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县乡村体制改革研究主要意见可简单归纳如下。
1、“县政、乡派、村治”
“县政、乡派、村治”的主张者是徐勇。他的主要观点是,认为村治必须以强村为基础,即在县乡村三级中,公共财力必须向村倾斜,要保证村级必要的财力,否则,村民自治就难以实现,村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无法进行,民主自治变成“空壳”民主。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村级财力反而下降,与当前县乡村三者利益分配仍然以权力大小为主导有关。他主张重构县乡村利益关系,即“精乡简县”。“精乡”不是取消乡级行政,而是精简乡级行政的职能,将乡级行政真正用于必须由行政解决并只有行政才能解决好的事务方面。“精乡”的一个措施是从体制上改乡级基层政权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作为县以下的行政组织。“简县”首先是根据“精干高效”原则来设计和构造县级机构。尤其对于农业地区的县来说,机构设置应该主要着眼于提供必要和必须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其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计和构造县级治理体制,条件成熟时,可以实现县级领导的直接选举制。
2、“乡治村政”
主张“乡治村政”的沈延生认为:乡治即乡镇自治的简称。乡类似日本的町村,以社区服务为主,以行政决策为辅,其财政体制与人事制度由上级统一制定,以防范社区恶势力对乡治的操纵。乡镇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自治代表机构亦由选民选举产生,乡镇干部均应纳入地方公务员系列,乡镇长等人则应算作政务官,随选举而进退。村政即将政府组织延申至行政村,在村一级设立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公所。村公所可由1—3人组成,成员均由乡镇政府委派,由地方公务员担任,村公所经费由乡镇财政负担。在行政村还应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作为议事机关。
沈延生主张“乡治村政”,与当前村民自治的发展状况及全国绝大多数学者的意见都很不一致。沈延生主张“村政”的一个主要理由是“随着城市化的进展,中国今后必然会象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一样,成为一个城镇居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几亿农民将永远地离开曾经养育他们的村庄,村庄的数量将逐年减少,大多数村庄未来的命运注定是消亡”。在这一点上,徐勇认为,虽然今天我们可以用诗的语言预言大多数村庄未来注定消亡的命运,但当前县乡村体制设计必须以现实农村的状况为基础,必须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着的问题。
3、温铁军、党国英的观点
学术界对县乡村体制改革作了较为系统讨论的还有温铁军和党国英两位学者。
温铁军主要意见有三,一是乡政府改为县财政直接开支的乡公所,二是村一级实行自治,三是镇改建为自治政府,只管镇建成区,不得管辖有自治权的村。
党国英的主要意见是建立大农村社区,其基本想法是,第一,取消村级管理层次,村委会和村支部所承担的经济职能转移到民间经济组织,其所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到乡镇管理机构。第二,适当缩小乡镇规模,在乡镇社区实行“民主选举、议政结合、两委合一”。所谓两委合一,即政府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合一。温铁军和党国英的观点,都试图从整体上把握县乡村体制设计中乡村的方面。
4、其他各种观点
除以上较为系统的关于县乡村体制改革观点(或设计)以外,还有诸多关于县乡村体制改革的分散的意见。以下分别列举。
在村一级,目前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意见是坚持并完善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除沈延生等极少数学者主张实行村政外,大多数学者的讨论都集中在村民自治制度如何处理好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和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上面。
在乡镇一级,当前学术界占主导的意见有两种,一种是完善当前的乡政,尤其是强化乡政的民主取向,如乡镇长直接选举,加强乡镇人大的地位并引入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制度;一种是在乡镇一级实行自治。比如于建嵘主张“撤销乡镇政府,建立自治组织;健全和强化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如公安、工商、税收、计生、教育的派出机构;充实和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中介组织;开放农会等农民利益代表组织。”“乡镇自治是一种社区自治,它要求以一地方之人,在一地方区域以内,依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公共的意志,处理一地方公共之事务”。“乡村社会是可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共意志并处理好地方公共事务”的。于建嵘主张的乡镇自治与沈延生主张的乡镇自治显然有所不同,即于建嵘更强调乡镇自治是一种社区自治,与上级行政没有关系,而沈延生更强调乡镇自治是地方自治之一种,与上级行政关系密切,以防范社区恶势力对乡镇自治的操纵。
就乡镇一级体制改革的以上两种主导意见来讲,其背后的理念是一致的,即乡镇一级应该进一步扩大民主,强化自下而上对乡镇行政的监督。
另一主张是吴理财提出的“乡政自治”。吴理财认为“乡政自治”就是“在乡镇政府维持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前提下,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彻底改变它依附于县政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乡镇社区有效治理的主体单位”,具体办法则是实行乡镇长直选,重新配置乡镇政府的权力,建立和扩大乡镇政府与乡村社会新型的多元的民主合作机制,扩大乡村人民民主参与乡镇政治的管道,使之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到乡镇政府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层面和各种事务当中,使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不过,如果不考虑“乡政自治”这个叫法,而从吴理财的具体论述来看,他的主张与沈延生的“乡治”和强化乡政民主取向的主张并无本质不同。
在县一级,据于鸣超的说法,对县制的前途,现有三种意见:强县、废县、虚县。《县域论》的作者张春根主张“缩省、撤市、强县”,实行“新郡县制”:减少行政层次,撤销地级市和地区行署,取消“市管县”体制,形成省、县、乡三级体系;改变县级政府“责任重大,权限不够”的状况,进一步放权强县,健全县级政府职能。这种观点是人文地理学和行政学界的主流意见。强县论的依据之一是县制历史悠久。如果减少行政层次,实行地方政府三级制,理应保留成熟和相对稳定的县制,撤销变更频繁的地级建制。废县就是按照现在撤县设市(整县改市)的路子走下去,一直走到“全国一片‘市’”,“废县”的实质是变相实现地方政府四级制,即用省—地级市—县级市—乡镇来取代宪法规定的省—县—市—乡镇。
于鸣超不同意以上两种意见,而主张虚县。即实行都、府、州和坊、市、镇、乡两级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县的政区可以继续存在下去,也可以设立必要的政府架构,但不作为地方自治体,即不举行自治选举,不组建自治权力机构和自治行政机构,不设立本级财政。
当前关于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讨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充分考虑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非均衡性,,二是较多自上而下的考察,缺少自下而上的考察。在中国农业型地区,如何从农村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农民未来发展前景设计中国的行政建制,是十分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