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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后自由主义、后自由放任主义的思考

作者:罗伯特•艾比利 来源:globalresearch网站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 孟艳 译)

  在后现代主义的时期,那些曾帮助我们认识自我,包括认识我们过去的一切,现在都遭受到质疑和嘲讽。我们应该重温这则箴言:那些把传统弃之如敝屣之徒,就如同釜底抽薪把木船上的船板丢弃了一般,很快就会发现自己面临没顶之灾,因为他们的“根”已不复存在。为了免受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大潮的淹溺,或许现在是时候恢复传统了。

  这个传统当然是指启蒙运动。启蒙运动不仅从伦理上和认知上凸显了美国宪法的精神,而且彰显了建国者的追求。因为建国者个人的和政治的瑕疵,如今的后现代社会直接否定了他们所有的思想,进而否定了整个启蒙运动的传统。最终的结果演变为各种个人主义的泛滥以及对我们赖以立足的基石的毁弃。既然这样,今天我们看到民主的崩溃有什么好奇怪的?

  基于此,姑且这样简洁地说明该论文的主题:兴起于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和右翼自由放任主义运动在20世纪深受资本主义哲学的影响,这一哲学迫使自由主义对政治自由的强调转向了为资本主义,并且只为资本主义服务。因此,即使人们有理由认为建国者曾是早期资本主义的精英并且当代资本主义的种子曾在他们的思想中萌芽,但是他们还有许多其他思想被人们彻底忽略了,而这造成了我们今天的困境。

  总体而言,资本主义使用个人自由的首要目的在于证明个人获得的正当性,并以此把自由降低到经济自由的程度,进而强化纯粹的个人主义,剥离个人自由与社会或普遍认可的公众利益的联系。这一点后来常常用来为享有“最高自由”的独裁统治者辩护:这些人不过是有钱的精英。如此,自由放任资本主义运动和个人资本自由主义文化都清楚地表明,我们不仅需要一种新的经济制度,而且也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哲学。

  尽管对个人主义的定义及其辩护多种多样(如从无政府主义到唯意志论,从亚里斯提卜到亚当·斯密),但自由个人主义的各个流派却有两条共同的准则,尽管它的辩护士们坚守这些准则的程度不尽相同。首先,个人神圣不可侵犯,并有权享有任何助其生活与发展的一切社会物资;第二,个人权利,通常被解释为利己主义,胜过任何伦理道德的要求——包括胜过考虑对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类个人主义看来,个人不再对社会负责;相反,社会却要依据为个人、特别是为其财产权服务的好坏而得到评判。

  这种定位拒绝了任何来自外部的对个人责任的要求——如国家,或者(甚至)是其他个人提出的伦理要求(参见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主义、国家和乌托邦》,或Tibor Machan《私有财产的权利》,互联网哲学百科全书)。另外,第二条准则认为,我对于其他人利益的责任是微乎其微的,至少“我不是邻居的看门人”。这第二个方面将“集体”简单地看作个人的集合,不存在任何高于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人之上的利益。无论是有意地还是无意地,由此产生了这样的社会后果:我们主要的社会关系是附属与控制的关系——比如类似于我使用我控制他人的自由是为了增强我的自由这样的谬论。

  古典自由主义对私有财产和其他类似方面的强调与旨在增加个人获得的资本主义哲学相结合,其结果就是夸大了对自我应得权益的认知。这种认知在本质上主张为了满足个人欲望而为所欲为是个人的天然权利,并不惜控制那些与我们有相同利益竞争关系的人。自由主义从对自由的追求转向了对心理学家称之为自我实现、哲学家称之为健全人性的追求,转向了对这种认知基础和恣意的欲望型消费的追求,这一点尤须注意。

  以生存和解放为指向的自由变为依靠拥有财产的自由,这种自由从本质上已脱离了人的自由,而人的自由正是古典自由主义所秉持的观点。例如,约翰·洛克主张个人财产的正当性,这一概念比财产获取权的概念从内涵上要宽泛的多。不幸的是,他的讨论囿于财产权的范畴,致使一些个人主义者将财产私有权优先于个人的自我实现,进而从概念上模糊了这两个不同的命题。

  对于任何使政治权利依附于私有财产的辩护来说,更严重的问题是,在这种自由观念下,一个人获得的财产越多,他们就越关注财产的获得;越关注财产的获得,他们就越排斥他人获得同样的权利,因为他们否认有帮助他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如此程度:个人中心成为一种(与其本意相反的)道德。艾因·兰德(Ayn Rand)和他的追随者们支持个人主义的激进主义立场,进而强化了个人中心主义的道德观。他们将寻求获取而拒绝对他人进行自愿的平衡性补偿的自私称为道德,从而将财产占有权绝对化了。

  我接受传统自由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第一条原则,即个人自我实现的重要性,但反对第二个原则,即自我利益的重要性超越个人和公共利益的对等地位。如果传统自由主义和右翼自由放任主义不相一致,并最终弄巧成拙,那么对于政治改革最好的选择是关注一直以来被这些体制忽略和遗忘的:平等的价值、相互的道德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的概念,所有这些都与个人获取和脱离他人利益划清了界限。

  当代许多公共利益的概念都来自亚里士多德。根据他的理解,政治社区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公共利益和这种合作观念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我们可以由此来界定公共利益。正如任何存在同伴或有更多人参与的组织一样,使成员团结一致的结构性动力是他们对共同目标的认同和参与:这个目标必然是对其所有成员(公民)有利的。许多经典自由主义者或自由放任主义的流派更倾向于将亚里士多德看成原始个人主义者,但那样的解读与他在政治学中的表述严重地缺乏连贯性,他认为对公共利益的共同追求使一座城市成为城市,对与公共利益相反的个人利益的追求并不能塑造出好的政治。一个社会的好坏也不应由迎合个人的程度来判断。相反,正是公共利益使公民得以发现他们自己的道德与幸福。(《政治学》,第三卷)

  现在来看平等。既然其倡导者们认为自由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哲学起源于约翰·洛克的哲学,那么我们就以此为起点。毫无疑问,在洛克那里,平等的概念并没有简单地以容忍“所有人的同等的自由”为始终。对洛克来说,平等必然与一个更高的原则相关,即对他人作为有欲求人的“尊重”,而不是仅仅作为自由的热衷者。在《政府论》(第一卷,第42页)中,洛克明确承认个人自由的权利超过了纯粹的个人获取,并包含了帮助他人谋生的道德责任。

  后面的理解表明右翼自由放任主义的思想仅仅以对洛克的曲解为基础,而事实上洛克的自由主义对平等有更深刻的理解,即作为尊重他人的范式的平等应与人类的平等得到同样的关注。这样,无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平等关乎洛克所谓的“互惠的力量与权限”,其中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原则下,“没有人会拥有比他人更多的”不受限制的社会和政治权力。

  与自由放任主义相反,洛克的“尊重”观念要求个人积极关心他人在追求社会利益过程中的利益要求。对洛克而言,权利不在于最大程度的财富积累或任何其它的自我利益的实现,而在于以此我们可以实现对他人的道德责任(参见罗伯特·阿什克莱弗特《革命政治学》和洛克的《政府论》,A.约翰·西蒙斯的《洛克的权利理论》,以及/或者詹姆士·塔利的《政治哲学入门:以洛克为背景》)。正是这个观念被传统自由主义者和右翼自由放任主义者(错误地)缩小了。

  对于洛克而言,个人受到其称之为理性的“自然法则”的限制,我们凭借这种理性来判断是非对错。而且,正是理性使我们获得自由。也许对于洛克最重要的是,理性建构起社会中互相合作的关系(分别参见《政府论》,第63、172页)。在《论容忍》中,洛克以此为基础提出维持社会和平的价值有时候超过了个人权利的价值(176),对公共利益的考量限制并改变了一些甚至是对上帝律法的责任(《论容忍》,186)。这样,我们可以下此论断:个人权利对洛克而言并不总是绝对的。

  所以,尽管我赞同自由放任主义者和自由党人的观点,即洛克在他的政治著作中一再强调个人主义的自由,但我补充一点:右翼资本自由放任主义者和个人资本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洛克政治理论的个人主义动力问题,在判断个人财产获得或使个人主义文化合法化时被夸大了。相反,在自然法则的标题之下,洛克意识到了协助人类生存的责任,包括对那些无以为生的人的施善责任。

  因此,洛克的自由主义,就其本意而言,必然主张对个人财富积累的限制。这一公认的限制即洛克的附加条件,这一条件体现了对财富积累的道德限制的双重含义:“还留有足够多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尽管许多自由放任主义者将此作为财富获取的唯一限定原则,但是,这种道德要求很无力,以至于它在原始资本主义社会中收效甚微。

  在界定谁更糟糕以及为何如此时,必须充分考量道德限制的因素。对自由放任主义的辩护者来说,这将是一份艰巨的任务。传统观点认为这种附加理论的缺陷在于它的片面性:忽视了自然因素、机会的系统缺失、遗传因素甚至是纯粹运气之间的不平衡性。这些问题和本文未涉及的其他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机会均等原则和更公平的财产分配形式之间寻求均衡,这是可能的和应当的。而这也必将彻底改变右翼自由放任主义的理论。

  除洛克以外,影响美国建立此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的观念的,还有启蒙运动所主张的:没有理性考量和对道德正当的选择就没有自由(也称自治和自主),“道德正当”的概念包含了他人的需要和利益。启蒙运动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和伊曼努尔·康德明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念,自由之意从未限于“他人勿干涉个人”,而是更加宽广和具体。人之所以为理性人,取决于他追求完全人格而形成规范与目标的能力。这种规范并不局限于财产获得这样的外部目标,也不要求偏离他人的需求与欲望。

  这才是关于自治的正确概念——人受理性法则的约束,这种道德理性意味着人像看待自己的利益一样地同等看待他人利益。而以当代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这却是一种个人财产防护以至自我扩张的缺失。简而言之,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是我们所需要的——如免除他人不当影响的自由,同时也包括与他人在社会中道德共处的自由。个人主义的自由放任主义忽视了后者意义上的自由。

  基于以上考察,我们可以相当清楚地看到美国建国者对于自由和自主的理解。比如,托马斯·杰弗逊认为人的道德是内在的,对公共利益而非仅仅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塑造了人的道德,因为人类天然地具有社会性。(1787年8月10日,致皮特·卡尔的信)进一步而言,杰弗逊说道:“个人利益,或是自爱,或是利己主义”完全是被误导的,“我认为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构成了道德的分界……严格地说,我们对自身没有责任可言,因为责任的约束需要两个个体。因此,自爱不是道德的一部分。实际上,它是道德的对立面。它……引导我们不断地倾向于以破坏我们对他人的道德义务来满足自我”。(致托马斯罗,1814年)

  杰弗逊的思想也是出于美国建立时期存在于欧洲的不合道德的不平等的驱使。他与詹姆斯·麦迪逊的通信涉及了这个主题,并且杰弗逊也想到了解决之法。在此有必要引述他于1785年10月28日写给麦迪逊的信中的内容:“这个国家的财富绝对地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这种巨大的不平等的后果给大多数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立法者不能制定过多的措施来细分这些财产……方法之一是收入低于一定百分比免除所有税款,高出这一百分比则以几何级数征收更高比例的税款或财产税。”

  麦迪逊本人,特别是是在联邦党人的文件中,经常提出“个人权利”必须与“公共利益”相平衡,否则新共和国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参见有关该论题的第2、10、43和51号文件)。特别是在51号文件中,麦迪逊发出有力而具有预见性的警告:凡强大党派可以通过政府机制压迫弱小者的社会都不再成为一个共和国,而只是一种无政府状态,一种如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尽管麦迪逊密切关注“多数人的暴政”,但他阐明的原则却模棱两可。而且,麦迪逊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提并论,表明后者并非前者之和。(特别参加联邦党文件第10、42和46号)

  总之,启蒙运动和美国建立所传承的自由,从传统意义上讲从来都不是一种“政府(及其组织部门)不干涉个人,也不告诉个人该做什么”、私有财产得到阐释和理解的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自由总是包含着我们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围绕它的讨论仅仅是这种道德责任的程度以及法律(即政府)维护这种责任的力度,而不是作为个人的我们或政府没有义务增强对彼此和公共利益的责任,包括我们对他人的经济义务——这一点在我们的社会中显然没有受到重视。

  但是,无论我们怎么界定道德的边界,对他人尽责的道德自由观念正是在晚期资本主义时代丢失的,这也是20世纪 60年代以来的普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对他人利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人对我们个人的行为也确有发言权——当这些个人行为影响到公共行为和公共利益的时候。成年人可以自己思考这种责任——而非放任——与个体行为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如同它们对平等的影响。

  那些单方面强调洛克自由原则的自由党人和自由放任主义者、美国的建国者、对私有财产的辩护或任何其他的政治哲学,都表现出了观点上的非连贯性。如此有局限的自由观导致了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甚至是自我陶醉式的)运动,个人与社区和公共利益之间重要而内在的联系因此丧失(这最终阻碍了左翼政治激进主义的发展)。

  同样地,这场运动偏离了对他人和(或)社会的公认的道德责任而转向个人自由,这使自由主义的道德世界观从多元主义转向了相对主义。同时,运动也消除了那种对美国战争的根源性的反对,而代之以实用主义的哲学分析,这一哲学仅从获胜几率、战争花费和参战是否明智等方面来对战争做出价值判断。

  有人也许会反对如此解读,比如,他们认为,美国建国者,特别是麦迪逊曾试图限制民主从而避免大众“过多的平等”。如此说来,美国宪法是为有产阶级而非人民而确立。谢司起义之类的事件很好地诠释了这种观点。另外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平等对于美国公民来说从来没有普遍实现过;人人平等只不过是保护精英们免受民众起义危害的空头条款;平等充其量只意味着精英的平等。莫里斯·伯曼(Morris Berman)等一些作家提出了第三种反对意见,认为:从一开始,美国就是一个以洛克私有财产权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原始资本主义社会(参见他的作品《美国为何失败》,第5-10页)。

  我认为这些异议都是正确的。但是,我的分析首先说明的是:没有对平等的同等的重视,就不会有真正的自由,人们对此已经达成共识——至少在当时的民主著作中如此。如果说在早期的民主著作或者在现实中,财产和金钱成为界定自由的要素,那么我的分析更多地展示了人们对社会物品平等分配的要求以及早期民主领袖的言行不一,到今天亦是如此。上面提到的那些异议并没有否定我的分析,事实上反而有助于加强民主理论中“自由—平等”的二元命题。

  基于以上分析,最佳的政治哲学显然应当是自由社会主义或民主社会主义的哲学,这种哲学试图奠基于自由和平等的观念以及两者间的辩证关系。共和主义民主已表现出其严重的缺陷,我们需要用一个更有效的功能系统来代替它。如此必将引起全国性的讨论和运动,但最重要的是会引起对社会制度和经济政治权力去中心化的关注。政府体制越庞大越复杂,它们离本该为之服务的人民就越远,就越会滥用已拥有的权力。正如俗语所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总之,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的纯粹自由立场受到历史的、道德的和一些内在因素的制约。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最明显而直接的限制在于平等的概念,这个概念存在于洛克、美国建国者以及所有著名的规范伦理学中,同时也存在于启蒙时代和当今的规范性思想中(如詹姆士·雷切尔斯:《从理性到平等》)。一种后自由主义的、后自由放任主义的观念或许能重新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最终的结果将会是某种向社会的回归,而不是我们在晚期资本主义及其首席代理人那里看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简洁而辩证地说:如果没有对他人的责任以阻止我们为所欲为,那么我们就没有权利为所欲为。对他人的道德责任和我们的社会联系必须重建,否则我们不仅会丢掉民主,还会丢掉真正的自由,无论从积极意义还是消极意义来讲,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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