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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这种人名利双收的社会是不公正的社会

作者:刘 仰 来源:微信公众号“ 刘仰”

让这种人名利双收的社会是不公正的社会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文艺工作,尤其要求文艺作品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并不是第一次提出,以前就有《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长期以来,我们国家都要求文艺工作者要“德艺双馨”。这本来是很正常的要求,只不过在商业化的趋势下,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形势下,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才使得这个问题有必要再次提出,并引起高度重视。

文艺的社会责任不容忽视。在商业化大潮中,这个问题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商业化使得文艺作品的数量大为增加,传播迅速扩大。包括日常新闻在内,每个人一生中接触文艺作品、日常新闻的时间、内容量甚至超过在学校的学习。因此,文艺作品和日常新闻完全应该看做是每个人终身教育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所谓终身教育也不能仅仅看成是与自己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还应该看成是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而后者恰恰是文艺作品、日常新闻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商业化氛围中,在文化产业需要发展的形势下,这一社会责任的承担甚至变得更为重要,一点都不容忽视。

文艺作品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在于它的内容,另一个很重要方面在于文艺工作者本身,所谓“德艺双馨”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如果我们把文艺作品看成是终身教育的一部分,那么,对文艺工作者“德艺双馨”的要求,其实就类似于对教育工作者的“以身作则”。文艺工作者说一套做一套的两面派作风,终究是掩盖不住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旦群众发现文艺工作者本身道德素质很差,那么,再好的文艺作品也可能沦为说谎者的作品,即便内容健康,也很难被群众接受,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对于包括文艺工作者在内的各行各业来说,德才兼备最佳,无德无才会被淘汰。有德无才固然遗憾,无德有才可能更坏。

美国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富豪,名叫霍华德·休斯,著名影星莱昂纳多曾经主演了一部电影《飞行者》,讲得就是这位石油老板、航空巨头、好莱坞大亨的故事。但这位富豪性格怪癖,晚年不愿与媒体接触,过着隐居的生活。上世纪70年代,美国有一位名叫克利福德·埃尔文的人,声称自己是休斯的密友,由休斯授权,通过对霍华德·休斯的采访,出版了休斯为一本“传记”,成为畅销书,埃尔文本人名声大振,出版社也盆满钵满。然而,这个谎言太大了,霍华德·休斯终于出来亲自辟谣,埃尔文被判刑坐牢。请注意,埃尔文并不是对休斯进行诽谤,他只是向公众撒了谎,说他认识休斯,他被出版社和各种媒体视为瘟疫,因为这事关一个公众人物的诚信问题,也事关大众媒体的诚信问题。因此,即便很多年以后埃尔文出狱,试图重操写作卖文的职业,也没有任何一家媒体愿意与之合作。作为公众人物诚信上的污点是不可原谅的。当然,在商业化的利益驱使下,美国也有弃道德于不顾的例子。例如,21世纪初,美国前纽约州州长斯皮策因嫖娼丑闻而不得不辞职。在批评斯皮策嫖娼的社会舆论中,一位妓女公开指证斯皮策。这位妓女因此成为媒体红人,后来成了歌手,赚了很多钱。但这种有道德污点的人名利双收的现象,在美国也受到批评。也就是说,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美国既有不顾道德、不顾社会责任的现象,也有把社会责任放在首要位置的案例。对于中国来说,美国好的一面应该学习,坏的一面应该批判,在具体做法上甚至应该比美国更严。

近年来我们经常看到嫖娼、吸毒的演艺人员被列入黑名单。做得对。此外,支持分裂、反对统一的演艺人员受到全社会的抵制,相关政策也维护了民众的这一要求,这也是应该的。还有一些私底下谩骂中国、丑化中国的演艺人员,却在银幕上表现中国的正面形象,终于遭到中国民众的唾弃,这都是令人欣慰的现象,说明群众作为文艺作品的受众,不仅对文艺作品内容的健康提出了社会责任的要求,而且也对参与制作文艺作品的文艺工作者的个人品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不得不提出另一个问题。假如一个文艺工作者并没有卖淫、嫖娼、吸毒、斗殴、反党、反社会,假如他只是抄袭,或者在其他方面个人诚信受到严重质疑,那么,社会应该如何看待?在我看来,当今中国在这个问题上还缺乏清晰的原则。对于电影等文艺作品的投资商来说,被列入黑名单的那些行为,似乎只是不能触碰的硬性标准,而没有列入黑名单的,似乎就可以灵活掌握,甚至可以大肆利用。例如,某位曾经被法院判定剽窃的作家,依然在写作出版。一些电影制片方为了追求市场效益,也乐于利用他的名气,投入巨资,在操作手段上欺骗观众,拍摄多部电影,毫无廉耻地赚钱。这种行为的结果不仅在文艺作品的内容上毫不顾忌社会责任,而且在由于对这位名人个人形象的大肆推广、传播,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对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不良影响。

今年春节即将到来,据说有一部电影将在大年初一上映。该电影的“导演”又是一位个人诚信遭到社会普遍、严重质疑的“作家”。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对此引起重视。当党和政府多次强调文艺作品的社会责任,那么,一个以不读书、弃学为标志的“作家”成为青年偶像,这符合对文艺作品社会责任的要求吗?一个其写作能力、写作真实性遭受普遍、长期质疑的“作家”,依靠名气,不管美名还是恶名,就能摇身一变成为真假难辨的“导演”,迎合社会上某些不健康的心态,对于中国社会建立诚信有好处吗?如果仅仅因为市场化、商业化,就任其在文化市场上招摇过市,有关部门想过没有,它对于引导社会健康向上会产生什么结果?同时还应该提醒一下参与该电影制作的那些明星:你们也许没有嫖娼、吸毒,没有被列入黑名单,但是,你们与一个诚信遭受质疑的“作家”为伍,参与他向社会广泛传播的文艺作品,你们想过这意味着什么吗?你们是对他的个人诚信作担保,还是根本就不在乎个人诚信这件事?你们不怕自己的名声受牵连、被玷污吗?

文艺作品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原则是非常正确和清晰的。要维护这个原则,除了那些硬性的标准,我们还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工作。引导社会健康向上,维护正能量,要靠很多人,要从各个方面着手,逐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也要从点点滴滴做起。也许,一件小事单独来看并不很严重,但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古人说: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千里长堤,毁于蚁穴。诚不欺也。对此,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防微杜渐。一个社会如果长期任由这种有道德污点、有诚信缺陷的人名利双收,这个社会对于大多数人就是不公平的。这种现象对于社会诚信的建设是有很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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