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打印

党的五大首次提出“政治纪律”

作者:徐丙祥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党的五大首次提出“政治纪律”

徐丙祥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高度注重开展纪律建设的实践。1927年召开的党的五大通过总结党成立以来的经验,提出了多项开创性措施,推动了纪律建设的深入发展。

将“政治纪律”置于突出地位

党早在创建时期就在党纲或党章中规定了多项有关政治纪律的内容。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这就首次提出了“政治纪律”概念,并将其放在了纪律中的突出位置。除了明确提出概念外,党的五大党章纪律一章的六条内容中,有五条直接涉及政治纪律,进一步凸显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比如,前三条强调了要执行党部机关的决议、对不执行上级机关决议的纪律处罚、决议形成的基本原则及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决议提出抗议的程序,这些都属于政治纪律的重要内容。此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更加积极主动地以强化政治纪律为主要内容的纪律建设,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治党工作的第一位”,将其作为“应对各种政治考验和复杂环境能力的重要手段”,使党始终保持了内部的团结统一、政治上的坚定有力,从而不断实现自身的政治目标。

首次规定设立党内专门执纪监督机构

党的五大之前,尚未正式设立专门的执纪监督机构,党内执纪监督的权力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党在20世纪20年代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运动和省港工人大罢工中,以及中共广东区委于1925年2月至6月间成立的第一个地方执纪监督机构——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为以后在党内正式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了直接经验。

党的五大通过总结上述实践经验,并借鉴苏联共产党设立监察委员会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党章中正式规定设立中央和省级监察委员会,并在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在人员组成方面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二是在职权范围方面规定:监察委员有权参加同级党委会议及其他各种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三是在决议的生效和实施上规定:党委不得取消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但其必须征得同级党委同意才能生效与执行。然而,该规定又强调监察委员会决议一经形成,便不得被同级党委取消,也赋予了监察机构决议相当的权威性。此外,党的五大还选举产生了由七名正式委员和三名候补委员组成的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党从此有了正式的中央执纪监督机构。

完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处罚方式的规定

早在党的二大上,党就对违纪行为的处罚方式作出过明确规定。当时全国仅有195名党员,又多为知识分子,对党的指导思想、纲领和纪律理解和认可程度较高,维护和执行纪律相对简单。因此,党的二大党章对违纪行为处罚方式的规定较为简单而严格,即对党组织规定为取消或改组,对党员则规定为留党察看、开除。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党员的人数不断增长,使得党员的活动形式更加复杂多样,同时由于党内教育未及时跟上,也导致党员的质量不高和纪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更加突出。在这一情况下,党的五大对违纪处罚方式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其中对党组织违纪处罚方式修改为“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同以往相比,处罚方式更加合理和规范。而对党员违纪处罚方式增加为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方式。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成为以后历部党章对违纪行为处罚方式规定的参考蓝本。

(摘编自2017年11月13日《学习时报》 徐丙祥/文)



//www.pegstown.com/wzzx/llyd/ls/2019-02-21/55169.html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