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土豪、分田地”,到底应该怎么看?
陈和平
八七会议确立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明确提出没收大中地主和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土地,分给佃农或无地农民,拉开了土地革命的序幕。随后,中共领导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以燎原之势在海陆丰、东固、井冈山、赣东北、闽西、琼崖等根据地渐次开展。土地革命旨在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铲除封建地租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从而解放农村生产力。作为土地革命的核心和关键内容,“打土豪、分田地”运动的革命性体现在什么地方,其历史意义又如何?笔者拟结合相关史料,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法律等多个层面,对此予以分析。
一、“打土豪、分田地”首先是一场经济革命
八七会议后,中共将“打土豪、分田地”确立为土地革命的核心内容。“打土豪、分田地”的关键是分田地,这决定了其核心性质是一场经济革命。只有分了土豪的地,满足了农民的土地需求,农民才会起来支持中共。“打土豪、分田地”的经济革命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伟大理想。
小农经济的孱弱决定了其在出现自然灾害、家庭祸患、豪强掠夺等情形时,很难保有自己的土地,容易陷入生存危机。在中国几千年农业社会中,农民的土地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925年,李大钊提出了“耕地农有”思想,认为“国民革命政府成立后,苟能按耕地农有的方针,建立一种新土地政策,使耕地尽归农民,使小农场渐相联结而为大农场,使经营方法渐由粗放的以向集约的,则耕地自敷而效率益增,历史上久久待决的农民问题,当能谋一解决”。对于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意义,毛泽东曾指出:“土地问题不解决,经济落后的国家不能增加生产力,不能解决农民的生活痛苦,不能改良土地。”
基于这种认识,中共领导的苏区“打土豪、分田地”运动没收地主土地后,在分田对象上实现了最大程度上的平等:不分年龄、不分性别。1931年12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甚至将授田对象扩充到医生,农村教师,失业半年以上者,以宗教为副以耕田为主的和尚、尼姑、道士、斋公、算八字的、地理先生、基督教天主教牧师、神父等。苏区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关系,使土地真正回到生产者手中,满足了农民的土地需求。
第二,消灭了封建地租剥削。
毛泽东在1933年《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中深刻揭露了地主的阶级属性及其剥削手段:“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地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的方式。”1930年5月,《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规定:“凡将自己土地全部或一部分佃给农民而以佃租制度来剥削农民者,皆谓之为地主阶级。”土豪的地基本上都是用来出租,靠食租就能过上安逸的生活。
关于地租的剥削程度,毛泽东在1930年《兴国调查》中发现,兴国第十区地租约占农作物收成的50%到60%。就全国范围而言,有调查显示,1934年地租占产值的比例全国各省平均数为:上等水田43.61%、中等水田42.49%、下等水田44.07%、上等旱地42.57%、中等旱地44.71%、下等旱地46.44%。
约占耕地收成一半的高额地租,再加上种地的成本和苛捐杂税,是导致佃农贫困的根本原因。苏区“打土豪、分田地”消灭封建地租剥削,除了没收地主土地,铲除其土地剥削的根本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对土地租佃现象进行了严格规制。早期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都禁止一切租佃,以防止封建地租剥削死灰复燃和新的土豪产生。
但由于不顾历史条件,绝对禁止一切租佃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且导致了缺乏劳动力家庭的土地无法耕作等问题,土地革命后期的土地法逐渐允许和放开了业佃间平等、自愿、互利的新型租佃关系。这是对高额地租下不对等的封建租佃关系的扬弃,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尽管在1931年前苏区出现过一些土地反复重分现象,以及农民对分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致使农民不能安心种地,给农业生产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的情况,但从长远角度看,拥有了自己土地、摆脱了地主地租剥削的农民,生产热情极大地提高了。不少男性加入红军后,女人们成为苏区生产的主力军,甚至以前的“二流子”也安心种地了。
平分了土地,只是从根本上解除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要想全面发展苏区农业生产,繁荣苏区经济,在土地耕作上还有很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是红军公田。红军及其家属同样分田,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因在外服兵役导致家庭劳动力不足的情况,苏区政府建立代耕制度,规定代耕者可以获得适当的收益。如鄂豫皖根据地规定,红军公田之出产,代耕人得十分之三,红军得十分之七。
其次是孤儿寡母等缺乏劳动力家庭土地的耕种问题。1931年《湘赣苏区重新彻底平均分配土地条例》规定,此类家庭不分地而由苏维埃实行社会救济。这一设想不错,但事实证明政府有限的财力难以负担。对于这些家庭土地的耕作,政府提出了一些帮扶措施,包括请人代耕和允许一定条件下的出租。考虑到这些方式会导致土地收益的减少,永新县苏维埃政府规定孤儿寡妇多分一半土地。1930年,毛泽东主张无力耕种土地的家庭按照规定的租佃条件,可以将分得的土地租给富农、中农耕种,“如富农不愿租田时,乡政府应将本乡必须出租的田,分配租与本乡富农中农,强制他们耕种”。在湘鄂赣根据地的鄂东南和阳新县等地,为了克服劳动力不足,出现了群众性的耕作互助组织。
再次,有些极贫农户缺乏生产工具。对此,1930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强调:“苏维埃政府应当竭力赞助制造耕具的手工业或合作社的发展,设法帮助贫农能够用贱价购得耕具,没收地主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的耕具,要适当的分配给贫农。”湘赣苏区则将没收富农家里多余的农具、耕牛、肥料分给缺乏农具的农民,以保障他们生产的开展。
最后,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适当的奖惩措施来激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1931年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布的《土地是我们的,耕种起来呵!》通告号召广大农友相互帮助,解决耕牛、农具、种子等问题,赶速犁田,下种插禾。湘赣和闽浙赣苏区则出台了一些奖励农业生产和垦荒的法令。相应地,对于怠耕抛荒的行为,苏区政府也有一些惩罚措施。如1931年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土地分配法》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山坑,须努力耕种开铲,以免荒芜,如因怠工致田地、山场荒废者,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得全部或一部份收回其土地,另给他人耕种。其人并须受苏维埃的法律处分。”为了防止耕地的破坏,闽西甚至还规定不准建造地坟、未经政府批准者不得在耕地内架造房屋。
分田之后,苏区粮食产量得到增长,生产力得到提高。中央苏区的于都县,未分田前粮食亩产平均不足200斤,1933年上升到300至400斤。会昌县粮食产量1932、1933年连续两年递增20%。湘赣苏区1933年粮食也获得大丰收,超产两成以上。在鄂豫皖苏区,“1930年黄梅土改后,收成增加二至三成,亩产达400斤。黄陂县一些地方的水稻亩产量比往年增加了三四十斤,大麦没有吃完,小麦又黄了”。“打土豪、分田地”在经济革命上最深层次的体现,在于其激发了农民的耕作热情,解除了制约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二、“打土豪、分田地”也是一场政治革命
土地革命旨在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所以“打土豪、分田地”也是一场政治革命,这也是其出发点。有三大表现:
其一,摧毁了土豪劣绅这一封建剥削阶层。
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反封建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革命的任务之一。中共土地革命路线中就明确提出了消灭地主阶级。1927年10月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农民暴动经过给中央的报告》确认了“土地革命的对象为土豪劣绅、大中地主”。毛泽东认为,废除地主及一切压迫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意义。
摧毁土豪劣绅阶层,首先是没收其财产。土地的没收和分配,在满足贫苦农民土地需求的同时,也摧毁了土豪地租剥削的根本。财产是土豪劣绅身份、社会地位和权势赖以存在的基础,通过釜底抽薪式地没收财产,土豪们昔日的地位和权势便无法维系。
其次是剥夺土豪劣绅的权力。土豪之所以能横行乡里,因为他们通常还掌有一定的权势,或为官僚任职官府,或为劣绅称霸一方,即便是庶民,通常在衙门中也有权力依附或代理人。要彻底打倒土豪,必须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力。对此,苏区的法律毫不含糊:“苏维埃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机关。”土豪劣绅正是专政的对象。无论是苏区政府,还是革命委员会乃至农民协会,这些权力组织对土豪劣绅都是排斥的。
在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苏区的法律文件,无论是中央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选举暂行条例》,还是地方的《江西苏维埃临时组织法》《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等,几乎一概剥夺了土豪乃至一般出租地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土豪劣绅的政权和财权后,苏区政府将他们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于一些欺压百姓、横行乡里、恶贯满盈、罪不可赦的土豪劣绅,通过审理处以极刑。通过上述举措,在苏区革命运动所及范围内,土豪劣绅阶层得到了彻底扫荡。
其二,吸引农民参加革命。
农民是“打土豪、分田地”的主力军,满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才会拥护共产党,才会支持革命。任弼时指出:“群众长期处于地主和军阀的压迫下,打土豪、分田地在当时是为他们谋利益的,群众就比较容易发动起来。”
通过“打土豪、分田地”,苏区农民被空前地组织到革命中来。“在井冈山时期,就是打土豪、分田地,解决了农民提出来的这方面的要求,农民的积极性就起来了,出兵出粮,同军队一块战斗,男女老幼都动员起来。根据地有农民组织、妇女组织,儿童也组织了起来放哨。”
毛泽东提出了“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即能够解决财政问题及兵士问题”等重要论断。连陈诚也认为,国民党军队对红军第二次“围剿”的失败,是因为红军的“打土豪、分田地”政策受到了穷人的拥护。
其三,建立了人民政权。
在“打土豪、分田地”运动中建立的各级苏维埃政权,实现了对土豪地主的排斥和广大农民政治权力的切实赋予。
1930年的《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规定:“苏维埃政府是工农兵士劳苦群众独裁的政权,其组织原则,建立于劳苦群众直接选举基础之上,并保障无产阶级的领导,采用民主集中制,一切权力归于工农兵代表大会。”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案》明确指出了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而革命委员会则是“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没有产生以前工农兵的政权指挥机关”。《江西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规定,雇农、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工人、兵士等自食其力者,16岁以上均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打土豪、分田地”运动摧毁了土豪劣绅长期以来掌控的地方各级政权,建立了属于劳苦大众的人民政权,实现了农村社会权力的重新分配,是前所未有的伟大革命。
三、“打土豪、分田地”还是一场社会革命
“打土豪、分田地”带来了苏区社会的巨变,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
一方面,给予农民以生存保障。
农民的天然职业是种地,离开了土地农民无法生存。大量的实证资料显示,近代我国农村土地占有极不均衡,占人口极少数的地主却占有绝大部分土地。
就苏区而言,土地革命前兴国第十区占人口总数1%的地主占有40%的土地,占人口数60%的贫农仅占5%的土地,而雇农、手工工人和小商人都是无地户。就这一数目而言,地主平均占有的土地是贫农的480倍,土地占有之两极分化触目惊心。寻乌旧有土地占有情形是,占农村人口比例3.445%的地主占有30%的土地,而占人口比例92.555%的富农、中农、贫农、雇农之占地总和不超过30%。
就全国范围来看,民国时期“地主约占有50%以上的土地,地主和富农合计约占70—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口,却总共只占有约20—30%的土地”。
伴随土地逐渐流向地主、富农的,是农民无地化趋势的加速。没有其他的谋生能力,很多失去了土地的贫农注定要成为佃农。一项统计资料显示,自耕农占农民总数的比例由1912年的49%下降为1936年的46%,而同时期佃农所占的比例则由1912年的28%上升为1936年的30%。
另外,由于生活所迫,很多农民常常依赖于借高利贷。调查数据显示,1934至1935年江西地区72%的佃农和58%的半佃农背负有高利贷。佃农所借款之94.2%、半佃农所借款之88.4%用于生活开支。佃农同时受着地租和高利贷的双重盘剥,生存更加艰难,甚至到了卖子求生的地步。毛泽东在寻乌调查时就发现,有五家农户为了生存不得已卖奶子(儿子),“五家都是因为破产到完全没有了,没法子,把奶子变卖得些钱,一面还清债主的账,一面自己吃饭”。
“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土地需求。苏区早期的土地法禁止土地租佃,广大佃农、半佃农由此转变成了自耕农,终结了其佃农身份,撕毁了传统的租契、债契,实现了1929年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中所说的“地主田地,农民收种,债不要还,租不要送”,解除了佃农肩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土地的相对平均分配使得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一份土地恒产,从而获得了一份生存保障,这是“打土豪、分田地”带给农民的最大福利。
另一方面,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近代农村社会,土豪们通过土地出租获得的丰厚收入继续置买田产扩大家业以追求更多的地租收益,或者通过经商甚至直接放高利贷获取更大利润。高地租、高利贷榨取佃农的血汗,这种不公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
“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的田产,将土豪金钱、房屋、牲畜乃至生产工具等财富分给广大穷苦百姓,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将土豪剥削来的财富还之于民后,农民积极耕种自己的土地,创造了更多属于自己的财富。“红色区域在建立的头一二年,农业生产往往是下降的。但是经过分配土地后确定了地权,加以我们提倡生产,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增长了,生产便有恢复的形势了。现在有些地方不但恢复了而且超过了革命前的生产量。有些地方不但恢复了在革命起义过程中荒废了的土地,而且开发了新的土地。”
可以说,“打土豪、分田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占有的相对均衡。
四、“打土豪、分田地”推动了文化革命
“打土豪、分田地”不但带来了苏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革,在文化上对中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仍然根深蒂固的剥削思想和特权文化也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肃清,同时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思想启迪和教化苏区民众。这种破旧立新无疑是一场文化革命。“打土豪、分田地”所带来的文化革命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组织制度层面。
由于偏僻地区经济贫困,加之国民党专制统治下苏区文化教育非常落后,苏区民众文盲众多,思想愚昧。为了启迪民智,动员苏区民众参加土地革命以保障“打土豪、分田地”的顺利进行并巩固革命成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苏区文化建设出现了两大创新:
一是教育的普及。苏区建立了面向社会底层民众的普遍平等的教育,“各主要苏区想方设法,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文化普及教育活动,开办学校、夜校,组织识字班、扫盲组,成立读报团、俱乐部等”。针对不同的人群,苏区建立了各种学校组织,开展了丰富灵活的群众文化教育,列宁小学几乎村村都有,而且农民的孩子完全享受免费教育,夜校、识字班、扫盲组致力于群众的扫盲识字。
根据当时江西、福建、粤赣三省的统计,2932个乡中,有列宁小学3052所,学生89710人,有补习夜学6462所,学生94517人,有识字组32388组,组员155371人,有俱乐部1656个,工作员49668人。这种教育的规模和普及程度也是国统区所不及的。教学内容上既有打倒土豪劣绅、宣传党的政策、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等政治宣传,也有自然科学和社科知识的普及。
二是报刊的繁荣。作为重要的宣传阵地,报刊是党和政府政策宣传的咽喉,也是社会民情和舆论交流的媒介。党在苏区的第一份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1931年12月诞生于江西瑞金,1933年2月中共中央的政治理论机关刊物《斗争》创刊,此外影响较大的还有1931年创刊的《红星》报和《青年实话》。
在发行数量上,《红色中华》发行量最大时曾达到四五万份,《青年实话》发行2800份,《斗争》在江西苏区每期至少销售27100份,《红星》发行量达17300份。苏区红色报刊这种发行规模甚至超过了一些在全国发行的国统区大报。
学校教育提高了苏区民众的文化素质,报刊等大众媒体宣传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了新思想新观念,这些举措促进了民众的觉醒,进一步推动“打土豪、分田地”不断取得实效。
第二,观念层面。
“打土豪、分田地”所带来的苏区文化启蒙,对苏区民众影响极大,成为新民主主义文化中鲜活的内容,其在思想观念上的革命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剥削之罪恶的揭露和痛斥。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是中国农民痛苦的直接根源。1936年广西右江上游革命委员会印发的《敬告群众书》深刻指出:“我们操劳叫苦连天,穿的褴褛衫裤,吃的菜薯稀粥,住的茅房漏屋,且时有苦死之忧!这完全由于受着土豪劣绅、地主、资本家、军阀、国民党、帝国主义重重的压迫剥削给我们痛苦啊!”
农民除了受封建地租剥削和资本主义式的雇佣剥削,还要承受来自土豪方面残酷的高利贷剥削。赣东北苏区几乎80%农民都要借高利贷,利息高得出奇,所谓“一担谷子借9年,99担送堂前(即地主家)”。
在揭露剥削残酷性基础上,中共带领民众打土豪并将土豪的不义之财返还给军民群众。在带领群众打土豪时,陈毅曾“随手抓起一把银毫、铜板,说:这是打土豪的钱。地主豪绅每一个铜板都浸透着我们穷人的血汗,今天我们要把它分了,让劳动人民创造的财富,再回到劳动人民手中去”。苏区政府法令也通常规定,对于农民欠地主之租谷和债务,一概取消不予偿还。
二是对平等思想之呼吁和贯彻。“打土豪、分田地”推翻了苏区社会旧的等级特权,在最广泛范围内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平等。
这种平等突出体现在两点:
其一,人民内部各阶层的平等。在政治权利上,苏区宪法性文件指出苏维埃政权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权力归工农兵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赋予了工农兵、知识分子等各阶层民众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了政治权利的平等。在经济上,平分土地体现了各阶层之间的平等。在群众内部无论男女老幼,无论贫农、雇农、中农、士兵,还是失业者乃至其他从业人员,只要没有其他足以谋生的职业性固定收入者,皆可平等地参与土地分配。
其二,男女平等。除了前述分地上的男女平等外,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也得到极大贯彻,苏区政府中涌现出大量女干部。“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10个部长中就有2个妇女,江西苏区16个县中,1933年有县一级妇女干部27人,苏区模范县兴国全县有30多位妇女担任乡政府副主席,而当选为各种委员会委员者难以计数。”除了政治地位的提升之外,分地之后大量苏区女性走到了农业生产一线,经济地位也大为提升,经济上甚至能独立。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被彻底打破了。在“打土豪、分田地”运动中诞生的苏区婚姻法,极大地实现了男女婚姻家庭上的平等,表现在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一夫一妻、禁止纳妾,甚至从保护女子角度出发,规定离婚后男子应承担更多义务。
三是对迷信的破除。在苏区,“兴国的迷信鬼神,可以说是应有尽有,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没有一天不是在迷信鬼神之中”。这些迷信中不无阶级剥削、压迫之愚民色彩。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通过对地主剥削的揭露,通过“打土豪、分田地”之群众运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以及生活条件的改善,群众心中的迷信阴霾逐渐破除了,取而代之的是用革命理想、文化科学武装起来的头脑。
五、“打土豪、分田地”促成了法律革命
“打土豪、分田地”之剥夺剥削者的暴力革命势必引起地主们的强烈抵制,激化农村的阶级矛盾。为了镇压地主阶级的反抗和保障没收分地工作的有序进行,也为了巩固土地革命成果,苏区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与“打土豪、分田地”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宪法、土地法和刑法。
首先,“打土豪”促进了苏区宪法的诞生并决定了宪法的重要内容。
打土豪是土地革命的开端,在苏区政府还未建立时,党就已经领导红军和群众开展了打土豪运动。要建立和巩固新生政权,保证群众运动的顺利开展,要剥夺土豪劣绅的政治权利,实现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就必须通过立法来规定政权性质、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和专政对象。为此,苏区出台了宪法、选举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并赋予了由这四种人及其家属组成的苏维埃公民16岁以上时普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明确地剥夺了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等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利。
打土豪的核心之一,就是要剥夺土豪的权力,使其永远不能翻身和复辟,舍此革命不能成功。中央和地方苏维埃政府出台的大量选举法进一步将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落到实处,完善了具体的选举制度。以人民的政权取代封建军阀官僚和土豪劣绅的政权、以人民的权利取代土豪劣绅的权利,是苏区宪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巩固了打土豪的革命成果并保障这一革命运动深入贯彻。
其次,“分田地”直接催生了苏区土地法并使得分田运动获得了土地法的规范和有力保障。
苏区分田地不是盲动,而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之下有序开展的,既有武装暴力,又有政治斗争和法律斗争,而且只有借助于法律这种文明形式才能获得持久的保障。没收谁的田、没收哪些田、哪些人能参加土地分配、如何分田、获得土地的群众享有哪些土地权利、土地可否出租转让,这诸多问题,都需要制定土地法来回答和解决。
面对这一全新的历史课题,苏区土地法经历了从实践到立法、从立法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在克服“左”倾思想基础上渐趋完善。没收地主的土地是苏区各时期土地法中一以贯之的内容。分田的对象,主要是贫雇农、中农、红军及其家属、需要土地为生的失业者。苏区土地法保障了这些人耕作谋生的权利。土地法赋予分地之后农民的土地权属,也从早期的使用权逐渐发展为1931年之后的所有权。尽管苏区时期土地法的发展坎坷崎岖,充满了矛盾和斗争,但无不体现了苏区立法者们平等、公正和效益的追求,目的在于确保分田成果能真正惠及普通民众。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打土豪、分田地”的真正贯彻离不开刑法强有力的保障。
在中央立法层面,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界定了反革命行为:“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无论用何种方式,都是反革命行为。”接下来的几条,对于组织反革命武装军队及团匪、土匪侵犯苏维埃领土者,对于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反对和破坏苏维埃以意图维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统治者,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混入苏维埃机关或苏维埃经营的事业意图窃取或破坏苏维埃政权及其事业者,情节较重的均有可处死刑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密切相关,防止了土豪劣绅对分地运动的阻挠破坏和土豪的复辟及其对苏维埃政权的侵夺。
地方刑事立法中同样可见类似规定,如1930年的《鄂豫皖区六安县第六区肃反条例》明确规定,对重租重利剥削农民之地主,对剥削穷人、鲸吞公款、把持乡政、鱼肉乡民之豪绅,以及对豪绅地主之忠实走狗,由肃反委员会处以死刑或罚金或禁闭。1934年的《川陕省没收条例说明书》规定,对于包藏豪绅地主反革命土地财产、避免没收的人,或假意分配地主田地而不打破原有主佃关系的行动,交革命法庭公审。刑法中的这些规定发端于“打土豪、分田地”革命运动,并服务于这一革命斗争的需要,以重刑镇压抗拒没收和分田运动以及破坏苏维埃政权之反革命行为。
“打土豪、分田地”拉开了苏区立法的序幕,尽管苏区时期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但以人民的法律取代地主官僚阶级的法律,立法者在维护民权和保障民生上所作的巨大努力以及苏维埃法律体系的初步创立,本身就具有革命性的重要意义。
结 语
在土地革命的历史背景下,革命是苏区“打土豪、分田地”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中共领导下的这场伟大的群众运动,吹响了反封建的号角,革了苏区地域内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社会结构和法律的命,带来了苏区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
无论是武装斗争、群众运动的形式,还是打破不合理的土地占有关系以及与其相应的上层建筑之内容,还是其所带来的社会变革之结局,“打土豪、分田地”都体现出了深刻的革命意义。在中共所发起的为了农民、依靠农民的这场革命斗争中,党始终代表和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摧毁了封建地租这种压在农民肩上的沉重经济负担,去除了套在农民脖子上的封建政治和法律的制度枷锁,驱散了服务于统治和剥削需要的笼罩在农民心头上的精神阴霾。“打土豪、分田地”为苏区农民的生存、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谱写出了壮丽的篇章,具有史诗般的革命意义。
(文章来源:《党的文献》2017年第3期。作者陈和平,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