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国一直被动挨打
——中国经济安全系列之二十七
江 涌
原载《世界知识》2009年第19期
知识产权(IPR)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门利用的权利。知识产权最早适用的主要是著作权,后来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纷纷被纳入,其中专利权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当今,由发达国家主导而编织的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强化对智力资本的保护,使知识产权不仅在狭义上成为大资本利用专利瓜分市场、排除新的竞争者的特权,更是富国对穷国、强者对弱者、资本对劳动的特权。
富国的粮食与穷国的毒药
当今,美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都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力图以知识产权来促进本国发展与遏制对手进步。美国在宪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海关条例中,都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特别是国内贸易法特殊301、306、337条款,经1988年修改后,更是成为威慑竞争对手的大棒。一旦相关国家企业与产品被列入美国的监视名单,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即有可能出现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威胁。
发达国家在世界专利技术上一直占据压倒优势,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不仅单兵挺进,而且还互相策动,构筑共同利益堡垒。在发达国家的集体推动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便纳入多边贸易体系,成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涉及面最广、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柱之一。此外,还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等,由此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严密地维护知识产权先行者的利益,强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特权。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达成TRIPS之前,专利保护期限日本为15年,英国为16年,美国为17年,德国为18年。但是,在技术更新日益加快的今天,TRIPS则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至少为20年。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的过度保护下,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大肆进行知识产权“圈地运动”,积极拓展专利的内涵与外延,凡是能纳入专利的都被毫无遗漏地纳入,甚至将诸多依照传统理念根本不可能被授予专利的商务模式、技术方法、服务方式等纷纷纳入专利,全力维护先行者利益的保护屏障。
模仿与学习是“天赋人权”,理当比知识产权“人赋法权”更加重要。当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美国与日本,都是大肆模仿与学习先进国家而实现先进的。然而,发达国家主导而编织的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严密地保护着发达国家的利益,为发展中国家的模仿与学习人为设置巨大障碍,限制乃至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天赋人权”。
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只拥有世界不到10%的专利,而占世界人口25%的发达国家,却拥有世界90%的专利。显然,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获益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而且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统计表上的专利,很大部分还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或企业,而属于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因此,不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严密而过度保护,实际就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保护来自发达国家的垄断资本获得垄断利益。
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是被引诱接受TRIPS的,因为发达国家把保护知识产权与开放农业与纺织品市场、减少关税等打包成一揽子安排,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是他们认为可以从发达国家的贸易开放中获得更多利益。如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感受到,发达国家许下减少贸易保护的承诺并未兑现,而自己不得不承担TRIPS所带来的负担。知识产权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本,加深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导致民族主动精神和创新能力下降,甚至驱使一些弱小国家日甚一日地附庸化。知识产权不只是悬挂在发展中国家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而且业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毒药。
“成功经验”实际是“危险陷阱”
确立知识产权的最初用意非常美妙动听,那就是鼓励发明创造,并因此促进经济增长。然而事实是,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下,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实践后果是,加强了知识产权者的垄断权,限制了可供交易的技术成果的供应量,制约了科技成果更大范围的传播,降低了科技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如此,过“度”的保护非但没有鼓励发明创造,反而遏制了技术创新,并阻碍了经济增长,进一步拉大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差距。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以努力防范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无偿学习与模仿。而实际上美国的工业化就是无偿模仿英国的一个例证。19世纪,美国法律也提供版权保护,但仅仅是保护美国的公民和居民,外国作品被肆意出版,廉价销售。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的作品《圣诞颂歌》(A Christmas Carol)在英国每本售价是2.50美元,而在美国仅为6美分。这种随意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直持续到1891年,当美国出版业迫切需要他们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保护时,美国国会才通过了知识产权延展法案,使国外作品享受美国作者的同等待遇。
非但美国,整个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近乎都不尊重知识产权,瑞士在19世纪是世界技术领袖之一,而它当时也没有专利法。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当时的西方国家泛滥成灾,特别是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成问题,工业间谍的盛行就是对知识产权忽视的一个很好注解。
如今,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推荐、推销他们的“成功经验”即所谓“好政策”和“好制度”,引导发展中国家把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当作“致富的梯子”来使用,但是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早期或没有很好地用过,甚至根本就没有用过。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他们不断鼓吹的“好政策”与“好制度”。因此,发达国家从来就是说一套做一套,双重或多重标准近乎一以贯之。中国古语有“听其言,观其行”,中国借鉴国际经验,要看发达国家所做的,而不是听其所说的。
长期以来,中国人近乎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直到2000年,“知识产权”这个词条才写入权威中文词典。在中国,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氛围,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高昂,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专家分析,对知识产权的忽视影响了中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现。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会刺激创造者生产更多的知识产品,让社会公众享受到更多的知识产品,对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2004年和2005年中国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但是,“适度保护”的“度”如何掌握,即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按照什么标准来保护知识产权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很多专家认为,这个度就是“国际标准”。然而,国际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2002年9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发布了《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的长篇报告指出,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如同评估税收政策一样。没有人能够宣称,税收收得越多越好。但是,现在却有一种趋势,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而且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在欧美,后两者一般不能称为专利,也不适用专利法。在中国,最能体现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一般只有20%。近年来,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呈逐年递增趋势,如2004年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量超过13万个,其中约有一半来自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而且,国外企业申请的中国专利主要为发明专利,并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因此,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是严格,对外国企业就越有利,对发达国家就越有利。
中国要直面知识产权大战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国内掀起了广泛的知识产权圈地战。继2004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之后,2005年11月科技部发布《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及其对策研究报告》,指出包括柯达、利乐、微软、思科、通用电器、飞利浦等在内的跨国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拒绝许可”(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搭售行为”(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价格歧视”(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掠夺性定价”(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及“过高定价”(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垄断高价)等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
由于中国企业先天不足,常常会落入精于算计的跨国公司布好的“专利陷阱”。一些跨国公司提前3-5年就布置好了“专利陷阱”,并耐心收集中资企业的侵权证据,微软公司在华专门组织一个“技术侦察队”,专门搜集中资企业与机构的侵权与销售盗版行为。在中资企业侵权之初(很多中资企业一开始也未觉察自己在侵权),跨国公司睁一眼,闭一眼。等侵权企业具有了相当规模,有了足够的经济实力,有油水可榨时,便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索取高额的专利使用费。
一些跨国巨头的专利战略布局,不仅在于获取垄断利润,而且旨在夺取行业技术创新主导权,加强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力。这迫使相关中资企业退出相关生产领域,或沦为外资的贴牌生产企业。近年来,从打火机到节能灯、从电池到手机、从空调到汽车、从彩电到电脑、从DVD到MP3等等,众多中国企业纷纷遭遇跨国企业设置专利壁垒或“专利陷阱”,由此给中资企业造成的损失每年都超过百亿美元。
随着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圈地战也延烧到国际。一些发达国家在不断指责中国侵犯他们知识产权的同时,往往却无视他们的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侵犯,连一些知名企业都在做“商标耗子”。有媒体载文称,15%中国内地弛名商标遭境外抢注。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打入国际市场或到海外参展,相关竞争对手也频频基于知识产权的理由对中国参展商和中国产品采取措施,以维护其作为“地头蛇”的利益,由此造成中国企业遭遇查抄或侵权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中资企业华旗公司和纽曼公司的产品因涉嫌侵犯意大利Sisvel公司有关MP3方面的专利,其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的展台遭到德国海关查抄。而意大利Sisvel是一家专利收费公司,专门为一些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进行专利管理,客户包括像飞利浦等一批大型公司,在业内影响很大。诸多中资企业不断受到类似Sisvel公司这样的“专利蟑螂”的骚扰。
对“中国制造”的追杀显然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支持。中国的打火机因实用、美观、廉价而行销世界,占全球金属打火机市场总量的70%,其中1/3出口欧盟。2001年9月,欧盟对温州打火机发起反倾销后又祭出“专利技术壁垒”,要求所有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儿童锁,而儿童锁就是欧洲的专利,如此中国打火机要再进入欧洲市场,就被活生生剥下一层皮来。有报道显示,发达国家政府甚至不惜动用情报部门与相关企业或企业协会、商会联手,加强对中资企业侵权的打击。在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衰退阴影笼罩下,发达国家正不断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强化技术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
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陷入狭路甚至是被逼进死胡同,因此进行绝地反击,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要规则制定人遵守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不再滥用知识产权。2007年7月,经过3年的马拉松式的知识产权诉讼,温州企业家陈伍胜拿到了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做出的胜诉判决书,美国电器巨头莱伏顿公司欲通过专利诉讼将陈伍胜赶出美国市场的“阴谋”因此破产。
国人曾经为这一极具有象征意义的案例扬眉吐气,国家知识产局的官员也喜上眉梢,甚至以“民族英雄般”礼遇很快安排陈伍胜到北京向中国的企业家与相关官员介绍经验。但是,熟悉内情的人士很无奈地指出,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上的被动难以扭转。即便陈伍胜为中资企业赢了面子,但是依旧输了里子。为打赢这场官司,这位坚忍不拔的企业家聘请了一个强大的律师团,费用惊人,据传首席律师费用是每小时560美元,每月费用约10万美元。西方发起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国“认了”,丧失市场,或赔付巨额费用;中国据理力争,则要付出巨额官司费用,如此活跃了相关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因此西方国家及其企业发动知识产权战是稳赚不赔的。
中国也有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法律武器,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知识产权采取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适用本法”,法条出台之时国人欢欣鼓舞,视之为“化解知识产权国际压力的中国。然而,自“利器”诞生以来,一直波澜不惊,影响微乎其微,国内众多企业仍将面临着一个接一个的专利陷阱和专利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大战直接涉及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要调动各方面因素参与。就西方来看,他们本身就处于强势,掌握游戏规则,而且善于使用资本、司法、媒体、机构等各方面乃至国家力量。而中国有关部门要么似乎缺乏清晰认识,缺乏综合应对策略,要么由于一直视外资为“天使”,是促进地方GDP增长的菩萨,存在敬畏心理,在涉及具体纷争时,往往投鼠忌器,因此《反垄断法》便自然成了“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如此,也就导致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陷入了“中资企业与西方国家对抗”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境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出现纷争开始,至今没有实质性改变。
在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维护体系下,只要中国不改变“生产大国,品牌小国”,“制造大国,创造小国”,“名义专利大国,核心发明小国”的窘境,不改变对外资的崇拜,拿不出综合应对战略,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大战中被动挨打的处境就难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