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民众、对抗民意的司法独立论
叶劲松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精英又出来鼓吹“司法不该被民意左右”,而应保持司法独立的论调。邓玉娇案一审宣判后的6月19日,网易推出了个《透视邓玉娇案:司法不该被民意左右 》的专题(以下简称专题)。专题导读写道:“从孙志刚案、刘涌黑社会案、苏秀文宝马撞死农妇案、黄静案、崔英杰杀死城管案、许霆恶意提款案,到今年杭州飙车撞人案、邓玉娇案,民意与司法屡屡发生激烈的碰撞。有人说,民意在推动司法走向正义。也有人说,民意干预了司法的独立。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民意有充分的表达空间,而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并不会被民意随意左右。”因此专题导读中心意思是:“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司法不该被民意左右”。
专题为了说服网民,推出了包括鼓吹走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法学“精英”贺卫方几年前的文章——《贺卫方:司法应与权力和民意保持距离》(以下简称贺文)在内的一些文章。贺卫方的意思是,司法应不受“权力和民意”影响而独立。贺文说:“建构一个真正独立的司法体系,让法院只依据法律作出裁判,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左右,是取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贺文要民众“对司法独立有必要的尊重”。
3月23日,不少网站贴出热衷与西方接轨的秋风的、名为《群众路线未必合乎人民利益》的文章(以下简称秋文),秋文说:“判断真假改革的唯一标准就是它能否推动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我根据理论与各国经验相信,只有推动司法独立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在司法领域使用‘群众路线’这样含混的概念,本身就表明反智的倾向,标志着这个时代严重的语言贫乏症,与理性匮乏症”。
我们明显可以看出,专题、贺文和秋文鼓吹的司法独立的理论观点,是阻止民众舆论涉足司法,阻止群众对司法的监督。推出这些观点是企图阻止民众通过民意表达等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进行斗争。为此,司法独立的鼓吹者们向民众许诺,独立的司法是能保证民众利益,是能保证“司法公正”的。
当然,我国并非是从专题、贺文和秋文才开始有鼓吹司法独立的观点。当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渗入我国时,就有人在我国宣传司法独立的观点。而最近一些年,鼓吹司法独立的论调更多了。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发言上说我国“法制方面的几大的问题”之四,就“是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鼓吹资本主义的“零八宪章”也写道:“司法独立:司法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实行司法独立”。高校法学教材中,鼓吹司法独立的也多。杨晓青老师曾写道“各高校正在使用的法的理论和部门法的教材大部分在主张、鼓吹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是 ‘司法独立’,鼓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合理性,反对所谓‘多数人的暴政’”。
可能在鼓吹司法独立的人看来,邓玉娇等案子的民意表达是破坏司法独立的“多数人的暴政”,他们想通过多宣传司法独立,来抵御未来某些案件中的“多数人的暴政”。他们鼓吹司法独立也是给民众吹吹风:未来案件如与民众意见相反,那也是司法独立抵抗“多数人的暴政”结果,民众应该接受。
但是,真正的司法独立在实践中是否成立,是否司法独立就能“取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并实现了“司法公正”等问题,在专题、秋文和贺文都未见有这方面的实例加以证明。也就是说,专题、秋文和贺文脱离社会实际,在文字上大讲司法独立的应该、可以,大讲司法独立会实现“司法公正”,却不能对其观点在实践中成立给以实际例案(或论据)来证明。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检验各种理论观点的标准。仅凭这点,就可证明专题、秋文和贺文的瑕疵。
关于不受社会各界干扰的司法独立是否真正存在,我们可以从哲学角度去认识,还可以从社会实践和历史事实中去多角度地认识。
从哲学上讲,承认并深刻地说明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和揭示各种现象(包括社会现象)的重要方法。唯物主义承认现象之间和现象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客观的、不以意志为转移的联系。唯心主义却要否认客观现象间的联系,从意识中把这些现象相互隔离而实现“独立”。或者说,贺卫方、秋风这些唯心主义者不从客观世界各事物间关系出发进行分析,而从自我意识、“理性”中去推演出司法领域独立于其他领域,从而把思维和客观世界割裂开来。
具体到司法独立来讲, 贺文等脱离社会实际,在文字上大讲司法独立应该怎样怎样,实际是说,现存的司法与其他方面的关系是错的,是不应存在的,而他们头脑中的、与其他方面无关系的司法独立才是应该的和正确的。
因此,贺文等的司法独立,如只是从方法论分析(暂不谈阶级问题),实际是他们脱离社会实际,只从意识、理性中去推演的结果。不以联系的观点,而以孤立的观点看待社会,看待司法,回避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对司法领域的影响和制约的现实,设想独立于社会的司法将演变出司法公正,从方法论上来讲是唯心主义的,因而是不现实的。
以历史唯物主义看待社会,司法和政治等领域一样,都是建筑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和影响,另外它们最终还被经济基础决定。即经济基础对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决定性作用说明,企图独立于社会的司法独立,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以上是从哲学角度看贺文等鼓吹的、能与权力等保持距离的“司法独立”观点的荒谬性。我们再从社会实践和历史事实去看“司法独立”问题。
贺文等鼓吹的司法独立的观点,是来自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资产阶级在早期出于反对封建统治阶级,反对封建国家行政机构干预司法的需要,提出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也就是说,它当时是作为被统治的资产阶级与统治的封建主阶级的阶级斗争需要提出的。司法独立“在当时具有一定进步作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用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借以标榜民主,标榜其司法裁判的独立性与超然性,但实际上不可能超然独立。”(《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263)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机关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也属于国家机关,因而也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从法律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的作用我们知道,司法不过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司法机关)将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阶级统治落实到实处的专门活动。所以,司法是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司法不会独立于统治阶级而中立的。
而从阶级社会的利益关系知道,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了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而资产阶级为保护这有利于他们的经济关系,他们必然将他们通过剥削而获得的巨额利润的一部分用于社会、政治方面,保证资产阶级在政治方面的统治地位。因而又产生了资产阶级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关系以及确认并反映现存经济、政治关系的法律关系,要劳动大众遵守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并用司法的强力迫使劳动大众必须遵守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因此,当经济、政治关系是人剥削人、人压迫人时,不可能有平等的法律关系。当资本主义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普遍存在时,大谈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相隔离的司法独立,大谈司法独立对被剥削、压迫的民众,同对剥削压迫者一样地公平对待,不过是欺骗民众的鬼话。通过以上关系我们也知道,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产生不平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的源泉和土壤。反过来讲,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也不会有司法公正。
资产阶级之所以大肆宣传司法独立,是他们力图掩盖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及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的真相。资产阶级知道,他们对劳动大众的剥削和资产阶级政府对劳动大众的压迫的真相,是掩盖不住的。资产阶级宣传说司法机关是超阶级的、独立的、公正的、主持正义的国家机关,他们企图以此使劳动大众不要反抗资产阶级剥削压迫,而去寄希望于资产阶级司法机关出来“主持正义”。另外,即使司法机关判决不利劳动大众,而司法独立之说也会辩解说,这是司法机关独立做出的,是正义的体现,你们劳动大众也应接受。总之,超阶级的司法独立的说法,其实是资本主义社会麻醉劳动大众的反抗意识的欺骗之说。
事实证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关系具有第一性而政治和法律关系具有派生性的观点,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正确认识法律、司法提供了正确的方向。而回避经济关系对政治、法律、司法制度的决定作用,认为法律和司法能脱离经济剥削大环境而独立发展出司法公正,并决定社会面貌,将使我们掉入唯心主义泥沼。贺文等回避存在保证资产阶级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回避法律维护这种剥削劳动人民的所有制的现实,说落实这法律实施的司法机关会对劳动人民公正,你会相信吗?
我们再看看,喊了几百年的司法独立在现实中是否存在。美国被精英们称为西方民主、法治的楷模,但美国垄断资本掌控着美国国家机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司法机关。这从对美国最富有的家族之一的杜邦家族的认识中就可了解到。杜邦家族掌控着全球最大的化工公司------杜邦公司,杜邦家族还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的最大股东。杜邦公司的总部在美国东部的特拉华州。“杜邦家族把持着整个特拉华州。他们控判着该州的政府和地方机关,主要的报纸、电台和电视台以及大专院校。……杜邦家族的手伸得很长,一直伸到华盛顿,这是意料之中的。在国会的两个议院中,特拉华州的代表席位都被杜邦家族的人占据了。在过去25年中,杜邦家的代理人担任过众议员、参议员、美国司法部长、中央情报局局长,甚至担任过最高法院院长。”([美]杰.齐尔格《杜邦在尼龙幕后》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4、5)
杜邦财团的所作所为,证明资产阶级为论证司法独立而散布的“法官独立”的虚伪。杜邦财团派去担任美国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的代理人是为了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而执法去的?不!他们与被杜邦财团送到议会、政府等国家机关的代理人一样,都是为把他们送上所任职务的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宣传“司法独立”的人,却是想掩盖这一事实真相。“根据马列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司法机关乃是为统治阶级利益而建立的国家强制机关,是任何国家机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司法机关在其组织与活动中就具有同国家完全一致的特征和阶级实质。------资产阶级力图用‘司法权独立’的学说来掩盖法院的阶级本质,以便欺骗劳动人民。”(杨柏华、明轩《资本主义国家政冶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282、286)
法国著名律师郎克罗瓦在1974年所著的、揭露“法制社会”黑暗的《法国司法黑案》一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的社会使不公平制度化了,当社会存在富人和穷人,当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的时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郎氏在这里揭露了“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的真相,批驳了“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等骗人鬼话。
有钱能使鬼推磨,资产阶级通过金钱收买使法官为其效劳,并压迫劳动人民,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以前,美国就有这样一句俗话,“你偷一块钱,把你投进监牢;你偷一条铁路,把你选为参议员。”这句俗话说明,老百姓也知道司法庇护富人,穷人却承受刑罚的重压。“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和“对穷人是一条法律,对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是很早以前就在西欧家喻户晓的名言。
我国研究美国问题的老专家陈宝森教研也写道,美国“联邦和地方法院在战后比战前对劳工组织更不客气。1923年最高法院使亚利桑州的反禁令法失效,随后又取缔了州的最低工资法律,理由是它破坏合同自由。州和地方的法庭,得到华盛顿训令的示意,对劳工运动也采取更加敌视的态度” ( 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664)。这种“对劳工组织更不客气”,“ 对劳工运动也采取更加敌视的态度”,却“取缔了州的最低工资法律”(这意味着资本家可支付更低的工资给工人,更残酷剥削工人)的司法机关——美国法院,它在资本、劳工之间独立了吗?它给了劳工司法公正吗?没有。它证明了《杜邦在尼龙幕后》所作的揭露,说明垄断资本派出代理人去法院任职,并决定法院运作大方向(如对劳工运动“更不客气”,更加敌视”等)。
“司法独立”的西方司法杌关,不仅对劳工运动“敌视”,对普通民众个人也敌视。“你偷一块钱,把你投进监牢;你偷一条铁路,把你选为参议员”, “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对穷人是一条法律,对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都是西方劳动大众对西方“独立司法”压迫劳动大众的生活总结。西方“独立司法”压迫劳动大众的事,西方的一些上层人士也直接或间接地承认。1978年5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卡特“在美国律师协会上一次讲话承认:‘作为一个政府的官员,我视察过许多监狱。我知道几乎所有的囚徒,都出身于无权者和穷人的行列。一个出身于权贵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为无罪,而对于一个穷人的孩子则极少有这种可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政治课教参编写组《法律教学参考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6)被精英称作“司法独立”楷模的美国,“一个出身于权贵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为无罪,而对于一个穷人的孩子则极少有这种可能”,清楚证明,美国司法并不独立、中立,也不公正,而是偏向于剥削阶级,并压迫劳动者。
美国哈佛大学刑法学教授、当代著名律师德肖茨在20世纪80年代写道,“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依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的态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当然,这些情况并没有直接见诸法律的正式文字,但是,美国存在一些“规则从未见诸正式文字,但人们在现实中却照这些规则办事”的事实(德肖茨《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4.7、8、11)。德肖茨很明确地告诉我们,虽然美国刑法没有“正式文字”规定“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但美国司法实践却遵循“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的潜规则。卡特所举事例也证明了德肖茨的这一说法。而遵循“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的潜规则的美国司法机关,能是“独立”、“中立”的?能是公正的?
法国法官协会“于1971年11月召开了第四次全会,在当月28日发表的公告中指出:‘富人很适应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似乎这种制度正是为他们制订的’”(〔法〕朗克罗瓦《法国司法黑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36)。在西方社会现实中,哪儿有司法中立、司法公正。正如法国法官协会的公告中指出:西方司法制度是为维护富裕的资产阶级利益“制订的”,因而富裕的资产阶级“很适应”这种维护他们利益的“现行的司法制度”。而前面有关美国的例子也证明,使富裕的资产阶级“很适应”的维护他们利益的“现行的司法制度”,并不是中立、独立的,而是与资产阶级利益紧密相关因而偏向于维护富人而歧视、压迫穷人的。
西方是这样,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中国,也是富裕的资产阶级“很适应”这种维护他们利益的“现行的司法制度”。例如去年孟连县胶农与橡胶公司冲突事件根本原因,是前些年,资本在官员支持下,大肆侵吞公有财产,只用最小的成本获取原来公有的橡胶农场。此笔买卖,使资本获得400%的暴利。同时将农场职工身份变为受资本剥削、压榨,且社保状况更无保障的、给资本打工的打工仔。以上一切,孟连县司法机关是允许的。这使富裕的资产阶级“很适应”这种维护他们利益的“现行的司法制度”。
当近几年来,橡胶制品市场价格一路攀升,从几年前的七八千每吨飙升至现在的每吨两万余元,而孟连橡胶公司却还按5年前合同约定价格收购。资本支付给胶农的收购价(这应该主要是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不变,意味着剩余价值率提高许多倍。可另一方面,几年来物价不断增长的同时,资本支付给胶农的收购价不变,意味着胶农实际收入不断下降,生活更加艰难。而这建立在劳动被剥削加剧而更贫困之上的资本的富裕,孟连县司法机关是允许的。这又使富裕的资产阶级“很适应”这种维护他们利益的“现行的司法制度”。
而当孟连胶农反抗资本时,孟连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发布《关于限令违法犯罪人员》通告,称胶农反抗资本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限令“组织煽动群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人员,须于2008年7月15日起10日内投案自首,不主动投案自首,将从严打击。后来也的确对胶农实施了“从严打击”。这再使富裕的资产阶级“很适应”这种维护他们利益的“现行的司法制度”。
又如,广东检察院公开宣布:“企业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几年前,辽宁省的检察院也有类似政策出台。 一般说来,企业老总多是资本家的表现形式,所以广东检察院规定的实质是说资本家“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资产阶级残酷剥削劳动大众,司法机关也不管,放任资本剥削。而当劳动大众以罢工等形式反抗这种剥削时,国家执法力量就出动了,出动来对付反抗的劳动大众。所以资产阶级“很适应”这种维护他们利益的“现行的司法制度”。
出现这些现象很容易得到解释。“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转摘自黄名述《民法》第1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恩格斯在此告诉我们,经济领域广泛存在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将直接被作为民法原则而存在,而被法律所允许、肯定。而劳动大众如反抗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将被司法机关等作为违法来对待。以上的一切,实际是经济基础决定包括法律、司法在内的上层建筑的表现。
由于经济基础决定包括法律、司法在内的上层建筑,所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虽然冠冕堂皇,但司法实践则是为资产阶级服务,欺压劳动人民。恩格斯就此指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实践与它的“法治国”“司法独立”等法律理论学说之间处于惊人的矛盾。资产阶级“自己欺骗自己,使用一套带有人为范畴的隐话,而每一个这样的范畴都是对现实的一种讽刺,他们胆战心惊地死死抓住这些空洞的抽象的概念,只是为了不承认生活和实践中的情形完全是另一回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97页)。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死死抓住“法治”“司法独立”等似乎冠冕堂皇的空洞概念,实际是为了逃避劳动大众看到的“你偷一块钱,把你投进监牢;你偷一条铁路,把你选为参议员”, “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对穷人是一条法律,对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等事实,以及逃避卡特总统也不得不承认的“一个出身于权贵的子弟,往往有罪被定为无罪,而对于一个穷人的孩子则极少有这种可能”的事实。贺卫方、秋风等所谓学者,不过就是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法治”“司法独立”等冠冕堂皇的空洞概念的传声筒,他们企图用“法治”“司法独立”等论调,给劳动大众建立冠冕堂皇的司法形象,并阻止劳动大众通过民意等形式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斗争。
当然,我们前面讲过,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产生不平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的源泉和土壤。因此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会有司法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大众通过民意等形式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斗争,并不能使司法从根本上实现公正。但是,劳动大众积极通过民意等形式进行斗争,在不少情况下,能减轻司法不公的程度。因此,劳动大众不能放弃这同司法不公斗争的斗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