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不倒,还奢谈什么彻底解决文艺圈乱象?
子午
在全国网民重锤吴亦凡的时刻,“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微博出来发话了。
当初在郑爽代孕丑闻刚被爆出来的第一时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就在官方公众号和微博发文,指出明星要“承受比公众更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和私行规范”:
而此次全网开始重锤吴亦凡之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却出来大谈起了“凡事都要讲证据”,“不能仅凭网络‘爆料’”:
当初郑爽事件刚出来的时候,也是网络“爆料”,也没见“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出来替郑爽要“证据”啊?
当然,并不是说事实真相不重要;恰恰是事实真相很重要,吃瓜群众才渴求真相。问题是,"对郑爽讲道德,对吴亦凡讲证据"——这样的态度,无论怎么看也是“双标”,难免有“保护吴亦凡”的嫌疑。
无独有偶,《法制日报》也跑出来发话,“吴亦凡这‘瓜’,还得法律来切”,团团的微博也转载了这篇文章。
《法制日报》在这个时候还不如抓紧时间去调查事情原委,而不是首先出来劝阻观众吃瓜,这难免有些“偏帮”的嫌疑。
团团转载《法制日报》的微博显示“已编辑”,而它的原博文“偏帮”的嫌疑就更大了:
这些细节问题就不去过多追究了,我们回到《法制日报》的原文。
吴亦凡事件的瓜究竟是不是得法律来切?
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吴亦凡的瓜岂止一个?涉及违法的“瓜”当然该法律来切;可是,涉及公共道德的“瓜”,法律切得了吗?
《法制日报》文章的意思大致是明星违反公序良俗,自然也就“人设崩塌”被观众唾弃。问题是,手段高明的“违反公序良俗”甚至可以在一帮诉棍的帮助下做到“不违法”,法律最后能给出“不违法却违法公序良俗”的“公正结果”吗?更有甚者,如渣男吴秀波甚至通过司法手段把“送瓜”的“小三”反手送到监狱里。
吴亦凡睡粉这事,2016年前娱乐圈人尽皆知,还有女作家六六、时尚大咖苏芒、《奇魄说》选手马薇薇这样一大批女性大V出来拍手称快:睡得好,睡得妙,睡得粉丝有福报。
吴亦凡“睡粉”,而且有些还是未成年人,这种事情“正常”吗?合乎“公序良俗”吗?脑子正常的人都能给出答案。问题是,在一帮资本媒体和公知大V的强行洗地下,竟然变成了一件“正常的事”,这才是“病态”的、不“正常”的。
此次事件,某些理中客跳出来说,曝光吴亦凡的都美竹“也不是好人”,想把她说成“又一个苟晶”。按照都美竹的爆料,吴亦凡涉嫌“迷奸+轮奸”,还涉及强奸未成年,借着选秀的名义“选妃”,粉头拉皮条,这个瓜的确“得法律来切”。
但即便都美竹的爆料有假,假的也绝不是吴亦凡“睡粉”,相反我们还要感谢都美竹的爆料让吴亦凡“睡粉”事件再次曝光成舆论热点。
刚刚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参加粉丝应援的比例竟然达8%。
这些未成年参加所谓的应援团,除了给家长增加大量的额外开支,更可怕的就是遇到吴亦凡这样的“偶像”:
某些扮演理中客的大V甚至在那里冷漠地评论,“随随便便被偶像睡的女孩也不是好女孩”。如果参加应援的是这些“理中客”的女儿,不知道他们还会不会如此淡定而冷漠地评论。
正如长期以来向教育部建议“禁止中小学生参加明星应援组织、粉丝社群”的导演汪海林先生所评论的:
娱乐圈针对少女推出的产品,以偶像为名,打的是情色牌,粉丝们说坐地排卵,就是偶像产品的消费效应。不会唱歌不会演戏的偶像是什么?是性用品。不管实情是不是签儿,他们是作为性用品被包装被贩卖的形象。以前,很少听闻演员睡观众,因为演员的性感是服务于作品,而偶像的性感是服务于粉丝。娱乐圈这些年,仿佛热衷于构建某种近似犯罪团伙的形态,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生产方式,都进入了体系化的犯罪模式。事实上,我们已经拥有了规模巨大的针对青少年的类情色产业,以及围绕类情色内容的打投、集资等一系列违法的产业链。总有人怪我夸大其词,事实比我说的严峻得多。
未成年人三观尚未成熟,他(她)们自己能有什么分辨能力?还不是社会给他们推送什么,他们就接受什么?明星“睡粉”,这是那些未成年粉丝自己的问题吗?不,这就是社会的问题!
吴亦凡“睡粉”是已经被曝光多年的事实,你们即便就是洗掉了吴亦凡“迷奸+轮奸”的违法嫌疑,也无法洗去吴亦凡“睡粉”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
演艺界连一个早已经被坐实“睡粉”的吴亦凡都不去“严惩自律”,还奢谈什么“彻底解决文艺圈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