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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万能还是经济决定法治——兼论腐败原因

作者:叶劲松 来源:江南app网址

这文章是前些年所写,2006年曾贴在乌有之乡,后来不见了。现重新贴上,并做少量修改。  

法治万能还是经济决定法治——兼论腐败原因  

叶劲松  

社会状况由经济基础决定,还是由上层建筑决定?当然由经济基础决定。如果作为一道智力竞赛题,这是一道再简单不过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回答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在现实中出现时,很多人可能会作出相反的回答,并且还没认识到这种回答违背了社会状况由经济决定的原理。我国关于法律、法治的一些观点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中国法律近几十年经历了大落大起的过程。经过了文革时期的“法律虚无”阶段后,法制建设重要性日渐受到重视。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甚至盛行起了“法治万能”观点。通过一些专家、学者的鼓吹,以及一些媒体的强大支持,法这一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已不仅是要求人们遵守的社会规范。而且还上升成为改造社会的万能工具。现在,只要媒体暴出一些诸如腐败、司法不公、重大安全事故之类的事件,总有一些专家会讲,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就会消除这类现象。这可以说是一些专家、学者的一种信条。在我们这些喜欢怀疑的人看来,这种观念不过是一种法治万能的迷信。  

国家机关的腐败、司法不公等上层建筑出现的弊病,企图用同属上层建筑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来解决,通俗来讲,是头痛治头、足痛医足,只治标,不治本。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上层建筑出现的问题只在上层建筑中找原因(例如认为是制度不完善,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是孤立地看问题的表现,没有用联系的观点来看问题;也是没有记住经济基础(经济关系)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理。而按照这一原理, 上层建筑出现的问题,首先要看是否经济关系出了问题。即看是否经济关系出问题,使上层建筑也出问题。  

例如,社会意识也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爱因斯坦认为美国社会意识败坏。他不是只从上层建筑去找美国社会意识败坏原因。他说:“ 人们的社会意识受到戕害。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了。我认为,人们受到这种戕害,是资本主义最大的罪孽……我相信,要消除这些罪孽,只有一条办法,那就是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经济……生产资料归社会本身所有,并以有计划的方式加以利用。” ( 转摘自劳伦斯.肖普《卡特总统与美国政坛内幕》第287页,时事出版社1980年版)即他认为是经济基础(经济关系)的问题造成社会意识问题。对此,他不是提出用教育或法制建设之类的上层建筑改良,来解决社会意识问题, 他提出应进行经济关系的变革,即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来解决社会意识败坏问题。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20年,我们从上层建筑方面防范和治理腐败、司法不公等方面措施不少。法制建设上,我们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及规章制度,执法机构和检查监督机构设置也越来越完备。但同时,腐败、司法不公、弱势阶层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情况却仍在不断产生。用法治改造社会的思想在事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宏观状况说明法治万能论的失败,微观的具体案例则还能说明法治为何要失败。  

11月24日央视《新闻调查》谈及药品回扣造成药品昂贵一事时说,一个较大的医院进药,有药剂科、医疗科室、药事委员会三个环节(关卡)把关。如药厂销售员要使自己的药在这个医院销售得多,除了通过以上三关,还要疏通药房、医生等诸多环节。药品销售人员以一种重重关山任我驰骋的口气对记者说,虽然要通过的环节多,但只要用金钱去疏通,都能通过,只是时间长短。记者问,在这么多年中,是否有回扣给不出去的,销售人员说,几乎没有。  

央视报道厦门远华走私案时指出,海关内有许多部门(关卡),海关外有商检、港务、公安边防等许多关卡。这些关卡中只要一个关卡动真格,远华的走私就不能得呈。但是,在远华的金钱收买面前,这些关卡都成了摆设。  

金钱腐蚀的威力如此之大,以至大批落网公仆大叹“想不腐败都难”。一篇文章写道,“当初一切进”厦门远华红楼的“客人都‘红着进去,黑着出来’。200多位官员不管曾经是怎样的意坚志定,不管是怎样的又红又专,不管是怎样的道行高深,最后都百分之百地沦为腐败分子”。  

金钱腐蚀以使干部腐败,这方法并不是现在的资本家(如赖昌星)才会使,建国初期的资本家们早就会使这法子。当初解放上海后,上海的一些资本家不是说,有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上海是个大染缸,保证共产党干部红着进来,黑着出去吗。他们敢说这样的话,就在于在资本主义上海,几十年来他们用部分利润去拉拢、腐蚀各朝各代的各级官员是屡屡成功。几十年经验,使他们相信金钱腐蚀会使人变质的威力。我国要在上个世纪50年代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外,还因为消灭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计划经济,将从根本上消灭老板们用金钱腐蚀干部、从而产生权钱交易和干部腐败的经济基础。这是保护各级干部,使他们不至于腐败的根本办法。这是那些年基本没有什么干部腐败的主要原因。  

我国有句老话叫: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脚。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环境中,随时随地都有被腐蚀的可能。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从根本上消除“湿脚”的条件──私有制和市场经济。  

反过来讲,这20余年,我国在上层建筑的法制、道德建设方面工作做了不少,但腐败、司法不公等却在蔓延。这是因为“湿脚”的根本条件──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在我国蔓延。我国在反腐、防腐时也常讲,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但官员和精英所讲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被解释为在上层建筑范围的法律建设、制度建设。而那只是治标。腐败的源头在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以追逐最大利益为目的的市场经济原则,败坏了人的意识,企业和官员都为追求各自最大利益而勾结起来,大量腐败也因此而产生。我国交通运输建设和城市折迁建设方面就产生了大量腐败和侵犯老百姓利益的事件。这是市场经济和私有制存在的必然结果。在号称市场经济和私有经济典范的美国,这类事也大量产生。我国研究西方经济的著名经济学家陈宝森就写道:“由于美国运输业都由私人经营以谋取最大限度利润为目标,所以在建设过程发生无数弊端和丑闻”(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430页)  

当然,一些专家会把我国现在的腐败归结于建立了法律制度,但没有真正实现法治。社会主义消灭腐败的最重要方法,是通过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使企业和官员为追求各自最大利益而勾结起来,从而大量产生腐败的经济基础消失。而这些专家的法治防腐原理是什么呢,是先让私有制、市场经济这个使企业和官员为追求各自最大利益而勾结起来,大量产生腐败的经济基础和内在驱动力存在,然后从外部,用法治来限制、规范来防腐。也就是说经济内因要腐败,用法治外因来防腐。  

但是,靠法治消除社会丑恶这种思想,是否符合实际,和其它思想观念一样,也需要由社会实践来检验。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法治思想,并不是新思想,早在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初期就已产生。我国古代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都提出过法治。法治思想已有2000多年历史。但是,2000多年私有制历史中,世界真正有靠法治消除了社会丑恶的吗?没有!在旧时中国,当时作为司法机关的衙门,都挂有“明镜高悬”这种要求“司法公正”的横匾。但具体实践中,除了传说中的几个包青天类的人物外,都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它充分表明经济力量对权力运用和司法实践的影响,表明金钱力量面前司法公正要求的无奈,表明腐败的普遍性。这种情况,甚至在被一些专家作为法治楷模的现代西方国家也不例外。  

被称为美国现代新闻之父的普利策曾说,“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就是报纸,因为任何法律、伦理和规章制度都无法与报纸相比。”(《新闻与正义》第4页,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作为媒体巨头的普利策对媒体作用是言重了些。但是,他也的确道出了企图单纯靠法律、规章制度消除腐败的无奈的现实。  

美国哈佛大学刑法学教授、当代著名律师德肖茨在其80年代所著的《最好的辩护》中写道,“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依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的态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当然,这些情况并没有直接见诸正式文字,但是,美国存在一些“规则从未见诸正式文字,但人们在现实中却照这些规则办事”的事实。(该书第7、8、11页,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德肖茨这话说明,即使法律没有“正式文字”规定,但法官们“在现实中却照”偏向富人、“歧视穷人”“这些规则办事”。这是经济关系决定司法这一上层建筑领域的必然结果。  

法国著名律师郎克罗瓦在1974年所著的、揭露“法制社会”黑暗的《法国司法黑案》一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的社会使不公平制度化了,当社会存在富人和穷人,当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的时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爱因斯坦也讲,“对于私人资本垄断组织及其巨大势力,即使靠民主地组织起来的政治社会,也无法予以有效的控制。”(《卡特总统与美国政坛内幕》第286页)  

美国学者罗伯特.希尔写道,在美国,“公众的政治作用已不再能够左右这个国家……几百家超级多国公司正在替我们作出关于我们前途的根本决定,而它们本身则不受控制。……政府制定规章人员、外交官、国内收入署官员,与其说是作为管理公众事物的人员,还不如说是作为各大公司的特约秘书来执行职务的。”(《尼克松以后的美国——多国公司时代》第1、2页,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以上几位对西方法治的评价是不难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是第一性的关系,它决定着政治关糸和法律关系等其他关系。人们经济地位的悬殊决定人们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地位悬殊。爱因斯坦和希尔的话就表明,经济上有巨大势力的资本家阶级,同样有巨大的政治势力。“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转摘自黄名述《民法》第1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当私有制使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相差悬殊时,表现这种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只会表现、维护这种不平等,不会使平等产生。因此当经济地位严重不平等时,却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幻想而已。上面几位西方人士的话,正是道出了这一点。在西方常听见的“金权政治”,以及美国安然公司插手美国能源委员会人选的曝光不也表现出金钱对权力运用和政治的影响吗?  

当然,我们社会与旧社会还不是完全相同,有些情况与资本主义也有所不同。但是经济关系决定其他社会关系的原理是普遍适用的。我国贫富悬殊的发展,通常所说的强势阶层与弱势阶层(准确讲是剥削阶级与被剝削阶级)社会地位严重不平等,强势阶层势力渗入社会各个方面,造成司法腐败、行政腐败并严重损害弱势阶层利益。《杂文报》曾有文章说,群众中有句话:以前无法但有法(有办法),现在有法但无法(无办法)。这是经济关系中弱势阶层产生并地位严重弱化结果。  

但是,相信“法治万能”的专家都十分小心地避免探讨经济强势人员(或者集团)对社会政治、司法等各方面的渗透和影响。他们看不到,广泛存在的腐败、不公平意识是由社会存在并首先是经济关系产生,他们不承认社会存在、经济关系对人们的社会意识的决定性作用。按照他们的法治思想,在这个提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中,法治能使政府、司法机关等各部门人员,都成为不偏不倚的电脑,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能够不为周围的金钱利诱和权势威逼所动,严格按照公正的政策和法律行事,消除执法腐败、司法腐败。这些专家以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能按照他们先验的原理来运行。在这里,与经济的联系消失了,似乎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情况则毫无意义。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结构形式、法权体系、任何领域的思想观念的独立历史的这种外衣,蒙蔽了大多数人。这也蒙蔽了一些专家,使他们不了解,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实施),不过是经济的反映,并被经济所决定。  

因此,虽然强势阶层和弱势阶层的存在以及贫富悬殊发展造成的经济腐败、司法腐败、行政腐败以及对弱势阶层的压迫和歧视等丑恶现象随处可见,但宣传“法治万能”的专家却仍宣称,只要严格依法行事,这些丑恶现象都会消失,世界将只有干净和平等。总之,这些专家既不能在理论上解释清楚,为何不是哲学上说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它现象(包括法律实施状况),而是法律实施情况决定其他社会现象;又没有也不能以事实给他们的“法治万能”的观点以证明,仍不厌其烦的宣传“法治”将消除腐败和不平等,并要人们等待这美好一天的到来。   

因此,与贫富悬殊日益加剧的经济现实相隔离的、孤立的研究法治,是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它能找出治标的方法(但是否能在现实中严格执行还不知道),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腐败、司法不公等诸多社会问题。另外它还散布着这样一个幻想:虽然贫富悬殊不断加剧,弱势阶层地位严重弱化,但真正的法治、德治能超越这一切,保证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可惜,这样的法治和德治在现实中没有出现过,也不会出现。只有消灭产生贫富悬殊,产生弱势阶层和强势阶层状况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法治,才能消灭腐败,保证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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