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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商品化:“被流转”农户的市场化困境

作者:孙新华 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3-5

  摘 要:通过考察五省六地的土地流转实践,探讨强推型土地流转给“被流转”农户带来的市场化困境。各地普遍存在的强推型土地流转将农户与土地剥离后,务农户被迫进入了强制商品化进程。在劳动力商品化过程中,村庄中的很多半劳动力很难在务工市场上实现再就业,但是消费品商品化却抬高了他们家庭的货币性开支。来自这两个方面的压力导致大多数务农户都承受着市场化带来的煎熬,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尤甚。鉴于此,建议在充分理解土地之于务农户重要性的基础上,严防各种利益主体强行流转农民土地。

  关键词:强推型土地流转;被流转;强制商品化;劳动力;消费品

  一、提出问题与文献综述

  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据统计,1996年土地流转总面积占整个承包地的面积不到1%,2006年达到 4%,2007年也不过5%;2009年为8%,2010年达到13%,2011年年中为16.2%,2012年年底高达21.5%,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2.7亿亩[1-2]。从中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的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都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这种加速的土地流转是农民的内在需求所致,还是为外在的强力所推动?赵阳认为,近年来土地流转加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1]。很多实证研究也发现,2009年以来各地政府都在大力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很多农户被迫将土地流转出去[3-5]。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必然会对“被流转”农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冲击。本文便是试图探讨“被流转”农户在土地流转后所面临的市场化困境。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高潮的到来,近年来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也日渐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并积累了广泛而深厚的研究成果。但是,客观来讲学界对于土地流转后农户尤其是“被流转”农户的生活状态的研究还比较少。薛凤蕊、乔光华、苏日娜研究发现,土地流转使流转户的人均收入有显著增加[6]。这一结论对于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固然如此,但是对于“被流转”农户则不见得如此。目前,也有研究论证到农户的利益在政府推动中受到一定程度侵害,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价格被压低、流转收益被截留或挪用[7];农户的自主决策权被侵害[8]。徐元明、刘远则宏观上分析了江苏省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对于农户权益的侵犯[9]。这些研究让我们看到了农户利益的受损,但是仍是把农户看成是一个整体,没有对不同农户进行区别对待,而且这些研究还仅是逻辑分析,缺乏经验支撑。

  相对于这些研究,华中村治学者的研究就更进了一步。通过长时间的实地调研、运用实证方法,他们既从政治社会层面上研究了大规模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的再造[3、10]、对农村生产关系[11]和社会稳定[12]的影响;又从经济层面探讨了大规模土地流转对各类农户的家庭收入或家计[4-5]和生活成本[13]的影响。这些研究均认为多数自愿流转的农户(主要是务工户)是受益的,而那些“被流转”农户(主要是务农户,包括纯务农户和兼业户)则是受损的,从而改变了农村原有的阶层结构和生产关系,甚至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由于有经验调查的支撑并采用了农民分化的视角,华中村治学者的研究使土地流转中的农户利益问题更加的立体和丰满,因此较之于学界既有研究是有推进的。但是这些研究对于“被流转”农户的利益受损仅是静态的判断,而对他们在土地流转后动态的市场化中的生活状况缺少论述。有鉴于此,本文以笔者实地调研的五省六地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实践为基础,来探讨“被流转”农户在土地流转后面临的市场化困境。

  二、调研点及其土地流转

  近两年,笔者在调研中遇到大量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案例。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笔者在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江苏五省8个行政村或乡镇进行了实地调研(每次为期20天左右),其中有6个地方存在大规模土地流转。除了在安徽的两次调研是有针对性的选点外,其余数次完全是随机选点,由此可见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普遍性。下面先简单介绍下六地的基本情况和土地流转概括。

表1 调研点及其大规模土地流转概括 单位:人、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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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资料来源于笔者的历次调查,其中的行政村和乡镇均为化名,数据为调查时的情况。

  表1中4个村和2个乡镇都是当地典型的农业型村庄和乡镇,除了苏中金镇于2006年开始兴起大规模土地流转外,其他五地都是在2009年以来才开始。尽管兴起时间有早有晚,各地的大规模土地流转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平均流转率都在40%上下,就单个村来讲,流转率最高的为苏中金镇和皖南河镇,这两个乡镇的不少村庄都是整村推进,流转率高达95%——100%。从流入方来看,以工商企业为主,家庭农场为辅,而且家庭农场往往是在前者无以为继时从其手中流转到土地的;从流转费用来看,虽有差异,但基本维持在每亩买年400斤粳稻的价格;流转期限差异较大,短则5年,长则接近20年;在种植作物上,除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粮食大县流入方不得不种植粮食外,在其他地方大都选择水果、苗木、蔬菜等经济作物。

  三、强推型土地流转与“被流转”农户

  尽管国家反复强调土地流转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流转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是在五省六地的土地流转中都明显存在强行流转的问题,很多农户被迫将自家的承包地流转出去。是为强推型土地流转和“被流转”农户。

  1.强推型土地流转

  本文所指的强推型土地流转,是那些不顾农民流转意愿,在外力的强制作用下而推动的土地流转,往往表现为整组或整村的整体推进,流转面积动辄几百上千亩,甚至上万亩。从六地的实践来看,推动主体既有政府和村级组织,又有混混等社会力量,当然主力还是地方政府。

  有学者将地方政府推动的土地流转称为“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14]。地方政府之所以会成为强推型土地流转的主要“推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很多地方政府认为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现实要求,而规模经营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第二,吸引工商企业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有助于完成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任务。第三,在以上两方面原因的作用下,不少地方都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纳入了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成为衡量下级政府所做政绩的重要指标。在锦标赛体制[15]的作用下,各地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上大有竞争、攀比之势。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大都选择了以工商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所以,如表1所示六地的流入方大都是以企业为主。而工商企业为了方便经营和更好实现机械化,会要求所流转的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因此这就要求土地流转必须是整体(整组或整村)推进,即所涉村组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耕地都要进行流转,这就与分化的农户需求发生矛盾。如所周知,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农户已经发生巨大分化,虽然纯务工户大多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外来的工商企业,但是对于占据农户大半江山的纯农户和兼业户(以下统称“务农户”)而言,土地收入是他们家庭收入的重要甚至最主要的支柱,因此他们对于政府强推的土地流转是不欢迎甚至是反对的。面对不愿流转的务农户,地方政府往往会借助其政治地位、社会权威与行政隶属关系强行流转土地[14],即使有农户坚决抵抗而保住自家的承包地,这部分农户的比例也非常小。调查中笔者发现,地方政府使用强推手段不仅会在以工商企业作为流入方的土地流转中出现,而且在发展家庭农场中仍然存在。比如,皖南河镇在实践中发现工商企业经营的种种弊端后自2012年开始转向发展家庭农场,但是在土地流转中依然采取强推型土地流转。

  此外,笔者在鄂南和皖北调查时都发现了混混等社会力量来强制流转土地的例子。一般是当地混混有了一定资金后返乡“创业”,借助自身的非法暴力流转大面积农田种植蔬菜、苗木等经济作物,甚至发展农家乐等。如果说地方政府强推的土地流转还有公共利益(比如农业现代化等)考虑的话,那么这种私人借助非法暴力强行推动的土地流转则完全是为了追逐一己之利。

  无论哪种强推型土地流转都与近年来盛行的“规模经营论”密切相关。这种论者往往将小农家庭经营视为落后的生产方式,认为真正的现代农业应该采取像美国农场那般的大规模经营。某种程度上,正是规模经营论为各种强推型土地流转提供了理论支撑。当然,有关规模经营论及其规模经营实践的关系需要另文撰述。

  2.“被流转”农户

  以上两种形式的强推型土地流转都迫使“被流转”农户流转了土地。他们之所以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是因为土地是他们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他们利用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而外来土地流转主体进入之前,他们是村庄所有土地的耕种者,换句话说,外出务工的农户往往将土地流转给他们耕种。总体来看,这部分农户无非包括两类农户,即纯农户和兼业户。

  所谓纯农户,是指那些家庭劳动力全部用于自家的农业经营,全部收入也都来自农业经营的农户。这部分农户大体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那些经营面积较小的纯农户,他们多为老年人家庭,由于身体素质限制,他们既不能外出务工,又无法扩大种植面积,往往只耕种自己的承包地,并经营一些家庭副业,因此他们的收入一般比较少,仅够维持家庭最基本的花销,可称之为“自给型纯农户”。第二类是那些种植面积较大的纯农户,户主多为年富力强的中年人,子女还未工作或已经分家,他们往往并无一技之长,但是凭借身体素质和种田经验,往往流入亲朋好友或邻居的耕地,种植规模达到2、30亩甚至更多,再加上家庭副业,务农收入可达3、4万元甚至更多,在村庄中处于中上等水平,笔者将其称为“经营型纯农户”。虽然务农对于两类纯农户来讲都是唯一的收入来源,但是意义却是不同的。对于自给型纯农户来讲,由于无法务工,务农是他们唯一的生存保障,务农收入既保障了他们基本生存资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基本的消费需求。而对于经营型纯农户来说,务农不仅为他们提供了生存资料,还是家庭进一步发展(教育、建房、娶媳等)和积累资金的唯一手段。

  兼业户是指那些家庭劳动力中既有从事务农又有从事务工,因此家庭有两笔收入的农户。兼业户即是黄宗智所说的从事“半工半耕”的农户[16],当然这种分工既可以是夫妻之间,又可能存在于代际之间,也可能集于一人之身。同纯农户一样,我们也可按照务农在家庭生计中的位置(自给型或经营型),将兼业户划分为两类:自给型兼业户和经营型兼业户。对于自给型兼业户而言,户主既有中年人又有老年人,其中中年人的务工收入较高,务农收入只占家庭收入较少部分;而对老年人来讲,务工收入可高可少,但高也不会太高,因此务农的地位就会更加凸显。在经营型兼业户的收入中,务农是其重要甚至主要来源,至少有一部分主要劳动力从事务农;由于其种植规模较大,非老年人能胜任,因此以中年人为主。对于这两类兼业户来讲,虽然有来自第一产业以外的收入,但是务农收入仍然是重要收入,也是家庭最大化利用劳动力的途径。

  以上从务农对于农户家庭生计的作用将纯农户和兼业户都划分为自给型和经营型两类。当然这种划分只是一种“理想类型”,实际上还有存在于两者之间的各种中间状态。我们可根据各种中间状态距离两极的近似程度划归这两大类,从而更好地理解务农对于各类农户的意义。

  调查中,笔者在五个地方(湘中台村除外)都随机抽选了一到两个流转土地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农民分化调查,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在土地流转前,纯务工户在所有农户中的比例平均只占27%。而另外的73%的农户都有务农收入,其中自给型兼业户所占比例最高,为45%,自给型纯农户次之,占13.4%,经营型兼业户为9.4%,而经营型纯农户最少,只有5.1%。当然以上数据只是平均值,各地情况略有不同。

表2 土地流转前各类农户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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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这些数据来看,至少有七成左右的农户对于土地和务农收入存在一定的依赖。据笔者调查,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被流转”农户。尽管这些“被流转”农户占据农户的多数,但是由于他们已经发生很大分化而且是分散的、作为他们代理人的村委会也往往站在政府和灰黑势力的一方,他们很难抵制强推型土地流转。因此,他们只有无奈地将自家的承包地“让”出去[17]。

  四、强制商品化及其后果

  这些务农户或“被流转”农户的生活在土地流转前后发生的最大变化是,随着土地的流转他们的劳动和消费方式被迫完全走向市场,劳动力和消费品都被完全商品化了。在土地流转前,务农户的主要或部分劳动力通过与作为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相结合,既解决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又能生产出满足家庭基本消费的各类农产品,比如粮食、蔬菜、肉类、蛋类、鱼类等,此时家庭是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统一体。而土地流转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被剥离出家庭,失去生产资料后,家庭劳动力不得不试图外出务工,与此同时家庭的生活消费品也不得不从市场上购得。换句话说,务农户在土地流转后只是一个消费单位,而非生产单位。此时,务农户的劳动力和消费品都被强制走向商品化。

  1.劳动力商品化

  强推型土地流转实质上让务农户的承包地实现了商品化,即务农户被迫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土地流入方,换取的是流转期限内每年可以获得一定的流转费,这本质上是种市场交易。务农劳动力在获得少量流转费的同时也失去了对于自己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此时,这些劳动力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别无选择,因为他们现在唯一能控制的就只剩下自己的劳动力了。他们如同马克思笔下描述的无产阶级,“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8]。这些原本留守在土地上的劳动力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拿到劳动力市场当做商品去出售,在他们面前摆着两条就业出路:一条是与纯务工户一样进入城镇务工,另一条是进入工商企业的农场充当农业工人。但是由于接手他们土地的企业或个人多会采取机械化、技术化、资本化措施,因此他们经营的农场对于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远远小于农户自己经营的劳动密集型农业。所以大批劳动力都被排挤在农业之外去寻求就业岗位。

  但是,务农劳动力之所以在土地流转前没有选择务工,就是因为他们无法在务工市场上找到工作或者选择务工不如务农划算。如今他们被迫选择务工时依然需要面临市场化就业的难题,只不过他们现在没有了退路,只能去寻求就业。不少中年人甚至身体素质较好的老年人仍然可以找到务工机会,假如运气较好还可能找到比原本务农收入更高的岗位。但是对于大多数老年人则很难找到务工机会,一方面是他们的身体素质决定了他们无法做起耗体力、高强度的劳动,另一方面用工方也更乐意使用年轻的壮劳力。笔者调查中发现,六地的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很多老人超过70甚至65岁就无法找到务工的机会,而这些老人在土地流转前却是其家庭农业生产的好手甚至是主力军。除了老年人,妇女尤其是中年妇女也很难寻找到就业机会,他们往往是家庭中照看留守儿童的“专员”,在土地流转前,他们完全可以在照看孩子的同时兼顾农活;但是土地流转后,由于他们的空闲时间(比如接送孩子上学等)比较零碎,因此很难拿出大块的时间去务工。总之,家庭农业生产既可以吸纳各种半劳动力,包括老人、小孩甚至残疾人等,又可以将农民零碎的时间利用起来,比如锄草、打药等农活,养鸡、喂猪等副业都不需要大块的时间。而现代化的工业或农业需要的按照标准时间上下班的壮劳力,这就会造成很多劳动力面临失业。

  以表2中提到的苏中金镇的一个村民小组为例,全组30户,9户常年在外务工,21户种田。如表3所示,21户务农户户主的年龄基本都处于中老年阶段,而务农者也基本都是这些户主及其妻子,他们的子辈多在外务工。在土地流转前,对于经营型纯农户、经营型兼业户和自给型纯农户来讲,户主及其妻子多是全部务农;自给型兼业户多为户主外出务工(或在附近打零工或农闲外出务工、农忙务农),妻子全职务农。但是在土地流转后,有些劳动力开始失业,他们主要是由老年人组成的自给型纯农户中的绝大多数劳动力,和多数中年妇女。我们还可以看到,尽管一些老年人年事已高也不得不走出家庭去寻找就业机会,否则他们的生存就会面临威胁。

表3 苏中金镇一个小组务农劳动力在流转前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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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在土地流转以后,原来掌握生产资料的“自耕农”日益沦为了只有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的雇佣工人,但是由于就业机会的有限和劳动力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劳动力都可以得到被雇佣的机会。他们大体分为两类:有些劳动力整天疲于奔命地到处找活干,而有些劳动力则是无事可做。对于前者,他们虽然得到了被雇佣的机会,但是他们失去的却是务农中自己安排生产和劳动力的自由;而对于后者,他们必须面对无事可做带来的无聊和生存压力给予的煎熬。

  2.消费品商品化

  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的推进,几乎没有农户可以称得上完全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家庭,所有农户都会不同程度地从市场上购买物品或服务。但是由于农户从事职业的特殊性,他们的市场化程度远低于完全市场化的市民,因为他们的很多消费品都是自己生产的,这尤其体现在生存资料上。

  在农户的农业生产中,一般包括土地上的种植和家庭内的养殖两大块。种植环节为农户提供了口粮、食用油、蔬菜、水果等;在养殖环节上,农户可以养殖鸡、鸭、鹅、猪、鱼等,这可为其提供肉类、鱼类、蛋类等。这两部分生产大致可以保证农户最基本的食物消费在家庭内部解决。当然,每个农户在这些食物消费上的自足程度是有差异的,但是以笔者调查的六地来看,即使自足程度最低的务农户在口粮、蔬菜、鸡、蛋等消费上基本都是自给自足的。土地流转后,务农户的种植环节无法进行的同时,养殖环节也难以为继。因为养殖环节很依赖于种植环节,几乎所有养殖品种都需要种植环节的产出,比如鸡鸭鹅需要粮食喂养,养猪需要玉米、红薯及其梗叶等作为饲料。而没有了耕地及其产出,农户就很难进行用于自家消费的家庭养殖了。假如养殖所需的所有饲料都需要去购买,会造成饲养成本过高,最终使养殖得不偿失。如此以来,原本务农户自足程度非常高的食物消费领域也在土地流转后完全走向了市场化。

  在苏中金镇,笔者详细调查了一位典型的纯农户的经营结构及其自给的食物消费情况,户主告诉笔者:

  以前我种几亩田,收几千斤稻子,吃不了可以卖;还养两头猪,吃一头卖一头;养

  些鸡、鸭、鹅、鱼,再种点菜。什么都不用买,一年不掏钱,照吃饭。现在没地了,什

  么都得买。光吃的,一天最少得二三十,一年就是一万多。这还不算零食,我们在家一

  年四季都有水果,现在吃啥都得掏钱买。

  表4是该农户的经营和消费情况。从中可以看出,该农户生产的种类非常全面,包括了家庭食物消费的绝大部分。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将这些食物消费货币化的话,总计可达1.28万元。换句话说,若使农户土地流转后的食物消费水平不下降,他们至少需要花费1.28万才可能做到。但是,即使他们能够拿出这些现金去购买,在市场上也很难买到如同自己生产的食物。比如,农户自己食用的口粮、蔬菜等是很少打农药的,养殖中也很少使用激素等,而他们在市场上很难买到这样的物品。而且由于所有食物消费都需要购买,农户会尽量精打细算地选择性购买或压缩家庭的食物消费,而不如之前那样有丰富而又充足的食物消费。所有这些带来两个结果,一方面农户货币化的消费开支大大提高,另一方面他们的生活质量却在下降。

表4 苏中金镇某农户的经营结构及其食物消费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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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以上,“被流转”农户在强推型土地流转后,家庭劳动力和消费品都被强行推向商品化进程。消费品商品化带来的货币化开支大幅增加,迫使务农劳动力走向市场寻求就业机会。但是由于劳动力条件与务工市场的需求存在一定差异,大多数老年人和中年妇女都很难实现再就业,因此收入水平大幅下降。在收入下降的同时,农户的货币性消费支出却在大幅上涨,这使很多农户的生活处境大不如前,他们在强制商品化中的市场化困境日益凸显。当然不同家庭的承受能力又存在差异。多数中年人尽管生活处境不如以前,但是由于他们家庭的务农劳动力尤其是男劳动力仍然可以找到就业出路,因此他们在应对市场化困境中的能力相对较强。而那些本身就在村庄中属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在市场化困境面前几乎毫无招架之力。

  五、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五省六地的土地流转实践的考察,本文发现,各地普遍存在在违背农民意愿的强推型土地流转,使占据村庄大多数的务农户被迫将自家的承包地流转出去。他们在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将面临强制商品化进程,即家庭劳动力和家庭消费品都由原来务农时的自给自足转向流转后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在劳动力商品化过程中,村庄中的很多半劳动力(包括老年人和中年妇女)很难在务工市场上实现再就业,但是消费品商品化却抬高了他们家庭的货币性开支。来自这两个方面的压力导致大多数务农户都承受着市场化带来的煎熬,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尤甚。基于此,建议如下:

  首先,充分理解土地对于务农户的重要意义。土地既承担着农业生产功能又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19],这对于务农户尤其是其中的半劳动力尤其明显。在打工经济日渐发达的今天,这些劳动力之所以没有弃农务工,而是选择纯务农或半工半农,正是他们在充分考量自身资源禀赋基础上做出的最优选择。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他们能最大化地实现劳动力就业和最充分地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从而将市场化带来的冲击降低到最低程度。这提示我们,在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时,也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务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意愿。他们更需要的是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而不是沦为农业工人。

  其次,节制资本,防止其与农户争利。在资本过剩和工商业领域的利润率偏低的情况下,工商资本自然会转向第一产业,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侵害到农户的利益。在当前资本下乡的大趋势下,政府应该防止资本与农户争利。为此,应该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户难以胜任的产前、产后等服务领域,而农业生产领域应该留给广大农户和新兴的家庭农场,限制工商资本进入该领域。

  最后,严格规范土地流转,防范各种侵权行为。地方政府和基础组织在土地流转中更应该做的是流转前后的各种服务,诸如完善各类基础设施、构建土地流转平台等,而不应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为防止地方政府在政绩的驱动下进行强推型土地流转,应将强推型土地流转纳入行政问责制度。针对灰黑势力凭借自身的非法暴力圈占农民土地的现象,相关部门应依法打击这些侵占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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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egstown.com/wzzx/llyd/sn/2013-09-05/22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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