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反贪腐的两件大案——空印案与郭桓案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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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明史讲稿第六讲,明代司法制度第六小节朱元璋的布衣情结之后的二小节,第七节是讲空印案(指地方向中央解纳钱粮的文书,在地方先盖上骑缝印,而解纳的具体数字是到户部核对好数字后再行填写,因而为朱元璋立案追查其中的弊端);第八节讲郭桓案(郭桓是洪武时的户部侍郎,因贪污巨额税粮被朱元璋追查)。这两个案子,是明洪武年间四大案中的前面两个大案,空印案牵连的人不算多,郭桓案牵连的人便多一些。后人对这两个案子议论比较多,一是它展示了朱元璋在惩处案犯时显示出的残暴,二是其中有不少冤假错案,因此对朱元璋在这些问题上抱否定的态度。我觉得应更多地关注朱元璋抓这些大案的历史背景,朱明皇朝接收的是元王朝遗留下来极其腐朽的官僚机构和贪腐成性的官僚队伍,朱元璋登上皇位以后,不是得意忘形地如李唐那样去攀高枝,一定要把自己说成是李耳,也就是老子的后代,而是没有忘本,总是讲自己的布衣出身,牢记自己在民间时所见到的民间疾苦,官府的黑暗。所以早在洪武二年(公元一三六九年)的上谕中,便下决心要惩治那些“贪财好色,饮酒废事”的贪官污吏们,空印案只是第一次发威,朱没有抓到要领,空印这个问题,既有客观的原因,也确实为贪污留下了空隙,郑士利上书讲的话有道理。过了九年,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七年),郭桓的事被朱元璋发现,那时他就下了狠心,实际上是在全国范围内搞了一次反贪污运动。有朋友说,朱那么严厉地制裁贪腐,也没有根治这个问题,这话既对,也不完全对。贪腐的根子有两点,一是任何完密的官僚机构及其运行监督机制,都不可能完美无缺,社会生活运行过程中,总会暴露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贪欲与侥幸心理也许是人的本性之一,这两点是任何人采用任何办法都不能根治的,但如朱元璋那样雷厉风行地惩治的办法对贪腐现象多少能抑制一些,即便如此,亦难免贪腐者们前赴后继。朱在《大诰续篇》中讲:“岂期刑越重,而犯愈多,同谋死罪者又数人,此数人不鉴朝杀者,奸与已同。呜呼!前诛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杀身之计在身矣!”他也深知那些官僚们暗中骂他为“暴君”,他在《大诰》续篇的第七十四条《罪除滥设》中讲:“呜呼!艰哉!刑此等之徒,人以为君暴,宽此等之徒,法坏而网弛,人以为君昏”应该是宁冒暴君之恶名,不为昏君。朱元璋如此惩治贪吏的目的是使为官者有所戒惧,在他们伸手拿赃款时,先要想一想将来可能会付出的什么样成本和代价,就在这一篇的末尾,朱元璋说:“其为君者,不亦艰哉!朕除此无籍之徒,诸处不良之徒,见朕是诰,当戒之哉!勿蹈前非,永保吉昌,设否此诰,身亡家破矣。戒之哉!戒之哉!”如此讲,也可以说是苦口婆心,他那个暴酷,亦是不得已而为之,决不能因为反正无法根治,反而放纵听任贪官污吏为所欲为,苦的是老百姓,整个社会将为之付出更沉重的代价。不断地出重拳整顿官吏队伍,特别是从严惩治中高级官吏中一切贪腐现象还是非常必要的,不要指望搞一阵子便能根本解决问题,这是需要一代又一代人反复不断持续努力治官的一项长期而又持久的任务。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早就下决心要从严惩治,早在洪武二年(公元一三六九年)正月,他告谕群臣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迂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绝不宽恕。”(《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至洪武四年十一月立法,凡官吏犯赃罪的不赦。还规定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洪武九年时银一两折钱千文,钞一贯,输米一石),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用刑不可谓不严,在府州县衙门左首的土地庙,是给贪官剥皮的场所,故称皮场庙,在衙门公座旁挂着人皮,实以稻草,使之触目惊心,这就是所谓革前元姑息之政,治旧俗污染之徒也。(《二十二史劄记》卷三十三、《重惩贪吏》),空印案只是其治贪案例之一。
一、空印案
空印案这件事发生在洪武九年(公元一三七六年)间,《明史·郑士利传》记载此案较详,郑士利系因其兄郑士元而被牵涉进此案。郑士元当时是湖广按察使佥事,引起这个案子的缘由是:“考校天下钱谷册书,空印事觉,凡主印者论死,佐贰以下杖一百,戍远方。士元亦坐是系狱。”郑士元不是主印者,待其杖后出狱,郑士利才敢上书言空印之冤。因朱元璋说过假公言私者罪,故只有等其兄案子结后才敢说。他认为皇上不知空印是惯例,不能因空印而杀无罪者。他解释所以有空印文书的原由,他说:
“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较书策,乃合两缝印,非一印一纸比。纵得之,亦不能行,况不可得乎?钱谷之数,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数难悬决,至部乃定。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朝廷求贤士,置庶位,得之甚难。位至郡守,皆数十年所成就。通达廉明之士,非如草菅然,可刈而复生也。陛下奈何以不足罪之罪,而坏足用之材乎?臣窃为陛下惜之。”
郑士利这一番话,讲得有理有据,错在朱元璋这一边,他滥杀无罪之人了。郑士利与方克勤是同乡,都是宁海人,方克勤是在洪武八年(公元一三七五年)春入觐,朱元璋亲自宴劳遣还,过了五月间,因属吏程贡不职被笞,查问此事的御史为了包庇程贡,反摘方克勤私用仓中炭苇事,坐谪江浦。次年,空印事起,方克勤再次被逮,九月死于狱中。因空印而冤死的有好几百人。郑士利这份奏疏到了朱元璋那里,史载:“帝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使者。士利笑曰:‘顾吾书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狱具,与士元皆输作江浦,而空印者竟多不免。”看来皇帝犯了错误,要他认错也难,但是非后人自能评定。凡钦定案子大多有错,朱元璋不让别人说话,他死后自有人论其是非。前代是如此,后朝何尝能够例外,是非自有客观标准,说清楚它,不过是一个时间问题。尽管如此,空印案还是对当时社会的贪污腐败行为产生了警示作用,说明朱元璋在吏治问题上是非常严厉的,对吏治中的各种弊端仍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叶伯巨与郑士利是同乡,他们两个人的上书,都在同一时期,也许都与空印案有关,尽管他们讲得都有理,但撼动不了朱元璋借此整顿吏治的决心。
二、郭桓案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郭桓当时是户部侍郎,其职务相当于现在财政部副部长,引起这件案子的动因是朱元璋怀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与赵全德二人和郭桓一起作弊,盗官粮七百余万石,下令法司拷讯。案子牵涉直省官吏(相当于今各省、市、县各级官吏)因此拟罪的多达数万人,自六部的左右侍郎及诸司皆不免,核赃所寄借遍天下,结果是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产,看来这个案子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为什么会株连那么多人呢?朱元璋的《大诰》第二十七,《问赃缘由》中讲:
“如六部有犯赃者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使(相当于今省一级分管财税的长官)贿于部,则拘布政使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至于府(相当于今地市一级的长官),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至于州,州亦拘至,必至于县,县亦拘至,必至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其令斯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呜呼!君子见而其政尤勤,小人见而非心必省。”
这一段话实际上是朱元璋口谕的记录,如果真要如此认真执行起来,无论那一件赃案要上下左右,以此类推的话,如果逐步往下追的话,如最近宣判的原上海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副所长阚敬德及其工作人员张志琴两个巨贪,在其他乡镇,虽未发生倒楼事件,是否也有相似的情况呢?这样做株连的人就多了。你不这样做,其他人就会有侥幸心理,只要楼不倒,便不会有事。如果这样做可能会有逼供信,会出错案、假案,也会有人乘机报复,如果做有罪推定,可能扩大打击面,人人自危,如果做无罪推定,那么许多问题都被掩盖过去了。这对执政者而言,确实也两难。正如处理裸官问题那样,裸官中肯定有贪官,并且确实曾经有人把非法所得偷逃去国外挥霍并逍遥法外,但裸官并不全都是贪官,困难是阵线不明,有的还是好官,是难得的人才,问题是如何区分阵线,唯其如何才能稳准狠地打击所有的贪官污吏,这迄今仍是一个尚未解开的难题,目标是以最小的打击面取得最大的效果。如朱元璋那样从严打击,也有一个好处,侵吞公共财产者行贿者与受贿者同样从严处理,无论行贿者,还是受贿者或者侵吞公共财物者,都要考虑一下,即“小人见而非心必省”,即非法所得的收入是否抵得上未来的风险成本,这在改变社会风气上很有好处。关于郭桓案的起因,《大诰》也有记载,见第二十三条,题为《卖放浙西秋粮》: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二百万石,余有一百九十万未曾上仓。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作弊,各分入己。”
另有第四十九条,题为《郭桓造罪》:
“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其所盗食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算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呜呼!古今贪有若是乎!郭桓不才,乃敢如是,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罪及同谋愚顽者,生死纪必枚焉,空仓廪,乏府库,皆郭桓为之。”
把二条《大诰》的记载,如果心平气和地进行分析,财税系统有弊端这一点当然没有疑问。明代的农业税分夏税和秋粮,有实物部分,也有交纳钱钞的。洪武时的税额,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而浙西的官民田,因是籍没张士诚及富民田以为官田,以私租簿为税额,一亩有税收二、三石的。洪武时,苏州一府秋粮便有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其中民粮只占十五万石,其余都是官田的税粮。而浙西也是重税的地区,杨宪为司农卿时,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所以苏松浙西这个地区历来是重税区,实际上收不到那么高,所以账面上的税额与实际上仓的税额,这中间有很大的差额。仓库的管理上当然有弊端,自然有盗卖公粮的,因为征收时又有鼠雀耗之类超额的部分,又有因灾减免的部分。所以到了户部那儿只能是一笔糊涂账,而朱元璋一认真,把账面的记录与实有的核对起来,几年积叠下来其中当然有一个巨大的亏空额。他把这个亏空额都看做郭桓以下户部及地方上的各级官员们的贪污,而且自上而下地一律追赃,所以才会出现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产的局面。因为经手税粮的粮长都是当地中人以上的富裕人家,朱元璋那样刨根究底追赃,而且在刑讯逼供之下那么受牵涉的人自然就多了。如果仔细追究事件端倪,其中错案、冤案以及把案情扩大化的相当多,这个问题当时便有人提出了,据《明通鉴》在洪武十八年,元月,便有“御史余敏,丁廷举等以为言,上乃手诏列桓等罪状,敏等又言:‘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招供,遂成冤狱。”上叹曰:“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邪?’乃榜桓罪示于天下,而论右审员吴庸等极刑以压天下心。”案子要定,搞冤假错案的酷吏也要定罪。《明史·刑法二》称朱元璋“所用深文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輩,后率以罪诛之。”这里是集中讲这些酷吏的下场,实际上他们是在不同时期因各自的原因而被杀,从郭桓案讲,朱元璋杀人是多了一些,然而从整体上看,财税系统如此狠狠地整顿下,吏治情况会有所改善,因为这个系统本来便是一笔糊涂账,这方面的弊端,在宋元以来便是如此。朱元璋在《大诰》的第三条,《胡元制治》中便讲到另一个户部侍郎张易,朱元璋说:
“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临政之时,袖手高坐,谋由吏出,并不周知,纵是文章之士,不异胡人,如户部侍郎张易,进以儒业,授掌钱谷,凡诸行移,谋出吏,己于公廨,袖手若尸,入奏钱粮,概知矣。朕询明白,茫然无知,惟四顾而已。吁!”
官儿不具体管事,实际事务的操作层面,都是吏胥们一手包办,官实际上管不了吏,反而为吏胥们所左右,离开了吏胥,官儿反而一事无成。对于这种情况,他虽极端不满,但也无可奈何,说他自己“虽朕竭语言,尽心力,经岁不能化矣,呜呼!艰哉!”所以一旦他发现官儿能惩治恶吏者,便拍手称快。《明通鉴》载:“洪武九年(公元一三七六年)九月,中书省奏福建参政魏鉴,瞿庄笞奸吏致死,上赐玺书劳之曰:‘君之驭臣以礼,臣之驭吏以法。吏诈则政蠹,政蠹则民病,朕尝著令,凡吏卒违法,绳之以死。奈何有司贪纵,为下人所持,任其纵横,莫敢谁何,以致民多受害!今两参政能置奸吏于极刑,所谓‘唯仁人能恶人也。’朕实嘉之。”明代地方上的参政,财税的征收是他们最基本的任务啊!
从这两段讲话可以知道朱元璋对明代财税系统的官僚机构及其队伍的不满由来已久,他为什么如此关心这个系统实际操作的状况,因为这是王朝赖以生存的生命线,王朝庞大的支出是靠它来维系的,他容不得这条性命攸关的补给线有丝毫差失,即使发现有丝毫可疑的地方,他便要小题大做。明代,“终洪武朝,为户部尚书者四十余人,皆不久于职,绩用罕著”(《明史》卷138)。正是因为如此,他才抓住空印案和郭桓这样的案子,狠狠整顿与税粮有关的各级官吏。他这样做不能说完全没有效果,但效果究竟如何,朱自己也知道,不可能根除,因为这实在是积重难返。所以从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冬天起,朱编《大诰》的目的,就是下狠心整顿吏治。郭桓案也许是他编《大诰》告诫全国官吏队伍的一个直接动因,编大诰的目的则是拿即时的案件布告天下,通过案例对官吏与百姓进行一次广泛的普法教育。他是拿血淋淋的杀戮来教育人的,即使如此,也不可能如他希望的“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大诰》御序)。到了明成祖以后,各种问题又重新再现,到了仁,宣之后,在宪宗、孝宗到武宗时,各种危机又露头了。嘉靖万历年间,海瑞在任上时,呼唤采取当年朱元璋把贪官剥皮实草的极端残暴的措施,处置当时的腐败和贪污状况。这个呼唤的背后,实际上是反映了那时对已经非常严重的贪腐局面,和贪腐的官僚之间互相包庇的网络关系的无可奈何,那时不可能产生第二个朱元璋了,明王朝还能苟延残喘一段时期,但王朝的最终崩溃已摆上议事日程。崇祯十七年(公元一六四四年)明王朝的崩溃,固然有它外部因素,而内部的腐败则是促使其崩溃最根本的原因,因为腐败可以促使整个官僚机构处于瘫痪状态,可以使人心涣散,令众人不把整个王朝的崩溃当一回事。不管明初惩处贪腐的初效和最终结果如何,朱元璋亲自参预编著的《大诰》四编还是值得一读的,从中可以知道他那为了整治官和吏的一番无奈的苦心孤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