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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历史观视野下的社会正义观

作者:林剑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8

作者简介:林剑(1957-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应从马克思的历史观去把握其正义观

  公正的问题,公平的问题,正义的问题,还有合理性的问题,在性质上应属于相近与相似的问题。无论是从语词的含义上看,还是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上述语词的使用习惯及其指向上看,上述所列语词的语义都具有相似与相近的含义,它们彼此之间不仅可以相互替代与互换,而且还可以互译与互释。一个不争的普遍性的经验事实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争端与纠纷的裁决,矛盾的调解与处理,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甚至是对个人的行为与社会存在的现象所进行的评价,当人们诉诸公平与否,公正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时,通常也会诉诸正义与否的评价。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人会对他认为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事物与现象给予正义性的评价,反之亦然。正因为如此,在学术的领域中,正义观也经常被不少人表述为公正观、公平观。而公平观也好,公正观也好,正义观也好,都表达的是一种合理性的价值判断与评价。在公平的、公正的、正义的等语词的意蕴中,合理性是它们共有的底蕴。公平、公正、正义、合理等语词在实际使用中细微的差别也是存在的,例如,人们在评价一场战争的性质,一项事业的性质时,通常表达为正义的战争,正义的事业。对一项交易行为的评价,人们则更多地诉诸公平与否、公正与否的评价,很少诉诸正义与否的评价。而对一件合理性的裁决,人们既可以视之为公平的、公正的裁决,也可以视之为正义的裁决。

  当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为基础的文明时代以后,人们开始有了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正义就成了一种必要的社会规范性价值。正义范畴的产生与存在是以社会的分化与分裂,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非正义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性价值表达的是一种弃恶扬善的要求,这种要求既是一种社会对个人的要求,也是一种个人对社会的要求。只要社会中还存在恶的事物与现象,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就不会停止。正义范畴通常被人们赋予正面的、褒义性的价值意蕴,正因为如此,无论什么样的社会,无论什么样的阶级与个人,谁都愿意将自己打扮成正义的代表,而拒绝别人给自己戴上非正义的帽子。正义概念自诞生以来久谈不衰,它一方面经常被统治阶级用来替自己统治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另一方面也经常成为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反抗强权与改善自己不利地位的战斗武器。在正义的问题上,社会历史上从来不存在要不要正义的问题,存在的只是什么或怎样才是正义的问题。在面对什么或怎样才是正义的问题时,人们关于正义的共识便会立即被消解掉了。在正义的问题上,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正义的表态上,而在于何谓正义的理解与看法上,正是在何谓正义的理解与看法上的分歧,形成不同的正义观。正义的问题是在人的历史实践中生成的问题,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与把握通常要受到他所面临的实践问题的制约,并与他对社会历史的把握与理解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因而,一定的正义观通常构成一定的历史观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从理论生成的内在逻辑上看,不是正义观决定历史观,而是历史观决定正义观,有什么样的历史观,相应的就有什么样的正义观,而不是相反。正义问题并不仅仅属于政治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的范畴,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应放在社会历史观的视野下进行,原因在于正义与否的问题并不仅仅在政治与道德领域才存在,社会历史观所涉及的领域几乎都牵涉着正义与否的评价。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哲学历史观无疑也是内在的蕴含着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把握与理解,不能将其视为一种纯粹的实证科学,并以此作为理论前提与根据,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驱逐出去,使正义成为一种纯粹的政治学范畴与伦理学范畴。更不能像当代美国的学者艾伦·伍德、罗默以及某些时下的中国学者那样,完全否定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存在。诚然,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正义的概念出现的频率确实不高,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以对统治阶级宣扬的正义口号与正义理论所具有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进行批判与否定的方式出现的。但这决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否定社会历史中存在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更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对人类社会一切追求正义的努力都诉诸拒斥的态度与立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否定与批判的只是那些打着追求正义的旗号为自己的统治进行合法性辩护,具有虚伪性与欺骗性的统治阶级的正义观与正义理论,而不是所有的正义观与正义理论,更不是正义概念本身。所有的历史观无不以各种方式表达着自己对社会正义的关切与看法,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因其历史观的不同,对社会正义的认知与阐释而彼此各异。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也一样,对社会正义的关切与追求,既执着且鲜明。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是,马克思在1864年与1871年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与《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曾以几乎一字不变的表述写道:“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①马克思上面的论述表明,他不仅以对形形色色的统治阶级的正义理论诉诸否定与批判的方式关注着社会正义问题,同时也以肯定性的方式强调着正义在人的社会关系发展中的作用。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要建设一种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仅需要真理与道德的基础,也需要正义的支撑。

  需要指出的是,对正义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的地位作出正确的把握,不能仅仅根据正义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中出现频率的高低作出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应根据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根据马克思历史观所贯彻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马克思历史观在分析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与具体历史事件时所运用的基本方法与表露出来的基本态度和立场,进行合理性的诠释。马克思的历史观既是一种科学的历史观,也是一种革命的历史观,而且首先是一种革命的历史观,因为马克思首先是一位革命家。马克思的历史观作为一种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历史观始终贯彻的是按照历史的本来面貌去描述与解释历史的基本原则。“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使现存世界革命化”,这是马克思的历史观所要承担的历史使命,是马克思的历史观中所蕴含的根本性的价值取向,也是马克思的历史观审视与评价社会历史现象与事件的价值尺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对待社会历史现象与事件时,并不限于单纯的客观性的描述,深入分析与揭示历史现象与事件背后的原因,所蕴含的价值和意义,是一个更为重要的理论目标。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中,赞成与反对,否定与肯定,始终具有旗帜鲜明的特性,从不为人们留下模棱两可的印象与自由解读的余地与空间。在对待战争的问题上,马克思的历史观既不是对所有的战争都给予批判与否定,也不是对所有的战争都诉诸肯定与赞成的态度,而是首先分清战争的性质,肯定正义的战争,否定非正义的战争。在对待阶级统治的问题上,马克思的历史观也不是不加区分的一概诉诸否定与批判,而是诉诸合理与不合理的冷静分析,否定的只是那些阻挠历史进步的阶级统治。马克思的历史观并不否认在人类历史中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更不否定正义行为对历史进步的推动作用,没有正义行为的存在与作用,也就没有社会历史的进步。在马克思的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正义观与社会历史进步观是相互支撑的,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逻辑上不可避免地要导致社会历史进步观的消解。

二、正义的历史性与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具有不可分离的性质,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去解读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离开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革命性质就无法得到合理性的诠释。也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去把握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同样不能获得科学的把握。否定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存在,将正义的语词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驱逐出去,既缺乏经典文本的根据,更是对马克思的历史观理论逻辑的背离。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受制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正义观既反对对正义概念作抽象的理解,更拒绝所谓“永恒真理”与“永恒正义”一类的说法。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正义观的理论逻辑中,真理是具体的,正义是历史的,抽象性质与永恒性质的真理与正义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正义观对“永恒正义”的否定与拒斥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定的,了解恩格斯对海因岑与杜林的关于“永恒正义”的观点所进行的嘲笑与批判的人们,应该不会有疑的。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正义观为何否定与反对那种适合于任何社会、任何历史时代的所谓“永恒正义”观念的存在?因为,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正义观的理论逻辑中,正义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人类关于正义的观念不是与生俱有的,不具有天赋的性质。如前所述,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观念的产生是以社会存在不正义的现象为基础与前提的,是私有制的产生与社会分裂为阶级,导致社会产生了不公平、不公正、非正义的现象的产物。不仅如此,正义观念也和其他观念一样,是在人的社会历史基础上生成的,因而不具有一经产生便亘古不变的性质,正义的观念也随着人类社会实践发展而发生着不断的变动与发展。诚然,在私有制社会中,正义作为一个语词始终保持着它的原生态的形式,但不同历史时代的人们对何谓正义的理解却不断地随着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不同历史时代的人们对何谓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诠释,甚至存在着绝然不同的理解与诠释。每一个时代的人们都是从自己所处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中吸取自己的正义观念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性质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与阐释,同样,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改变,人们的正义观念最终也必然会改变,因为正义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必然要适应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需要。我们不妨以平等的观念为例,近代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缘故,“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有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②因而,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通常被普遍性地认为是一种符合正义的要求。然而,平等是正义的、不平等是非正义的,这种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普遍认同的平等正义观,从历史的维度看,它既不具有普遍性,更不具有永恒性,它只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必然要求的产物。在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中,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等等级制的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社会中,不可能产生类似于资产阶级的平等正义观的。因为在以手工工具为代表的生产力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必然是等级制的生产关系,而在等级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不可能将平等视作正义。“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③正因为如此,在柏拉图的政治观中,他首先认定,人作为人存在,他是由不同的材料铸成的,社会的统治者是由金质材料做成的,社会的保卫者是由银质材料做成的,社会的生产者是由劣质的铜质材料与铁质材料做成的,由于构成人的材料的优劣差异,因而形成社会中高低不同的三个等级。柏拉图正是根据他的这套等级制的理论引申出他的正义观的。什么是正义?柏拉图的回答是:正义就是社会中处于不同等级的人们应各遵其序,各守其责,不得串位与僭越,否则就是不正义或非正义的。很显然,无论是平等观念的产生,还是平等观念被赋予一种正义的意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④。历史的经验事实表明,对同一对象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评价,因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出现巨大的反差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平等观念的认知上,也几乎发生在所有的价值观念的认知上。

  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正义观念不仅具有历史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还具有极其明显的阶级性质。即是说,面对同一评价对象,不同时代的人们在历时态上会作出不同的评价,贯通所有时代,类似于“永恒真理”性质的“永恒正义”的认知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极其稀少的,并且这种极其稀少的所谓“永恒正义”的观念,大多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而且即使在共时态的情况下,同一社会结构中生活的不同阶级,不同阶级中存在的个人,也会因各自所处的生活条件的不同,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的差异与利益诉求的差异,面对同一个具体的评价对象,也会诉诸不同的判断。在阶级社会中,要造成所有阶级与全体社会成员的正义观的共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正义观念的生成是以私有制的产生与社会分裂为阶级为其基础与前提的,因而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阶级存在与矛盾的影响。虽然,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中,不同的阶级,不同阶级的个人,都不会反对将正义作为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很少有人故意反对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并愿意被别人视作社会正义的反对者,正义在通常的情况下都会被社会中存在的各个阶级用来反对与自己对立的阶级的利益与捍卫自己阶级利益的武器。然而,当具体涉及对正义含义与什么是正义的理解时,各个不同的阶级及其社会中存在的个人所表达的对正义的认知通常是彼此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统治阶级有统治阶级的正义价值观,被统治阶级有被统治阶级的正义价值观,并且在统治阶级内部与被统治阶级内部,因其地位与利益诉求的差异,在正义观的认知上也并不表现为完全的一致。尤其在涉及对具体历史现象与历史事件的态度与评价上,不同的阶级与个人所表达出的正义观,更会表现为明显的差异性与多元性。同是梁山人物,有人颂之为英雄、好汉,有人贬之为匪寇、盗贼;对其劫富济贫的行为,有人视之为“替天行道”的正义之举,有人评价为目无法纪、离经叛道的不义之行。在封建社会,地主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投入资本,获取利润,在土地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的认知中,这些都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在他们看来,土地与资本都是一种有用与稀缺的资源,作为资源就应有价格,如果没有收益与回报,我为什么要出租与投入土地和资本呢?但对于农民与工人来说,地主收取地租,资本家获取利润,在本质上是一种剥削,获者不劳,劳者不获的社会是一种不公不义的社会。事实上,在阶级社会中,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甚至可以说,在涉及利益的问题上,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没有一个是没有争议的。

三、评价正义观合理性的尺度与坐标

  正义不仅具有历史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还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正义观,在同一社会中不同的阶级与个人也有不同的正义观。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正义的领域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说是它就是,你说非它就非,没有是与非,没有对与错,不能评价与批评的领域呢?当然不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正义观来说,虽然坚决反对在历史中有那种纯粹抽象并类似于“永恒真理”的“永恒正义”的存在,但也同样坚决拒绝对正义作任何相对主义的理解与诠释。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正义观的视野里,绝对主义的正义观是错误的,它不仅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法则,更不符合历史生成与发展的经验事实,相对主义正义观也是错误的,它不仅会导致彻底的历史虚无主义,而且会在逻辑上颠覆掉人们对历史进行评价与批评的可能性与合法性。

  只要社会中存在非正义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地生发出要求正义的声音,只要人们认为他在社会中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就会必然萌发出对公正、公平、正义的追求,这并不仅仅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推论,更是一种历史的经验事实。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正义观并不否认人们对社会正义追求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及这种追求对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价值与意义。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正义观,反对对人类社会的历史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将人类社会的历史视作漫漫长夜,而是坚决认为,人类社会历史中是存在正义与进步的力量的,正是由于这种正义与进步的力量的存在与增长,人类社会的历史才在其总的趋势上表现为向前的发展与向上的进步,社会历史的倒退表现为一种暂时的历史现象。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价值观否定的只是适合于一切时代、一切时代中的所有阶级与个人的所谓普适性的正义观念,强调的是正义观念是随着人们实践及其历史的改变而改变,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与个人对正义的理解具有多元性与竞争性的特点。

  正义观的存在,无论在历时态上,还是在共时态上都表现为一种多元并立与相互竞争的状态。但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的正义观都有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并在理论上获得合法性辩护的权利呢?当然不是。承认了各种不同,包括对立的正义观都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无异于在理论的逻辑上肯定着正义观上的相对主义存在的合法性。正义观的存在是多元的、竞争的,但在多元、竞争的正义观中存在着对与错、正当与非正当的区分。应该说,除了某些持极端相对主义观点的人之外,大多数人是承认在正义观上存在对与错,正当与非正当的区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不然的话,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也就不存在正义观的多元并立与相互竞争了,因为任何理论上的竞争都是以对自己理论的肯定与对相反理论的否定为基础和前提的。问题的关键与困难在于,区分多元并立与相互竞争的正义观之间的对与错,正当与非正当的衡量尺度或参照坐标是什么?换句话说,当人们面对多元并立与相互竞争的正义观时,凭什么去认定一种正义观是正确与合理的,而相反的正义观是错误的与不合理的?人们究竟应以什么样的衡量尺度或参照坐标去评价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正义观以及同一历史时代中不同阶级及其个人之间的相互竞争的正义观的正确与否和合理与否呢?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也是一个讼争不断的问题。在过去正义观的研究中,人们经常看到如下的一种普遍性现象,即通常以今天人们关于正义的主导性观念去反思与评价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正义观念。而这种反思与评判的结果通常导致的是对历史上的正义观念的否定。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平等被普遍认定为是正义的,不平等被普遍认定为非正义的。不少研究者常常以资本主义社会得到认可的这种“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⑤的平等正义观为尺度与坐标去衡量与评判古希腊与罗马社会的社会正义观,因而通常对古希腊、罗马社会中那种维护等级制,将强者对弱者的统治视为正义的观念给予批判与否定的评价。这是一种看似合理,其实错误的区分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完全割断了正义观念的生成与生成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历史的抽象方法。诚然,将平等视作正义、不平等视作非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这种观念是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为它适合于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需要,因而是“合乎时宜”⑥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提供的理论逻辑,商品经济在历史上的必然性与相对于自然经济的进步性决定着平等观念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合乎时宜”与合理性。但平等观念合乎资本主义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时宜”,不等于它适合于自然经济与贵族统治为主的历史发展阶段的“时宜”。只要使用手工劳动,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就必然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只要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社会的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就必然是等级制的,而在等级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强调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为正义是必然的与“合乎时宜”的,相反,主张平等的正义观倒是“不合时宜”的。因此,一种正义观是否具有正确与合理的性质,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判断,而取决于它是否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要求,也即是恩格斯所说的是否是“合乎时宜”的。在正义观的研究中,还有一种观点也需我们给予特别的关注与澄清。不少人认为,判断一种正义观是否具有正确与合理的性质,关键要看它反映与代表着哪个阶级的利益与要求,如果反映与代表的是统治阶级利益与要求的则应予以否定,如果反映与代表被统治阶级或弱势群体的利益与要求的则应予以肯定。在许多人的视野里,压迫是非正义的,反抗压迫是正义的;剥削是非正义的,反对剥削是正义的;有人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反映与代表着被压迫与被剥削阶级利益与要求的正义观,理由与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统治阶级所宣扬的正义理论通常斥为具有虚伪的与欺骗的性质。这同样是一种似是而非的错误观点与错误的区分方法。如果上面的观点与区分正义的方法是正确的话,我们在理论上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如下的困境:如果说一切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的正义观都是不正确与不合理的,那么这种不正确与不合理的正义观为何通常能在阶级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说一切被统治、被压迫阶级的正义观具有合理的性质,那么这种具有合理性的正义观为什么反而被社会所边缘化并不能占主导地位呢?如果认定一切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的正义观都是非正义的,那无异于说,在阶级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不是正义,而是非正义,而人们常说的正义终将战胜邪恶的说法不过是一个没有任何历史事实作支撑的主观性的妄断。实际上,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并不是一切统治阶级在历史上的产生与存在都是不合理的,也不是一切被统治阶级的产生与存在都天然是合理的。合理性的要旨不在于它是现存的,而在于它是现实的,必然的。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也好,还是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也好,其存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不在于它在社会中处于统治地位还是被统治地位,而在于它是否具有历史必然性,是否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进步方向。一切丧失了历史必然性的阶级,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还是被剥削阶级,也会必然丧失其存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认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对一切统治阶级诉诸的都是否定与批判,对一切被统治阶级诉诸的都是没有条件的同情与辩护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严重误读,如果是这样的话,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就不是一种历史的唯物主义,而是一种历史的道德主义。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人们读到的对历史存在的占统治地位阶级的评价并不全是否定性与批判性的,而是在否定中包含着肯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的压迫与剥削曾经给予过深刻的揭露与批判,但人们也不应忘记,他们也以肯定的语言表达过“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多次指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具有虚伪的与欺骗的性质,这通常指统治阶级的说一套做一套的言行不一,以及他们将自己阶级的正义观冒充是社会的甚至是人类的正义观这样一种情况,而不是全盘否定他们的阶级正义观本身的合理性。

  总之,在马克思历史观与正义观的理论逻辑中,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占主导地位的正义观都具有历史的性质,相对于它们产生的历史条件来说,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这是它们之所以占据主导性与支配性地位的客观根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观的合理性有其绝对性的一面。但社会是发展的,历史是进步的,当一种正义观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这种正义观原先所具有的现实性与合理性也会随之丧失,从现实的变为不现实,合理的变为不合理。当一种正义观因其必然性的丧失而失去自己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时,它的占支配与主导性的地位一定会被一种新的占支配和主导地位的正义观所取代。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一种占支配与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其现实性与合理性都有其相对性的一面,不具有“永恒真理”的性质。同样,在社会历史中存在的多元并立与彼此竞争的阶级的正义观,并不都具有现实性与合理性,只有那些符合历史必然性与历史进步方向的阶级所持的正义观才具有现实性与合理性。一切丧失了历史必然性的阶级,不论它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还是被剥削阶级,只要这个阶级本身丧失了存在的必然性,它所持有的正义观也会丧失其现实性与合理性。衡量一种正义价值观是否具有现实性与合理性,是否正确,其根本性的尺度与参照坐标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而不可能是别的。正义观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是绝对与相对的辩证统一。对于熟悉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的人们来说,这应是无可争辩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8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8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4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4]徐俊忠:《马克思社会正义观:一个批判性的范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3月27日。

  [5]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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