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不争论:躲藏24年的逃犯自首与“企业家”们的…
云淡水暖
2006-12-29
今日(12月29日)的央视《新闻社区》播放了一条新闻,说一位犯罪后,越狱潜逃在外躲藏了24年的六旬老者,最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草民也觉得有点稀有,还有点不明白,此老人已经躲藏了24年,怎么最后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呢,不知道其原先的逃脱行为是否会加刑,其自首行为有没有从轻发落的理由,因为当时没有看的太清楚,就特意查了一下,原来这是条几天前的“旧闻”了,录如下:
【新华网成都12月20日电(记者江毅)四川宜宾市翠屏区蜀南派出所警官王勇近日接待了一位前来自首的61岁老人,仔细一问,原来他竟然是一个越狱24年的逃犯。
经警方查明,现年61岁的余利贵1978年因犯走私罪被判刑8年。1981年,他从服刑的兴文监狱越狱后被抓获,被追加1年徒刑。余利贵于1982年再次从四川兴文监狱越狱,还有5年多刑期没有执行。余利贵越狱逃到缅甸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流窜到广东。两个月前,已经61岁的余利贵回到了老家。
王勇警官告诉记者,今年以来,翠屏区警方加强了社区警务建设工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到街道和社区,加强了暂住人口清查和街面防控工作。见派出所民警经常清查暂寄住人口,余利贵不由得提心吊胆。余利贵对王勇说:“年纪大了,不想再这样东躲西藏的,反正迟早要被公安机关查到,不如投案自首。”目前,余利贵被移交到兴文监狱。】
草民注意到两个个关键词:1978年、走私罪,这一下就浮现出一个有趣的联想,1978年不是属于“改革开放初期”吗,不是据说“法律不健全”吗,怎么余贵利还会因“走私罪”被判刑8年呢,如果余贵利当年不是“倒霉”,被公安机关抓获,如果余贵利当年逃过惩罚,利用他的走私所得办起一份“家业”,如今也成为弄潮于商海,招摇于“上层”的“企业家”,那他在1978年的“走私罪”会不会也被冠以“原罪”、“不规范”而得以“理解”和“最大限度的宽容”呢。
草民的联想来自于一些有分量的话语,比如“民营企业在资本积累的时候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出现于法律明确之前,是可以理解的。…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前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不存在‘原罪’;…部分人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确实存在着违法行为,…1988年明确了民营企业家法律地位之后,他们的经营行为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法律来处罚即可,…当时法律并不完备,追诉民企‘发家秘史’缺乏法律依据。”(全国工商联第一副主席、统战部副部长胡德平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语),比如,“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重庆市委书记汪洋)。
草民查阅了一下资料,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对贪污罪、贿赂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犯罪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共中央于1982年1月11日发出《紧急通知》,决定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年抓紧解决的问题之一,同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使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走上了法制的轨道。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尔后进行了一系列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重大战役,其中特别注重保证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的廉洁,比如,1984年至1989年间多次开展了对全国范围内各类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先后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等文件。
所以,草民以为,自1978年开始,党和政府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从来都是持打击态度,并且是有法律法规所依据的,要不然,余贵利的“走私罪”怎么就被坚决追究了呢。尽管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但是,对对贪污罪、贿赂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等犯罪的处理、惩罚是没有所谓“理解”和“宽容”的,草民还在《信息时报》上看到一篇署名“王伟”而力挺“原罪非罪”说的文章,其中就列举了所谓“原罪”或“不规范”的范例“那个年代很多民营企业主没有杀人放火,只是在创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贿赂官员,使用暴力,偷税漏税等。”(王伟《解决官企原罪比民企原罪更急迫》),草民无法理解,为什么那么多的法律法规规范之下,“贿赂官员,使用暴力,偷税漏税等”这些东西,还可以“理直气壮”地被以“法律不健全”的借口加以“宽容”和“理解”。
如果能够借口当年的“法律不完备”去“理解”和“宽容”那些贪污罪、贿赂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那岂不是拿自1978年到1988年“明确了民营企业家法律地位”期间的关于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作为“废纸”一样看待,那么,余贵利等一大批自1978年到1988年期间,被司法机关严惩的经济罪犯是不是可以荒唐地认为是“运气不好”呢,“运气不好”者被严惩,“运气好”者暴富,还如此倍加呵护,一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二是对余贵利们极为不公平,对更多的遵纪守法的人民群众极为不公平。
余贵利最后选择了正确的道路,投案自首了,社会应该为余贵利的觉醒欣慰。
余贵利说“反正迟早要被公安机关查到,不如投案自首。”,那有比余贵利的罪行轻或者严重的既得利益者们应该如何对待呢,难道还不如一个逃犯。
草民想起来一句台词“出来混,总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