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打印

陈独秀在庭审中:我是叛国民党,不是叛国!

作者:   来源:法博天下  

陈独秀在庭审中:我是叛国民党,不是叛国!

曾在旧书网上购得一本河南人民出版社在1982年6月出版的《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404.jpg

本书收入了1913年至1937年陈独秀五次被捕期间,各种报刊杂志对陈独秀被捕之报导、评论、营救函电,当局的审讯、判决,以及陈独秀本人的答辩和知情人的回忆等资料。

1932年陈独秀因“危害民国”第五次被捕之前,曾四次被警探请去“喝茶”,也算有惊无险。四次被捕中,有两次是在上海,分别被罚款一百元、四百元后释放。但在四次被捕中,影响最大的是1919年被北洋政府拘捕,当时受到了全国舆论关注,关押90多天后获释出狱。

可是到了1932年10月15日的第五次逮捕则没前四次幸运了,因为陈独秀的反政府行为触碰到了当局的底线。1931年5月1日,中国托派组织联合在上海开会,陈独秀被推举为“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总书记,全面领导五人“常委会”。1932年1月,他发表《告全党同志书》,呼吁所有的共产主义者联合起来,集中力量于城市职工运动,推动工人群众参加反日反国民党的斗争。

对于陈独秀,国民党早想把他解决掉。1932年10月15日,上海租界总巡捕房密探先到东有恒路春阳里210号房屋拘捕谢德培、罗世凡、彭述之、濮一凡、宋逢春等5人,搜出各种文件106份、俄文共产主义书籍34种,然后直扑陈独秀所居住的地方。

陈独秀被租界总巡捕房抓走后,10月17日,租界总巡捕房将陈独秀以及搜获的各种书籍、文件送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经推事赵钲镗简单讯问案情,捕房律师厉志山陈述破案经过,认为属于“危害民国”的案件,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意见,于10月19日将陈独秀等人解送南京卫戍司令部。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446.jpg

当时国民党内部对于如何处置陈独秀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从重处置陈独秀的声音占居主流,而29日蒋介石的电报也佐证了这一点,不过综合了两派的意见。电报中,蒋介石表示陈独秀等人确实犯了“危害民国”之罪,交予普通法院依法审判,“以重司法尊严”。

10月30日,国民党政府决定把陈独秀等案件交江苏高等法院审理,审判地点定在南京。11月1日,军法司奉命派官员将陈独秀、彭述之等先行押解江宁地方法院。

案件移送江宁地方法院后,当局没有给陈独秀等人强行指定辩护人,而是由他们自聘律师,陈独秀的律师是章士钊。

1933年4月14日上午,江苏省高等法院在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一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十人的案件。出庭审判长胡善称、推事张秉慈、林哲民、检察官朱隽、书记官沈有仁,旁听者约一百余人。

庭审中,审判长胡善称问陈独秀:“你是否要推翻国民政府?”

陈独秀的回答很干脆:“世界革命,在中国需要解放民众,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关于夺取政权,乃当然之目的。”

胡善称继续问道:“那你为什么要推翻国民政府呢

陈独秀坦然答道:“这是事实,我不否认。”然后他列出了三点理由:

第一,国民党政府“对日本国侵占东三省,采取不抵抗主义,甚至驯羊般跪倒日本国之前媚颜投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宁赠友邦,不与家奴’,竟成国民党之金科玉律。儿皇帝将重现于今日”。这样的国家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第二,“国民党吸尽人民脂膏以积极养兵,挟全国军队以搜刮人民,坚决屠杀异己。大小无冠之王到处擅作威福,法律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议亲议贵之列。其对共产党人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技,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灭真正共产党人,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周幽王有监谤之诬,汉国武帝有腹诽之罚,彼时固无所谓民主共和也。千年以后之中国,竟重兴此制,不啻证明日本国人斥中国非现代国家之非诬。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曾发出狂言‘朕即国家’,而今执此信条者实大有人在。国民党以刺刀削去人民的伟大权利,以监狱堵塞人民喉舌。”这样的国家政权难道不应当坚决颠覆和推翻?

第三,“连年混战,杀人盈野,饿殍载道,赤地千里。老弱转于沟壑,少壮铤而走险,死于水旱天灾者千万,死于暴政人祸者万千。工农劳苦大众不如牛马,爱国有志之士尽入囹圄。”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国家将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见中国人民辗转呼号于帝国主义与国民党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接着,审判长胡善称继续问陈独秀:“既然你承认你要推翻国民党,为何不承认自己犯了危害民国罪呢?”

陈独秀当庭抗辩:“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祗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

他的书面辩诉状说得很清楚,国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权的总和,所谓亡国是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和主权,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能说是“亡国”,所以“危害民国”不成立。民国之所以叫民国,就是民主共和国,以别于专制君主国。

他进一步反驳,如果说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个人,就是有罪,那么两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那时当然没有言论自由。20世纪的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该有这样的怪现象。如果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就是“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就是“危害民国”,欧洲中世纪专横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科学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岂不是重见于今日的民国,那不是正好证明日本人所谓的“中国非近代国家”之说不是污蔑吗?

在接下来的第二次庭审中,陈独秀再度强调了自己的立场:“我要推翻的是国民党政府,不是民国,我不承认自己犯了危害民国罪!”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532.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624.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712.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800.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833.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913.jpg

在接下来的第二次庭审中,陈独秀再度强调了自己的立场:“我要推翻的是国民党政府,不是民国,我不承认自己犯了危害民国罪!”

4月20日第三次开庭,这次是最后法庭审讯,允许律师辩护及陈独秀等人自辩,因此旁听的人特别多,总计达二百多人。法院旁听席拥挤不堪,法庭外也挤满了人,其中以学生最多。审判长胡善称等人上堂后,律师章士钊、彭望邺、吴之屏入律师席。

开庭后,检察官朱隽对起诉书作补充说明:陈独秀、彭述之等人只是被共产党内的另一派开除,并非完全脱离共产党,从法律角度说,他们都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和打倒国民政府,是一样的目的,都是共产党员。检察官要求法庭按危害民国的罪行对陈独秀等人判刑。

章士钊从三个方面反驳公诉书中有关陈独秀反三民主义的控诉

第一,孙中山先生就曾经说过“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以陈独秀宣传共产主义为由就认为他反对三民主义,这样置国父的训诫于何地呢?

第二,陈独秀从早年开始一直与国民党多有合作,1918年曾任广东教育厅长,而且在第一次国共合作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第三,陈独秀是中国共产党托派的领导者,他的存在对国民党对付共产党主流斯大林派无疑是有利的,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双方之间甚至可以相互合作……

章士钊此言可谓是为陈独秀说尽了好话,孰料陈独秀当庭申明,说章律师之辩护,并未征求本人同意,且也无须征求本人同意,至于本人政治主张,不能以章律师之辩护为根据,应以本人之文件为根据,我与斯大林派是政见不同,与国民党势不两立。然后陈独秀依旧按照自己的想法继续抗辩。

微信截图_20210705035957.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40036.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40110.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40152.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40229.jpg

微信截图_20210705040300.jpg

经过三次庭审后,1933年4月26日,江苏省高等法院以陈独秀、彭述之“以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欲将建设中华民国之国民党国民政府推翻”之罪行,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公权15年。

同案的其他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陈独秀等人当庭表示判决不公,陈独秀大声地咆哮“我是叛国民党,不是叛国!我要上诉!”。

陈独秀随即自拟上诉状,与章士钊等律师斟酌字句后,递交最高法院。

一年后,最高法院刑庭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8年。

陈独秀进入监狱服刑后,生活上得到了一些优待,每餐两菜一汤,一个人住一间监房,其他罪犯则住普通监房。他房中有两个大书架,摆满了书箱。可读经、史、子、集等书籍,亦可作诗,他在监狱中研究文字学,写的文章发表在《东方杂志》上。

妻子潘兰珍来探监,他们还能在监房里行男女之事。典狱长发现后就找人去劝陈独秀,说陈独秀是在这里坐牢,而不是住旅馆,要注意一点影响。此人去劝陈独秀,但陈独秀神色自若,毫无赧颜。

1937年8月21日,国民党政府司法院发表呈文和训令,称陈独秀“入监以来,已逾三年,爱国情殷,深有感触自悔悟……将该犯陈独秀原处徒刑,改为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宽大”。

微信截图_20210705040338.jpg

1937年8月25日,陈独秀获释,结束了长达五年监禁生活。

但陈独秀对国民党政府司法院提前释放并不领情。他出来后,立即给《申报》写信声明:“我本无罪,悔悟失其对象;罗织冤狱,悔罪应属他人。”并说“以诬蔑手段,摧毁他人人格,与自身不顾人格,在客观上均足以培养汉奸”。

陈独秀第五次被捕时,国民党政府大力倡行司法党化已有九年了。

长期执掌国民党司法的居正说:“在‘以党治国’一个大原则统治着的国家,‘司法党化’应该视作‘家常便饭’。”

微信截图_20210705040418.jpg

江苏高等法院审理陈独秀等人的“危害民国罪”案,使用的正是司法党化审判方式。

但在司法党化的体制之下,国民党司法机关竟然没有给陈独秀等人强行指定辩护律师,没有逼迫他们当庭“认罪服法”,“永不上诉”、“绝不上诉”,且还允许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媒体也可以大肆报道而不受限制。

掩卷沉想,让我想到了很多。

设想一下,这样的重大敏感政治案件,如是发生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台湾白色恐怖时期会是什么结果?



//www.pegstown.com/wzzx/llyd/ls/2021-07-05/70055.html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