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第二百六十一条则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草民没绕明白,什么叫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什么又叫做“推定有权占有”和“推定善意占有”,是不是说,无论这个“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人”是如何取得这个“不动产”的,就已经“合法”地成为占有人,而且“有权占有”和“善意占有”也是“英雄不问出处”的,先“推定”了再说。
那么,就目前的财富占有态势来看,2005年有报道说中国0.5%家庭拥有60%个人财富,即使在这些富有的群体内部,也有大约70%的财富掌握在资产超过50万美元的家庭手中。说明极少数人已经极为快速地暴富起来了,而至今对这些人的暴富没有一个明确的表达,究竟是“诚实劳动”致富的比例大呢,还是官商勾结、官商不分、行贿受贿、侵吞国资、侵害民众、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而“致富”的比例大呢?
11月20日新华网报道“我国每年因腐败造成损失至少有数千亿元”,每年数千亿,十年就数万亿,真是个不可小觑的数目,“其中税收流失性腐败,是腐败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形式之一。”,那么,这其中就有两拨人,一拨就是偷税漏税者,一拨就是管理税收方面的官员人等,而这每年数千亿的好处,就变成了“动产”和“不动产”。还有诸如周正毅、张荣坤之类的奸商及与他们沆瀣一气的贪官们,也就具有了巨额的“动产”和“不动产”,据说现在坐在监狱里准备受审的顾雏军,还照收数百万的“年薪”呢。这对比每年的起码数千亿,还只是“小头”呢,还有继续活跃在各领域的财富饕餮怪物们呢。
那么,是不是说,在这一切都没有得到“清算”之前,如果《物权法》一颁布,一切坑蒙拐骗、偷来抢来的“动产”和“不动产”一经各种途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成为“权利人”,就首先获得“推定”,为“善意”、“为有权”了。据“专家”说《物权法》是私法,不负责调整物权的占有途径是否合法,那为什么不能够首先立法追究各种“动产”,“不动产”的来路呢。
有人说追究和清算的“成本太高”,但草民以为,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和“动产的占有人”的财富来源进行一下追究还是可以做得到的,一是金融系统的电脑资料联网共享,一是“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共享,被登记人和占有人拿出纳税单据、财产来源单据来证明其清白,即便是做不到100%,做到50%、10%也总比什么都不作为要好吧。
对“物权”先立法“保护”还是先立法“合法”,是一个无比艰难的选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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