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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史讲稿第六讲司法制度的最后一节,主旨是讲朱元璋在明初四大案即胡惟庸案、空印案、郭桓案、蓝玉案及《大诰四篇》以后,对严刑峻法带来的各种矛盾的反思,那时有一青年以进士授庶吉士的解缙对朱元璋一个时期以来的严刑峻法作了深刻的批评,指出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司法官员皆以“刑名轻重为能事,以问囚多寡为勋劳”,另一方面百姓们,“皆为陛下任喜怒为生杀,而不知臣下之乏忠良”,下面的怨言都集中在朱元璋你皇上一个人身上,实际上许多坏事都是下面地方干部为迎合讨好投机而干的,因而造成大量的错案,冤案、假案。结果是伦理沦丧,道德败坏。“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靠杀戮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那些在刑部靠做案子起家的酷吏们,往往也没有好的结局,历史自会给他们定位的。朱元璋从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以后,便考虑如何转弯子了,但要到洪武二十八年(公元一三九六年)以后,才慢慢下决心转过来,当然还是在肯定过去成绩基础上,希望继承他皇位的孙子朱允炆能进入太平时期,刑罚应以宽简为主,然而这个过程还是曲折的,到永乐年间,重刑反而变本加厉,朱元璋一心保留下来的能直言的解缙,最终还是死在朱棣手下,他所以因言而得罪的两件事,历史证明解缙讲的还是对的,错的是永乐大帝,他嘴巴上讲“听言者无所忤”,实际上他还是听不进直言忠告,最终解缙是在锦衣卫狱中活活冻死在雪地里的,惨啊!解缙的事要到英宗正统元年(公元一四三六年)才诏还所籍没之财产,即今之所谓落实政策发还抄家所籍没的私有财产。成化元年(一四六五年)才平反恢复解缙之官职,赠朝仪大夫即给他彻底平反。解缙被故意活活冻死是在永乐十二年(公元一四一四年),那时解缙才四十七岁,开始诏雪是在二十二年以后,彻底平反是在五十一年以后,要皇家认错,平反,看来也难,太公做的错事,要到重孙那儿才能纠正,这对永乐大帝说来实在是极不光彩的事,他没有朱元璋那样光明磊落,不能保全直言批评自己的年轻人,这可是朱元璋希望留给子孙受用的人才。当然,永乐大帝在明代历史上,继朱元璋之后,还是做了几件大事,成绩还是主要的,缺点和问题也确实不少。朱元璋去世了,他的孙子朱允炆掌握不了这个局面,所以朱元璋身后真正的交接班,《皇明祖训》并没有起到多少作用,关键还是各种力量互相较量的结果。政策的连续性,也是如此,随着力量的变化而作出调整。
明初洪武时的重刑大狱,其始为洪武十三年(公元一三八一年)胡惟庸案,十五年(公元一三八三年)的空印案,接下来是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六年)的郭桓案。从那一年起颁布《大诰》初编、续编、三编,前后历时三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颁布《大诰武臣》,仅前面的《大诰》三编,所列凌迟、枭令、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者上万,累计被诛者有十万左右,其中大都为官吏。洪武十八年以后又追诉胡惟庸党案,至二十三年(公元一三九一年)为高潮,接下来在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四年)是蓝玉案。胡蓝二案株连死者四万余,由此可见杀戮之重。朱元璋从建国初,强调用刑要宽与简,他强调“用法如用药,药本以济人,不以弊人。服之或误,必致戕生。法本以卫人,不以杀人,用之太过,则必致伤物。百姓自兵乱以来,初离创残。今归于我,正当抚绥之,况其间有一时误犯者,宁可尽法乎!大抵治狱以宽厚为本,少失宽厚则流入苛刻矣。”(《明太祖宝训·恤刑》)朱元璋这一番话应该说也是真诚的,他是对着百姓,对百姓的过失犯罪要以“宽厚为本”,这是对的。他后来的严刑峻法是对官与吏及功臣宿将及其子弟讲的。也有他的道理,不如此,不足以抑制官吏们继起的腐败之风。但也不是一开始他就如此。故《明史·刑法志》称:“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给他贴大字报在门上)使自省。大悛,论如律,累颁训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我们在三篇《大诰》中,可以看到他不少训诫的言辞,可见它不仅仅是处罚,亦还有教育改造的意味,直到洪武十八年郭桓案以后,才起狠劲,大开杀戒。然而从洪武二十年起,他就想着如何收缩严刑峻法的范围,但是形势依然严峻。
从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年以后的一些言论中,也可以看到其在观念上希望刑罚慢慢从严刑峻法转向宽简的发展梗概。如那一年,锦衣卫作为诏狱的刑侦机构,朱元璋下命令“取锦衣卫刑具悉焚之,以系囚仍付刑部审理”,他“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狱”。取消锦衣卫的刑讯逼供,反映他在《大诰》三篇颁定以后,想着放宽刑罚的措施。那时有以进士授庶吉士的解缙,在朱元璋身旁,他上万言书云:“臣闻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尝闻陛下震怒,锄根翦蔓,诛其奸逆矣。未闻褒一大善,赏延于世,复及其乡,始终如一者也。”“陛下尝云‘世不绝贤。’又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今陛下好善而善不显,恶恶而恶日滋,或朝赏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每多自悔之时,辄有无及之叹。”比较深刻地揭露朱元璋内心世界存在的矛盾。接下来他直接批评朱元璋在这个时期的所作所为。其云:
“近年以来,台省之建纲,不过以刑名轻重为能事,以问囚多寡为勋劳(即司法部门把办案作为自己要公的根据,这势必扩大案情,制造冤假错案),而御史纠弹,大都承望风旨(指监察部门看上面风色立案检查),宜陛下之以为虚文塞责也。然陛下进人不择贤否,授职不量重轻。建不为君用之法,所谓取之尽锱铢;置朋奸倚法之条,所谓用之如泥沙。……天下皆谓陛下任喜怒为生杀,而不知皆臣下之乏忠良也。(此言朱元璋任喜怒为生杀,固然是一个大问题,而事态的扩大化,与臣下乏忠良,更是重要的原因,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这个下,用现在的话讲它是与具体执行的是干部和相关人员有无投机心理及其个人的私利和好恶的膨胀息息相关,受害的是整个社会,如何改变这种变态心理,直到现在能认真从这方面去思考的还比较少。)”“夫罪人不孥,罚弗及嗣。连坐起于秦法,孥戮本于伪书。今之为善者妻子未必蒙荣,而有过者里胥必陷于罪。况律以人伦为重,而有给配妇女之条,则又何取义夫节妇哉!”“夫粢盛之洁,衣服之举,仪文之备,此畏天之末也;簿书之期,狱讼之断,钩距之巧,此治民之末也(许多人往往好末而忘其本)。惟陛下垂鉴也!”(《明史·解缙传》及《明通鉴》)
这份万言书,送到朱元璋面前,不管这些话几乎句句是指着朱元璋的鼻子在骂,朱元璋没有因此而动气,不仅不处分他,还称赞其才能,这些和叶伯巨当年几乎相似的内容,二人因言的遭际却完全不同。这与朱元璋当时的心理状态有关,这时朱元璋那股杀劲已逐渐平息下来。虽然朱元璋并未完全采纳,但至少也感到解缙言之有理了,而且有胆量直披龙麟,年轻,可以留下为子孙所用。从朱元璋对这件事的态度,可以看出他内心在考虑如何调整政策了。前面虞部郎中王国用上言为李善长鸣冤的奏疏,朱元璋看了也没有加罪于他。有人讲这份上疏是解缙起草的,当时朱元璋身边近臣的父辈皆能到京城觐见,解缙的父亲解开来京,受朱元璋接见,他对解开说:“大器晚成,若以尔子归,益令进学,后十年来大用未晚也。”这是洪武二十四年(公元一三九〇年)的事,朱元璋那时还无法停住刑戮之事,怕把他解缙留在身边,一时愤怒而误害了他,让他回去读书,让子孙将来启用这样难得的人才。在这里附带说一下,解缙这个人后来的结局,朱棣夺了建文帝皇位以后,在南京即位,他建立了一个侍读的班子,一共七个人,解缙是其中之一,朱棣给他们说:“若使进言者无所惧,听言者无所忤,天下何患不治,朕与尔等共勉之。”朱棣这个话说起来容易,真正让他自己做起来就难了,解缙是照着朱棣说的做了,要朱棣无所忤就难了,解缙在两个问题上,因言种下祸根,一个是立太子的问题,《明史·解缙传》称:“先是,储位未定,淇国公邱福言汉王有功,宜立。帝密问缙。缙称:‘皇长子仁孝,天下归心。’帝不应。缙又顿首曰:‘好圣孙。’谓宣宗也。帝颔之。太子遂定。高煦由是深恨缙。会大发兵讨安南,缙谏。不听。卒平之,置郡县。”正由于这两点,高煦以解缙泄漏禁中语,无人臣礼,中伤他,为此被下诏狱,拷掠备至,“永乐十三年(公元一四一五年)锦衣卫帅纪纲上囚籍,帝见缙姓名曰:‘缙犹在耶?’纲遂醉缙酒,埋积雪中,立死。年四十七。”洪武帝留下这样一个敢于直言的解缙是这样死在明神祖手上,死在直言上。其所言之事的结果,史称:“始缙言汉王及安南事得祸。后高煦以叛诛。安南数反,置吏未久,复弃去。悉如缙言。”从朱元璋到朱棣,可见要保留一个真正能直言的人,何其难,关键是忠言逆于耳啊!关键是听言者有没有耐心倾听直言者的宽广胸怀。且安南在皇明祖训中,明文规定是不征之国。从这件事可知永乐帝朱棣此人之人品究竟如何了。
现在回过头来再说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八年(公元一三九六年)八月,再次颁布《皇明祖训》,他总结二十八年来治国的经验教训,说:“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习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剿、劓、阉割之刑。”从这段话可以说明前一个时期的几大狱案是法外用刑,被处置的那些人,他称之为奸顽刁诈之徒,也就是跟随他一起起兵之功臣宿将。为什么这样称呼他们,这些人实际上是当初起义队伍中的勇敢分子,功成名就以后,从朱亮祖到蓝玉都可以看到这方面不好的迹象。这也许是事物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场杀戮。其次他承认这是法外用刑,下不为例,同时废除在这个时期曾经使用、而被汉唐早已废除的肉刑。他希望从此以后,以《明律》为依据,走上正常以法治国的途径。朱元璋在最终制订《大明律》时,与其皇位继承人,他的孙子朱允炆有过一段对话,他强调律法要把“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也。”强调执法要注意宽简的一面。朱允炆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执法与伦常相冲突时,强调的是人情。于是“乃命改定七十三条,复谕之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世罚世重世轻也。”(《明史·刑法志》)说明他希望自己身后成为平世轻刑的阶段。洪武三十一年(公元一三九九年)五月,朱元璋去世,其孙朱允炆即位,他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朕前所改定,皇祖已命施行。然罪可矜疑者,尚不止此。夫律设大法,礼顺人情,齐民以刑,不若以礼。其谕天下有司,务崇礼教,赦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看来朱允炆是想执行朱元璋遗诏之用意的,希望刑罚由重向轻转化。实际情况还是有反复的,靖难之役后,朱棣上台,抢了侄儿的皇位,他在处理忠于建文帝的朝廷重臣时,又一次滥施刑罚,在壬午殉难中的杀戮,比朱元璋有过之而无不及。朱元璋杀的对象还是贪官污吏,而朱棣杀的却是坚持气节的忠臣,如方孝孺因不屈而灭十族,有史以来,为族诛之冠。到了仁宗宣宗时,情况才有所改变。朱棣在即位的诏令中,便斥建文帝“秉心不孝,改更宪章”,规定“建文以来祖宗成法有更改者,仍复旧制,刑名一依《大明律》科断。”(《皇明诏令》)他不仅恢复并加强了锦衣卫,而且设置东厂,大搞诏狱。到了永乐十四、五年,胡广还当面对朱棣说:“郡县穷治建文时奸党,株及支亲,为民厉。”(《明史·胡广传》)到了仁宗洪熙元年(公元一四二五年)正月,下诏云:“朝廷建置文武官,所以统治人民,其间有官非其人,不得军民之心者,军民动辄绑缚凌辱,有伤大体。今后凡有害军害民官吏,许被害之人,赴合该上司陈告。上司不为准理,许诉于朝,不许擅自绑缚,违者治罪。”(《明仁宗实录》卷六下)这一条法令是保护官僚,抑止民意的。到了宣宗即位时,明令宣布:“诸司所问囚犯,今后一依《大明律》科断,不许深文,违者治罪。”(《皇明诏令》)这里不再提《大诰》了。为什么?因为《大诰》四篇的矛盾是对着封建官僚的。嘉靖六年(公元一五二七年)霍韬向皇帝上疏,讲到《大诰》等祖宗之法早已不在官府行使,说它“惟宣德、正统以后逐渐废坏,循至迩年,所存无几。”(《明世宗实录》卷八三)可见这个轻刑的历史过程只对官僚们轻刑,百姓们不见得有什么实际益处。
在中国历史上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那些奉命办案的酷吏们的结局都不太好,往往不得善终。据《明史》卷一百三十八,《周祯传》称:“终洪武世,为刑部者几四十人。”我印象中善终者不多,否则为什么那么频繁地换人呢?《明史》称在四十人中,以杨靖最为著名,史称其“承旨研办,多所平反。帝嘉纳之。”后来“拜靖左都御史,靖公忠有智略,善理繁剧,治狱明察而不事深文。宠遇最厚,同列无与比。三十年(公元一三九八年)七月,坐为乡人代改诉冤状草,为御史所劾。帝怒,遂赐死。时年三十八。”为什么赐死,因为他超越自己职务范围了。如李质,洪武五年(公元一三七一年)擢刑部侍郎,进尚书,治狱平恕。拜靖江王右相,王因罪废,质竟坐死。黎光,洪武九年(公元一三七五年)擢刑部侍郎,执法不阿,为御史大夫陈宁所忌,坐事死贬所。御史大夫陈宁,死于胡惟庸案,史称“宁有才气,而性特严刻。其在苏州征赋苛急,尝烧铁烙人肌肤,吏民苦之,号为陈烙铁。及居宪台,益务威严。太祖尝责之,宁不能改。其子孟麟亦数谏,宁怒,捶之数百,竟死。太祖深恶其不情,曰:‘宁于其子如此,奚有于君父耶?’”最终死于胡案。御史中丞涂节,即使告发了胡惟庸,廷臣对他审讯的结论是:“节本预谋,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可不诛。”所以也被杀。再说审讯蓝玉案的詹徽,问蓝玉同党,玉说你詹徽也是,所以被连坐处死。当然不是没有善终的,《明史》卷一百三十八载:
“吴人严德珉,由御史擢左佥都御史,以疾求归。帝怒,黥其面,谪戍南丹。遇赦放还,布衣徒步,自齿齐民,宣德中犹存。尝以事为御史所逮,德珉跪堂下,自言曾在台勾当公事,晓三尺法。御史问何官?答言:‘洪武中台长,所谓严德珉是也。’御史大惊,揖起之。次日往谒,则担囊徙矣。有教授与饮,见其面黥,戴敝冠,问:‘老人犯何法?’珉述前事,因言‘先时国法甚严,仕者不保首领,此敝冠不易戴也。’乃北面拱手,称‘圣恩,圣恩’云。”
可见洪武时为官之难,那个时候,做老百姓日子还好过一些,朱元璋在位那几十年是中国历史上非常特殊而绝无仅有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