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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百分之三十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

作者:曹建海 来源:江南app网址

好一个“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先生11月10日在福州表示,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对收入高敏感、高弹性,这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前景持续看好的最重要的经济学依据。陈淮指出,现在全国大概有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这个数字虽然不是大多数,但是比起20年前我国只有不超过3‰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10年前大概有3%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中国城镇居民买得起房的人所占比重在20年里增长了100倍,而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提高,这是我们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信心所在。

  好一个100倍的增长,好一个高速度,好一个“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信心”!不知道陈淮先生在做出这个自信满满的判断时,有没有先到城镇居民当中,做过哪怕是几十个样本的抽样调查?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推论,是建立在简单的“时空转换”逻辑错误上的?有没有考虑过,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首席智囊,不负责任的言论,对这个国家发展是否有益?

  不过,简单否定陈淮先生没有做过调查研究,也很可能太过武断。如果我们把绝大多数城镇居民抱怨的“高房价让70-80%的城镇家庭买不起房”,对比陈淮先生“现在全国大概有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两个结论放在一起,我们甚至可以得出惊人的一致。看来,陈淮先生不过是换了一个视角,把民众普遍的抱怨和不满,转换成了具有积极、蓬勃向上意义的产业发展论断,真的是何其能也。

  可见,在不同社会阶层利益冲突日益激烈的时期,经济理论被一些人当成了可以任意解释的“艺术”,而理性的、科学实证的因素和程序,则正在面临全面消失的危险。

  在陈淮先生的演讲中,“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有必要在这里简单地讨论一下,买房究竟属于消费还是投资?其实,在一些高官心目中,买房是属于消费还是投资,他们有截然不同的条件选择。这个条件选择就是:当房地产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居住水平联系在一起时,买房就属于消费,属于扩大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买房与消费物价指数联系在一起时,买房就变成了与工厂厂房建设一样的,按照国际惯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因而房价上涨就可以不计入消费物价指数当中。

  在陈淮先生的这个演讲中,因为要给“房地产市场发展”寻找一个持久的、内在的信心和动力,买房就被他直接定义成了“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不过,我倒愿意同意陈淮先生这个定义,把居民用于购房居住的行为,当作居民“衣食住行”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至于目前那些购买了新建商品房70-80%比例的住房投资者和投机者阶层,我倒认为应当归类于住房生产出来以来,还没有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换”环节,不便于简单归结到“居民住房消费”的范畴当中。

  当然,如果把这部分住房投资者和投机者阶层,从“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当中剔除出来,陈淮先生的信心和乐观就要大打折扣了。我相信陈淮先生一定不会同意我的这个论断。

  根据经济理论最基本的常识,物质资料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其中,生产是决定环节,分配和交换是中间环节,消费是最终环节,也是生产的目的。这个道理当然适用住房生产和消费领域。在富饶的阿拉伯国家,政府通常把建好的房屋,直接分配给居民居住。“买房”对于这些国家的居民而言,是一个完全“不必要”的经济行为。由于居民享受了政府提供的住房福利,他们有条件把收入用于改善生活的其他方面,因而他们是幸福的。

  反过来,如果教条地以是否“买得起房”来衡量这些国家居民生活水平的高低,那么他们应当还停留在我们上世纪70-80年代的“水深火热”阶段呢?这显然是难以服人的推论。

  同样的,在我国1998年实施全面住房制度改革以前,政府、单位直接分配住房,当然还有一部分的城镇居民自建房,是城镇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两种最主要的途径。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时期,住房建设通常作为政府基本建设计划下的附属项目而存在的,由于那个时期我们的计划安排是经济建设为主、吃饭为辅,所以住宅建设规模和比例都非常小。这样一个大的时代环境,说明当时的资源配置主要是生产,生活是被放在次要地位的。政府要求人们勒紧腰带,把生产搞上去。显然,这属于当时的全社会资源配置问题,不能把房子建多了简单归结为市场经济优越,而计划就是差的。

  至于居民自建房,还没有听说过去城镇居民“建不起房”的事情。因为自建房的成本,在1997年每平方米不过245元;1985年每平方米甚至只有惊人的45元。那个时候买一栋房子的价钱,一般并不比建一栋房子贵。我不知道陈淮先生如何将这些“建得起房”的城镇居民,连同可以从政府、单位分得到房的绝大多数城市居民,因为他们没有到1981年才诞生的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就被一起归类到“99.7%”卖不起房的城镇居民行列中呢?

  在居住方面生活水平的提高,能不能简单地以“人均居住面积的扩大”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志呢?且不说“人均”这个统计数字,对于普通老百姓蕴含了多大的水分;就居住的生活水平而言,住房支出是否在居民收入占有合理比重,才应当是我们衡量城镇居民居住生活水平的更重要标志。如果人们收入真的提高了,住房支出应该在总支出中的比重逐渐下降。就如同恩格尔系数所描述的食品比例变动趋势一样。住房消费支出比例下降,表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的真实提高;反过来,讲如果房子住的大了,但是住房支出远远突破了收入,这属于房奴机制、囚徒机制。这样的住房,是没有幸福感可言的,这属于被动的手段。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评判1998年以来的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成效,是非常重要。

  就像笔者在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节目现场所说,如果简单地追求“人人有房住”,那么,囚徒也有房住,也应该是幸福的。这样的居住又有什么社会意义呢?陈淮先生有意地把过去可以通过分房、建房解决居住问题的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归类到“卖不起房”的低收入水平阶层;而把在住房全面市场化条件下,人们不得不从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买价格超过造价数十倍的商品房,并因此沦为“房奴”的被动经济行为,作为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这样的比较,又有哪怕一点点理论上的积极意义和社会意义呢?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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