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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所有制的量变与质变

作者:余斌 来源:江南app网址


所有制的量变与质变

余斌

  摘要:所谓的新公有制的核心实际上只不过是旧股份制。从没有股票到有微量的股票,只是轻微的量变而非质变。真正的质变隐含在从有微量股票到有巨量股票的变化中。小股东除了股票的转让权外,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劳动者的民主监督将是公有制战胜非公有制包括股份制的关键所在。

一、红帽子的新戴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学界一直在为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着各种各样的辩解。最近的典型则是所谓新公有制概念的提出。其实质不过是红帽子的新戴法而已。
  所谓新公有制企业,按照厉以宁的说法,第一是指经过改(股份)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第二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第三是指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第四是指来自私人捐赠的所谓公益性基金所有制所办的企业。
  虽然上述新公有制企业的种类繁多,但新公有制的核心实际上只不过是旧股份制,因为厉以宁接着表明,“严格地说,真正属于私有经济的,只是那些还不准备进行股份制改革,仍然保留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真正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除了还不准备进行股份制改革、保留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而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
  在当今中国,改革是基本国策,“不准备进行改革”无疑是落后保守的另一种说法。由此看来,新公有制的鼓吹者要用这样一顶大帽子在中国来一场继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规模同样宏大甚至更为宏大的股份制改造。当然,这场改造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压力要比上一场小得多。根据钱津的分析,“若按照公众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一个老汉和两个儿子不分家办企业,是家族企业,是私有制企业;而分开家,3个人各持一股办股份制企业,就是在创办新公有制企业”。也就是说,没有采用股份制形式的私人资本只需要在纸面上办个手续就可以戴上一个红帽子,而已经是股份制形式的私人资本则会直接被经济学家戴上红帽子。
  这种红帽子的新戴法,相比较以往私人资本需要挂靠在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那种戴红帽子的旧方法,不仅避免了旧戴法可能带给私人资本的被干预和被剥夺的风险,而且彻底放开了私人资本的手脚,为私人资本一统江湖,让新公有制的第三种形式吞并和彻底取代其它形式,打下了舆论基础。
  然而,尽管红帽子的这种新戴法非常新颖,体现了经济学家依附于资本的典型思维特点,但是这顶新戴上去的红帽子却与皇帝的新衣一样,空空荡荡地露出了那颗并不红的私人资本的头。

二、量变与质变
  “众”字在汉字的造型上是由三个人组成的,从形式上讲,三人即为众。古语也云,三人成虎。但是,解放前,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所拥有的企业并不是公有制企业,否则也不会被剥夺了。四比三多,三为众,四却不是众。可见,还是那句老话说得对,量变并不等于质变。
  同为新公有制的倡导者董辅礽曾提出,“股份公司出现以后,财政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人要当老板,不是说你必须要积累很多的资本,你只要有一定的钱你就可以买股票,你买了股票就成了老板,虽然你不能说整个公司是你的,但是至少公司里面有一部分财产是你的,我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就是老板。现在公众公司越来越多,每个公司有几万股东、十几万股东甚至更多的股东,这些股东都是投资者。”这大概就是新公有制的理论基础。
  但是,从没有股票到有微量的股票,只是轻微的量变而非质变。真正的质变隐含在从有微量股票到有巨量股票的变化中。在有上亿股股份的股份制公司里持有一两百股股份的人是股东但不是老板。只有大股东才是老板。显然,需要打工糊口的股东和从来就不需要打工糊口的股东是有本质的差别的。
  西方国家里的一些股份制企业,拿股票直接当工资发给工人,但工人并不因此而不是工人,虽然经理层的确可以靠董事会奖励的股票而成为老板之一。
  在名义上,股份制公司里面有一部分财产是小股东的,但小股东除了股票的转让权外,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
  首先,小股东并没有任何公司财产的处置权。公司的财产是由大股东选定的代理人(经理层)来处置的。虽然,在形式上,大股东也不能直接处置财产,但是代理人是听命于大股东的,频频发生的关联交易就直接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小股东的财产收益权也是有限的。股份制公司赢利了是否分红以及如何分红,都是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并没有发言权。而大股东还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直接将其家族成员安置在经理层,以经理层收入的形式拿走利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如亚·斯密已经正确地发现的那样,在那些生产规模等等允许有充分的分工,以致可以对一个经理支付特别工资的营业部门中,这个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地表现出来”。
  再次,小股东对于资产的使用也没有监督权,股份公司中的监事会也是听命于大股东的。
  最后,小股东股票转让的自主权也是有限的。由于小股东需要打工糊口,因此,如果小股东哪一天由于所打工企业的大老板要调整产业结构等原因而失了业,找不到工作,那一点点股票所带来的分红不足以糊口,那么,小股东将会不得不“被迫”卖掉手中的股票,以便度过眼前的难关,而不再是股东。
  因此,虽然一个有着十几万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比少数几个股东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更适合被称为公众公司,但它决不是公有制企业。一方面,这些公司的股东数,相对于十几亿的全体公众的数量“总是一个近于消失的量”。另一方面,这些公司的90%以上的小股东的持股总量远远少于另外不足10%的大股东的持股总量。在这里,股东数量的量变并没有产生私人资本性质的质变。

三、股份制的性质
  实际上,马克思早就在《资本论》中指出,“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制并不是一种(新)公有制,更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一点本应当为那些从传统走过来的中国经济学家们所熟知才对。
  不仅如此,“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联系起来考察,或作为再生产过程来考察,它不仅生产商品,不仅生产剩余价值,而且还生产和再生产资本关系本身:一方面是资本家,另一方面是雇佣工人。”这表明,只要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没有得到克服,或者说只要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没有得到克服,那么,股份制企业的生产过程在本身的进行中,就会再生产出这种对立的条件,“并使之永久化”。
  事实上,正是由于生产过程会再生产出生产关系的特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具有很强的扩张能力。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私人资本的势力不断增强,已经强大到能够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塞进中国的宪法之中,尽管少了那“神圣”二字。这是私人资本势力由量变到质变的开始。

四、传统公有制的问题
  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 但是,我们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却看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传统公有制的否定,这是为什么?既然生产过程会再生产出生产关系,那么为什么过去传统的公有制缺乏再生产能力,而频频败给非公有制呢?
  笔者认为,这里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的公有制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不仅未能妥善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甚至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也就是传统的公有制企业,以前叫国营企业,它更接近于各个国家都有的公营企业。我国国营企业是从没收官僚资本开始的,其经营方式实际上只是对官僚资本企业做了些形式上的修改。随后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所搞的公私合营等等,也是参照国营企业的模式来进行的。这种传统的国营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企业。
  在这样的国营企业里,“政府作为出资人是同私人投资者一样握有资本权力,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仍是资本支配的。” 而企业的管理层则与资本家的代理人一样,是政府这个老板的代理人。因此,虽然工人,甚至农民,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只是意识形态上的,并没有落到实处,工人仍然处于一种被雇佣的地位。
  有所改变的只是,对工人直接粗暴的压迫方式被取消了,工人的待遇有所提高,但工资依然是很低的。接近政府的工人,比过去接近资本家的工人更多地走上了代理人的位置,甚至直接进入了政府。
  传统公有制企业中工人的这种事实上的被雇佣地位在改革开放以后明显地表现了出来,被迫下岗和买断工龄就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
  正是由于传统的公有制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企业,才使得其再生产过程无法完成否定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任务。并且,由于政府的抽象性导致传统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缺位,而使得传统的公有制企业在竞争中频频败给非公有制企业。

五、真正的公有制
  前些年,当股份合作制被视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时,笔者曾经设计过一种能够化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的股份合作制,尽管这种股份合作制,能够防止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条件的再生产,但它还不是真正的公有制,只是一种可以选择的过渡形式。
  按照钱津的说法,“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并且是作为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要求。”但是,过去的一些自耕农也是其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并且也是作为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但那并不是公有制。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要求,应当是“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并且是作为共同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
  那么,这样一种原则要求又如何在传统的公有制企业中得以贯彻,或者说,传统的公有制企业如何才能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企业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明确和落实这种共同所有权的内涵。
  第一,共同所有权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从而股份制不是公有制。
  第二,共同所有权的收益是不分配的,只能用于企业的积累。国家对于这种企业的权力和义务与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相同。
  第三,企业内拥有共同所有权的劳动者有按一人一票制选举和罢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力。董事会有任免经理层的权力。
  第四,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劳动者全体大会负责。
  第五,除非劳动者全体大会决议,个别劳动者不被开除。
  第六,因违反法律等原因被开除的劳动者,自动失去共同所有权。
  在这里,最核心的是要保证劳动者对企业高管层的监督权和任免权。实际上,企业经营管理的根本问题,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明晰私有产权和实行激励机制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⑦。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来自监督,特别是来自劳动者的监督。
  劳动者的民主监督将是公有制战胜非公有制包括股份制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①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②钱津:《当前所有制研究需要澄清的若干问题》,《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③厉以宁主编,《北大光华论坛:WTO中国企业生存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④《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⑥余斌:《股份合作制及其制度设计》,《东南学术》,2000年第1期。
⑦余斌、周煊:《民营企业委托代理机制的基石:基于监督的约束激励》,《经济学家》,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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