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的“被集体”、“自我集体”与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
李昌平
很多人不喜欢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喜欢集体经济。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饿死了人,另外就是限制了农民的自由。
现在不是计划经济时期了,人民公社也不存在了,中央重提 “发展新集体经济”,很多人是赞成的,强调要农民“自我集体”。但对大寨等7000个坚持“集体经济”至今的村庄,不少人还是很反感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这7000个“集体”是“被集体”的,不是农民“自我集体”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必须组织起来才有前途,这没有分歧。分歧在于如何组织起来。
小农难以实现“自我集体”;
欧美农场主是可以依法实在自我集体的,中国高度分散的小农是难以实现“自我集体的”。这是因为,欧美的农民是农业资本家,有足够的力量自我组织化,就像中国的企业家可以“自我集体”一样。欧美的“农民组织”多为“专业合作组织”。亚洲国家的小农和欧美农民不同,一家一户不到1公顷地,是弱势群体,没有足够的力量“自我集体”化,组织起来需要一些条件:一是政府扶持,如给政策和资金,二是立法保护,如一乡一个农会,是排他的。可以自主加入和退出,但不可以另外成立一个农会;三是相对垄断经营,如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农村市场建设、农产品仓储等领域,在一定的时期内只许农民组织经营。所以,亚洲国家比较有效的农民组织,一般是两类形式:一是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以乡镇为边界的综合农协组织——日、韩、台“农协模式”;另一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核心的、以村(组)为边界的村(组)集体经济模式——“大寨模式”。
中国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这是欧美模式,对中国小农组织化没有多大的意义;以金融合作或以土地合作为核心的农民组织符合中国农民的要求,但均不合法。严格意义上,大寨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也是非法的,之所以没有被取缔,是因为戴了“绿帽子”,就像80年代初期私营企业戴“红帽子”一样。
欧美的农场主是“自我集体”的,这是没有疑问的。亚洲小农是不是“自我集体”的呢?显然不是,对日本、韩国、台湾农协发展历史稍为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的,日韩台的综合农协是政府扶持和法律保护下发展起来的。亚洲小农有没有“自我集体”的实践呢?答案也是肯定的。如,几个小农合作起来去采购或销售,这样的“自我集体”时时都在大量发生,但是,这样的“自我集体”力量有限,作用有限,搞起来容易,垮下去也很容易。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持续的“农民集体”。原因是这样“自我集体”的农民组织没有排他性——不是一定区域的唯一组织。
还有一点常识是要普及的,农民集体不是NGO。NGO是自生自灭的,在一定区域内不是唯一的、排他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民集体具有“准政府”性质。
对农民集体,浙江瑞安的陈林副市长有深入的研究,没有常识的人,可以读几篇陈林相关文章。
小农“被集体”不等于“被管制”;
小农是“被集体”的,但不等于是“被管制”的。集体是一个合作社,依据合作社法运行的。民主决策、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我发展。
我们知道的,台湾农协是非常厉害的,国民党和民进党都得看农协的眼色。因为农协有了经济力量,政治上也可以参与管理政府了。
小农在政府的帮助下组织起来,在法律和政府政策的保护和扶持下会变得强大起来,最终会走上民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轨道,成为管理政府的重要力量。
政府扶持和依法保护是农民集体化的前提。农民集体化,是农民发展的保障。成熟的农民集体,是管理政府的主体。
农民实现“自我发展”是一个集体化过程,需要政府有所作为;
农民能够自由、自主、自立、自我等等,当然是好。但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从政府扶持农民组织化开始。
政府扶持农民组织起来后,不是一天就强大起来的,需要政府在相对长的一个时期内“扶上马、送一程”。华西、大寨、周家庄公社等7000个农民集体,在1982年“分田分地”的时候,也是很穷的,但30年过去了,都发展起来了,这是政府像保护“家庭单干”一样“保护”的结果。现在,这7000个村子和县乡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管制和被管制的关系,是政府和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集体内部的干群关系也不是管制和被管制的关系,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按照合作社法经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理。
全国有65万个村庄,其中7000个坚持“集体经济”的村庄,吃饭和建设都不用中央和地方政府操心,教育、医疗、养老、治安等也不用政府操心。真正实在了“自治”和“自我发展”。还有60多万个“家庭单干”的村庄,需要政府“操心”。让他们“自我集体”可能需要“一万年”,这样“长久不变”太耽误时间了,政府也太无所作为了。
农民在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选择“合作”或“集体”会“事半功倍”;
很多人主张将现存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农民集体废除后,建立土地家庭永佃制,在让农民“自我集体化”。这样的思路和“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很像。特别是在资本主导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化和权力、资本、黑势力合谋局面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将村庄共同体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废除,将共同体解散,搞家庭永佃制,再让农民“自我集体化”,持有这样主张的人,要么就是对农村的状况不熟悉,要么就是意识形态作怪。更何况,家庭永佃制,农民就会自然丢失宪法赋予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这对农民的地权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在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巩固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农民可以有多种选项。如,土地专业小组经营+家庭专业化养殖;土地专业小组经营+工业化;土地金融合作+工业化;土地金融合作+小产权开发;土地抵押、入股、集体经营+外出打工等等。可以有无限多的选择。农民不仅可以分享土地农用收益,还可以分享土地非农业收益,还可以分享土地资本化收益,还可以分享农业产业化收益,还可以分享统购统销的收益,还可以分享双层经营的收益等等。如果家庭永佃制了,集体所有制和村庄共同体散了,农民实际只有一个选择——向资本家投降、依附或乞求!
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权应该属于农民;
宪法赋予农民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好不好,农民自己知道的,是完善还是废除或是改良,选择权应该给农民。承包期从15年延长至30年是扩大农民地权吗?农民所有的土地,农民有决定承包期一万年的权利,延长承包期明明是缩小了农民土地权利,侵犯了所有者处置权,怎么是扩大农民地权呢?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大集体所有制、还是小集体所有制、还是家庭份额所有制等,是村民自治的事情;是家庭承包,还是专业组承包,还是股份制经营等等,也是农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宅基地怎么分配、宅基地和承包地是否有偿使用、是否平均分配等等,也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是学习小岗村、还是学习大寨村,还是走自己的路,都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任何人不得越权替农民安排。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相信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一定朝最优方向演化。谁授权给政府官员、知识分子侵犯宪法赋予农民(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了?谁赋予政府官 员、知识分子侵犯农民的自治权了?很多人都在说让农民“自我集体化”,可是实际上是要农民按照“专家意志”集体化,这才是真正的“被集体化”。
政治问题只能用政治手段解决;
也许有人会说,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就是村长所有。所以,必须私有化。村长坏的背后一定是有更大的官比村长坏。如果不是这样,村民集体所有制怎么会变成村长所有制呢?村长不民主,霸权,或村长背后的大官坏,是个民主政治问题,与土地制度关系不大,或者说不是因为集体所有制导致了村长坏。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用民主政治的手段解决村长腐败的问题。千万不不要替农民折腾土地制度。
村长坏,就解散村庄共同体?县长市长坏,就解散县市政府?财政部“乱花钱”,就废除税法?这是什么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