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产业化的资本主义社会规则当中,法律人扮演的是食腐动物的可鄙角色。
最可怕的是以法治的名义实施恶政,并以法治的手段维护恶政。托克维尔有句名言:“政治设计如果考虑到通过让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来提高公民美德,那将无疑是政治成熟的表现。”——引用名人讲的话是出于谦逊,意思是我的想法已经早有前辈提出过了。
没有好的制度并不可怕,最多不过是人亡政息嘛,只要是非在心,恶政总不会长久;怕就怕有个坏的制度,以及有一帮凭借坏制度谋得了饭碗,进而毫无原则地为此制度辩护的人,这种人会以法治的名义实施恶政,并以法治的手段维护恶政。在资本主义社会规则当中,法律人扮演的是食腐动物的可鄙角色。
人们常说,在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问题上,两高每年都会向司法部施压,其结果就是司法部的让步和通过率的提高。两高的动机和施压的原因比较复杂,鉴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的施行以及高法向司法部施压的传闻,这里仅取诉讼费这一个变量,来考察一下该办法的影响,以及该传闻在经济学上的合理性。从中我们也可以读出法院系统的“生意经”。
法院原本就不是赢利机构,法院的支出,原本就应当由财政负担。但诉讼费用无疑法院的重要进项。
法院的运作,若是严格根据立法原意执行现在的诉讼收费办法,法院是办案越多花出去的钱越多越做越赔的。当然了,要是严格根据现在的诉讼收费办法,司法腐败还不存在呢。我提司法腐败的意思,是要说诉讼收费办法不可能被根据立法原意严格执行,以此来对法院是办案越多花出去的钱越多越做越赔的论点釜底抽薪。而以司法腐败为话题说诉讼收费办法不可能被根据立法原意严格执行的不可避免,就更是为我的观点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诉讼收费办法不可能被严格执行,原因是司法腐败的存在性。
诉讼费降低,法院系统的运作势必要有所因应。这就要求:一、增开若干个法庭,并大量招聘法官坐台,实现规模经济;二、降低司法人员素质,以提高上诉率、重审率,充实费源;三、增派检察官、律师等以培养和开发市场,维持供需平衡。
这可以称为诉讼费额度和司考通过难度正相关的经济学原理。就诉讼费的降低而言,最高法做出向司法部施压使其降低标准多放一些人进来,无疑是一个好对策。
规模经济的典型例子就是沃尔玛连锁超市、中国移动、商业银行们铺天盖地的营业网点,以及肯德基、麦当劳。降低诉讼费,意味着打官司的经济门槛降低,法院薄利多销也还合算。显而易见的是,届时法院将是全国分布最广的一家连锁店。
重审率和再审率两者之间并非毫不相干,孤立地看待重审、再审、二审而看不到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形而上学错误的观点。
产生生效判决的原因,一种是诉讼参与人从心理上接受判决结果,另一种是基于诉讼程序的终审判决,诉讼参与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既可能缘于无知,也可能由于无奈,这两种原因支配下的接受是暂时的,但只要比上诉期限长,法院就可以拿再审的钱了。司法人员素质降低是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必然结果,上诉率、重审率提高,从而再审率提高,是司法人员素质降低的必然结果,费源充实则是上诉率、重审率和再审率提高的必然结果。
这里基本上存在着“重审容易产生生效判决,低水平的生效判决容易导致再审”这样一个公式,而再审一般要收钱的。
这个诉讼费用交纳规定的确能够以形式合法的方式严格执行,比如,通过提高返修率的方式收钱,其实也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收费办法。我所强调的是“实质的不合法”,或者说是以合法的形式钻制度的空子。从经济学角度讲,适当的返修率是重要的利润来源,美其名曰:售后服务。不维持一定规模的返修率,开设服务网点就变成纯粹的浪费了。
这是法经济学研究和公共政策分析的重要课题,我做这个分析,就是要告诉大家这项对策在经济学上是合理的。经济学家们的名声之所以臭了大街,跟经济学的本性是有关系的,经济学不过是我的分析方法,给经济学抹黑,或者说揭经济学的皮,是我做这个分析的目的之一。
伴随着法政精英们对所谓司法独立的号召,取消和削弱检察权的声音不绝于耳,来自法院系统和律师界的,为各自利益声张的居多,而真从学理上论证出检察机关宪政地位可疑的却没有见到。我看检察院还是很有必要存在的,基于以下几点,便可初步论证检察系统存在的合理性:
其一,检察官系公职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代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言,倘取消之,公共维权律师不能长久指望,国家屡屡招标选聘也不经济,给公务员开工资总要比聘律师花钱少得多吧,毕竟要花纳税人的钱嘛。
其二,检察官的职责是给人罗织罪名,这活儿古时的私人讼师最为拿手,“讼棍”恶名便来于此,检察官以国家名义作担保,既要顾及名声,更要担负责任,最重要的是没有营业律师的利益驱动,这对保护人权也比较有利。
其三,检察官不必为罗织罪名置人于死地而去贿赂收买法官,最多只能玩点人情世故的把戏,法官的利益选择空间也就小了很多,这对抑制司法腐败还是有正面意义的。
广大律师最欲除之而后快的就是这个公诉职能,最不受各家法院待见的就是这个监督职能——利益使然。其实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这个“前苏联的产物”已经在法国存在了好几百年了。
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表现为:“魏玛共和”,在制度上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但在文化上法治毫无根基,以致恶法滋生,黎民遭难。良善法治的生成源自对世道人心的体贴,把法治与德治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正确的思路是通过良好的法制把道德和利益统一起来,或者借用马克斯·韦伯的话说,这才是“政治成熟的表现”。
“魏玛共和”不等于魏玛共和,而那位贺戏子“说不得”的差不多也就是“魏玛共和”的西山理想了。
要论证啥好啥不好,光说人家怎样咱家咋就跟他们家不一样不行,这种迁责杀父情节充其量只是一种情绪,得讲出道理才行。被贺戏子哗众取宠迷了心窍的法学幼稚病患者太多了。以大一大二有情绪无智识的二三流法学院小右为主。
小右们讲贪心,讲同情心,但偏偏不讲良心,这很值得研究。还是以大名鼎鼎的许霆案为例——小右们不就是想把许霆这样儿的盗窃常规化、非罪化、民俗化、合理化嘛。无知又卑鄙是中国号称自由主义者的小右们的一大人格特色。原来人们说市场经济就是投机倒把,小右们不干。现在人们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真要依法治理起来,小右们还是不干。小右们有点谱吗?小右们的人格,片面发展了兽性的一面。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小右们——作为流氓无产者——是使这个社会沦落、堕落的一股力量。
贺戏子不仅是法学幼稚病的病原体,他还是把法学阴谋化、进而政治化的一个跳梁小丑。经济学买办们的名声已经臭了大街了,法学家的名声已经开始通过贺之流沾起了维迎们的光。中国法制史上将重重记下此公的名字:是他败坏了法学的名声,延缓了中国法治的进程。
犯罪分子讲证据是为了给自己开脱罪责,坏人才爱讲:拿证据来呀。我们发现,比起这些犯罪分子,小右们更爱讲证据。我不讲证据,只讲基本的道德和事理。如果凭一点所谓法律常识就敢臆断我的外行,那叫做鄙陋。
法律不总是讲证据的,证据的取得主要靠想象和推理,这是基本的事理。合理的猜测有待证实。至于无罪推定的要求,那是审判人员的事,不止与你我这样的普通人无关,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也是无关的。公安、检察官的本能就是给人罗织罪名,法院、监狱的工作就是把人弄成罪犯,警察讲证据是为了证明自己本事大,有李敖那样证明别人是王八蛋的能耐,检察官讲证据是为了给别人贴上王八蛋的标签,法官讲证据是为了让这王八蛋的标签贴得更公道而已。
《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实生活跟马列主义影响和指导下的法律运作机制存在着至少30年的时差。监狱里的流氓无产者——小右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知己——很显然是被资产阶级专政了的,比如许霆。
善救物者无弃物,善救人者无弃人。在坏蛋的基本构成里边,小右无知,中右无良,老右无耻。根据苏格拉底著名的“无人有意作恶”的伦理原则,小右是可以教育和改良的,荀子的所谓“涂之人可以为禹”嘛——跟小右们喋喋不休地讲这些,用自由派牟宗三老人家的话说,我这是自我坎陷,菩萨心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