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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少云是邱家的英雄,还是人民的英雄?

作者:庄志明律师 来源:察网

摘要:侮辱邱少云的事件,表面上是侮辱邱少云,但邱少云已经故去,显然此时的侮辱言论伤害的是邱少云的家属,以及千千万万受邱少云英雄事迹感染和鼓舞的民众,尽管侮辱邱少云的民事侵权案件已有定性,法院判令作业本和加多宝向邱少云之弟邱少华赔礼道歉。但这个正义的伸张是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个人身份通过的。难怪乎王炎老师发出这样的感慨:“邱少云到底是邱家烈士,还是国家烈士?”

10月4日看到微博昵称“健康媒体王炎”的一个微博,“国庆节,这个共和国是怎么来的?就问一句:邱少云到底是邱家烈士,还是国家烈士?”我颇为感慨,尽管侮辱邱少云的民事侵权案件已有定性,法院判令作业本和加多宝向邱少云之弟邱少华赔礼道歉。

然这个正义的伸张是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个人身份通过诉讼解决的,即通过“私力救济”实现的,公权力并没有发挥出主动性、能动性的作用。难怪乎王炎老师发出这样的感慨:“邱少云到底是邱家烈士,还是国家烈士?”

幸运的是该案中邱少云烈士的近亲属还健在,诉讼的主体还有,有些烈士没有近亲属的,若遭到侮辱、诋毁时咋办?所以,当我们为侮辱邱少云民事侵权案的结果喜大普奔时,也应该从更高更深的方面反思对烈士尊严的保护。

今年2月,“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等致信即将召开第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希望制定法律来维护英雄英烈的名誉不受玷污、侮辱和诋毁。是否启动立法,还未可知,但即使启动立法,也得有一个过程,甚至是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难道对英雄英烈名誉和荣誉的保护当下只能通过“私力救济”?本律认为,未必!

我们可以梳理下法律条文: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13年8月30日广州警方通报了3起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案例,其中广州一男子在新浪微博上造谣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该案的违法人员张某在网络上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经网民转发评论后,造成不良影响,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其予以处罚。所以,公权力直接主动对污蔑、诋毁英雄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不是没有先例,不要以为对故去的英烈造个谣啥的,公权力没办法,你想的太简单太幼稚了。

这里插个笑谈,据说造谣污蔑“狼牙山五壮士”案的张某拘留出来后曾说,听信了猿吠吠的话,被猿吠吠害苦了,其实这个猿吠吠还是冒充的呢。哈哈,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谁叫你关注这些人呢?!活该!活该!

有人会提出,侮辱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应该是自然人,并且是活着的人,对故去的人污蔑侮辱,你公权力无可奈何。本律认为,这确实说到点子上了,像上案例散布谣言其实也是诽谤的行为,即使适用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可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处罚的,所以,造谣、诽谤英烈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还是靠得上的。除此,侮辱英烈貌似公权力真的不太好使。

一般认为,死者不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关于侮辱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即法律规定中的“侮辱他人”,“他人”只能是活着的人。按照这种观点,英烈作为死者,显然无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关于侮辱行为的规定予以适用。但本律认为,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或烈士,而实质上是侮辱死者(烈士)家属或者民众的,则仍应认定为侮辱的违法犯罪。对其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并没有违反立法本意。

如侮辱邱少云的事件,表面上是侮辱邱少云,但邱少云已经故去,显然此时的侮辱言论伤害的是邱少云的家属,以及千千万万受邱少云英雄事迹感染和鼓舞的民众,你能说他们不是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法律规定的“侮辱他人”的“他人”不能作狭义理解,应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相应的合理定位,这些具体工作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推进,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完善,这样的话公权力就可有理有据、顺理成章介入对英雄人物的保护了。

如果真的能够这样有效法律定位的话,对侮辱英烈的行为,我们不仅可以依照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依照《刑法》予以惩处,且无需由英烈的近亲属来维权,而是直接由国家启动司法程序。因为《刑法》对侮辱罪有这样的规定,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英烈的行为当然属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英雄需要法治捍卫,也只有法治才能真正的捍卫英雄,我们盼望着一个不淡褪英雄价值的法治环境。那时王炎老师的感慨也将不复存在了,邱少云不仅是邱家的烈士,更是国家的烈士,人民英雄的尊严应当由人民来捍卫!国家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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