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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绝不能搞土地私有化

作者:马桂萍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对于解放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繁荣,解决农民温饱和保障城乡农产品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提高,通过家庭分散经营而使农业增产增收的潜力不大。实践表明,由家庭分散经营承包土地,可以解决农民的温饱,却难以实现广大农民共同富裕。因此在改革中,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地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就必须使农业逐步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否则,我国农业就难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于是在我国农业深化改革和长远发展上,就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基本思路:一种是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和反复强调的远景规划,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就是我们党必须坚持的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前进方向和正确道路。

  与此相反,也有一种颇有影响的错误主张,就是少数人要照搬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和经营模式,即通过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让少数农户集中和垄断大量土地,搞私营家庭农场,实现西方式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经营。例如,有少数坚持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极力宣扬我国农地私有化,力陈所谓农地公有之弊,认为农地私有化具有所谓普世性,说“迄今为止,凡是采用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采用土地私有制,所以,土地私有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今天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采用农地私有。……反映了全人类反复试验后的经验教训和智慧结晶”。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是解决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并提出:“如果农民真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绝不可能有那么多对农民土地的不公平掠夺”。此外,有的学者虽不明确地讲土地私有化,但在论及农地各项权能中,过于强化农地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能,从而含蓄地表达了他们对农地私有化的主张。在关于农地制度改革的争论中,虽然观点和看法多种多样,但在实质上,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不同的发展道路和经营模式之争: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抑或是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农业现代化和经营模式。而后者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建议,就是主张我国农地私有化和土地自由买卖。显然,这是他们主张改变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在生产资料上实行全面私有化企图的一部分。因而在法理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第一,农地私有化主张缺少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我国在改革和发展中必须始终坚持农地公有(主要是集体所有)性质,具有权威的理论和法律依据。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看,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对我国农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已有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地公有制规定的直接理论根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其基本文献。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江泽民指出:“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是:“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中强调“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2013年党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要求“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既然党的基本理论和国家法律对农地集体所有制都有如此明确的论断和规定,那么它们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和政治生活的理论指导、法律规范和不得突破的“底线”,就要求全党全国人民必须遵循和贯彻落实,而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二,离开我国国情搞农地私有化,不仅无益于而且势必会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现代化。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是使广大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不是以社会两极分化为基本特征的西方式的农业现代化。主张农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并在农地私有化基础上,走资本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也可能搞成少数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但决不可能实现我国广大农村和农业的全面现代化。照搬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现代化道路,在中国根本就行不通。

  解决一切“三农”问题的出发点,必须考虑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在这种情况下,搞农地私有化既不符合广大农民的现实利益,也不代表农民的长远利益,有悖于共同富裕原则。农地私有化的第一步看似公平,农民都“耕者有其田”。但如果一旦农地私有化,不仅是对当年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全面否定,而且按照其客观经济规律,大量土地会通过自由买卖,而向少数人集中和被私人垄断。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演变的必然过程。

  从其演变的过程看,它首先表现为农地产权及其权能的暂时统一,即把农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等都归个体农民支配,其直接后果是实行农地私人所有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截止2012年,我国大陆人口有135404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为6422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7.4%;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人均不足1.4亩;而在人口密度较大的江苏、浙江、四川等地,人均耕地不足0.5亩,人多地少的现实将长期存在。美国现有3.3亿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1.8%。1998年,美国农业人口仅有500多万人,约有219万个家庭农场,每个家庭农场平均有176公顷耕地。如果我国像美国那样,搞以农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基础上的家庭农场,那意味着绝大多数农民将失去土地,而没有基本的生活依靠。

  同时,目前农民已不再是一个统一整体,而被分化为若干层次。对那些从事非农产业并且收入较高的少数农民,土地不再是其生存之本,农地私有化意味着其资产性财富的增多。而对于那些未能或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并在从事农业和兼业生产的亿万农民来说,农地私有化意味着他们在面临各种风险时,可能将土地出卖或抵押,从而成为失地农民,即丧失劳动对象和生活来源。因此,广大农民从农地私有化中获取所谓完整的土地权益,是转瞬即逝的。农地私有化的过程,必定是大量农民的小块农地向少数人集中和兼并的过程。这种农地垄断不同于其他可以再生或可移动的生产资料的垄断,其后果比其他任何垄断都更为严重。农地私有化并不能真正给予广大农民以现实利益,也不代表他们的长远利益。正如一位国外学者所言,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压力不是来自多数农民,而是来自想从中渔利的新兴政治和经济精英”。

  农地私有化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新型城镇化的有序推进和统筹城乡发展。我国土地资源极为有限,各地土地的质和量分布很不均衡。这表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粮食生产主要依赖于特定和有限空间上的土地资源。为此,从保证粮食生产和供给的战略高度看,农地的集体所有更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如果搞农地私有化,那么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将更难保证,全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就缺乏必要的保障。

  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农地的集体所有,并逐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才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以及能否实现农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与农地私有,是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印度的农地是私有的,但其农业很不发达,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很低。我国能否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关键不在于农地的私有化,而主要在于:一是能否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同时农地流转不一定导致土地的连片规模);二是能否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种植业的大量转移;三是能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诚然,农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土地流转,能为农地规模化经营提供可能,但“在土地权利越来越属于农户个体,甚至要求土地私有化的背景下,土地流转是可能的,但土地调整连片却是困难的”。因为,同一片土地极有可能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同时,农地私有化并不能直接促成农村劳动力非农化。只有当工业和服务业获得大发展,而使大量农民在城镇能够稳定就业,而不再依赖土地,并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时,才能实现大量农民的非农化。此外,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主要取决于整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农村集体经济力量的实力,而同农地私有化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既然农地的私有化不可能创造出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条件,那么农地私有化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有何意义呢?

  第三,主张农地私有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道而驰,它将会毁掉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主张农地私有化的实质,是要否定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毁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因为,一旦我国农村和农业被私有制所支配,那么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而这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历史进步的总趋势。马克思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某一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无论小地产或大地产方面的情况都是这样。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

  所以,体现在生产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始终是基于生产力的发展而演进的。从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到阶级社会的各种形式的私有制,再到社会主义社会新的公有制,是所有制形式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农地私有化不符合世界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更不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动摇和历史性的倒退,是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目标和任务相背离的,也会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全局。

  总之,在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和完善农地制度之时,社会多方关注农地改革的走向,农地制度改革面临多个路口,从根本上说,我国所面临的是通过改革,坚持和完善现有的法定的农地制度,还是实行农地私有化,这个抉择是不可避免的。坚持和完善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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