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诽谤──问郑胜利律师
读了郑大律师《“张勤德现象”值得警惕---兼评张勤德利用两篇文章诽谤他人名誉的法律后果》》的文章标题,我想,被一个大律师抓住诽谤行为,张勤德老师可糟了。但看完郑大律师的整篇文章后,我认为,郑大律师的文章根本没有证明张勤德诽谤的证据,即不能证明张勤德有诽谤行为,但这篇文章可以成为郑大律师诽谤张勤德老师的证据。
诽谤罪是很严重的诽谤,首先要有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散布捏造事实,来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诽谤的内容必须都是虚假的,如果散布的事实属实,即使对他人来说是丑恶的,也不构成诽谤。因此,郑大律师说张勤德犯有诽谤罪,那么张勤德就应有严重的诽谤行为,即张勤德有严重的捏造事实的行为。郑大律师说张勤德犯有诽谤罪,就应该说出张勤德有哪些捏造事实的行为,张散布的哪些内容是虚假的,并用真实事实来揭露张勤德在该方面捏造事实。反之,郑大律师如果不能用真实事实来揭露张勤德在捏造事实,那么郑大律师就是在那儿不负责任的瞎嚷嚷,就是郑大律师在捏造事实,是郑大律师在诽谤张勤德老师。
郑大律师在文章中写道:“张勤德走得太远,他的文章内容已经远远超越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学术争鸣范围,已经超出意识形态问题的争论原则,他的这两篇文章已有故意‘捏造他人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甚至有犯罪行为的虚假事实’和‘散布这些虚假事实’的两个具体情节,他己构成法律上用诽谤的方式侵害众多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但郑大律师又在哪儿用了“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态度说明了在哪些事上张勤德是捏造事实呢?没有。只有我是大律师,我说你诽谤就是诽谤的吓唬老百姓的派头。摆事实就是要摆出表现真实事实的证据,你郑大律师说张勤德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你郑大律师就应该用表示真实事实的证据来证明张勤德散布虚假事实。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郑大律师在其杀气腾腾的追究诽谤的文章第三部分中,未能举出一丁点儿证据。
郑大律师不摆事实,也不讲道理。不讲道理的表现首先是,郑大律师不能举出表示真实事实的证据来证明张勤德散布虚假事实,却还杀气腾腾地高叫张勤德捏造事实,高叫张勤德犯有诽谤罪。即郑大律师坚持要做毫无事实根据的事。另外,郑大律师写道:“我只能说,张勤德对被他点名批判的绝大多数人,都存在捏造事实和定性错误的严重政治问题”。司法只能介入民事、刑事、行政等等问题,郑大律师的不讲道理还表现为他企图使司法介入新领域,使司法介入非民事、非刑事等的“严重政治问题”。看来郑大律师要搞个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政治犯出来。这也是郑大律师蛮不讲理的表现。
现在我们来具体看看郑大律师文章如何不摆事实。郑大律师写道:“张勤德到底捏造了哪些事实?太多了,信手摘录一点点。比如他在《催人警醒的改革十大教训》一文中,指责上述被点名人中的42人是‘主流学者’,他说:他们把‘苏东剧变即‘复辟’硬说成是改革的’;
‘他们极力否定过去,否定人民领袖,进而彻底否定社会主义’;
‘他们用各种假社会主义搞乱、取代甚至公开鼓动推翻社会主义’;
‘他们仇视人民民主专政,主张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
‘他们反对GCD的领导,叫嚷要容许存在反对党’;
‘他们疯狂地攻击马克思主义’;
‘他们极力推行私有化改革,用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郑大律师上面所说的张勤德捏造事实的指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郑大律师指责站不住脚的原因如下:
1.这些年来,广大人民群众与主流经济学家等“精英”们的论战,是一场关于我国政治、经济问题上的大是大非的论战和相互批判,。郑大律师说:“在这个新争论高峰期,实质上不是张勤德等人所指责的改革主流派要不要社会主义的问题,而是争论双方(不包括善意第三方)谁要真社会主义谁要假社会主义的问题”,也表明郑大律师也承认这是一场论战和相互批判。张勤德老师积极参与了这场论战和批判。而郑大律师以上列举的、作为张勤德老师文章中“捏造事实”证据的话,不过是张勤德老师对论战另一方的认识、批判和结论。这些作为认识、批判和结论话怎么能说是“捏造事实”呢?例如,人们说汪精卫企图破坏中国抗战、损害中国国家利益,说汪是汉奸、卖国者等等,都是人们对汪言行的认识和结论,不属于有关汪的事实范围,也都谈不上是人们是对汪捏造事实,因而也谈不上对汪诽谤。而汪精卫是否投奔日占区,汪是否当了日本傀儡政权头目,汪是否说了亲日的话等等才属于有关汪的事实的范围。除非如果汪没有当日本傀儡政权头目,却说他当日本傀儡政权头目;或汪未与日本签订卖国协议,却说汪签订了卖国协议等等才是捏造事实,才能谈得上是诽谤。
郑大律师讲, “张勤德到底捏造了哪些事实?太多了,信手摘录一点点。比如他在《催人警醒的改革十大教训》一文中,指责上述被点名人中的42人是‘主流学者’……”。说某人属于“主流学者”,是属于对某人的定性认识还是属于捏造事实来诽谤呢?常打官司的郑大律师对此类基本问题都不能区分?我们就来看看与郑大律师站在同一方的人们是怎样认识这个问题。他们的说法,也将是他们对郑大律师的教育,教育郑大律师这位战友不要在一些基本常识方面开“黄腔”出丑。
经常为“主流学者”提供论战讲话平台的《南方周末》,在2005年12月1日刊载了一篇题为《部分主流经济学者回应信任危机》的报道。这儿,《南方周末》也称这批人为“主流经济学者”,按郑大律师的说法,是《南方周末》对这批人捏造事实的表现;而《南方周末》则认为这是它对这批人的准确定性认识。
2006年3月30日的《南方周末》,刊登了该报记者与《中国改革》记者一起进行的一个专访──《“我们早就在反思改革,但还不够”──对话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张春霖》。张春霖在对话结尾时总结说:“首先要说主流经济学家早就在反思,不能说没有反思,不能说只有反对改革才算反思改革,只是说我们反思得不够”。在这儿,张春霖也自称他们那一批学者为主流经济学家,他认为这是对他那一批人的正确定性认识;而按郑大律师说法,张春霖是在自虐,是在自己捏造事实来诽谤自己。在这里,究竞是《南方周末》记者和张春霖的脑袋出了问题,还是郑大律师脑袋出了问题,应该是一目了然。
2.郑大律师说,张勤德“他说:他们把‘苏东剧变即‘复辟’硬说成是改革的’;
‘他们极力否定过去,否定人民领袖,进而彻底否定社会主义’;
‘他们用各种假社会主义搞乱、取代甚至公开鼓动推翻社会主义’;
‘他们仇视人民民主专政,主张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
‘他们……叫嚷要容许存在反对党’;
‘他们疯狂地攻击马克思主义’;
‘他们极力推行私有化改革,用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都是张勤德对“他们”捏造的事实。我们即使退一万步讲,以上不是张勤德对“他们”的认识和批判,而是一种事实,而郑大律师认为张勤德捏造了以上事实,认为张勤德散布了以上虚假的事实。那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郑大律师作为“他们”一方的律师,你为“他们”辩护,你应拿出证据来为“他们”辩护,拿证据来证明以上关于“他们”的“事实”都是虚假的。具体地讲,你作为“他们”一方的郑大律师,就应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未把“苏东剧变即‘复辟’硬说成是改革的”;
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未“极力否定过去,否定人民领袖,进而彻底否定社会主义”;
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未“用各种假社会主义搞乱、取代甚至公开鼓动推翻社会主义”;
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未“仇视人民民主专政,主张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
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未“叫嚷要容许存在反对党”;
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未“攻击马克思主义”;
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未“极力推行私有化改革,用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通过以上证据证明,可反过来证明张勤德的确捏造了事实。这就象你当一个杀人罪嫌疑人的律师,公诉方和受害人说嫌疑人杀了人,你应拿出证据来证明嫌疑人当时不在现场,或没有作案时间等等来证明嫌疑人没有杀人,而不能只是说是对嫌疑人的诬告,或嫌疑人冤枉就了事一样。又如,如果有人说,你叶劲松经常攻击马克思主义、攻击社会主义,我说他捏造事实,我不会只是说他捏造事实就了事,我会拿出表现真实事实的证据(例如我写的文章)来揭露他是捏造事实。
但是,郑大律师在整篇文章中都未做这方面的工作,即郑大律师只是说张勤德捏造了事实,却不肯(或不能)拿出一丁点儿证据来证明张勤德所说的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当然,郑大律师说自己“2006年5月18日前是‘不知道有评价改革开放的大争论’”。因此,要郑大律师在仅两个月内的时间,既要忙办案挣钱,又要知道双方争论,并要写文章批判一方,还须搞清“他们”在这十余年中到底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是不可能的。因此要郑大律师拿证据来说“他们”在这十余年中未说什么,未做什么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郑大律师根本不可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张勤德所说是“他们”在这十余年中所未说和未做的,从而郑大律师也无证据证明张勤德老师对“他们”捏造了事实。从这点来说,郑大律师在其文章中拿不出证据也是可原谅的,但反过来讲,郑大律师在未搞清“他们”在这十余年中到底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情况下,将张勤德老师对“他们”的认识和批判说成是张勤德捏造事实,至少是可以说是很不严谨的、是很轻率。将没有捏造事实说成捏造事实,本身就是捏造事实。所以,在未有任何证据能确定张勤德老师有捏造他人事实的情况下,郑大律师说张勤德捏造他人事实,诽谤他人,这本身就是在捏造事实。郑大律师还将其关于张勤德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文章在互联网上广为散布,其实已构成郑大律师对张勤德老师的诽谤。所以,郑大律师要告张勤德诽谤不成立,张勤德老师要告郑大律师诽谤倒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