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三个基本问题
刘晨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论述,最经典的莫过于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这篇文章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不仅是对中国共产党二十八年奋斗经验的高度总结,也是对即将创建的“新中国”国体的理论阐述。本文想要探讨的正是源于《论人民民主专政》的三个基本问题。
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
毛泽东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问题,是从国家的消亡问题——亦即“人类进步的远景的问题”——开始说起。
他强调:
【“我们和资产阶级政党相反。他们怕说阶级的消灭,国家权力的消灭和党的消灭。我们则公开声明,恰是为促使这些东西的消灭而创设条件,而努力奋斗。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这样的条件。不承认这一条真理,就不是共产主义者。”】
显然,要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深刻内涵,必须把它放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整个框架中进行,尤其要站在共产主义者的高度,运用唯物辩证法予以考察。
严格来讲,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中,无产阶级民主(即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国家制度,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根据马克思和列宁的划分,从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夺取政权开始,一直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出现,会经历两个时期,其中一个是无产阶级革命专政时期,一个是社会主义时期(即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与此相应,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所争取到的民主,也要经历两个形态,其中一个是无产阶级民主,一个是社会主义民主。简单来讲,无产阶级民主就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则是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制度。
从理论上来讲,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民主)只存在于过渡时期,到了社会主义社会阶段,阶级应该是已被消灭了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无产阶级专政了。实际上,马克思所使用的“无产阶级专政”,其中“专政”一词,从语言与制度渊源上看,都来自古罗马的“狄克推多”制度。独裁官通常由执政官咨询元老院意见之后任命,其治权固然不受保民官的否决,但任期只有六个月,就其创设意图来看,独裁官制度本是为了应对一时之需。“无产阶级专政”保留了独裁官制度所具有的这种时间上的有限性,一旦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社会主义建立起来,也就当是其退出历史舞台之日。
不过,即便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到了社会主义时期也仍然是需要国家的,因为它“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是镇压职能正在消亡的非政治国家,但国家存在的事实本身,决定了这个时期作为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民主也会继续存在,直到国家最终消亡为止。
而从实践上来看,其实从来还没有过与“无产阶级民主”严格区别开来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是因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往往是在落后国家建立的,往往与理论中的社会主义有一定差距。倘若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衡量,那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实际上大概仍处于“过渡时期”。这也就意味着,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民主,严格来讲还不能叫社会主义民主,而是趋向社会主义民主的无产阶级民主。由于现实社会主义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这个向成熟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的漫长性,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我国在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了社会主义时期,然而我国社会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所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也还是初级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在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过渡时期实行的民主形态是一脉相承的,且名称上也保持了统一性,沿用了毛泽东所概括的“人民民主专政”。换言之,中国革命在政权建设上的一大特色,就是从旨在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起,即已实现了从“无产阶级专政”向“人民民主专政”的转变。可见,现实社会主义运动不会完全地严格地遵循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般规范。由此也可更深理解,为什么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列宁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必然是阶级斗争空前残酷、阶级斗争形式空前尖锐的时期,因而这个时期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
这里所讲的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辩证统一,也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形态的一体两面。同样,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显然,人民民主专政体现的正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辩证统一。就表述而言,当我们说到“无产阶级民主”,自然也就包括了“无产阶级专政”,并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反之亦然;当我们说到“人民民主”,其实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简称。
列宁所讲的“新型民主”,无疑针对的是旧式民主,也就是资本主义民主或资产阶级民主。人民民主作为“新型民主”,也就是无产阶级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人民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在实行对少数人镇压的同时,把民主扩大到绝大多数人的身上,这正符合古希腊语中“民主”一词的本义,即“人民的统治”。第二,人民民主的扩大,并非仅仅实现更完全的民主,而是民主的一种质变,或者说一种新生,因为“这样高度的民主制度,是同越出资产阶级社会的框子、开始对社会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相联系的”。第三,人民民主的标志,并不仅仅在于广大人民具有民主权利本身,更主要在于他们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的同时,也成为国家政治生活舞台上的主人,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权利。第四,人民民主是同消除阶级和促使国家消亡的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具有伟大的意义。
为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为什么中国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为什么人民民主专政统贯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以及社会主义确立之后漫长的建设与改革时期?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所创建的国家政权性质的表述为什么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人民民主专政”?
首先,由于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都不能担负起领导近现代中国完成“旧邦新造”的现代政治转型,这一重任历史地落在了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政党肩上。近代以来,在落后挨打的内外形势下,旨在救国救民于水火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而奋斗的仁人志士前仆后继,不绝如缕。这些先进的中国人中,既包括了开明的封建地主阶级,也包括了进取的资产阶级。较早“开眼看世界”的少数士大夫群体,在对西方之富强有所认识后主张积极学习西方先进事物的洋务派,均属于前者。就连晚清政府也不断派遣留学生出国深造,后来更是废除科举制,兴办新式学校,还实行了“预备立宪”。但这些都不足以挽狂澜于既倒,维新派的出现标志着传统的封建阶级中已经分化出一批较早的“走资派”,他们希望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建立起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国家。然而保守的封建权贵势力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改良的路子走不通,终于迎来了试图推翻满清、再造中华的革命派的登场。历史的吊诡在于,西方并不因为中国先进分子积极努力学习西方就放弃了对中国的侵略。正如毛泽东所说,“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是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直到“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革命的面貌才真正焕然一新。
关键在于,“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在十月革命以后学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立了中国共产党”。有了先进理论武装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政党的领导,中国历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毛泽东高度评价孙中山晚年提出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政策,也对他在临终遗嘱中对革命经验的总结深表赞同,不过在领导权的问题上,他鲜明地指出了双方差异之所在。毛泽东认为,除了谁领导谁这一个问题以外,当作一般的政治纲领来说,孙中山提出的“民权主义”是和中国共产党主张的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的。“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所私有的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的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了。”换言之,人民民主主义之所以堪称“新”民主主义,正是因为有了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政党的领导。此中蕴含的深刻历史辩证法在于,一个饱受帝国主义侵略的落后东方大国的民主革命若要取得成功,反而更加需要一个较之其所处社会发展阶段远为先进的阶级和政党的领导。
【“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
其次,由于中国无产阶级力量弱小,且全面危机下的民族矛盾上升为首要矛盾,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合力,成为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关键。
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无产阶级应该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力军,但在工业基础薄弱的旧中国,工人阶级的人数与力量都非常有限,依靠工人阶级在城市搞武装暴动以取得革命胜利的道路根本走不通。因此中国革命转向了农村,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工人加上农民就成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力量,工农联盟也就成为革命得以胜利的稳固阶级基础。当然,此后仍然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如何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阶级斗争的原则,使革命的参与者和支持者越来越多,而不是把阶级斗争原则给抽象化教条化,反而使革命的敌人和反对者越来越多。此中意义甚大,关系到敌我双方力量的消长和强弱的转化。实际上,还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在革命斗争中保持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结合,这特别反映在他主张对富农和小地主采取更为温和的态度。待经过长征转战陕北后,面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导致的民族矛盾的不断升级,统一战线的思想也更加成熟了,在阶级斗争和民族较量、民主革命和民族革命之间实现了很好的平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经典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被更符合中国实际、更有助于实现革命成功、因此也是更好的表述“人民民主专政”所取代。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从毛泽东当年的论述不难理解,“人民”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政治概念,而且是一个流动的政治概念,其内涵将随着形势和任务,尤其“敌人”概念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概念也具有极大的适应性,即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也可以继续保持有效性。当然,在内外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其具体内涵也必将发生变化。比如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这里所阐述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人民民主专政所依托的阶级基础和统一战线。
总之,就像毛泽东说的那样,
【“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我们之所以选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就是因为只有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并且只有同时实行最大范围的民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成最为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推动我们的事业不断前进。
如何推动人民民主专政的发展?
在我国建成一个比较发达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不断朝着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前进,即“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我们应该像毛泽东所说的那样,“努力工作,创设条件,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灭,使人类进到大同境域。”这是推动人民民主专政不断发展的终极目标。然而,在可以看到的将来,阶级、政党和国家不会那么快就从人类生活中消失。中国共产党十九大为我国发展所做的战略规划是,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既不能失去根本理想,也不能不顾眼前现实,应该在远大目标与当前目标、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双重引领下,使人民民主专政每向前推进一步,都是更接近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实现,也都是更接近于真正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首先,要充分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强国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不应该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强国对立起来,而应看到,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没有全体人民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人翁精神的发挥,社会主义强国也不可能建成;而没有社会主义强国的最终建成,并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条件,社会主义民主也不可能走向成熟与完善。换言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越是充分,社会主义强国的基础越是稳固;社会主义强国的建设越是成功,社会主义民主的推进越有条件。
其次,要充分认识和把握人民民主与人民专政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虽然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主要矛盾,但在阶级和阶级分化长期存在的情况下,阶级矛盾乃至阶级斗争仍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加上资本主义体系仍在全球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主义国家各方面的安全也面临一定的风险与挑战,因此,绝不能弱化淡化人民专政的这一面,而是要始终清醒认识到,人民民主与人民专政是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的。
再者,我国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政治发展道路,那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三位一体,推进人民民主的发展也必须在这一框架内进行。一方面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辩证关系,另一方面要处理好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辩证统一,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中国古典传统的“民本”思想是建立在治者与被治者的不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孙中山提出的“训政”思想则假定了“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之间的区分,由“先知先觉”的领袖带领“后知后觉”的政党来训导“不知不觉”的人民,直到后者达到能够自治的程度,再“还政于民”,而负责训导责任的政党,也由此变成一个普通的竞争性政党。但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实践中,党与人民并不是这样的关系。党内在于人民,并领导与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在认识历史真理方面也并非先天居于优越地位,而是需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思广益以把握历史发展的真理,并通过实践来检验自身理论的正确性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性。当然,正如毛泽东所强调的那样,“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这里说的是党也要担负起教化广大人民、造就社会主义新人的使命,但这种使命在根本上不同于“训政”,因为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党和人民是互为师生的关系,党之所以能够做群众的先生,是因为党首先愿意做群众的学生。
坚持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键是要不断推动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无产阶级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历史上,因为缺乏法治而导致的重大政治问题乃至政治悲剧着实不少。历史经验已反复证明,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民主,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无论是党的权力还是人民的权力,都应该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如果党的领导权对待法律置若罔闻,乃至弃若敝履,那就有可能导向专断;如果人民的伟力成为汹涌泛滥的洪水,冲垮了法律的堤岸,那就必定导向混乱。当然,由于社会主义事业处于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制定出一整套固定不变的法治体系,而是在此过程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因此一定要破除形而上学的法治观以及形形色色的“制度万灵论”,在树立法治权威的同时也不迷信法治,始终通过法治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尤其是通过法治的方式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使人民民主不断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实现党领导下的民主与法治的良性互动。
最后,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要着力发挥既有的政治制度体系本来具有的良性功能与突出优势,尤其要注重开发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功能,大力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民主集中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也是其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其核心要义与精髓乃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党的民主集中制包括非常丰富的内涵,主要体现的是党的集中统一、党的集体领导与党的群众路线三者的有机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要体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此外,中国的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充分开发民主集中制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功能,无疑对于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协商民主既与中国近代以来的共和民主传统和人民民主实践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又与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和群众路线相伴相随;既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运行互为表里,又与中国基层民主的实践有机统一。这决定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过程中,协商民主既是一种人民民主的实践形式,同时也是党的领导、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与机制。因此,协商民主所承载的功能大大超越了协商民主自身,成为同时支撑党、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制度力量。就民主运行形式而言,人民民主的两大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具有同等价值,但就民主运行功能而言,即从通过人民民主来创造国家治理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讲,协商民主对于中国的发展自然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它既赋予人民民主政治以具体的形态,即共生政治和共治结构,同时又赋予中国社会实现长远发展所需要的整合结构,即纵向整合了中央与地方,横向整合了党、国家、市场、社会与个体。然而客观地看,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才刚起步,其健全和发展也还面临诸多的限制,为了推动人民民主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全面开发协商民主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