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暗流中的两种现象
梅新育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这种资本暗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套利性游资流动和假外资。
外资暗流的渠道
套利性变相资本流动方式多种多样,就中国外资企业而言,进出口伪报、提前错后(leads and lags)和借用外债3条渠道最为突出。
进出口伪报 进出口伪报的方法有多种,除了明显违法的伪造单据、制造无真实贸易基础的进出口单据套取资金之外,还有一种广泛运用而且往往表面“合法”的方法是伪造价格(转移定价)。转移定价通常被视为一种跨国公司广泛运用的避税手段,但这一工具同样可以用于达到变相资本流动的目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结果是资本外流;高报出口,低报进口,结果是资本内流。
在实践中,某些迹象表明中国境内企业借助转移定价方式转移的资金规模相当庞大。早在上世纪90年代,通过高报进口、低报出口方式进行的资金转移就已经相当严重。对1990—1992年间进出口商品价格的研究结果显示,1990年进出口的1500多种商品中,进口价格高于可比平均价格的有124种,其中最高的比可比平均价格高出1000%;出口价格低于平均价格的有428种,低于专业总公司价格的有174种,低于工商总公司价格的有210种,其中最低的价格仅相当于可比平均价格的1%。
在近几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居全国之首的苏州,根据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对苏州杜邦、三星电子等10家跨国公司1999—2001年外汇收支和财务数据的调查,上述10家跨国公司苏州子公司应收应付其境外母公司账款占应收应付账款总额比重始终高于50%,购买境外母公司原材料金额占采购原材料总额的比重始终高于64%,特别是1999年向境外母公司采购原材料货值占采购原材料总额比重竟然高达94.52%。
仅2001年一年,中国大陆通过进出口伪报方式进行的变相资本流动就高达662.27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中国大陆进出口贸易总额(5096.51亿美元)的13.0%。当然,上述估算忽略了转口贸易、加工贸易的影响而并不十分精确,但也足以说明进出口伪报行为规模之大,已经不可忽视。
在中国,进出口伪报也主要用作资本外逃的工具。企业通过高报进口、低报出口,账面利润大量向境外贸易伙伴转移。通过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境内企业的交易对手,就可以避免为由此积累的账面利润付出高额税收成本。我国所说的转移定价通常指货物贸易中的转移定价,但服务贸易中的转移定价和母子公司之间代垫工资、差旅费、研修生活费、住宿费等行为同样可以作为逃避税收和资本管制的手段。在中国这些项目支出占全部外汇支出的50%左右,因而可能成为资本转移的新黑洞。
提前错后 在汇率和利率变动预期下,跨国公司将提前或推迟直接投资资本金汇入、投资收益汇出,以便避免汇率、利差损失,并从中获利。在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提前错后也就是操纵以下两个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下的“直接投资”、经常项目下收益项目中的“投资收益”。同时,在中国这个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众多的国家,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外资企业预收销售款或延期支付采购款(包括进口不付汇)又构成了一种变相借用外债的方式。
借用外债 外债从来就是国际游资发起投机性货币攻击的重要渠道。借用外债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确借用,如外资金融机构从国际金融市场拆借用于国内,或者是外资企业借用外债;一种是变相借用外债,如预收货款。
尽管中国政府相当关注控制外债规模和期限,但多年来这种控制主要落实在境内机构头上,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监管“盲区”。尤其是一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游离于金融机构和外债管理之外,利用其借用外债无须指标的有利条件,大量借用短期外债向国内企业办理回租业务,实际上是租赁公司通过借外债经营抵押转贷款业务,享有经营国内外资(合资)银行所不能享有的办理人民币业务和向内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业务的权利。
1985—1999年间,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规模年均增长40.1%,比同期全国外债年均增长速度高出22.6个百分点。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规模变动受人民币汇率和利率预期影响大,波动性强,这一特点在1994年汇率并轨和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前后表现得相当突出。
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且当时中央政府为了消除经济过热而推行严厉的紧缩货币政策,人民币利率持续数年高于国际利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余额猛增27.4亿美元,增幅34.0%,占同期全国外债余额净增加额的比重从上年的14.9%上升至29.7%;1995—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余额增幅依次为53.4%、50.2%和50.3%,占同期全国外债余额净增加额的比重依次为41.8%、85.8%和85.1%。
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受人民币利率连续下调和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净借款增长速度从危机前夕的50.3%急剧下降,1998年为21.1%,1999年为4.6%,占同期全国外债余额净增加额的比例从85%下降到35.6%(1999年)。假如将变相的外债一并纳入计算,上述数字还会更高。2002年下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套利动机强化了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的冲动,某些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规模明显超过了正常经营的需求。
外资金融机构日益成为外债流动的重要渠道。在华外资银行整体资金来源高度依赖于境外拆借(2003年6月末在华外资银行国外负债占总资产的47%),而自从外资银行重新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中国对外资银行通过境外拆借形成的外债在管理上,无逐笔登记要求和规模限制,在申报中也没有业务流量数据,外汇监管部门几乎无从掌握通过这条渠道的外债资金流动情况。
预收贸易货款,产品出口抵债,也构成了一种变相借用外债的方式,预收款项下的本金和利息用低报出口产品价款的办法抵顶。依靠这种做法,外资企业既能将经营利润留在境外,又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享受退税。
揭开假外资的面纱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对外资企业提供了多方面的优于本国企业的待遇,本国资本流出然后以“外资”身份回流,以求享受政策优惠,这种“过渡性资本外逃”现象颇为普遍。
在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刚刚兴起之时,“假外资”行为主体多数还是内地政府在香港和海外其它地区设立的“窗口企业”。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内地各种企业主动转换为“外资”身份,然后回流境内投资。中国资本外逃规模总体上趋向上升,在相当程度上就是这种“假外资”所致。
由于政府部门迄今没有开展过全面的专题统计,所以对中国“假外资”的规模估算差别甚大。这个问题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始于90年代中期。199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曾估计,当时中国所吸收的账面外商直接投资中,大约有20%属于这种迂回投资的“假外资”;世界银行1996年估计,中国1992年吸收的账面外商直接投资中25%属于假外资;还有的国外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迂回投资规模可达GDP的1/4-1/3之多。
我个人认为,至少最近几年,在一些主要省、直辖市,账面外商直接投资1/3来自回流内资,应该不算夸张。在内资外流———回流的过程中,由于占据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香港成为最早的最重要“中转站”,以至于有估计认为从香港流入的外资有2/3实际上是内地资本。除了一些台资和西方投资之外,我国账面统计上来自离岸金融中心的外资,很大一部分实际上都是回流的内资。
回流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结构特点。因为真正的外资需要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才能承受海外投资的高额固定成本,而且需要较强的研发能力、无形资产才能在海外市场成功,所以真正的外资投资项目本来应当规模相对较大。而回流资本无需承担上述巨额成本,要在实际上的母国市场取得成功也无需较强的研发能力、无形资产。我国利用外资项目平均规模多年来都比较小,与此不无关系。
更重要的是,这种资本回流过程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国家税源流失。让规模巨大的跨境资本流动游离于政府的监管和统计之外,让外国政府至少在目前名义上取得了对这些中国资本的管辖权,中国政府要执行管辖权力却缺乏“依据”,不仅潜藏着投资争议风险(如仰融案,也可参见霍多尔科夫斯基案件),而且未必没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而且,高度不透明的内资“外流—回流”过程又给某些心怀叵测者创造了上下其手、侵吞公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资产的机会。
(《环球视野》摘自2006年3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