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当选”: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考察[1]
——以浙中吴镇为例
摘要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需要放在城镇化、土地开发、项目下乡、社会分层及村民自治等诸多研究领域中整体地理解。在资源密集型农村地区,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之所以成为常态化的存在,是因为它已经成为村内富豪构筑权力结构的一个必要环节。由于得到村庄各个阶层尤其是上层各派系的认可,贿选成为实践中富豪竞选村官的非正式制度。对于普通阶层而言,村庄的精英政治已与他们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唯一能够体现其民主权利的,却是选票的价格。基层政权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管,是要让其稳定、有序,保证选举顺利产出符合“双带路线”的结果,它无力查处贿选,也无动力对其实施严格监管。进一步的研究发现,治理贿选与强调富人治村的基层组织路线在实践中互有矛盾。
关键词 村委会选举 贿选 村庄权力结构 富人治村
一、引言
通过村庄选举和村民自治来观察村庄内部的社会结构,这已经成为当代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一条常规进路(徐勇等,2001;贺雪峰,2003;仝志辉,2004),但依循此路径的研究作品对“贿选”[2]这一为《村组法》所禁止但却在资源密集型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现象缺乏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对村民自治怀有理想主义情结的民主派学人,还是持守工具主义态度的务实派人士,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都是其不愿直视并且必须予以纠正的负面现象。然而,这种现象在城镇化或者说资源密集化过程中的愈发常态化正是村庄内部结构变迁的外在反映,其背后所蕴含的权力实践并没有因为不合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而拒绝发生,正因为如此,对村级贿选现象的实证考察与深入理解可以成为透视当前乡村治理的一个特定视角。
对于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已有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村级贿选的形成原因与治理方案。对于贿选的成因,学者们的解释集中于以下四点:一是有关村级选举的法律法规缺乏严密性且制度约束的刚性不足(黄宝久,2005;胡建,2005);二是村级民主机制不健全,村委会的权力缺乏制约,这使得乡村新富阶层对村级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产生了强大需求,并以派系为单位展开激烈争夺(吴思红,2009;2011);三是村庄中的选民素质处于低位,缺乏权利意识,容易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吴思红,2010);四是乡镇基层政权对选举过程缺乏监管,未能履行职责(董礼胜,2005)。相应地,对于贿选的治理机制,研究者的主要观点有加强立法,打击贿选行为;完善村级选举程序,强化村级民主管理;加强村民的民主教育、提高选民素质;严格执法,加强基层党政部门对选举过程的指导等(徐延山,2006;赖伟平,2008;吴思红,2010)。
上述研究是对贿选现象的初步探索,但并未深入其内核,究其原因,在于研究者的目光只停留在村级贿选现象本身,而没有把它视作乡村权力结构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者说,没有将贿选事件背后各种行动者的复杂关系展现出来。事实上,贿选只是乡村权力秩序形成或转换过程中的一个片段,这个片段之所以显得特殊只是因为它与外在规范并不吻合,但其为何能够嵌入到局部地区的乡村社会,获得权力场域中各类行动者的支持或默许?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实地调查并把贿选还原到乡村权力关系网络之中才能做出解答。
本文经验材料来自笔者2011年3-10月间在吴镇[3]的田野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系系笔者在浙中农村调查中获得的知识,但不涉及先富能人通过贿选而参政的动机。韦伯(2005)指出,当观察者要把握一个行动的意义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借助于直接观察,二是通过考察动机进行说明性解释。舒茨将其视作意义的不同层次,二者不可通约(George Ritzer,2011)。我在文中之所以将动机问题悬置起来,是因为难以做到对这两个不同层次的理解同时展开叙述,否则,“我”在临时嵌入田野的生活世界中获得的知识将与和他者互动形成的主观体验混杂在一起,分不清什么是“我”,什么是“他”。从哲学上讲,人类的认知本身就具有主体间性,在此处,我只能先将“态度”放入括号里(bracketed),尽量展示出“贿选”这一描述对象的客观面貌。
二、吴镇村庄贿选的发生背景
“吴镇”是我给所调查的七个行政村合取的一个学名,这七个村位于浙中盆地东端,彼此相邻,隶属于越州市吴陵镇[4]政府的同一个工作片。镇内个体经济发达,围绕着饰品、五金、针织、纸品等行业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商圈”。2009年全镇工农业总产值53.3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仅2.89亿元。笔者调查的7个行政村地理位置以市镇为中心向外呈扩散型分布,且呈现出“梯度非农化”的格局。表1显示了7个村的基本情况,其中,塘村、垅村位于镇郊,工商化程度较高,大部分耕地已被征收;岭村、坞村、田村、宅村为近郊村,工商化程度次之,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塔村为远郊村,暂未列入镇区扩展的规划之中,村内绝大部分土地仍属农业用地。
表1 吴镇七村基本情况
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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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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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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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耕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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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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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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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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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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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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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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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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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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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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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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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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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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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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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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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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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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坞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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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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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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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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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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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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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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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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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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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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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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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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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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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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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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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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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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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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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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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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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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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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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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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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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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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吴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镇郊建起了工业区,且规模不断扩大,而且村里的家庭小作坊也逐渐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靠近镇中心的土地被大幅征用,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与此同时,各村村内的经济分化亦愈趋明显。笔者在2011年的调查显示,若以家庭年收入为主要衡量标准,可以把吴镇各村的家户划分为富豪阶层(>30万元)、精英阶层(10-20万元)、中间阶层(5-10万元)、普通阶层(2-5万元)和贫困阶层(<2万元),其中在户数上,富豪阶层占4.3%,精英阶层占16.4%,中间阶层占23.0%,普通阶层占46.2%,贫困阶层占10.1%。
吴镇近年来村庄选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村委会的职位中富人当选的比例极高。入村之前,越州市民政局的一位科长告诉我,2011年农村换届以后,全市大约有80%的村委会主任是经商办厂的老板(私营企业主),剩下的则是承包大户或是开店的店主。[5]此后,我发现吴镇的比例比全市的平均水平更高,七个村里面只有田村的村主任不处于经商办厂的“富豪阶层”。[6]七个村的村委成员共有27名, 只有5人处于中间阶层,且5人中有3名是妇女主任。[7]普通阶层与贫困阶层中没有产生村委委员。
而从形成过程来看,吴镇村庄权力结构中富人比例的上升与村庄公共领域的性质之变相同步。这个变化过程有三条交缠在一起的线索,一是“海选”的开始;二是农业税取消,新农村建设启动,各种自上而下的项目开始进入相持;三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开启,土地的用途日益非农化。有趣的是,这三个在中国农村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在吴镇甚至在整个浙中地区是交织进行的,没有清晰的时间界限。“海选”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意味着(理论上)任何村民只要自己愿意,都可以参与村委会的竞选;农业税的取消和土地的非农化意味着村庄政治的主题由从下至上的“资源汲取”转为从上至下的“资源给予”,而村干部的主要角色,用农民的语言来表达,那就是由“要钱要命”的“催粮派款、刮宫引产”转变为“做工程、征土地、分钞票”。税改时隐退的塘村老支书吴子林回忆这段历程时说:
“选举放开以前(指1996年之前),当干部是非常辛苦的,有的村没有集体经济,光靠收点农业税,报纸、办公经费、教育统筹都交不齐,交稻谷的时候,干部还要自己去挑谷。镇政府,靠财政拨款的,自己都撑不过来。那个时候村干部都是老百姓硬推上来的,没多少人愿意干,被推上来之后,觉得是个荣誉,不干不好意思。其他村还有推上来了走掉的,(因为)他要去做生意。
后来,经济好起来,农业税也不用交了,工业区那里征地又很多。我们浙江好像是在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前就不收了,当干部,种田的事情不用管,计划生育也好做了,跟老百姓结怨的事没有了。村里如果困难,市里还要拨钱。道路硬化、自来水、污水处理,路灯啊,都是全额拨款,不需要老百姓再凑钱。一些工程,像小五化,[8]上面陆续拨钱下来,有很多油水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建房,以前没有规划的,但是指标掐得很紧,到后来(2000年初)规划做起来,造房子就相当难,[9]村干部的位置也值钱起来,老板竞选(村干部)成了风气。再后来到处都搞旧村改造,拆掉老房子建新社区的时候,选举就得花大价钱了。现在呢,穷村子,以农业为主、附近没开发区的,选举就很平淡。大村子,有资源的,那完全两样。”
三、选票价格的影响因素
从细节来看,伴随着富人的参选,村内权力斗争愈发激烈,选举时各村的竞争都很激烈,这种激烈的程度可以用选票的价格来近似地反映。影响当地选票价格的因素非常之多,每年的“行情”[10]不同,而且从选举筹备到完成的时段内变数很大,有时甚至选举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如一方有人告密)就会引起价格的波动。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对七个村庄进行横向对比,离析出一些主要的变量。总体而言,最重要的因素是村庄经济/区位、家族和派性。以下,我将围绕村委会选举中的焦点职位——村主任的竞争展开论述。[11]
1、村庄经济区位
吴镇的村庄经济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梯度非农化”的局面,它体现在村庄产业结构、就业格局、社会分层等诸多方面,但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土地的价值上:离镇中心越近,土地被征的几率越大,级差地租越高,村民收入也越高,反之则反。为了直观地看出镇郊村、近郊村与远郊村的不同选举形势,我将吴镇七村从1996年到2011年六次选举中村主任选票价格的变化在一张折线图中画了出来。
对于上图,需要做两点说明,第一,图中的选票价格是竞选获胜一方所出的均价,也即是多数选民获得的票价。“中间票”的价格会偏高,而 “铁票”价格会偏低。所谓“中间票”,是指某些选民跟竞选双方的关系相当,如既是甲候选人的亲戚,也是乙候选人的亲戚,且关系都不错;也有可能跟双方都不熟悉,如夹在两个大姓中间的小姓。所谓“铁票”, 是指本方嫡系势力如家族成员、有人情往来的好友所掌握的选票。第二,选票价格的数值并非完全精确。50元代表一包中华香烟的价格,100元代表一包香烟之外加一壶食用油或其他实物,200元及以上多以票据的形式进行,个别村也直接用货币进行贿选。
从图1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总体上的规律,那就是镇郊村选票的价格变化曲线一直位于在近郊村和远郊村的上方。由于我考察的范围中远郊村只有一个,因而近郊村和远郊村之间的对比显得不是十分清晰,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于村庄区位也即是土地价值与选票价格的相关关系的判断。
如上图所示,1996年村委改选时吴镇还没有出现贿选,选举前请一些关系广的村民如小组长、村民代表吃饭,让其代为拉票,这样的现象非常普遍。1999年,在个别经济较好的村,候选人开始以“包”为单位向选民派送高级香烟。同时,在竞选过程中,候选人还会通过代为拉票的亲信传达出一些对选民的承诺,比如选上之后不要工资,捐赠老年人协会,资助村中贫困家庭,给村庄提供某项公共品等等。到2002年,实物的形式变得丰富,除了香烟,还有食用油、瘦肉、牛奶、太空被等等。为了不显得张扬,“票据”的形式被发明出来。吴子林说:
“(我们)这里不来现金的,不好看,都是用香烟票,一张纸片,上面印着,‘中华一包、店名’,章一盖就可以了。可以退钱,也可以领东西。也有用油(食用油)的,上面写着‘金龙鱼,5升一瓶’。也有地方发肉票,上面印着,‘瘦肉5斤’,肉摊印好的,直接去拿。”
票据的好处是,候选人的竞选班子不用拖着实物全村去送,他们只需要事先付钱给商店,然后把票印好,再择机送出,选民拿到票以后在截止日期前到指定的商店兑换物品。不过,真正兑换货物的人是极少数,大家都倾向于到商店去兑钱。商店的店主也乐意兑钱,因为这样一来他可以直接按票据的数额扣除中介费(比如50元的烟票退45元),而不用购进现货,空进空出,徒留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时的烟票等票据相当于可以流通的代币券,而被指定的商店类似于小钱庄,起着替选举双方进行金融中介的功能。
到了2005年,“烟票”在各村流行起来,而镇郊村的烟票面额更大。垅村2005年的选票价格有一个突增,与之相应的事件是该村的征地与旧村改造开始启动。而塘村和岭村在2008年前后启动的新社区建设同样也伴随着选票价格的上扬。到2011年秋我结束调查时,岭村的村庄改造工作因为部分村民拒不搬迁而只完成了一半,而塘村的工作则因为吴陵路征地被阻,钉子户“越级信访”而停了下来。
由以上描述不难发现,富人村干部登上村庄权力舞台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是在选举中向选民支付实物或者货币。从空间上来看,在离城镇中心更近,区位更优,经济更好,级差地租更高的村庄,富人要当选村干部需要在经济上有更大的付出;而从时间上来看,随着非农化、城镇化的程度不断加深,选举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了。
2、家族
家族也是影响选举形势的重要因素。中国人遵从差序格局,尽管时代变迁剧烈,但农民头脑中对于关系的亲疏远近依然十分在意,除非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否则在投票时多数人还是会投给自己的本家,投给血缘更近的亲人。虽然平时发表议论时自己一定会把票投给公正廉洁的、有能力的人,但是到了选举的时候,怎么做又是另外一回事。
不过,相比于江西、福建的一些宗族性村庄中严格的族姓、房头意识,吴镇人的家族观念显然要弱化得多。由于家族的绝对影响力只限于三服之内,这就使得在选举中候选人若想仅凭家族力量胜出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自己的姓是村中大姓,同时,选举的范围不能太大,选民的规模要接近家族人情圈的边界。由于吴镇所在文化区域的家族规模并不大,其范围大致是三服之内的宗亲和姻亲,而姻亲一般又不在同一个村内,所以,在村委会选举中,只有在人数很少的小村,家族的作用才会非常明显。[12]
“亲属关系,我们这里叫房亲。小村子,尤其厉害。主要是一个姓的(村),各个房是一派。两个姓差不多大的(村),同一个姓的就是一派,要分主姓跟客姓。姓氏很多的,每个姓是一派。有些村,村子小,又以大姓为主的,永远不给外姓人当,在大姓里面矮子选长子,好像不这样做就对不起祖宗一样。小姓的人,用钱都没用。说起来,大家都知道这样是不好的,真正到了那个时候,形势就不一样了。但是呢,村子大了,比如有个七八百,上千人,这个派性就复杂了。大家讲亲戚关系就不好讲了,因为亲戚太多,离得远了,平时都很少走的。”
上面一段话是塘村老支书对选举过程中家族作用的精彩分析,从他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小村里,富人要想当选,必须是村中大姓,否则用贿选的手段也难以冲破既有的权力格局。但是,在大村里面,富人经济上的优势则有可能通过选举转化为权力上的优势。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大村当中富人之间的争夺显得更为激烈。
2011年岭村选举时,上来“挑战“的“新富”朱贵兵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受了本家族成员的怂恿,他所在的朱姓并非村中第一大姓,但也有近1/3的选民,为了给在村庄改造过程中“吃了亏”的本姓“争口气、长点面子”,他决定挺身而出。岭村一名朱姓的小组长说:
“老村长包同发开厂的,还是(市)人大代表,这个人口碑不大好的,私心重,向着自己人。已经连续当了好几届了,选不下来。这一届阿兵要出来,把他干掉。阿兵人年轻, 40刚出头,家里条件不错的,有家小企业开在那里。我们把名单从电脑里面拉出来,搞选民分析,80%的票都考虑到了,每张票花1000元,剩下的(票)是他们家的(指包同发家族),买不到。老的那个呢,一直按兵不动,不动声色,好像他要放弃了,不在乎这个位置了一样。谁知道他是老奸巨猾,第二天早上要开选了,头天晚上,搞了一次突然袭击,好,两百万拿出来,跟自己家有关系的,2000块一票,中间票、(我们的)铁票3000,所有的票都算到。结果第二天选举结果出来,继续连任。阿兵傻眼了。村里面好多人都说,他还太嫩,玩不过老的。”
3、派系/派性
所谓派系,是指“人们通过特定关系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具有低烈度性、间歇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孙琼欢、卢福营,2003)。某种意义上讲,家族也是派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此处所指的派系更强调人们之间的联系纽带是基于血缘以外的非传统因素,如业缘关系、趣缘关系甚或是人格性的认同。贺雪峰(2001)曾经将中国大陆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与台湾地区的基层选举作过对比,认为后者的选举范围更大,层级更高(乡镇一级),而且派系相对稳定,有一定的原则性纲领,且形成了结构性的组织,而前者往往以个人为中心展开,当主要当事个人发生改变,斗争便不再存在。所以,大陆的村委会选举中派系应该称之为“派性”更为恰当。
笔者虽然不愿意在概念上做过多的纠缠,但在此处更倾向于用“派系”一词,原因是吴镇各村的分派并未因选举结束而消失,相反,正是因为历次选举中积累的恩怨,基于某种利益的随机组合而形成的派性慢慢稳定下来,在选举之外的村庄生活中继续发挥着效用。这些派系多以某位曾经竞选过村干部的富人为核心,派系核心成员之间非常要好,他们的关系网可以互相借用,从而能够在下次选举时让网络内的成员更“愿意”投票给本方的领军人物。之所以是“愿意”,而不是“确保”,是因为它是一种人情投资,而不是某种勉强或胁迫,对方同样可以用钱收买。更重要的是,选举规则和政府对选举过程的监管确保了选民投票时意志上是自由的。
需要强调的是,吴镇各村的派系主要出现在富豪阶层和精英阶层,选票本身的价格在他们那里根本算不上什么。中间阶层某种程度上也有派性因素存在,但普通阶层和贫困阶层是无所谓派系的,他们不会因为坚持拥戴某位候选人而去得罪其他候选人,对于他们来说,除开直系亲属这层关系,利益是第一位的,谁给出的价格更高他们的选票便投给谁,“馒头挑大的吃”。不过,在选民的绝对数量上,普通阶层和贫困阶层却是最多的,这使得中上层的派系因素难以替代选票的出价成为主导权力格局的关键。
卢福营(2007)曾将农村“上层精英因派系因素而分裂成若干集团,下层群众因分层和分派聚散不定”的结构称之为“群山格局”。他的比喻非常形象,我在此再作些许补充:上层的少数精英结成派系相互合作与支持,形成多个不同的“山峰”,处于峰顶的掌握和支配公共资源的人采取多种形式倾向性地将资源分配给本派系或友好派系、合作派系的成员。相比之下,中下层占多数的普通群众形成“山腰”和“山底”,他们是各派系合纵连横的看客,在“选举”这种三年一度的决定权力分配的仪式中可以分得微利。
具体到日常生活中,不同派系的富人偶尔碰到也会寒暄几句,但同一个派系的富人则会因某位老板的邀约而聚到一起吃饭、打牌。他们之间的沟通更多,而且往往会以人物品评为话题对村庄政治进行评论,话题的要点是将本方领军人物(不管是在任的还是落选的)与对方的核心人物展开对比,这种对比掺杂着很多道德评判的因素,让人很难将事实与推断分开。一次偶然的机会,我有幸旁听了塘村几名“在野派”富人“喝茶”[13]时的谈话。我将谈话的一小部分以正文的形式列出,以便于读者对村庄中的派系有一个质性的认识。鉴于谈话内容具有强大的索引性(H. Garfinkel:1984),我将对话涉及的诸多背景性内容置于脚注之中。[14]
A:“那块地批下来没有?”[15]
B:“批是批了,规划还在改。现在不是换人了么,工作又停掉去了。”[16]
C:“唉!要是把大海顶上来以后一直都是他干,就不会是现在这个乱摊子,住的,吃的,都不会比越城街道的人差。人家现在每家每户都有一栋别墅,我们没机会了。”[17]
A:“地价、房价这么涨,东明睡得着觉?”[18]
D:“切!他只要厂子玩得转就好,村里跟他又不搭嘎!”[19]
B:“要是大海早一届上来也不一样。春国这家伙花钱上来又不干事,领导不批,他就拖在那里。”[20]
C:“提他干什么?!成天牛皮轰轰,又不管做!自己的钱抠得紧,公家的钱倒花得大方!”[21]
D:“我们这帮人就是太正派了,他们有狐朋狗友、三教九流,吃定你了。”[22]
……
整体来看,派系势力越大,群山格局中某个“山顶”旁簇拥的“小山峰”越多,则选举时可以动员的力量就越大,选票的出价稍稍偏低也可以取胜。反之,如果某位候选人在村内的的关系网有限,与他联合的富人不多,派系势力弱小,那么若想胜出就要付出足够的经济成本。
4、灰色势力
灰色势力[23]的介入也会影响选票价格。年轻的“灰色”人群并没有严密的组织性,只是靠私人间的义气凑在一起的松散网络,他们没有稳定的正当职业,有时会充当一些娱乐场所的保安(“看场子”),有时也替高利贷老板讨债。他们的角色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有点类似于有钱人供养的打手,但又不是专门替某一个或某几个有钱人服务。
如果按照程度来分,灰色势力介入选举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维持秩序”,打击举报者。贿选是富有的候选人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虽然对于正式制度而言是一种越轨,但是在特定区域的实践中却是一种“正当”的获取权力的手段:“谁花得多谁上,公平得很”。在这种情境下,如果有村民站出来“生事”,比如“他们在那里分钱(指行贿)的时候你去阻止,那你就要挨揍了。”一般情况下,普通村民绝不会去举报,因为那等于自找苦吃:不仅好处没了,还要惹来人身安全上的威胁,“听到这样的事情,他们会来恐吓的,没谁敢。”在两种特定情况下举报会发生,一是某方用钱贿选而另一方没有直接用钱,没用钱贿选的一方试图通过举报来削弱对方的优势。二是“失败的一方被杀得太惨”,比如预选时双方只相隔十几票,但一方为了获胜临时用高价去挖对方的“墙角”,结果对方的“铁票”流失,两人票数在正式选举时拉开距离,形势完全逆转。这个时候,举报者是竞选中失败的一方,其目的是出于泄气式的报复:“我得不到,你也别想好过!”竞选者自身都有经济实力,也有“喽啰”保驾护航,所以不惧怕对方的暴力。
第二种是“进村助威”。这种方式发生的情况并不常见,有时会出现在因修建市场、车站、会展中心等引发土地急剧升值的城乡结合部,它比前一种方式的介入要深,因为前者并没有灰色势力的身体在场,只是发现情况以后电话通知,然后立刻赶到,也即是说,是作为一种潜在的暴力而存在,通过威慑而起到维护“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但是这种方式下,年轻的灰色人群在选举的前几天便会入驻村庄,有时还会携带凶器,其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要给某位候选人“助威”,并以此恫吓竞争者,让其放弃竞选。越州市曾有过这样的先例,但吴镇并没有出现。
第三种是“亲自参选”。这种情况可能有一定的偶然性,由于我缺乏面上的资料,所以不好妄自揣测其比例或概率。不过,吴镇的宅村村长李雪彪就是被村民们调侃为“流氓村长”的人物,他以前因聚众赌博而入刑,还曾欠下三百多万的债务,但后来“不知怎么就慢慢还上了,还开了个建筑公司。”[24]李雪彪自从2002年竞选成功之后就再也没有下来,而宅村的选票价格也一直处于低度的平稳状态,“到了每次选举的时候,弄点烟发发,叮嘱大家把票投好就可以了。”
李雪彪身上有一种江湖式的人格魅力,他对本村人十分客气,而且注意保护他们的利益,当然,前提是无视政策规定,同时自己拿点好处。宅村的违章建筑非常多,也即是违反镇里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私自占地建房的情况很普遍。该村一位村民小组长说:
“有钱人把选位费[25]交了,再给他送点礼就好,这些人自己老房子都没有拆掉的,都是些有面子的人。有人举报违章,他(村长)先去这人家里,好话说,让他不要去告了,再就是威胁了。老百姓说村里搞得好,不去举报的。反正又不是贪污,钱还用在我们身上,你自己有钱也可以造啊,谁叫你没钱?
镇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处理狠了(指拆违),引起社会矛盾,上访。不处理,群众要向上反映。他们也很难做的。只要群众闹的不多,违章就违章,等搞旧村改造的时候下届政府再来集中处理。我们村长,镇里行政执法大队,土管,都是通的。好多执法队员(聘用,无编制的)都是他手下干过的。啊,谁谁谁去告的,你去摆摆平啊,你不摆平的话我们就过来了啊。”
这样看来,李的连任有村民自愿支持的因素,但代价却是农地资源的流失与村庄规划的紊乱,这是一种局部合理而整体受损的状态,经济学中称之为外部性。镇政府之所以不来干涉,一是因为村民的选举他们不好干涉,其次是觉得没有必要干涉,因为李雪彪这样的人物能够保证村内的“和谐”,同时,他也能够积极配合,完成镇里部署的工作。
5、其他
地价、家族和派系是影响选举的主要因素,村庄区位的优劣与选票价格呈正相关关系,而家族、派系和灰色势力则是负相关。除此之外,某些特殊的利好因素也会影响选票价格。塔村在2011年初的选举中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新当选的村长何固刚满21岁,还在杭州念书,本科没毕业。他的父亲何闯是塔村的首富,经营长途运输,又在工业区里买了20多亩地,建厂房出租,每年租金160万元。何闯对出任村干部并没有兴趣,不过,他的一个侄子在他支持下连任了两届。到了2011年,何闯之所以运作这件事情,是想给自己儿子考公务员加分。他听人说,报考公务员时如果有基层工作经验可以优先录取,虽然儿子还在上学,但以儿子的名义去竞选一下村委会主任完全不在话下,毕竟,为了儿子的前途给村民们发点礼品在他那里也不算大的开销。[26]
总的来说,吴镇各村的选票价格有一个基本的增长梯度,而梯度的拐点与地租的政策性增长有关。选票价格低于正常梯度水平的,可能是因为村庄人口规模小,家族和派系势力稳固,也有可能是因为混混等灰黑势力的登场,还有一种情况选票的价格也会偏低,虽然吴镇没有出现,但在附近的村庄存在,这样的村经济结构比较特殊,它以某一个产业为绝对主体,而业内的诸多小企业又以某位老板(通常是产业链中最接近客户端的)为核心运转。相对而言,选票金额偏高的,多是因为竞争过于激烈,当事人的行动中除了利益考量之外还夹带了愤恨、恼怒、“气”等情绪性的因素。而另一种情况,则是超级富豪出马,因为“特殊”的考虑而拿出别人根本不愿出的高价。给塘村新当选的村长当“幕僚”的镇企办退休干部王伦浦说:
“大老板出马,那是要收编队伍,做长线投资。这叫占领市场,倾销,哈哈!”
四、行政监管为何失效?
理论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属于基层社会生活的人民群众自治,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徐勇,1997),但是,无论从其产生过程还是从其实际运行,村民自治都伴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引导和监管。本节试图理解在富人大量参选的激烈格局中行政权力是如何应对的,并在此基础上交待之所以如此应对的政治社会基础。
1、行政权力对村庄选举的指导
应该说,基层组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确非常重视,这不是党委机关报上应景式的报道,而是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官员对其复杂性和艰巨性有充分的认识。“村里选举这个事情不好管,管不住”,这是一位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与我闲聊时的感慨。他所说的“不好管”,是指“从道理上讲群众的事情政府不好干涉”,而“管不住”,意思是“很多事情自己超出了政策范围,政策不会变,管又管不过来”。
2011年选举之前,越州市召开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对选举工作进行详细部署,抽调各部门精兵强将成立工作指导小组,分赴各镇、街道蹲点、包片,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并且在相关的调研、宣传、培训方案之外还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在政府文件中,整个工作的核心关键词是“平稳有序”。越州市的有关领导在巡视时不断强调,一定要让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保证农村的“和谐稳定”。
要保证“换届选举”这个权力争夺的游戏有序展开,首要条件是游戏按照明确公开的规则进行。由于选票“越来越值钱”,村民们对自己的选举权利非常看重。从确定选民、讨论细则,一直到决定检票、计票、唱票人员,每一个环节都有各派系的精英的组织和参与。当游戏的争夺变得激烈的时候,无数双眼睛都盯着舞台上的演员,如果有一方试图通过细节上的投机取巧占得先机,必然会激起其他各方的强烈反弹,此时行政权力如果没有在场裁断,则纷争乃至冲突就有可能爆发。
为了将冲突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镇政府要求各村的选举办法、投票办法、候选人提名办法、村民代表推选办法等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连发公告,确保选举程序公开。在选民登记方面,按属地、年龄、政治条件等标准,实行“一人一地一次一票”的原则。对人户分离等特殊选民,采取自愿申请、凭证登记,同时实行选民资格争议的两级复核制度,确保不漏登、重登、错登。
投票代写和委托投票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细节。一些眼睛不好或不识字的老人需要有人代写,为保证公平公正,镇政府要求代写人员必须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即是利益独立的第三方。而委托投票只能是夫妻、子女等近亲属,且一人最多只能受三张委托票。委托书须本人签名,注明手机号码。选举前工作人员用免提的固定电话公开对委托者进行确认。选举前一天,委托投票要进行公告,没有经过公告的,委托无效。
为了保证选民投票时行使意志的自由,各村设立秘密写票处,不设流动票箱,这样连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对投票行动实施盯梢或监控。一般而言,秘密写票处设在会场一角,用木板和门帘隔开,选民被点到名字后凭证领取选票,轮流进入秘密投票点写票。当众公开计票、唱票,结果当场公布。此外,对于现场意外发生的撕选票、砸票箱、冲击会场等破坏选举的“闹事”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求派出所干警对产生的问题果断处理,无法处理时迅速向上级指导机构请示报告,把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
对选举规则做一些地方性的微调也是必要之举。微调之一是采取自荐直选,这种规则可以减少选举的次数,此前的选举中因为采取海推直选的方式产生的候选人较多,直接提名的初步候选人还要通过预选环节产生正式候选人,这无形之中增加了选举的次数,也增加了选举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让控制局面的难度增加。而自荐直选是直接进行正式选举,一次性解决问题。选民可以写选举公告上张贴出的“自荐人”,也可以写“自荐人”以外其他有被选举权的人,排名第一且票数过半便可当选村主任。如果没有过半,当日进行重选,但另行选举时只有一名差额,票多者胜,所获票数要求超过三分之一。上文中塘村的案例便是如此。另行选举时竞争者人数大为减少,票源开始集中,容易分出胜负。可以说,这是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直坚守的“双过半”原则[27]的一个适应性调整。
微调之二是对选举方案进行简化,改变此前用“下加法”计票的方式,改为“定位选举模式”。所谓“下加法”是指参加较高职位选举的候选人,如果在较高职位的竞争中落选,其在较高职位选举中获得的选票可以向下加到较低职位的选票中,两者相加的总票数为其在较低职位上获得的总票数,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某位富豪即使选不上村主任,也可以被选为村委委员,但缺点是计票过程复杂化,容易出错,引起现场秩序纷乱。“定位选举”是在选举之前就先确定了竞选者的具体岗位,然后再进行投票选举(马福云,2006)。这种方法简洁明了,易于操作,但要求参与竞选者要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否则,没有选上村主任(或其他职位)就意味着当不了村干部。吴镇的简化之举是有意义的,毕竟这里竞争激烈,精英众多,不会出现简化之后村委班子没有能人的情况,更重要的是,选举规则简洁之后,操作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几率就大为降低。
2、基层政权对“贿选”的处置
严格程序与简化规则,是为了保证选举在形式上公开,程序上合法,规则一视同仁,易于操作,时间短而效率高,从而保证选举过程的重心——投票当天村庄平稳而有序,这是基层政权的目标之所在。然而,对于已然普遍化的贿选,他们应对起来却力不从心。
在调查过程中与基层官员聊到贿选时,多数人的语气是无可奈何,而他们谈话的内容则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很难查”,二是“不讨好”。“很难查”有诸多方面的表现,首先,是相关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就《村委会组织法》中的贿选惩罚条文而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这个规定对于贿赂行为几乎没有威慑力。其次,“贿选”这一概念本身的定义就很模糊,在实践中难于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引发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将“贿选”解释为“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这个界定属于抽象层次的定性描述,没有对贿选钱物加以列举和量化。而从文本定义上的构成要件上来讲,“贿选”要成立须是贿赂行为的主体、客体皆存在,而贿选行为的侵犯对象——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确实受到了侵害。这使得实践操作中贿选有了以下几项界定标准:第一,贿赂的发-受双方都承认该行为的存在;第二,钱物发放“面广量大”;第三,选民的主观意志受到影响,给选举工作带来了不良后果。但是,如前文所述,竞选者不会亲自向选民实施贿赂,而是通过派系内的精英分散实施,只要这些“中间人”不承认,证据便被视作无效。退一步,即使“中间人”承认所送财物为竞选者所出,也要竞选者本人承认这些财物收受与选举相关,而不是正常的经济往来。最后,选民的意志是否受到左右,这在现实中是很难讲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采取了秘密投票间的形式,而且采取无记名投票,所有人在投票动作发生的一瞬间意志都是自由的。
学界的很多研究都是从制度层面着手探讨这一问题的,但是实践操作层面的困难更为直接,也更加重要。虽然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部门、民政部门都设立了接受举报的机构,但是直接查处者只有乡镇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即使乡镇官员都有很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查处贿选,他们在选举期间也缺乏足够的人手,更缺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案件时的专业力量、侦察权力和技术手段。比如,调查组(2-5人)缺乏监听、监控录像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查处时只是喊来被调查对象询问一些问题。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举报都不会受理,因为“口头举报无效”,必须是书面举报,而且有人出具证词。但是,贿选行为不会像正常拉票那样明目张胆,而是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贿赂的行使和接受方都有日常生活中的关系和面子作为基础,有着相当程度的信任,尤其是得了好处的选民,他们不会“拿了钱又去咬人”。
基层行政权力对贿选事件的查处“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采取“只要不引发大的事端就尽量息事宁人”的处理原则。对于极少数握有证据的举报,乡镇也会进行例行公事的调查,但最后往往以“证据不足”、“选举合法有效”等批语作结。[28]有着一线工作经验的钱铮、马卫军等人写道:
上访举报的村民大多带来的是口头证据,会说:“你们去问某某、某某好了,他们可以作证。”举报的村民原本是想借助公权力对竞选对手的违法行为加以查实,至少是加以威喝,以阻止不利于己方的事态的发展。一位村委会竞选者当时告诉笔者:“只要乡镇领导或者民政局的干部能到我们村里来走一趟就好。走一趟,露露脸,就是对他们用钱买票行为的警告和制止,就是对我们的支持。”但是令他们头疼的是,即使是“走一趟”,乡镇等有关部门也不肯。这些部门就是一句话:“拿证据来!”他们跑了乡镇,又跑了民政部门,找了不少领导,最后他们十分失望并开始有些忿忿然地返回村里去了,也相应得出了一句话:“政府对贿选行为是不管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呢?就是选举指导和监督机构失去了在贿选行为的初起阶段就对贿选事态加以遏制或制止的大好时机,就是客观上纵容了贿选之风的滋长和蔓延。其实质,就是有关部门丧失或放弃了应有的监管职能。按村民的说法,就是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见而不管。于是,有贿选行为的一方见初步试探没有什么后果,就壮了胆,往往大张旗鼓、无所顾忌地干了起来。举报的一方也只能“效其道而行之”。那位村委会竞选者就对笔者说:“他们可以用钱买票,我们也可以用钱买票,不然我们就白白吃亏了。大不了花它几万块钱,这点钱,我们也出得起。”言中大有“逼良为娼”之慨。于是,一场拼金钱、拼资本、拼财力的金钱之战就在村里心照不宣地上演了。[29]
除了“很难查”之外,还有“不讨好”。因为贿选毕竟是一件不太“正面”的事,即使费尽心力查实、处罚,也难以作为一项成绩来向上汇报,除非有关领导特别重视。一旦查处的证据不实,或者取证过程有漏洞,被查处的富豪极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关系网(往往是人大、政协)向上举报,或者聘请律师打官司,让乡镇的工作人员面子上“很难堪”。而这样的例子在越州市不是没有发生过。更重要的是,因贿选而来而上访是“临时性”的,它会在短期内集中爆发,但很快又平息下去。它不像涉及征地、房产纠纷的上访那样会一直持续下去,即使没有处理,“过几天自然就消停了”。一旦选举结果正式公布,主动举报的村内派系“愿赌服输”,事态也就稳住了。换句话说,针对贿选的举报和上访只是部分竞选者的一种工具,本身并没有捍卫民主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等抽象目的,而面对这种上访,行政权力“不处理”比“处理”更为恰当,更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
因此,站在基层政权的角度,既然查处贿选很难做,做了也不讨好,没做问题也不大,那么,选择不作为是其最为理性的方案。不过,容忍“贿选”只能是基层官员私底下保持默契的一种“潜规则”。在公开层面,权力主体还必须要拿出一些举措来应对外界的质疑。比如,将选举日提前至春节期间。如此一来,本来难以界定的贿选与送礼就更难分辨了。这段时间内,农村的风俗人情便是要互相送礼,哪些是中间人的贿选活动,哪些是日常礼仪,让人很难看清。客观上,这可以减少各部门的信访量。而且,一个比较微妙的细节是,这段时间媒体的报道焦点也不会是基层换届。在涉及到对外宣传时,政府各部门发挥协同效应,采取“外松内紧”的方针。一方面,注重宣传报道,不能封锁消息。另一方面,是把握舆论的导向性,以正面事迹为主,而少数反面事例作为没有代表性的个案来处理。[30]同时,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每次也会“选点”, 就是选择一些“情况非常稳定”的村,邀请“上级”媒体及外地媒体记者前来参观。被选择的村能够体现富人村干部的带头致富作用,同时村庄政治的运行又稳定有序,没有贿选。[31]当然,“选点”与平时的“建点”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即是各部门集中一些优势的公共品资源投入到所选村庄中,以便在需要对外报道的时刻产生“真实客观”的效果。
3、“贿选”的政治社会基础
值得强调的是,针对“贿选”为何会普遍化这个问题,如果仅仅指责行政权力的无为,则显得比较浅层,村庄的社会基础也很重要。让我这位外来的调查者非常诧异的是,吴镇的中下阶层对贿选普遍持赞成态度,一位贫困户甚至说:
“经济刺激一搞,我们的权利就体现出来了。只有(选举)那一天,我们老百姓才真正做人。痴呆、傻瓜,也是每人一票,也是个人。平时,老板跟我们见面都不打招呼的,那天还要跟你说话,弄点钱,给我们过个年。”
而我调查时的房东,一位处于村庄中层的小作坊主则说:
“现在这世道,随便哪个当都一样。他们那些老板,斗来斗去,无非是想搞两块地,我们管他是谁当,反正是没机会的。他们斗得凶也好,我们落点钞票花花。”
不难看出,普通村民并非不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但是,当村庄政治分层(桂华、刘燕舞,2009)愈发明显,日常生活中的政治权利无法保证时,他们只能选择将选举的权利货币化,并一次性兑现。对于他们而言,如果不是因为村内富豪的激烈竞争,他们手中的选票也许一钱不值,正是因为有了贿选,他们还能获得一些预期之外的收益。因此,普通村民绝不会因为贿选而去举报村内行贿的富豪,相反,他们还会因“不劳而获”而觉得亏欠了竞选者的人情。而这也正是基层政府之所以敢于对“贿选”采取冷处理的社会基础。
关注到村庄的社会基础,对贿选的认识仍然不够深入。更为重要的,是当前从中央到地方所提倡的“带头致富、带领致富”政治方向。越州市工商联的一位退休干部说:
“钱是事先给的,是良心票,不是贿选,(因为)人家拿了好处也可以不选你啊。选举发钱,跟领导平时去慰问是一个道理。钱花多了也犯法?没这回事吧!大面积发跟小范围发是不一样的,帮助困难群众哇!30年干部当完了还住个小房子,怎么当干部?现在人家钱多了来当干部,你还要来打压,哪里有这样的道理?解放都60年了,哪个人平白无故送这么多钱到你家来过?现在有5000块(一家五口人)白白给你,你有什么吃亏?赚了钱的人匀出点来给老百姓用用,这也有错吗?再说了,他买也不是买定的啊,也就是3年嘛。”
这位退休回村干部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它从某个侧面说明,不仅普通群众对贿选不加拒斥,一些官员内心里对贿选也并不反感。他们之所以在公开场合要表示反对,只是因为贿选不合法。吴镇的一位副镇长也有类似的看法,但说的不是那么直白。他的意思是,现在要想办法引导富豪来当村干部,村庄才有希望。至于大家担心的当选以后的贪污受贿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来予以克制。
可以说,贿选之所以在当地为多方所接受,不仅是由于局部和短期的利益考量,更是由于大家在头脑中不知不觉间接受了必须由富人来治理村庄的意识形态。如果国家真的动用司法机关进行强力监管,打击贿选,那么富豪竞选者们就没有把握赢下这场竞赛。果真要赢下来,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去建立选民对自己的信任,但在一个半熟人化甚至是逐渐陌生化的社会中,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通过很多具体的工作来完成,而这对于忙于生意、时间宝贵,且生活圈早已在村庄之外的老板们来说,是极不现实的。换句话说,如果真的严厉打击,他们就不会来参加竞选。对于他们来说,选举也是一门生意,贿选只是前期投资。倘若获胜的几率很小而风险太大,这门生意是不会去做的。然而,在当地,村庄要发展,村民要致富,离开了富人村干部这个“领头雁”似乎又不大可能,“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口号几乎已经成为上至高层官员,下至普通老百姓的共识。而在特定的场域中,这个共识在逻辑上与打击贿选是彼此矛盾的。
五、结语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应该放在城镇化、土地开发、项目下乡、社会分层及村民自治的多元交叉领域中整体地予以理解。在资源密集型农村地区,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之所以成为常态化的存在,是因为它已经成为村内富豪进入权力结构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从逻辑上讲,富人的参政与贿选的出现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因为要赢得选票不一定非得通过货币。那么,为什么富人更倾向于向选民行贿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选票?
答案在于权力结构网络的构型(configuration)。若局部区域的农村经济以私营的个体企业为主体,当在土地(建设用地)、房产等集体资源的使用控制权争夺开始时,权力资本的主体(农业税时代的村干部)与经济资本的主体(经商办厂的老板)并不重叠。前者试图凭借已有的关系积累延续自己的权力,而后者试图打破既有的格局,获得此项权力。但是,相比于之前的村干部,常年在市场中打拼的老板在村内的关系资源要有限得多,如果想在短期内建构起庞大的权力网络,只有迅速发挥自己的经济优势形成村民在人情和关系上对自己的亏欠。然而,各村巨额经济资本的持有者又呈多元分布,而非一股独大。当时间宝贵的老板们同时动用经济势能建构不平等的关系网时,要想胜出只能比谁更“快”。而贿选,则是最快的手段。[32]
由于得到村庄各个阶层尤其是上层各派系的认可,“贿选”成为特定场域内富豪竞选村官的“公平”方式,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但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权力型构手段。而对于村内的普通阶层而言,在村庄政治呈现出精英民主的态势时,他们“说不上话”,也“做不起人”,而唯一能够体现其民主权利的,却是选票的价格。正是由于得到村庄上层的支持与中下层的欢迎或默认,才会使得制度对于贿选的约束成为纸面上的文本。
基层政权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管,是要让其稳定、有序,保证选举顺利产出符合“双带路线”的结果,同时避免选举过程中发生冲突,它无力查处选举的中越轨行为——贿选,也无动力对其实施严格监管。当“保稳定”成为首要目标时,行政权力选择在形式和程序上对实践中既定的选举模式加以保护和维持,而非主导、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村委会选举是真正地放开了。选民在选举期间是自由的,每个人都“享受”了一次权利,但是,“选主”并不等于民主,甚至可以说,以“选主”来代替民主乃是民主的蜕变与堕落(王绍光,2008)。遗憾的是,当“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的组织路线成为基层的主导工作思路时,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却将着力点放置于前者,并无意中用标语、口号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如吴镇街道上悬挂的横幅:“保障选民权利,推进选举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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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富人治村现象研究”和浙江师范大学2012年度校级科研项目(SKZD201202 )的资助,特此致谢。
[2]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对贿选做了如下界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3] 遵照学术惯例,文中所涉地名已做技术处理。
[4] 为了叙述方便,下文中类似于“全镇”、“镇政府”等简称中的镇均指行政建制上的吴陵镇。
[5] 在村支书当中,“老板”的比例略低,大约在65%左右。
[6] 田村村主任朱天达是一名葡萄种植大户,收入在村里并不冒尖,但他的弟弟正在云南昆明投资房地产,据说有数千万元的资产。
[7] 村委会选举时妇女的名额实行专职专选。与男性对村干部职位的争夺程度相比,村庄各阶层妇女的参政愿望不强,妇女主任候选人的确定更大程度上与乡镇计生部门的组织意图有关。
[8] 指农村社区“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家庭美化、环境优化”。
[9] 主要是没有宅基地指标,只允许“原拆原建”,而且还要通过层层审批,并获得周围邻居的书面同意。
[10] 选票的“行情”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每个候选人的“智囊团”在定位该选举年的选票价格时都要事先打听邻近地区的“行情”,然后根据本村所在位置决定自己的出价。但是,邻近的村庄其实也有人到本村来打听。“行情”就是在人们“四处打听”的过程中形成的。当然,各村选举的时间也非严格同步,已经选举完毕的村庄的选票价格可以作为其他村的参考。
[11] 村委委员的竞选特点与村主任类似,但激烈程度稍弱。在竞争白热化的城郊村和部分镇郊村,富豪们会联合起来以“组阁”的方式开展竞选活动。本文为了叙述的清晰简洁将村委委员的竞选弱化处理。
[12] 吴镇符合这个条件的只有垅村。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同为镇郊村,垅村选票的价格在旧村改造之前和之后都偏低。
[13] “喝茶”内容并不一定是去茶楼品茶,而是可以涵盖洗脚、按摩、桑拿、唱歌等多项活动。这是当地一种类似于行话的说法,其目的可能是听起来雅致一点,不至于招人耳目。
[14] A、B、C、D四人与村中首富吴大海关系密切,2002年选举时吴大海能够上台离不开他们的努力。这四个人清明节时刚好都回到了村里,其中A与C在路上碰到,便打电话约B、D一起到茶楼打牌。当时我刚好在D家做访谈,征得D的同意,我得以入场观摩。
[15] 塘村旧村改造的首要条件是获得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指标,由于总面积较大(305亩),且主要经手人多次变换,建设方案不定,审批的时间从2003年一直拖延到2010年末。
[16] 2010年末,面积指标已由省里批准,但规划方案由于坞村的阻挠而仍需修改,此时前任村主任吴大海却在2011年初的村委改选中落败。
[17] 由于土地资源越发稀缺,越州市政府决定压缩旧村改造中“落地房”(即单门独户的三层半楼房)的指标,提倡高层建筑。这使得富人们在旧改过程中建造别墅不再像以前那样简单,他们必须设法获得剩余的落地房的宅基地指标。即便如此,在村里建造别墅的成本仍然与在城区购买别墅的价格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18] 吴东明是在2011年选举中获胜的村主任,主要产业是一家饰品厂,每年纳税两百多万元,位列全镇第三。不过,他的企业之所以成功要归因于父亲吴历州,而吴历州与吴大海是同一个家族的堂兄弟,两人在1980年代初便开始创业,曾有合作经历。后来吴历州主要在本地发展,而吴大海将业务扩展到了外地。
[19] 这句话影射的事实是,从来没当过村干部的吴东明上任以后不熟悉村务,将村里的公章从会计那里收走放在自己的住所里,而他的住所又在离村很远的工业园区,老百姓去办事如果步行的话要走20多分钟,这一点让村民们非常不满,而“在野派”的精英们则借此说事。
[20] 吴春国担任村主任的时间是1996-1998年,2005-2007年。吴大海在1999年的选举中击败了吴春国,此后吴春国便外出做生意。但以后的每一次选举,他都要回村与吴大海竞争村主任的职位。2005年,吴春国获胜,然而任满一届,再次落选。
[21] 这句话是暗指塘村在吴春国任职期间与上级领导关系不好,没有争取到足够的工程项目,同时因为扩建和装修村委办公楼花光了此前吴大海当村主任时积累下的集体资金。
[22] 这句话主要是指吴春国与吴东明两人常年有一批无业青年相跟随,当中部分人可能有黑社会背景。
[23] 之所以用这个词是受了陈柏峰(2011)的启发,因为那些混迹于城乡之间,以暴力为底蕴获取生存来源的势力既不按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公然以有严密组织的方式破坏社会秩序。
[24] 宅村的会计在访谈中遇到有关村长的问题时微笑不语,他说,“有些事情只能猜猜,不好乱讲”。
[25] 这是吴镇各村在村内分配宅基地的机制,即村委会以拍卖的形式将村内空地“出售”给村民建房,拍得的价款作为村集体的收入。通常马路边的地基可以拍得高价,120平米价值25-25万元,而普通地段在6-10万之间。宅村的特殊之处在于,拿出来拍卖的空地并没有获得土管部门的宅基地指标。
[26] 我调查时没有见到何闯本人,但听人转述,何闯希望儿子“能过点安稳日子,不要太累”。为了确保选举结果万无一失,他事先宴请村里几个有意竞选的小老板,告诉他们“这次装装样子就行了,不要较真,有什么损失我来补偿”。
[27] 即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实际上,这是一个带有悖论性的规定。前一个“过半”必要要求候选人或相关组织对选民进行充分动员,但是,如果放手让候选人进行动员和竞争,就不太可能在第一轮投票中就满足后一个“过半”的原则。于是,选举的组织机构不但要充分动员选举参与投票,同时又要防止候选人之间出现激烈的竞争,以尽量避免一次选举不成功。这样一种选举机制在村民的利益分化愈发严重的情形下导致选举的动员成本越来越高。参见何俊志、朱忠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票设计与民主质量》,《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28] 其实竞选者——富豪,在日常生活中与镇政府的干部是非常熟悉的朋友,彼此之间有着复杂的利益关联。在查处贿选的过程中,这些基层官员大多都会心照不宣地“给个面子”。
[29] 参见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58(作者简介:钱铮,浙江省L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马卫军,浙江省L市民政局基政科科长)。
[30] 越州市2011年也查处了两例贿选。其中一例就发生在吴镇附近一个准备进行空心村改造的小村,参与竞选的两个老板当中,一位老板拿出20万元给另外一位,让其退出竞选,结果被对方举报。不过这种例子的确比较极端,因为人赃俱在,证据确凿,相关部门不得不受理。而且很大程度上,送钱的这位老板过于莽撞,他的举动不仅伤了对方的自尊,而且反被对方利用,成为“反客为主”的竞选手段。
[31] 这种村庄与其特殊的产业结构、经济组织、家族结构、居住模式等因素有关,其内部场域呈现出权力资本与经济资本同构的局面。
[32] 坞村2005年落选的老村长对此深有感触,回忆起6年前落选的情况,他说:“要是不用钱,他凭什么把我选下去?我在村里面干了十几年,哪家没请我吃过调解饭啊?他比我小了差不多20岁,又一直在外面做生意,村里就没几个人认识他。他想一夜之间上去,哪有那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