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射雕时,万里暮云平
韩毓海
北虏散处漠北,人不耕织,地无他产,虏中锅釜针线之日用,需藉中国铸造,绸缎绢布之色衣,惟恃劫掠。今既誓绝侵犯,故虏使于乞封贡之初,即求听伊买卖充用,庶可免于盗窃。
——王崇古《确议封贡世宜疏》(1571年)
明以降500年来,中国所面临的国家安危,不仅仅是来自于海洋,而且还始终有来自北方的大陆问题。如果说海洋朝贡贸易体制,是明代稳定周边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那么,大陆条约体系,则是清代稳定北方大陆的基本政策。
1368年明朝建立,而此后流亡在塞北的元遗民政权,就一直是明朝的主要战略威胁。由于喇嘛黄教与蒙古政权之间的宗教联系,造成青藏高原地区长期沦为蒙古势力范围,随着西蒙古瓦剌的崛起,新疆地区也成为蒙古的势力范围,因此,我们可以说,500年来影响中国国家安全根本利益的新疆、西藏和蒙古问题,其实是自明代初年就历史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在现代资本主义海洋体系确立之前,世界的战略形势大致是中亚各民族不断发动征服战争的历史,而明朝所驱动的“世界经济”的重要功能,也正是要以经济和贸易的方式去瓦解并转化这种中亚征服史。
对明、清两朝何以没有走上西方国家以国家以军事力量向海外扩张的道路,阿瑞吉认为:来自北方的威胁和白银依赖进口的问题,乃是其中两大主要原因:
至少一个世纪的时间,清朝的主要安全问题依然在西北边境,在此情况下,向造船、航海投资从好的一面看是奢侈之举,从坏的方面看就是走向帝国过度扩张的不二之路。此外,为什么要在欧洲国家争相用白银换取中国商品时采用危险的扩张的呢?从16世纪到18世纪,由于中国在丝绸、瓷器和茶叶出口上极具竞争力,再加上中国对白银的需求,都使银价达到世界其它地区市价的两倍以上,因此“新大陆”生产的四分之三的白银都流向中国。考虑到这种现实,人们就不难想象,中国给全世界印象深刻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成功发展,为何使清朝忽视了那些侵略性的海上“野蛮人”带到该地区的新力量。[ ① 乔万尼·阿瑞吉:《亚当·斯密在北京》,路爱国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339页。]
明朝立国10年后的1378年,北元昭宗卒,而当时北元依然十分强大,它的版图东自松辽平原,西逾阿尔泰山,南面出燕山、阴山一线,并有云南梁王遥奉正朔,因此,北元政权依然具备与明长期对峙的条件,并影响着周边国家对于明王朝的认同。例如在北元政权尚强之时,朝鲜在明初一度委蛇于明朝与北元之间,直到1369年高丽才停用北元的“至正”年号,而1377年复倒向北元,再用北元“宣光”年号,重奉北元为中国正朔。对于北方蒙古政权残余,明朝称之为元、故元、前元,朝鲜《高丽史》中则称北迁后的元政权为“北元”,这种说法也得到了后世的普遍接受。[ ② 曹永年:《蒙古民族通史》,第三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页。]
永乐初,蒙古势力已经明显地分裂为两大部分,即西部的瓦剌和东部的鞑靼。所谓“鞑靼”是明朝对于“蒙古大汗”的译音,指的就是由成吉思汗“黄金家族”所代表的蒙古本部。而瓦剌后来亦写作鄂鲁特、阿鲁台或卫拉特,该部落500年来对于中国的国家利益影响最大。瓦剌本是来自蒙古高原西部的一个古老的部落,13世纪就活动在叶塞尼河上游地区,其故土为蒙古大草原西北方的大森林地区。实际上,瓦剌是蒙古族在对抗突厥入侵的过程中,与此地早期移民(回纥)长期交往、混合而成的种族,故也被称为“蒙古的突厥诸部落”,它在唐时即称回纥。1207年左右才开始被成吉思汗征服,元代其核心民族则为畏兀儿,而元帝国瓦解后,瓦剌民族再次获得了巨大的独立发展空间,从此开始与蒙古本部分庭抗礼。可以说:终明清两朝,位于蒙古高原西部,跨越今新疆、西藏、青海的瓦剌蒙古,一直是中央政府经营、筹划的主要对象,也是对中国国家安全影响最大的力量。
而夹在明王朝与瓦剌和鞑靼之间的,则是所谓“兀良哈三卫”。其所在地于历史上是东胡诸民族,如契丹、鲜卑的生存区。经过元代的熔炼,这里的契丹族虽已成为蒙古人,但却保留着某些农业和定居的生产生活方式。明朝建立之后,主要已成为农耕民族的兀良哈三卫,与明建立起特殊的隶属关系,成为明朝的看边和藩篱。
故而,终明一代,蒙古有三部:鞑靼、瓦剌和兀良哈三卫,总体上看,前两者是大明王朝的对手,后者则是明的“看边”。洪武末年,明与北元双方的边界,基本上已经确定下来,这条界限,大体是东起明奴儿干都司,沿西剌木伦河,至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部,折向阴山山脉,复由阴山西行,沿贺兰山南下,转河西走廊至哈密。而陆续建立起来的明代长城,就是沿此边界展开。
而永乐间,瓦剌、鞑靼这“两个蒙古”和明王朝在中国北方的长期角逐、三足鼎立,其基本形势又表现为:瓦剌和鞑靼都想利用明朝的协助来打击对手,最终消灭对方,先统一蒙古,而后再与明一争高下。而对明朝来说,既然一时无法消灭北元,也只好最大程度上利用“两个蒙古”的政策,以削弱和分化其为最大目的。所以,成祖朱棣虽然“五出漠北,三犁虏庭”,但主要还是通过“两个蒙古”的政策,恩威并施,力图使瓦剌、鞑靼两败俱伤,从而保持均势,最终凌驾于他们之上。而北元与明朝的长达200年建立在战略和武力均衡基础上的对峙,亦由此形成。
在明王朝的大部分时期内,维持“三足鼎立”的战略格局,是明、瓦剌、鞑靼统治者在旷日持久的争战中,一直心照不宣地恪守着的基本游戏规则,这一点,戏剧性地表现在1449年著名的土木堡之变中。在这场戏剧性的战役中,明英宗朱祁镇被瓦剌蒙古的也先可汗意外地俘虏了,俘虏朱祁镇的也先汗是瓦剌蒙古第三代汗王(其祖为马哈木,其父为脱欢),为了平衡与鞑靼部的关系,也先汗竟然主动把朱祁镇送还,并把自己的妹妹嫁给了这位人质。而明朝野上下,却顿时把这场灾难的罪魁祸首,归结为唆使英宗亲征的太监王振的滥权,对于太监祸国的指控,也自然不能不威胁到主要是由太监主持的海洋贸易(朱祁镇也就是那个在大宴外宾时餐具都被客人盗走的皇帝),未料这场危机却以瓦剌戏剧性地罢兵送客而得以解决。而瓦剌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因为也先汗不准备与明王朝彻底决裂,而是欲同时驾驭两位对手:明皇朱祁镇和鞑靼的脱脱不花,从而维持三足鼎立的政治格局。[ ① 曹永年:《蒙古民族通史》,第三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0页。]
至明朝末年,为了争取统一蒙古而互相杀伐的“两个蒙古”,却使得蒙古地区再进一步分裂为互不统一的三部:西蒙古瓦剌一面独大,而鞑靼蒙古本部则又分裂为南北(漠南与漠北)两部分。漠南蒙古的不断南下蚕食,使得兀良哈三卫不复存在。蒙古势力的南部,于是成为与山西相接壤的俺答汗后裔——土默特部。在这一历史阶段,四分五裂的蒙古政权名义上的政治中心是蒙古大汗所在的察哈尔部,而阴山南麓的土默特草原,在“俺答封贡”之后则成为联系中原与北国的门户。[ ②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的《蒙古民族通史》(四卷五册)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了完全不同于以往历史叙述的独特见解,值得指出的是,这是一部力图站在蒙古族立场上进行叙述的历史,它因而才能够提供不同于汉族视野的明朝、清朝形象,对诸如“土木之变”这种历史事件,也有别开生面的叙述。这部历史著作的出版,证明了即使在中国内部,也存在着关于“中国叙述”的复杂声音,是一部极富参考价值的通史。]
在这一时期,原本明朝用来打击蒙古的“看边”——女真族,却在努尔哈赤的领导下不断壮大。1626年,迅速崛起的女真势力,在皇太极的率领下,率先征服了漠南蒙古,反过来从北面完成了对于明朝的全面包围。女真族随后更通过与朝鲜的贸易,大量进口了日本白银。在军事、财力不断壮大的同时,皇太极还进一步通过大力提倡满蒙联姻,将满蒙贵族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巩固了漠南蒙古对于后金的臣属地位,从而为清朝最终统一中国,奠定了北方坚实的基础。
而此时的瓦剌即“西蒙古”,却在固始汗的率领下,向东南方向继续扩张,逐步征服了青海、西藏地区,并在文化上与西藏喇嘛黄教结合在一起,更设立了在蒙古武力保护下,由著名的达赖、班禅坐床统治西藏的制度,从而使得西蒙古的势力扩展到整个青藏高原。直至清朝建国之后,瓦剌部日益走向强大,始终坚持与中央对抗,特别是,西蒙古的噶尔丹部不但控制西藏事务,而且在1638年的俄国和清的雅克萨战争中,更力图利用俄国势力制约大清。1686年,俄国方面更提出了建立“俄国-瓦剌联盟”的设想,中国北方局面空前严峻。
也正是由于俄国与西蒙古加快了建立军事联盟的步伐,才迫使康熙皇帝不得不着手解决西蒙古噶尔丹的问题。经过长期准备、连年争战,清利用“蒙古保护人”与西藏喇嘛之间的矛盾,一举废除了蒙古汗王控制西藏的制度,设置了中央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共治西藏的体制,保证了西藏站在中央一边。康熙36年(1697年),清王朝终于初步平定了噶尔丹势力。在这个意义上,雄才大略的康熙皇帝,为清王朝最终统治新疆、西藏和整个蒙古地区,为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亚-蒙古问题是近千年以来北方问题的核心。应该说,蒙古问题直到清朝中叶才得以整体解决,这成为清王朝为中华民族的统一所交出的一份最光荣的答卷。但是,随着清王朝的近代瓦解,蒙古问题却再次凸现出来了。最终,随着国民党政府在1945年8月13日与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协定》,外蒙古实行独立,从此被从中国版图中分割出去。
那么,终明一代对蒙古的主要政策如何,蒙古对明中央政权的态度又怎样呢?总起来看,自明代以来,蒙古势力对中央政府的不断袭扰,其目的显然已不是要恢复元朝帝国,而是基于蒙古地区对于中原地区物产的依赖。所以,自明成祖朱棣以来,出于政治上的需要,明就开始了经济上怀柔蒙古的长期政策。这主要是以商品换取蒙古臣服的“封贡”。1402年,刚刚称帝的朱棣即遣使至鞑靼、兀良哈等部宣告:“朕今统承天位,——特谕尔等,其各据边境,永安生业,商贾贸易,一从所便;欲来朝者,与使臣偕至。”明朝前期,北元与明的经济贸易交往主要是朝贡与马市这两种形式,陆地朝贡与海洋朝贡形式相同,共分以下三个主要内容:进贡——于指定的“会同馆”开市交易,使团进京途中进行贸易,马市——主要是通过民间边境贸易。
1570年代是世界史的重要转折关头。世界海洋形势也发生了剧变。美洲白银的发现和大量引进,随后是日本白银的发现和引进,极大地缓和了中国历代面临的货币缺乏与市场扩张之间的矛盾,从此更为深入地将中国经济纳入到美洲殖民者所掌握的白银资本体系中:随着隆庆元年“海禁”止,由福建经马尼拉到墨西哥的太平洋三角贸易体系形成,明的大陆政策也开始发生重要调整。由于手中掌握了大量白银,这使得明朝对蒙古北元的“道德感召”和感化,方才有了切实的诱惑力,至此,明与北元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开始实行用明之财力换取北元臣服的政策。而停战协定的签署,更标志着经济贸易的原则代替了武力的原则,“中亚征服史”的时代终于让位于“世界经济”时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蒙古封贡开始了。
隆庆五年(1571年),出身于豪商世家的兵部尚书王崇古在《确议封贡世宜疏》称:“北虏散处漠北,人不耕织,地无他产,虏中锅釜针线之日用,需藉中国铸造,绸缎绢布之色衣,惟恃劫掠。今既誓绝侵犯,故虏使于乞封贡之初,即求听伊买卖充用,庶可免于盗窃。”而面对道学家们反对马市的议论,张居正则指出:无论从战略上还是财政上说,马市和封贡都是对明有利的,因为这代表着蒙古的战争体制被明的市场机制所瓦解。
仆尝恐虏不慕官爵之荣,不贪中国之利,但以戎马与吾相角于疆场,真无可奈何也。今诚有慕于我,我因机而制之,不过出吾什一之富,则数万之众可折菙而使之。顾今时人皆不足以语此,反以为狂而悖矣。[ ① 《张太岳集》23,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而张居正之所以能有这样的底气,敢于口出“不过出吾什一之富,则数万之众可折菙而使之”的豪言壮语,其实就是由于他的手里掌握着前人从来不能想象的巨额白银。给蒙古人以白银,让他们“买卖充用”,而银子的供应则由明王朝掌握,这一政策对蒙古制度的瓦解比枪炮更为彻底。随着北元政权在货币上依赖于明朝,明与蒙古在北方大陆上的长期争战终于告一段落,边疆对峙为贸易互市所取代。
俺答封贡后,宣府-大同一线之大同得胜堡、新平堡,宣府之张家口堡、归化之杀虎口堡同时开市,边关重镇从此成为贸易重镇。通过以大规模出口商品换取美洲白银,再以朝贡方式赠予蒙古白银,使其“买卖充用”,以放弃武力掠夺,大明帝国从此支配起一个横跨陆地与海洋的巨大贸易网络,中国在漫长的16世纪主导世界经济的辉煌由此奠基。
而山西的晋商,遂因北方边境贸易起家。由于明代在长城边关设立的九个边镇中,其中两个最大的——大同和山西都在今天的山西,还有一个边镇延绥(今榆林)在山西和陕西的交会处,而另一个边镇宣府(今宣化)则在今河北、山西和内蒙交界处,这四镇占了边关兵力的45%。由于在代北这样缺水的地方屯田解决军粮,无异于天方夜谭,所以明朝就不得不利用商人往边关运粮,而商人把粮食运到边关,不是直接拿到钱,而是拿到赚钱的办法——盐引。盐引就是盐的专卖权,自汉武帝实行盐铁国家专营后,盐是历代国家专控物品,贩卖获利极高,而把盐引给粮商,这就意味着国家以盐税作抵押,来换取民间的战争投资。明代负责盐专卖的机构称“都转运盐使司”,由于上述政策,它却并不从事食盐运销,而将此交付商人进行。这就是影响中国历史甚巨的“开中法”。
开中法源于宋,而大行于明,它的主要功用有两个:第一个是打击商人窖藏货币,让商人们把钱拿出来为国家所用,特别是为当时国家的战争开支所用。我们前面已经说过,随着经济的发展、贸易的扩大,中国作为一个银和贵金属产量非常低的国家,货币短缺与经济贸易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成为核心的矛盾。而在货币短缺的情况下,商人巨贾们窖藏货币必定盛行,尤其是在对外贸易发达时,铜银又必然出口,这构成了历代海禁的主要动因。宋代首倡开中之法,主要目的就是调动商人的赢利积极性,使得他们事先把钱拿出来为流通和贸易所用,从而刺激经济和交换,以解除商人窖藏货币的弊端。[ ① 将运粮贩盐之权交由民间商人,国家从中退出,这反而会削弱国家组织能力。黄仁宇指出:“国家并不居中统筹,当中不设中继所,没有仓库、银行及接运站,也缺乏医药卫生等各项设备,边区一个军事单位的粮食来源可能来自十来个或二十个不同的县份。……政府的中层缺乏后勤的能力与责任,是明清体制最显著特征。”] 宋初令商人运粟输边,商人得到的好处是取得贩盐权,而其主要目的是扩大货币流通。天圣八年(1030年),宋御史中丞王随曾说明“开中法”之五利,其核心其实就在第四条:打击富家“藏褓”货币。
钱币国之货泉,欲使流通,富家多藏褓不出,民用益蹙,今岁得商人出缗钱六十余万助经费,四利也。[ ② 《宋史》181。]
明帝国延续了这种做法,将“开中法”用于战争物资运输,这表面看起来,似乎与欧洲国家以国家税收为抵押,来换取私人银行家对于战争的借款和投资有一定相似性,都是借助于商人,以鼓励货币的流动性来壮大经济的方法,而这里的区别却在于:近世西欧为国家与商人资本的结合,而中国之“开中”则是国家于社会组织乃至军事组织活动中进一步退出,一切组织活动均交由商人。
开中法要处理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国家和市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实质,又是围绕着主要赢利商品而展开的博弈。这里所说的主要的赢利商品,在当时就是指盐和茶。盐和茶是老百姓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故关系国计民生很大。而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人口的日益繁稠,国家把盐、茶贸易垄断在自己手里,日益变得不可能。因此宋代以来,就有放开盐茶禁榷,允许指定的官商进行经营的议论。这其实也一直成为宋、明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对此,反对者认为,将茶盐贩运交由商人垄断,或由国家出卖盐引,势必造成官商勾结,茶盐腾贵,消费者受害;更有人主张如此则会使得国家税收大权旁落,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和生产者两面贫穷,而不事生产的商人却垄断市场、独自获利暴富,从而造成一面毁灭经济,一面国家行政效率低下的局面。[ ① 黄仁宇即从另一角度批评开中法说:由于国家实际上不能控制盐业,结果使得国家丧失了主要税收来源,从而导致国家行政效率低下落后,参见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1年,第282页。] 而主张者如王安石、张居正等,他们则认为:只有通过开中法,将盐茶贸易从国家垄断中转移到商人,才能确保有效税收,开中法的真正目标,其实是通过增加税收壮大国家能力,而不是将茶盐贸易交给巨商。
中国历史上产盐的地方,一是沿海的海盐(江苏历史上成为巨商云集之所,就与海盐贸易关系最大,故有“煮钱十万贯,骑鹤下扬州”之说),一是四川的井盐(以自贡为最),再就是宁夏和山西解州的池盐(直到现代陕甘宁边区时代,晒盐依然是边区经济的主要来源),而晋商就是靠贩卖池盐获利而起家的。当然,除了盐之外,还有其他商品,比如长治的丝绸,因为当时长治称潞安府,明代国家鼓励晋南地区大规模植桑种麻,潞绸则是北方丝绸纺织业的代表。[ ② 胡兆亮等:《中国文化地理概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1页。]
清代以来,特别是康熙中叶以降,清军万里西征,行军瓦剌蒙古,皇商和其他商贩随军贸易,“所带货物,以茶布为主”,目的就是以商利充军需。雍正八年的布兰泰奏章中,更有商贩们“借名运粮”,实际上是“货多粮少”的奏报。但朝廷依然坚持对进入蒙古地区的商人采取鼓励和保护政策,包括发给写有满蒙汉文的“龙票”,甚至给部分商人封官加爵。乾隆初年,随着经营资本的不断扩大,旅蒙军需商人开始在张家口、归化和多伦等地区定居下来,其中最初设于今外蒙古乌里雅苏台的山西商号“大魁盛”,在光绪年间已经积累资本白银2000万两以上。它不但为清军包办军需,而且还为蒙古政权提供财政借款,最终包揽了蒙古地区的税收,以此方式控制蒙古地区。
清代西征蒙古,主要原因是由于西蒙古与俄罗斯的军事勾结,以及俄罗斯与东蒙古之间的冲突。17世纪中叶,俄国殖民势力进入外贝加尔地区,开始与喀尔喀蒙古的车臣汗、土谢特部的布里亚特部发生冲突(目前这些地区均已属于俄罗斯的蒙古自治共和国),而在噶尔丹与俄国的军事同盟的鼓励下,自1660年代起,俄国把侵略的重点,由西部蒙古转移向东,放在了贝加尔湖以东的布里亚特蒙古地区和黑龙江的广大地区,俄国在蒙古草原东部的侵略行动,明显地是利用了东西蒙古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充当了噶尔丹讨伐东部蒙古的先锋队。也正是为了孤立和打击噶尔丹,清中央政府介入俄国与布里亚特蒙古之间的战争,以开通清俄贸易的方式,阻止了俄国对于东部蒙古的入侵,使得东部蒙古地区得以稳定,并最终为彻底解决噶尔丹分裂势力创造了条件。
所谓“大陆条约体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创设的。1689年,清俄签订《尼布楚条约》,这其实是世界上第一部跨国、跨境贸易法,而不仅仅是一部军事停战协定。1727年(雍正五年),清俄再签订《恰克图条约》,此条约一方面划定了两国在西伯利亚地区的边境线,另一方面则根据《尼布楚条约》所奠定的跨国贸易法,规定原属土谢特部的恰克图地方,为清俄双方政府认定的互市地点,该城(恰克图)为中俄两国所共有的自由贸易区。从此,清俄两国商人蜂拥而至,随着北方陆上共同市场不断扩大,特别是当1830年英法大战封锁了欧洲海路之后,欧洲对中国的贸易主要是经过蒙古和俄罗斯这个通道转运的,以恰克图为核心的北方中路贸易,是17-18世纪世界上最主要的大陆贸易商道。
《尼布楚条约》在国际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开创作用,这种作用又主要表现在如下两点:
第一,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 ① 威斯特伐利亚(Westphalia),是德国西北部地区,宗教信仰复杂,区域矛盾严重,堪称近代欧洲缩影。1648年,罗马帝国皇帝、德国各诸侯和作为调停人的法国、瑞典及教皇代表,在此签定和约,以结束西班牙帝国与荷兰间的八十年战争和德国内部的三十年战争,史称Peace of Westphalia.] 一直被西方视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因为它既标志着罗马帝国皇权与教权的实际解体,又标志着欧洲进入到300个诸侯国彼此混战的“民族国家”时代,标志着“法律条约”代替了皇权和教权的普遍性和权威性,这突出地表现为被法学界称为“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二元论”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二元框架,但是,这种二元框架,并没有涉及跨国法、民间法和地方法的内容,而只是通过“国内法-国际法”这种狭窄的二元关系,将民间法、地方法和跨国法完全排除在外,从而将复杂的国际关系大幅度简化了。
而与上述以民族国家主权的排他性为基础的权利观念不同,《尼布楚条约》的主旨不是权利的排他性,而是“权利的重合性”,其目标是调解。作为亚洲霸主的清王朝并非衰弱的神圣罗马帝国(伏尔泰曾称其“既不神圣、也不罗马、更不是帝国”),调停的目的更不是让当时的蒙古分裂。众所周知,造成德国分裂,恰恰则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调停人法国和瑞典的目的。《尼布楚条约》不仅具备跨国贸易、跨国追究逃犯等内容,而且更注意到蒙古地方法,并引进了大量蒙古地方法的内容作为司法依据,这在当时和今天无疑都是非常先进的。实际上,只是在二战结束后,欧洲司法体系中才补充了针对跨国贸易、跨国犯罪的内容,并且增加了尊重地方法的条款,这实际上都是对《尼布楚条约》的继承,同时也是对《威斯特伐利亚条约》那种把国际关系简单化的法律体系的扬弃。[ ① 1640年以前,漠北和漠西蒙古各自执行自订的地方法规,1741年之后由清王朝颁布的《蒙古律例》系“爰按蒙古土俗酌定法律”即参照蒙古地方法而制定。乌云毕力格、成崇德、张永江:《蒙古民族通史》,第四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第274—282页。]
第二,《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由于没有英国、俄国两个欧洲大国的参与,并不能说是一个划定欧洲秩序的条约,更不真正具备处理“世界事务”的意义,而《尼布楚条约》不仅仅涉及中俄双方,而且有法国传教士张诚等参与其事,作为缔约一方的清中央政府,实际上是作为蒙古地方的中央代理人、作为蒙俄之间的协调人参与其事,正是考虑到蒙古作为一方的利益所在,《尼布楚条约》才采用了多种语言文本。它成功地避免了蒙古的分裂,维护了蒙古的统一。[ ② 英国法学家威廉·推宁在《Globalization and Legal Theory》一书中较系统地批评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的缺陷,指出这个体系所奠定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二元结构,将洲际法、地区法、非国家的习惯法从法律体系中排除出去,使得法律由对民众的诉求的回应,变成了以国家官僚为主体的强制,香港中文大学於兴中教授对此问题也有系统研究,参见於兴中:《威斯特伐利亚二重奏、黑箱操作及法学的北强南弱》,《法学家茶座》第21辑(2008年)。]
正是1570年的“俺答封贡”,特别是1689年的《尼布楚条约》和1727年的《恰克图条约》,为欧亚大陆贸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它以和平的方式推动了跨国市场的扩大。明代后期以来分裂为二的南北蒙古地区,最终被《尼布楚条约》保证的跨境贸易统一起来:漠南蒙古著名的贸易城市为归化城、多伦、热河,而漠北则有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客商不断地以他们雄厚的商业资本,投资于北方商道上的“基础设施建设”,这种对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使得商人足迹所至,创造了一个以贸易和商业联系起来的巨大市场,也开拓、创造了一系列新大陆上的北方城市。这种被市场和贸易创造出来的城市还有:张家口、包头、西宁、巴里坤、卜奎(今齐齐哈尔),其中,张家口是明代隆庆年间崛起的市场交易中心,而包头亦如此,乔姓的晋商首先在这个商路上设立了商号,这之后才形成了商埠。蒙古国的首都乌兰巴托,当时叫库伦,清康熙时代,12家最富的晋商是这座城市的主体,号称十二首甲。而在国际关系和对外贸易史上最著名的,当然就是北方中路贸易国际中继站——恰克图。该城今位于蒙古共和国和俄罗斯的边境线上,往北是俄罗斯边疆布里亚特共和国首府乌兰乌德,往南则是蒙古共和国首都乌兰巴托。而恰克图在清代是蒙古土谢特部的重镇,随后成为亚欧之间最重要的货物集散地。
在这个意义上,今天已经被人们遗忘的琉球贸易和北方恰克图贸易,实则开创了一个“世界经济”的伟大时代。明、清两朝均以和平的方式,推进了贸易和市场的跨国化,从而与近代西方的金融和军事扩张的方式推动的“全球化”划开了距离。
正如贡德·弗兰克所指出的:1500年之后由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海外军事冒险所缔造的海洋贸易体系,不过是长期借助于上述横跨大陆-海洋的亚洲贸易体系的力量才得以发展起来的,西欧先是通过美洲白银融入这个庞大的世界贸易体系,随后,西方世界以帝国主义战争和资本主义金融垄断的方式,将大陆与海洋对立起来,切断了融大陆与海洋为一体的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使得资本控制生产,海洋宰制大陆,西方宰制东方的不平等世界得以产生,——而这才是施密特所说的西欧主导的“海洋时代”的实质。
节选自《500年来谁著史--1500年以来的中国与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