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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等于“私有制”

作者:刘永佶 来源:江南app网址

马克思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等于“私有制”

刘永佶



合作制并不是中国的独创,而是人类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为了摆脱和否定资本统治,以劳动者依据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由劳动者将其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而形成的劳动生产联合体。对此,马克思在对商品经济和资本雇佣劳动制的深入系统研究中有深刻的认知,但由于他并未专门研究合作制问题,相关论述并不多,因此,对马克思关于否定资本雇佣劳动制后的社会经济制度论述的解释就成为夺取政权的苏联和中国制度建设的依据,这些解释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更进一步说,这些解释是否适合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历史发展规律,都直接关系到夺取政权后新制度的建设、改革、巩固与发展。中国革命晚起于俄国革命,并在夺取政权后以“苏联模式”及其理论为指导建立新的制度。中国的合作制的理论前提就是“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正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以理论上的指导,使中国在建立合作制之初,就将不符合马克思本意和不适合劳动者为主体的历史发展规律的观念注入制度之中,不仅导致初级合作制的内在缺陷,更引发了集体制对合作制的异化。在对中国的合作制及其权利关系的反思中,我们首先应对马克思本人有关的思想进行重新理解。

西方国家中的社会主义,历来有两大派系,一是改良主义、无政府主义、工团主义等主张以合作制逐步改良、变革资本统治;二是马克思为代表的革命主义。20年代初,这两派社会主义在中国都有其影响,前一派在反动统治的压制下,几乎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后一派则在陈独秀、毛泽东的领导下,逐步壮大,并夺得了政权。由于受苏联的制约,中国共产党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明显地带有“苏联模式”的特点,在合作制和集体制问题上,尤其明显。

共产党的总目标是共产主义,废除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也就成为革命的经济目的。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过明确的论述:

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

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解,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①]

这是对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以前的私有制的规定,我在本书(《农民权利论》)第一章曾指出,这种私有制典型的、普遍的形式是中国的小农经济,欧洲只是在封建领主制和资本雇佣劳动制之间“君主专制”的几百年出现过这种形式。后来,欧洲的合作制,也是在这种“自由私有者”之中形成的。

对于苏联以及中国影响最直接,关系也最大的,是对下面这段话的理解: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难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②]

“个人所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的否定。这段以黑格尔逻辑的方式所作的辩证表述,使一百多年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大惑不解:在他们的观念中,个人所有者就是私有制,二者并没有区别。可是,马克思明明写上了“重建个人所有制”,显然这不是笔误,也不是马克思逻辑的混乱。怎样理解这段话,就成为认识和建立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关键。

马克思作为从柏林大学法律专业出身的思想家,对于所有制的权利体系是有清楚认知的,不论古罗马法还是由它演化而成的“大陆法系”,以及在这些法系基础上建构“法哲学”的黑格尔,都明确规定了所有制中的基本权利是所有权,而且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所有制的性质是由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的,而占有、使用等权能则是所有权自身的内容,他们在经济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可以从所有权派生并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但最终还要由所有权主体控制。明白了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也就可以理解了: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因协作和工业生产不能将之切割分归每个劳动者,因此要“共同占有”,也就是说,由个体劳动者将其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派生并集合起来“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虽然难以从形式逻辑上理解,但它却相当准确地以辩证逻辑说明了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后所建立的所有制的性质和原则:财产的所有权,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对于生产来说主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而个人之所以拥有这个所有权,拥有的份额是多少,不在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而在于作为人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和根据,就是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归劳动者所有。“以个人自己劳动的分散的私有制”中,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是明显地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它体现了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及包含于其中的产品归劳动者所有(当然还要交纳税赋)的原则。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则是对这个原则的破坏,但却是以依循价值规律的方式,即资本与劳动力商品的“等价”、自由交换的方式破坏的。这种交换后对劳动力超过其价格量的使用时间和对协作、技术进步成果的无偿占有,为资本所有者提供了比所投入资本的货币更多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归不劳动的资本所有者所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者却得不到对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要否定不劳动的资本所有者剥夺劳动者创造的财产所有权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劳动价值论的原则,建立由劳动者拥有其创造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不论这些财产要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所有权都应属于其创造者。对于劳动者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是以工资的形式出现的,它由法律规定并保护了这个劳动力与资本“平等”、“自由”交换的结果。“重建个人所有制”当然要保证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其原则就是“按劳分配”,这是对劳动者以劳动力使用权与资本所有权交换获得生活资料所有权的制度的否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更重要,也是根本性的变革,就是确立并保证劳动者对其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这在原则上是容易说得通的,但在实践中却因机器化社会大生产而不能像个体生产方式那样对生产资料进行分割,不能像分配生活资料那样将生产资料分给每个人。为此,必须明确并强化个人所有权,在此前提下,由所有权派生并集合共同占有权。劳动者个人拥有对其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将占有权能派生、集合为共同占有权,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劳动者个人又要有充分的权力和机制有效控制行使共同占有权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并掌控其收益权和处置权,也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核心及其关键。[③]

这样看来,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是在对以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和一般原则为前提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内在矛盾的系统、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所得出的对其演化必然趋势的论证,也为有条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后人提供了一个基本原则。这同时也是我们探讨并规定公有制及其合作制权利关系的原则。

从对资本雇佣劳动制矛盾的认识出发,马克思并不认同改良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所主张的以合作制取代资本统治的观点。他指出,拉萨尔主张的“德国工人党要求在劳动人民的民主监督下依靠国家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④]的观点,这真不愧为拉萨尔的幻想:靠国家贷款能够建设一个新社会,就像能够建设一条新铁路一样!

……

如果工人们力求在社会的范围内,首先是在本民族的范围内建立集体生产的条件,这只是表明,他们在争取变革现在的生产条件,而这同靠国家帮助建立合作社毫无共同之处。至于现存的合作社,那么它们之所以可贵,仅仅是因为它们是工人自己独立创设的,既不受政府的保护,也不受资产者的保护。[⑤]

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工厂”,马克思认为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之一。

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⑥]

由此可见,虽然马克思并不认为靠改良主义的合作化运动可以和平地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但他却认识到合作制及其体现的合作社或合作工厂,是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中产生的对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否定或过渡形式,而且是“积极地扬弃”的形式。他认为,一旦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夺取了政权,就应将合作社或合作工厂的原则扩展到制度,进行“重建个人所有制”。针对巴黎公社的经验,马克思明确指出:

说也奇怪,虽然近60年来写过和讲过不少关于工人解放的话,可是只要工人们在什么地方断然当家作主,那些替两极即资本和雇佣奴隶劳动(土地私有者现在只是资本家的驯顺伙伴)对立的现代社会辩护的人,立刻就弹起辩护的调子来反对他们。仿佛资本主义社会还处在童贞和白璧无瑕的状态!仿佛它的对立现象还没有发展,它的自欺欺人的妄想还没有被揭穿,它的淫乱的实况还没有尽行暴露!他们叫喊说,公社想消灭构成全部文明基础的所有权!是的,诸位先生们,公社曾想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成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权。它曾想剥夺剥夺者。它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但这是共产主义,“不可能的”共产主义啊!然而,统治阶级中那些颇为聪明而能领悟到现存制度不能长存下去的人们(这种人并不少),已在令人厌恶地、大声疾呼地鼓吹合作制生产。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⑦]

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巴黎公社想要做的,就是将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这是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注解,也就是说,“个人所有制”是实现“个人所有权”的制度,而“个人所有权”所包括并保证的内容,就是“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至于一些人当时所鼓吹的合作制,马克思认为,只要认真地实行它,那么,合作制也就是共产主义。合作制的生产资料是“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它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合作制生产的劳动者个人,而合作制中还包括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参加合作制的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虽然马克思没有说到其劳动力所有权,但“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就是共产主义”,这种思想已表明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合作制或公有制的认识。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体会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或“自由人的联合体”,其基本原则和内容,就已经体现于合作制中,只要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就可以认真地实行,逐步达到全国合作社的联合,并进行有计划的生产,那么,这就是共产主义,即“重建个人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也是“共产主义”的基本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劳动者的 “个人所有权”是根本权利,合作制就是以“个人所有权”为依据并实现“个人所有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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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①]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72页,第8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对这个问题的解读,我是在《中国现代化导论》(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提出的,以后又逐步探讨,可参阅《民权国有》(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民主的权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④]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9页,人民出版社,1963。

[⑤]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9页,人民出版社,1963。

[⑥]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⑦]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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