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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人的存在与利益

作者:刘永佶 来源:江南app网址

《劳动哲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主要内容将于近期在刘永佶人民网博客和乌有之乡网站同步首发,请广大网友相互转告。欢迎广大网友登陆留言、拓展阅读并积极参与《劳动哲学》新思想讨论。

人的存在与利益  

哲学的核心在于论证人的存在和社会关系,上帝主义如此,自然神论如此,唯物主义也如此。虽然哲学家们会从世界本原论起,而且在世界本原上还会有诸多分歧,但其目的都在论证自己所代表的那部分人(阶级、阶层、集团)在社会中应占主体地位。所谓世界本原问题,不过是作为其作为社会主体存在和利益的论据。唯物主义将人规定为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从人是特殊的物质来论人的存在,从人的感觉来规定人的利益,从物质的人的构造和行为来规定人的自然权利,进而从自然权利来论人的社会关系。  

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然物质的特殊形式,处于物质运动的链条之中,人的活动从属于动物的活动,是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  

动物有两种特有的运动。一种被称为生命运动,从出生起就开始,而且终生不间断;如血液的流通、脉搏、呼吸、消化、营养、排泄等过程便属于这一类。这种运动无需构想帮助。另一种运动是动物运动,又称为自觉运动;按照首先在心中想好的方式行走、说话、移动肢体等便属于这类运动。感觉是人类身体的器官和内在部分中的运动,是由我们所看到或听到的事物的作用引起的。幻象是这类运动在感觉之后所留下的痕迹。[1]

人的存在是运动的,或者说运动就是作为物质的人的存在方式,不论生命运动还是自觉运动,其根据都是物质。而自觉运动的“觉”,就是由外部事物对人体器官的作用引起的。映象是自觉运动最初的内在开端,进而表现为意向。当意向朝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是欲望或愿望,而当意向避离某种事物时,就称之为嫌恶。欲望和嫌恶有些是与生俱来的,如对食物的欲望,排泄和排除的欲望——也可以说是对体内所感到的某些事物的嫌恶。还有的欲望是由经验而来的,有的嫌恶则不仅来自经验所知道的曾有损于自身的事物,还包括未经验是否有损害的事物。欲望引起的运动,从其表象说就是高兴或愉快,它是生命运动的一种加强和辅助,嫌恶的事物由于阻挠和干扰生命运动而被称为烦恼。霍布斯进而列举了与愉快和烦恼相关的感受与心态,包括:快乐、痛苦、悲伤、希望、失望、畏惧、勇气、愤怒、自信、不自信、义愤、仁慈、善意、贪婪、野心、怯懦、豪迈、勇敢、刚毅、大方、可怜、寒酸、爱、亲切、情欲、咏味、爱情、激情、嫉妒、报复、好奇心、宗教、迷信、恐慌、欣羡、自荣、沮丧、虚荣、笑、哭、羞愧、赧颜、厚颜、怜悯、共感、同情、残忍、竞赛、斟酌、意志、意愿、自愿的行为、外观的善、外观的恶、成功、福祉等。难得霍布斯的精明与细致,将人如此多的心态及其与感觉,进而与物质运动的内在联系揭示出来!而他这样做,目的就在于说明人的物质性及其存在的运动性,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个体人利益。运动的人的各种感受和心态,基本上就是两点:爱与憎。正是爱与憎形成了人的利与害,趋利避害就构成个人的基本利益。  

洛克也从人的感觉论证人的存在及其利益。他认为,在由感觉和反省得来的观念中,痛苦和快乐是两个很重要的观念。人们借助于经验,得出善恶的意识,即反省自己心中所感到的不外是对我们心上所起的各种作用。  

善、恶是什么——事物所以有善、恶之分,只是由于我们有苦、乐之感。所谓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要不然它亦能使我们得到其他的善,或消灭其他的恶。在反面说来,所谓恶就是能产生(或增加)痛苦或能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的快乐,或给我们带来痛苦。我所谓苦乐是兼指身、心二者的,就如普通所分的那样。不过正确来说,它们只是人心底各种不同的组织;只是这些组织有时为身体底秩序所引起,有时为人心底思想所引起罢了。[2]

快乐和痛苦是人的基本感觉,而不同的外界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就会产生相应的心理变化和情感,这包括:爱情、憎恶、欲望、欢乐、悲痛、希望、恐惧、失望、愤怒、妒忌、羞耻等,这些情感,对于有感觉能力的特殊物质存在形式的人来说,就是其利益的根据。  

梅特里虽然没有直接论及人的利益,但他关于“人是机器”的命题,为法国唯物主义者从感觉论人这种特殊动物的利益提供了必要前提。爱尔维修明确地将人的幸福作为哲学的对象,他试图像建立实验物理学那样建立伦理学,以阐明人类幸福的含义和获得幸福的手段。他认为,人类到世界上,只带着感受的能力,即肉体的、生理的、物理的感受性,理智的能力是从感受能力发展出来的。这种观点,他是依据对婴儿成长过程的考察得出的,婴儿根本没有什么天赋观念,人的感觉源自肉体,观念是对感觉的集合与提升。而基本的观念,就是基于感受的愉快和痛苦,人的利益也就由此而生,即趋向或追求愉快,回避痛苦。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也是人的基本利益,各种具体的利益都是建立在这个基本利益之上的。  

爱尔维修将趋乐避苦的基本利益归结为“自爱”,或自我保存。他指出:“自然从我们的幼年起就铭刻在我们心里的唯一情感,是对我们自己的爱。这种以肉体感受性为基础的爱,是人人共有的。不管人们的教育多么不同,这种情感在他们身上永远一样: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人们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爱自己甚于爱别人的。”[3]他进而从自爱来论利益,认为“利益在世界上是一个强有力的巫师”,[4]是个人行为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如果说自然界是服从运动的规律的,那么精神界就是不折不扣地服从利益的规律的。”[5]人由于自爱本性首先追求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人们行为价值的唯一而且普遍的鉴定者;因此,与一个人相联系的正直,按照我的定义来说,无非就是对这个人个人有利的行为习惯。”[6]而团体利益和公共(国家)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是对个人利益的维护或从总体上予个人以利益。道德是个人对总体性的团体、国家利益的认知,即认识到其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后所采取的对他人和国家的意识与行为方式。  

在概括以前唯物主义者观点的基础上,霍尔巴赫明确而系统地论证了唯物主义关于人的存在、运动、感觉与利益的关系。他认为,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其运动除了生理上的不能由人的思想操控的活动外,还有由思想、理智、精神、灵魂等操控的运动,这些运动正是人的存在特殊性的表现。在人体的构造中,脑是神经的中心,而神经是感觉的接收和反映器官,它们所受外部事物的刺激及对身体各器官的感受,都要汇合到脑,由脑产生反作用,使各个器官动起来,或是对外部有所反应,或是作用于自己。人的存在就由此形成利益。也可以说,正是在大脑汇合各器官的感觉的基础上,形成对利益的意识。  

人的利益源自其存在,而保持存在也就成为每个人的基本利益。  

人在以自然作为总汇的众多存在物中,占有一个位置。他的本质,就是说,使他有利于其他事物的那个存在方式,使他能具有不同的活动或运动方式;这些运动,有些是单纯的、明显的,有些是复杂的、隐藏的。人的生命,不过是长长的一系列必然的、互相联系的运动。作为这些运动的根源的,或者是包含在他自身之内的一些原因,例如,他的血液、他的神经、他的筋络、他的肉、他的骨,一句话,组成他的全体或身体的那些坚固的和流动的物质;或者,是作用于他、以各种方式改变着他的那些外在原因,例如,他周围的空气,使他得到营养的食物,以及不断刺激他的感官因而在他内部产生不断变化的一切东西。  

和所有的存在物一样,人努力于保持自己既得的生存,反抗对它的破坏,经受惰力影响,具有自己的重心,被同他相类的东西所吸引,被同他相反的东西所排斥,他追求一些东西,他逃避或躲开另外一些东西。[7]

人为了保持自己既得的生存,反抗对他的破坏,将感官所受外界事物的作用及人体生存的内在活动形成的感觉,汇合于脑,脑对之进行的思考,得出知觉和观念,并作出判断:可爱或可厌、有利或有害。进而形成欲望,“欲望不外是被对象所决定的意志的活动”[8],这些活动是因人的存在方式与对象是否相似或相容由气质力量而驱使意志运动起来的。“欲望就是内部器官的一些存在方式或变化,内部器官是受对象的吸引或排斥的,因此,它也是以自己的方式服从于吸引力和排斥力的物理法则的。”[9]使人活动起来的那个内在器官的状况或变化,叫做精神、贤明、善良、谨慎、德行等。人依据其所具有的能力来创造经验、回忆往事、预知结果、避开于己有害的事物、获取有利于自身保存、有利于我们的肉体活动和精神活动所追求的幸福的种种事物,就构成理性,而理性又成为利益的依据。利益的核心内容就是幸福。  

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一种我们希望它延续不断,或我们愿意在它之中长久生存下去的存在方式。幸福的大小是按其延续时间的长短和强烈程度而定的。最大的幸福就是最能经久不渝的幸福;暂时的或历时不长的幸福叫做快乐。快乐越是强烈,便越容易消逝,因为我们的感官只能容受一定数量的运动;凡是超过这数量的快乐就变成痛苦,或变成一种难堪的存在方式,一种我们渴望它赶快中止的存在方式,这就是为什么快乐和痛苦往往只是一纸之隔。[10]

个人的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为了追求本人的幸福,经常会发生损害他人幸福的情况。为此,必须明确社会的普遍利益,并以法律加以规定。普遍利益就是“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他们也是因为这些利益才结合起来的。普遍利益是自由、所有权和安全。  

自由,就是为了自己的幸福可以去做凡是无损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一切事物的能力;每个个人,既然结合在一起,他就抛弃了自己的可能损及他人自由的自然的自由的一部分。有害于社会的自由的行为叫做放肆。所有权,就是享受劳动和技能给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能力。安全,则是每个成员只要忠实履行他和社会的契约,就应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自己人身和财产的一种确实性。[11]

这样,霍尔巴赫就从唯物主义的基本观念论证了人的存在及其个人利益,以致普遍利益,由此得出对人的社会关系的唯物主义规定。  

恩格斯曾对“旧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做过这样的评价:它本质上是实用主义的,“它按照行动的动机来判断一切。”据此,他认为,“旧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内自己背叛了自己,因为它认为在历史领域中起作用的精神的动力是最终原因,而不去研究隐藏在这些活动后面的是什么,这些动力的动力是什么。”[12]苏联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据此判定英、法两国的唯物主义者在历史观上是唯心主义的——这种观念表现于几乎所有哲学教科书和哲学史的著述中。  

从动机来判断人的行为就是唯心主义吗?世界上哪一个活人不是以动机来支配行为的?从霍布斯到霍尔巴赫,几乎所有唯物主义者都把人的动机归结于趋利避害,而趋利避害又是根据脑这个特殊物质体对作用人身体的外物及人生存的内在需要的感觉所形成的观念,即动机来源于存在,而人的存在的动力又在于物质的运动。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唯心主义,也没有“认为在历史领域中起作用的精神动力是最终原因”。与苏联、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评判相反,我们从唯物主义者的著述中所看到的,恰是他们努力地将其唯物主义基本观念贯彻于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规定中。相比之下,“旧唯物主义”者更多的是从个体人的存在论其利益,恩格斯及前苏联、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编写者则偏重于从人类总体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论社会规律,相比之下,前者似乎更“唯物”一些。也正是在对个体存在和利益规定的基础上,唯物主义进一步探讨了人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国家。  



[1]霍布斯:《利维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2]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99页。

[3]爱尔维修:《论人的理智能力和教育》,《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501页。

[4]同上书,第460页。

[5]同上。

[6]同上。

[7]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60—61页。

[8]同上书,第96页。

[9]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96页。

[10]同上书,第112页。

[11]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18页。

[12]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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