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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作为被雇佣的非雇用工人与中国道路的边界及命运

作者:范 仄 来源:南水兮

农民工作为被雇佣的非雇用工人与中国道路的边界及命运

——我对农村变化的理解

说明:2016年5月14日我参加中信基金会青年学会社会学组月度会。时间有限,发言压缩一半此文是原稿。在微信公号上刊出前的一个新闻,让我觉得在这里必须做一个补充。这则新闻是说某公司使用机器人,在某地裁员10万工人。在市场决定性地位的条件下,中国已经出现机器人“吃”人的现象,跟当年英国的“羊吃人”如出一辙。从目前机器人产业的发展速度看,机器人“吃”人的现象可能会快速扩展。大量农民工和毕业大学生何去何从,必定成为大问题。往外移民和劳务输出是其中一个重要途径,但杯水车薪。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可能会成为被机器人“吃”掉的人的避难地之一,至少在由此而来的代际间摩擦大面积消失之前是如此。所谓代际间摩擦,在此是指至少有一两代相当多的就业者不适应后机器人时代的创业和就业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这是正常现象,而不能简单地视为优胜劣汰,也不能像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那样完全无视它。这个避难作用很快会被当局意识到并进行局部使用。在作为姓资姓社不争论的改革的基础之后,土改红利还要发挥拯救姓资姓社不争论的改革的作用。

吕德文兄微信问我能不能在社会学组月度会上做个发言,我就想发什么言好呢。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个人思想的起点,也几乎是我人生早期的全部经验我不是做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但一直关注农村的变迁及其可能的意义,包括对中国的意义,也包括对世界的意义。

德文兄从会议组织角度推荐两个题目。一个是“微观生命史中的乡村变迁”。这个推荐可能和我曾写过一篇文章《爸爸唠叨死亡》有关。那篇文章展示了我在这个主题或题材方面的基本经验,也即我所经验到的老家村民的生命观与乡村变迁的关系。这个主题不好讨论。熟人社会生命观的生成机制与陌生社会生命观的生成机制有着根本的差异目前大多是用陌生社会生命观在想象和分析熟人社会生命观,而横跨这两种生命观的经验及理解是很难的。一个是“传媒视角下的农村问题”。这个推荐可能是和我曾在媒体工作多年有关。这个问题可说的更不多,因为传媒对农村问题的反映基本上就是中国当代社会生产方式所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意识的具体表现。传媒有问题,但问题不在传媒。最后我确定的题目是《我对农村变化的理解》。既远离决策层,又远离实践层,“理解”的视角也许是最合适的。

四次震颤性经验与作为空间结构的农村

无可置疑,农村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但如何经验、理解和评价这种变化因人而异。面对具体的差异,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其实是不知所措在这种情形下,抽象活动几乎是一种逃避。美国南边的墨西哥、北边的加拿大,都紧邻美国,根据世界普适理论和国家间学习理论,一两百年下来它们不应如此天差地别,但事实是它们一直天差地别。有农村经验的人知道,相邻的两个村庄有时会出现反常的不同特征,比如一村通奸成风,另一村却淳风良俗,各行其是,相处良好。一朋友去小岗村调查,说小岗周边村庄无论在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分田到户时期都比小岗村发展好。他找到的原因是小岗村懒惰成风。我没去调查过,只是根据对村庄特性的经验,比较容易理解这种说法。

该如何描述和思考农村变化呢?我尝试把自己对农村变化的经验过程作为考察的出发点。我1991年21岁离开农村,去省城长沙和首都北京求学。家里6兄妹,除了三哥三嫂在家舞狮子搞乐队,其他的都在广东一带打工。二哥是村里第一个去打工的,姐姐是村里第一个去打工的女性。我经常回家过春节。我今天要讲的不是这些,而是讲四次对我来说具有颠覆性效应的惊颤性经验。

第一次是2004年,跟一群朋友去湖南支教及到湖南三地考察教育。带着他们去我的初中学校,那里已经改为小学。我小学时的班主任此时告诉我们,学校有几位教师住在县城,每天搭车来这里教学。我当时非常震撼。因为小时候村里一年能去县城几回的人,一般会被村民视为能人,尽管相距才15公里左右。作为一种空间结构的城乡关系正发生根本性变化。支教队伍回京组织研讨,我发言指出:交通建设对城乡关系的改变,几乎超过一切制度和文化的努力原有的农村经验已经不足以想象和理解当下的农村。这进一步强化我的一个观点,即用物理的方法理解和解决社会及文化问题。

第二次是2005年,我跟朋友去陕西徒步,翻越秦岭,寻找古栈道。住在村民家里,在聊天中得知当地盖房人工费一年之内涨了一倍。这让我想起春节回湖南过年,父亲也说盖房人工费一年之内涨了一倍,师傅一天已经一百元,小工一天也有50元如果工时充足,一个月的收入不比在广州打工的少。当时我以为只是小范围的偶然事件。在秦岭我就觉得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秦岭是师傅的工钱涨了一倍,小工没涨多少介绍的人说小工主要是妇女。这一年应是一个转折点。通过近20年的互动传导,劳动力价格终于在两地开始拉平。

第三次是2008年,在江浙打工多年的堂侄子回老家开工厂。这一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因为广州工厂接单少,农民工回来闲荡的比较多,但也因此有一批在当地找到比打工收入没少多少的事情做,再也没出去打工。

2005年和2008年的变化其实耐人寻味。前者是因为外出打工普遍化,本地工匠和小工相对稀缺,而打工者主要消费又在本地,这使得本地劳动力价格上升。本地劳动力价格上升到一定阶段,打工者就出现一部分回流。(而不是另外一种局面,即外出打工导致本地土地集中,从而改变本地土地集中者收入水平。)

第四次是今年(2016)春节回家,跟高中同学聚会,知道在外地打工的同学在村里盖起乡村别墅的同时有些还在县城买房县城将旁边的一个乡合并,往大县城方向发展。纵观首都、各省省会,我当时判断,中国可能进入一个新的空间结构,即“大首都-大省会-大县城-中心镇-社区村”。大首都,是京津冀大省会,在湖南就是长株潭中心镇是并乡为镇,镇中心规模扩大,中心镇与各村有高质量公路相连。社区村,是指村民聚居地越来越像城里的居民小区。

这几次经验对其他人不一定有意义,但对于我这个从农村出来的人回头关注农村是非常有意义的。其中一个意义就是我原有的农村经验已经不足以想象和理解当下的农村,必须全面更新自己的经验和视角。

这四次惊颤性经验主要是两个视角,一是作为空间结构的城乡关系,一是农民工与农民的关系,其中暗含着打工地与本地的空间结构,也可以说是中国的东西向结构。

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是不涉及“农业”问题,而只涉及“农村”和“农民”问题。这一特点开始让我吓一大跳,但仔细一想是正常的,符合我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子弟身份。原因之一是在我们村人均土地少,人均才两分地,农业没有大的作为空间,因此我的个人经验在“农业”发展的问题方面并不强烈。原因之二,农民首先关心的是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农业。在这里,“农民”用“农村人口”一词替代也许更合适。原因之三,可能更关键,在过去,“农村”“农业”“农民”三大问题紧密相关,被统称为“三农问题”,而现在这三者具有分离的可能。三农分离以后,“农村”一词将被“乡村”一词代替。“农民”将专指从事农业产业的人,而不再是城乡二元结构中的一种身份。也许可以说,“农村”“农民”“农业”三者的紧密程度及其演变,是理解中国革命、人民公社和承包经营关系的一个必要视角。缺乏这个视角,可能很难正确地认识人民公社,也很难正确地认识集体土地承包制。

公有土体市场化改革的宪法性危机:作为观察农村的时代背景

乡村非农人口去向如何,是当前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我讨论农村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在作为空间结构的城乡关系中的乡村格局基本确立,“农业”的发展路径就与乡村非农人口去向密切相关。换言之,思考乡村非农人口去向问题,也就间接地思考了农业发展方式问题。在三农分离背景下,农业发展问题主要是有关国家粮食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思考如何理解农村变化,就得知道这个思考正处在怎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中。对时代背景的描述因角度不同而有别。从理解农村变化的角度描述时代背景,我认为是公有土地市场化改革正逼近相应的宪法性危机。

公有土地市场化改革正逼近的宪法性危机,主要的表现是目前热议的70年到期。公有土地市场化改革,应从城市房屋商品化算起,直到今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以及继续往前走的将不知是什么内容的改革。农村土地在今天的命运要从城市房屋商品化说起,可能显得有些绕,但确实是如此。房屋商品化起步早,它自然要早一步抵达这一天。很多人认为在法理上很容易处理这个问题,而其实无论再次征收土地使用费还是不征收,都可能是一次宪法性危机。再次征收土地使用费,在法理上没问题,但将把作为地主的国家与作为租户的公民的潜隐关系显示出来,从而可能引发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全面危机不征收,则土地市场化改革就变成土地私有化,这直接违宪,同时也在土地使用上带来拥有多套住房的公民与只有一套住房甚至没有住房的公民之间直接的不公平。换言之,公有土地市场化改革存在限度问题,一旦抵达限度边界,宪法性危机就可能会出现。目前可能的处理之道是规定70年到期后人均房屋土地超过多少平方的一律征收下一个70年的高额土地使用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会延迟这种宪法性危机在农村的到来,但也不可能根绝这种可能。

供给侧改革与乡村非农人口去向问题

写到这里,我就说说最近读到的两段话。一段是《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中的:

“资本向地产的转化同时又是历史的转化,因为现代形式的地产是资本对封建地产和其他地产发生影响的产物。同样,地产向雇佣劳动的转化不仅是辩证的转化,而且也是历史的转化,因为现代地产的最后产物就是雇佣劳动的普遍建立……”(131)

最后一句“现代地产的最后产物就是雇佣劳动的普遍建立”,几乎也就是当代中国新地产的形成与雇佣劳动普遍建立的活写照。

这段话首先回答了农村土地在今天的命运为什么要从城市房屋商品化说起。城市房屋商品化就是中国“现代形式的地产”形成的起点。农村土地最后必定纳入到中国整体的“现代形式的地产”中,这可视为中国“现代形式的地产”形成的完成。

其次确立了“现代形式的地产”运动与“雇佣制度普遍建立”的关系。中国哪一个部门开始不包分配房子,哪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就离雇佣化不远了。在最近的“现代形式的地产”运动中,在高校的人应该体会比较深。

最后表明,中国农村土地可能是中国“现代形式的地产”运动全面完成的最后一个环节。只要这个环节没最后完成,雇佣制度在中国就无法充分建立。雇佣劳动制度在当前的中国处于一种普遍而不充分的状态,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

另一段是关于供给侧改革的。关于供给侧改革与新自由主义的关系最近争论得比较激烈。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看待一种理论或政策,从来不是看其对目的或意义的自我说明,而是在当下的经济社会结构中理解它的真实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蔡昉在题为《观察中国经济要走出经验主义误区》的一篇访谈中谈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性质,可以从其目标即提高潜在增长率来理解。有利于提高生产要素供给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改革,即属于此类改革,应该放在改革日程的优先位置。例如,在劳动力总规模不再增长的情况下,提高劳动参与率是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劳动力供给的重要选择。我们的分析表明,非农产业劳动参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可以为潜在增长率赢得0.88个百分点的改革红利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则可以赢得0.99个百分点的改革红利。

能够增加劳动力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从而提高潜在增长率的改革,包括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着眼于降低企业成本和交易费用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从体制上拆除不利于竞争的进入和退出障碍等等。由于这类改革着眼于供给侧,无须过度倚重需求侧的刺激政策,降低了金融风险,因此可以打破穆迪臆想出来的这个所谓的改革、增长和稳定‘不可能三角’。”

在这一段里涉农的有两处,一是提高“非农产业劳动参与率”,一是“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我想这两者是密切相关,后者的目的是前者。在这一论述里,乡村非农人口去向大抵就是提高“非农产业劳动参与率”,而在某种意义上这可能需要中国农村土地完成“现代形式的地产”运动。因此这种改革主张的本质是将中国普遍而不充分的雇佣劳动推向普遍而充分的状态。

农民工:被雇佣的非雇用工人

说到这里,有人会提出疑问:农民工已经成为现代雇佣工人,根本无需等到农村土地完成“现代形式的地产运动”?这一问题实际上已经触及我的问题的核心,即如何理解“农民工”及其雇佣形态。根据对亲人在广东打工经历的经验,我认为农民工是一群被雇佣的非雇佣工人。如何理解这个概念,需要从他们与雇佣者的关系说起。我借用“边际”这一概念来分析。在西方经济学中,边际指的是每一单位新增商品带来的效用,一般认为它是递减的。对于雇佣者来说,每新增一劳动力,其带来的效用也是减少的,直到最后一个新增劳动力效用为零,其整体效用达到最大化。但假如每减一劳动力呢,其带来的是序列最后一个劳动力的效用的增加,从而使得序列最后一个劳动者的谈判筹码加大。农民工在农村有土地和房屋,随时可以回去休息一段时间事实上根据需要,很多人是这样做的。这一回去的可能就形成“每减一劳动力”的随机状态,就会造成谈判的位势差异,形成不同的劳资关系类型。

这必然使得这种雇佣,是一种局部的雇佣,而不是一种充分的雇佣或彻底的雇佣。它具有雇佣劳动全部的形式特征,但缺乏关键性的实质基础,即农民工一无所有。中国的农民工,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过程中最独特的现象。正因为这种最独特性,它才是中国改革过程最大的实质,其成与败的空间范围决定于此。

这首先是中国土地革命彻底的产物。这种彻底性最终表现在人民公社的建立。它从具体形态角度奠定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一般基础,包括集体组织边界、集体成员及身份、集体所有的制度惯性等等。

这种彻底性还表现在工农联盟的宪法性规定。工农联盟原来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人们经常争议的城乡二元体制。在工业化能力和城市化能力非常不足的条件下,城乡二元体制具有保护农民利益的功能,也即阻止城市对乡村的任意掠夺。城市化速度一旦快于工业化速度,必然造成对农民的严重掠夺,从而可能造成社会或国家的崩溃农业人口的增长速度一旦快于农业增长速度和工业化速度,国家如何没有相应的有效的均贫富政策,也可能造成社会或国家的崩溃,而这四种速度同时处于一种相适应的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点至少可以部分解释毛时代的某些制度,特别是涉农制度。

城乡二元体制时代的工农联盟主要是一种外部性联盟,联盟的主要中介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民工时代,工农联盟则转化为一种内部性联盟,即工农联盟已经一体化为“农民工”。“农民工”用自己独特的存在方式局部性地阐释宪法的“工农联盟”条款。当代中国获得“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属性的关键点可能就在这“农民工”身上。农民工命运关系到宪法,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属性。跟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一样,一体化的“工农联盟”依然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主要基础,唯一的变化是这个“工农联盟”在阶级结构中不再处于领导地位,而处于被雇佣地位。但无论是处于领导地位还是处于被雇佣地位,政治动因都与中国共产党直接相关。

农民工及其背后的制度结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主要的经济基础,尽管国有企业、企业家、老板、创新、创业,等等热闹非凡,但一切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如果没有这个基础,这些东西就可能不会显得那么有用,那么灵,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光环。只有理解了农民工及其在中国经济社会结构中的意义,我们才可能真正理解所谓中国道路、中国改革、中国社会,才可能真正理解所谓企业家和创新等。农民工创造了当代中国大部分社会财富(非货币财富)。

人们习惯于从“有”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当拥有某个东西很久时往往意识不到这个东西的价值,因此这个东西带给他的麻烦和问题让他非常反感甚至否定这个东西,而对刚刚拥有的新东西却只看到它所带来的好处,恨不得自己所拥有全部是这些新东西。他们只有在失去已经拥有一段时间的东西时,才能意识到它对自己而言的根本性价值或关键性价值。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民工的意义,对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意义在当前就似乎处在这样一种状态。因此我们有时要学会从“无”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思维中掌握好“有”“无”辩证法,这也是辩证法的政治功能之一。

农民工去向问题与城乡土地双重性宪法危机

有人又要问,你怎么总是回避农业问题。在我看来,农业假如从三农一体化结构中分离出来,就不再是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而只是工艺学和产业经济学的对象。这里暂时不讨论。我思考的问题是农民工作为“被雇佣的非雇佣工人”的历史社会属性是什么,它下一步的命运是什么。

农民工的历史社会属性是什么?仅仅是转型中的过渡性?还是某种制度发展的一个阶段?因为农民工的坚实存在,人民公社就不再是中国工业化过程中的过渡性事物,而是土地公有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农民工的历史社会属性最终也决定于其下一步的命运。

中央目前的制度设计,关键点有三权分置、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这三点可以说成一体二用。“三权分置”是“体”,“流转”和“抵押”是“用”。三权分置从制度层面解决“农民工”与作为“农业从业者”的农民的分化问题。农业要发展,“农民工”这一经济基础性的一体化的工农联盟结构要坚持。以经营权流转解决土地适当规模经营问题,以经营权抵押贷款这种信用注入方式力图从内部解决农业资本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蔡昉所讨论到的“非农产业劳动参与率”与“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关系到底走怎样的道路。在城市商品房70年到期可能引起的宪法性危机没解决之前,通过“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来提高“非农产业劳动参与率”的道路就非常可疑。搞得不好,城市和乡村双方的宪法性危机会同时被引发。

如果最终走上“民主社会主义”的道路,人民公社制度和农民工体制就会成为工业化转型中的过渡性事物如果城市商品房70到期问题获得社会主义解决,人民公社制度和农民工体制就会成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演进发展的阶段性事物。

这些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主要是从人与物的关系角度讨论问题,比较少的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角度讨论问题。这是我们需要引起主要的。因为它关系到中国改革的社会性质,关系到中国社会的社会性质,关系到中国意识形态的社会性质,而这些都关系到中国人的具体状态。

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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