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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矛盾学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作者:周新城 来源:江南app网址

6月20至23日,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与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二研究部、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联合举办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市举行。来自全国高校、党校、党史研究室的专家学者60多人出席了会议。著名学者周新城教授向大会提交了论文,题为“毛泽东矛盾学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学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红木)

毛泽东矛盾学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周新城

摘要: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能否构建和谐社会取决于矛盾的性质,只有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才能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社会主义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谐社会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构建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关键词:和谐 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决定》指出,“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这就是说,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矛盾的学说,就不可能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

在讨论构建和谐社会时,有人在强调和谐的同时,完全否定矛盾和斗争。有人提出在革命斗争年代,我们可以强调矛盾和斗争,实行“斗争哲学”,现在党已处于执政地位,不能再强调矛盾和斗争了,应该强调和谐,贯彻“和合哲学”。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从矛盾和斗争走向“和合”、“和为贵”。有人甚至要求“改造我们的思维方式”,用社会党的阶级调和思想,取代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作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否定矛盾的对立统一是普遍的规律。这就涉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问题:是唯物辩证法,还是 “和合哲学”、阶级调和思想。

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这一点,应该旗帜鲜明,不能含糊。决不能撇开辩证唯物主义,用形形色色的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上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在这样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批判了一度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占统治地位的否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的错误观点,及时地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书中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这一学说,应该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过按事物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性质也就不同。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2]这一段话,是对宇宙发展规律的最一般的概括,适用于一切事物,当然也完全适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在矛盾的对立统一这种哲学思想指导下,来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

能否构建和谐社会取决于矛盾的性质

毛泽东指出,矛盾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对抗性的,它表现为激烈的对抗和冲突,阶级社会里的阶级矛盾就属于这种性质;另一种是非对抗性的,即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出现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的是这种矛盾。能不能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看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矛盾的性质。并不是任何社会都可以构建和谐社会,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的,只有在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才能形成和谐关系。所以,不能离开社会制度所决定的矛盾的性质,抽象地议论和谐社会问题。


在古今中外都有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我国历史上,从古代社会的孔子、墨子、孟子等提出的“和为贵”、“兼相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到近代太平天国洪秀全提出的“务使天下共享”,以及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这些思想,虽然带有不同时代和提出者阶级地位的烙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这只是一种愿望、一种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这种矛盾是具有对抗性的,它只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冲突来解决。在被统治阶级斗争的压力下,统治阶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和阶级矛盾(这也就产生了所谓的“太平盛世”),但根本利益对立的阶级之间是不可能形成和谐关系的。因而应该明确指出,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是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的。希冀在存在压迫和剥削的阶级社会里实现和谐,那必然是缘木求鱼。在阶级对立的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思想家宣传“和为贵”、“大同世界”,是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本人也并没有打算把它付诸实施。例如孔子诛杀少正卯时就没有讲什么“和为贵”,而洪秀全当了天王以后,在处理杨秀清、韦昌辉事件时,也没有考虑什么“天下共享”,至于说到康有为,他在实际生活中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不过是君主立宪国家而已。资产阶级学者总是把资本主义社会说成是最合理、最和谐的社会,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三种收入、三种来源”的理论就是这样的典型。这种理论宣扬利润是资本创造的、地租是土地创造的、工资是劳动创造的,三者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完全否定剥削和压迫,把资本主义社会描绘成最符合人们理想的、没有矛盾的社会。与这种宣传相反,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是,资本家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对立关系。工人阶级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够使自己获得解放。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鼓吹“和谐关系”,实际上是美化资本主义制度,要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忍受压迫和剥削,反对革命斗争,以便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当然,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矛盾的,但正如毛泽东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自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3]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面前形成一种平等的关系,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为消灭剥削和压迫奠定了基础。在这种条件下,人们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出现的矛盾不再具有对抗性,它完全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非对抗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有可能形成和谐关系,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早在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意识到了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和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提倡社会和谐”是空想主义者“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这一主张包括“消灭私人营利,消灭雇佣劳动”等等,表明他们“要消灭阶级对立”。[4]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分析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历史局限性和理论缺陷,认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矛盾,也没有找到实现社会变革的正确途径和依靠力量,结果只能陷于空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性飞跃。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科学的设想。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是把构建和谐社会同建立共产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他们认为,消灭私有制、建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压迫和剥削,是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关系的前提。

在我国,全国解放以后,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大规模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抗性矛盾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因而从性质上说,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内,通过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式,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予以解决。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基本上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就有可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是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已退居次要地位,占主导地位的已是非对抗性矛盾,而且具有对抗性质的阶级矛盾,除了少数反社会主义势力同人民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敌我矛盾外,大多数已经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也可以用非对抗性的方法来处理。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前提条件。

所以,我们党是把广大人民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愿望同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提出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完全正确的。离开社会主义制度抽象地议论和谐社会,仿佛任何社会都可以形成和谐关系,都可以构建和谐社会(例如,把封建社会的“盛世”、资本主义的“福利社会”都叫做和谐社会),这种想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很容易陷入剥削阶级思想家设置的欺骗性宣传的陷阱。


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四项基本原则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保持一致。试想,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没有人民民主专政,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我国会出现什么样的局面?那必然是政局动荡、两极分化、思想混乱,阶级冲突日益扩大,在这种情况下,矛盾的性质就会变成对抗性的,构建和谐社会就会成一句空话。因此,维护和贯彻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使我国保持政局稳定、社会安定,使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抛弃四项基本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就会落空。在理论宣传和实际工作中,必须同一切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关系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承认矛盾并不断解决矛盾才能构建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具备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不等于说,和谐社会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实现了。毛泽东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仍然是矛盾的运动。矛盾是绝对的,和谐是相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而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都是矛盾的运动。毛泽东指出:“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6]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曾经有人认为,只有存在阶级对抗的社会才有矛盾,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就没有了。针对这种观点,列宁明确指出:“对抗和矛盾断然不同。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7]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有人认为,一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就十分美好了,一切都是好的,不再有矛盾了。他们强调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矛盾;只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是“团结一致,十分稳定”,不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仍然有矛盾;说精神上政治上的一致是社会主义国家强大的社会发展动力,不说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毛泽东运用彻底的唯物辩证法,批判了这种形而上学观点。他说:“这样一来,矛盾的普遍性这个规律,在他们那里被否定了,辩证法在他们那里就中断了。没有矛盾就没有运动。社会总是运动发展的。在社会主义时代,矛盾仍然是社会运动发展的动力。因为不一致,才有团结的任务,才需要为团结而斗争。如果总是十分一致,那还有什么必要不断进行团结的工作呢?”[8]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毛泽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命题,创造性地发展了唯物辩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上面讲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矛盾中占据主要地位,而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是,人们之间的和谐关系并不会自发地形成,和谐社会需要党和人民通过艰苦的工作去构建。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同一切事物一样,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统一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社会主义的和谐,作为矛盾着双方统一的一种状态,是相对的,而矛盾双方的斗争则是绝对的。只有公开承认矛盾,并不断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才能保持矛盾双方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和谐。而且和谐即统一状态是动态的、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不变的。一个矛盾解决了,实现了和谐,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又需要去解决。正是在不断出现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与和谐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和谐,决不是意味着维持现状,更不是否认矛盾、掩盖矛盾;恰恰相反,只有承认矛盾,并揭露矛盾、解决矛盾,才能实现和谐。不敢正视矛盾,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掩盖矛盾,让社会矛盾积累下来,就有可能导致矛盾尖锐化,甚至使本来是非对抗性质的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这样就不可能建设和谐社会。可以说,承认矛盾并正确加以处理,则和谐关系存;否认矛盾、回避斗争,则和谐关系亡。有人认为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就不应该再提矛盾和斗争了,他们把“和谐”与“斗争”对立起来,看不到和谐只有通过斗争(当然,这种斗争需要有正确的方法)才能实现。这种看法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的,从认识论的历史来说,是回到半个多世纪以前的、毛泽东早已批判过的形而上学观点上去了,这是一种倒退;从实践来说,他们不去揭露和解决社会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而是千方百计地加以掩盖和粉饰,这种想法和做法,最终是会葬送和谐社会的建设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类是敌我矛盾,这是对抗性矛盾,需要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另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9]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采取民主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分清两类矛盾的性质,采取不同方法正确地加以处理,才能形成社会主义的和谐关系,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对敌对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用专政的办法处理敌我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是在资本主义包围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对立的。西方国家凭借经济上、科技上、政治上、军事上的优势,极力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力图在我国实现和平演变。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十分激烈。在国内,虽然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10]夸大了要犯错误,缩小了、甚至完全否定阶级斗争的存在,也要犯错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有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敌我矛盾是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敌我矛盾最突出的是资产阶级自由化与四项基本原则的斗争。一些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攻击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垄断,要求实行多党制,放手让资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攻击人民民主专政是专制独裁,要求实行所谓人民民主宪政,全盘照搬西方的议会民主、三权分立那一套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攻击公有制经济没有效率,要求实行私有化,恢复资产阶级私有制;攻击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精神垄断,要求意识形态多元化,让资产阶级世界观、价值观占统治地位。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实质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主张走资本主义道路。最近显示出一种动向,国内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同境外的敌对势力勾结一起,酝酿搞什么类似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那样的“颜色革命”。树欲静而风不止。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希望社会和谐,但国内外敌对势力出于他们的阶级本性,却要制造动乱,以便乱中夺取政权。敌对势力与我们之间的斗争是围绕着政权问题展开的。这种阶级斗争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须对敌对势力的反社会主义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在他们露出苗头的时候就坚决打下去。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教育,分清理论是非,不能放纵自由化分子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影响广大群众。用专政的办法处理敌我矛盾,才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像布帛菽粟一样是须臾不可离开的。不要把专政与和谐对立起来,仿佛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要讲专政了。应该看到,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是统一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决不能放弃专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正确处理敌我矛盾,才有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客观上存在阶级斗争的情况下,主张阶级调和,希冀用社会党那一套来指导构建和谐社会,势必南辕北辙。

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终究不占主导地位,在社会矛盾的综合体中,它是属于第二位的。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矛盾。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看到,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特别是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各种利益群体的一些利益要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触及深层矛盾和问题;劳动者就业结构和方式不断变化,人员流动性大大加强,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问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社会上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以及各类严重犯罪活动等也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绝大部分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性质上属于非对抗性的,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妥善地加以解决。但如果我们不正视甚至掩盖这些矛盾和问题,让它们发展并积累起来、激化起来,甚至被敌对势力所利用,也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所以,我们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花大力气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才能形成和巩固社会的和谐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永远存在的任务,我们应该在不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

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只有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尤其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1] 《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2日。

[2]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3]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21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6]《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216页。

[7]《列宁全集》,第60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81、282页。

[8]《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9]《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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