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到底是否具有公共性?应不应该具备公共性?这个貌似没有争议的论题实质上是有争议的。前不久,偶然读到十九世纪德国著名的艺术史家格罗塞说的一段话:“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民族,艺术都是一种社会的表现,假使我们简单地拿它当作个人现象,就立刻会不能了解它原来的性质和意义┅┅至少,古代的著作者,总是把艺术看作公共事业的。”他说“至少”。言下之意,古代以后的“著作者”就不一定“总是把艺术看作公共事业了。这位德国老头眼光还是够“毒”的。是的,文学到底是不是一种公共事业、它到底具不具备公共性、文学的语意表达在确定了必须进行诗意栖居和个性诠释的同时,还要不要肩负起通达公共意识、建构民族理想和社会价值的使命,起码在十九世纪以后这漫长的岁月里一直存在着或大或小、有时显著有时隐晦的分歧的。有些朋友甚至羞于把文学创作和公共领域联系起来,更惶言让文学肩负起某种必需的公共使命了。似乎只要这么一联系,文学就不文学了,更谈不上文学的神圣性了。
我常常困惑在这种本不该有的分歧中。
勿庸置疑,文学创作是一种个体劳动,是一种具有明显内省色彩的心兴性个人行为。又因为它是艺术创作,所以它必须呈现作家的个人特色,烙上明确的个性印记。优秀的作家必须也一定会拥有强烈的自我意识。我们曾经历过一个痛苦的历史阶段,让作家消除个性,否认自我在文学创作中的基础作用。那些年,文学所遭受的伤害记忆犹新。经过拨乱反正,作家找回了自我,文学事业拥有了一个灿烂的春天。这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作家自我中的这个“我”,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我?它当然代表着它居在体的那个主人。这种代表的呈现在文学创作中越充分,越“各色”,越独特,越与众不同,就越会被人们认为具有“文学性”或“艺术性”。但这是否就表明作家的这个“我”可以仅仅只代表居在体这个主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我”就足够了?作家的这个“我”可以甚至应该漠视或拒斥社会和时代的需求?作家的个体劳动成果是要以“作品“的形式发表、出版、面世的。因此,归根结底,它是一种社会存在。这就决定了文学创作和文学家生命历程中本有的公共性。作家的自我意识中不能或缺了公众意识。他内在的那个“我”必须是一种“大我”。只是在用不同的角度方式和深度在“包孕天下”。无论他是否愿意,或是否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只要他是一个真正的作家,他总是以代言人的身份在场。宏大的如“何处望神州?满眼风光北固楼。千古兴亡多少事?悠悠!不尽长江滚滚流”也罢,细微的如“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也罢,无不因为它们深切的忧天下情怀和对底层平民生存状态真诚关爱和生动呈现,而打动了无数人的心,成就一阙千古绝唱。
更应该看到的是,当下中国正处在一个空前巨变的时代。毫不夸张地说,这场巨变所要决定和奠定的是中国今后数百年的历史行程轨迹。而这场巨变的重要使命之一,在我看来就是“造人”,造就新型的现代化的中国人。唯有此举中国方能扎扎实实地推进现代化进程。而要造就一代新型中国人,关键的一点,是促成灵魂深处的变革,就需要文化的引导。而文学是可以、也应该承载起这种文化引导功能的。俄罗斯人永世难忘普希金和托尔斯泰,契珂夫和果戈里,我们中国人心里总存着李白杜甫和曹雪芹鲁迅,不就是因为这些文学巨匠通过他们的作品深刻影响着一个民族理念民族性格的成型和成长吗?拥有这种公共性,才使得文学成为了真正的文学,获取了旺盛的生命力,也使得作家成为了本质意义上的“作家”。
当然,我们也不得不警惕另一种倾向,就是对文学公共性的庸俗化呈现,警惕它在实现它应有的公共效应时被“皮囊化”。这是我借用的一个概念。我觉得它特别形象准确。当下文学的绝对私人化趋势在市场的鞭策下似有所转向,应声而起的就是这种在产业化过程中,过分取媚于大众的所谓“公共效应”,追求极端的娱乐消遣搏眼球争点击率收视率挣票房,只剩下一张“皮囊”自诩为“文学”,而内里早已不止是把无聊肉麻空虚当有趣了,少数网络作品、官场文学和言情作品甚至充当起“文学贩毒者”的勾当。
一千多年前,杜甫曾感慨过“无边落木潇潇下,不尽长江滚滚来”。下者已逝,来者无穷。这正是我们民族的现状,也是文学的希望。让文学这头雄狮奔腾起来,为了文学,也为了我们这个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