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一位理论家认为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很重要、很有现实意义,让我写一下,他们上报或刊登出来。我在上世纪90年代写的书里专门阐释过这个问题,以为成为常识了,就没有特意动笔。
当下,另类意识形态“卷土重来”,其中一个突出表象,是无权力者大谈权力和权力者应降从于权利。一些私人机构和企业家,以及一些学者,总是把只是一种权利的东西说成“权力”,动辄“我有权力”这样,“我有权力”那样,横行无阻,而媒体和某些人总喜欢把权力乃至主权说成“权利”,有的行政机关也把自身权力说成是“权利”。这些都是把权力和权利弄颠倒了。一方面的人要权力,把矛头指向所谓政府和司法机关,另一方面的人放弃权力和职责,拿权力搞“权利平等”、“和谐协商”。这种颠倒,危害甚大,不纠正是不得了的。
一、权力只属于国家,不属于任何私人
在18世纪,“夜警国家”论、“小政府”论的直接后果,是排斥国家和国家权力。在“生意人共和国”里,卢梭的“国家契约论”,认为国家同人民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是人民把权利委托于国家,对于国家事务,由公民、社会组织同国家进行协商。这不是事实,也不是理论,而是钟情于新资产者的梦幻。在“国家契约论”之前和以后,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存在这种事情吗?没有的。卢梭用“国家契约论”掩盖新兴资产阶级国家的暴力性质。二三百年之后,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媒体上,竟宣传卢梭“昏热的胡话”,说明这些人也昏热了。应当送他们到发热门诊,看看是否传染了美国传来的新冠病毒。
“权力”一词是从日常用语的“力”引申而来的。日常用语的“力”,是指“力气”,是人们通过肌肉紧张而感觉到的。由日常用语的模糊不清到科学限定,产生了自然科学中“力”的概念。凡能使物体获得增减速度或发生形变的作用,称之为力。在物理学上,如万有引力、摩擦力、静电力等。17世纪以后,产生了牛顿力学体系,逐渐发展为流体力学、物理力学和量子力学等分支学科。在18世纪,社会科学借用了物理学中“力”的术语,用以说明人类社会中的权力现象,把“权力”一词赋予自然现象中作用力的意义。然而,当时社会的权力是一种制御他人服从之力,这与自然现象间的作用力是不同的。
在阶级统治的社会里,权力关系根源于统治阶级的利害状况和规范意识。警察挥舞棍棒与居民挥舞棍棒,作为物理学上力的表现,并无不同,但在法律上,前者被认为是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而后者却是违法行为。这种利害状况和规范意识,也决定了这里的权力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制御他人服从之力,而是国家强制力。由此,形成了“国家权力”观念。国家权力,是构成国家的要素,无国家权力则国家不可能存在。国家权力是属于国家的不可分割的权力。
国家权力是些什么呢?财产权力、组织权力、支配权力、监督管理权力、强制权力、处罚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行为为国家行为。国家的意思行为具有决定力特征。权力是由国家机关单方面实施国家行为而形成的,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服从国家决定。同时,这种决定力还表现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国家机关享有认定权,而其认定结果具有约束力。而在权利关系中,任何一方的意思行为都不具有决定力,不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行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行为的情况。执行力也是权力的重要特征。权力是国家事务的执行权。国家机关负有对法律的执行义务。
权力关系是命令与服从关系,权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对等协商关系。国家权力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其获得了稳定的运作方式。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则以权力作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对于违反权力意志的行为将给予权力的强制。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同全民所有制不可能人人分得一份,只能通过国有企业实现一样,人民权力也不可能人人分得一份,只能通过人民经选举代表和来自劳动人民的人亲自参加国家管理实现。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也是政权问题。国内外敌对势力盯着的正是政权。他们的一举一动,一文一武,目的都是夺权。他们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大喊救命的人。他们每个皱纹里都充满了仇恨。白天说着“甜蜜的话头”,可睡梦里咬牙切齿。他们无论是蛰伏还是赤膊上阵,都是为了变人民民主政权为资产阶级专政。
二、“公权力”“私权力”之说不能成立
最近,那个当年被称为“国家级智囊团”的人的旧文,又重新炒作。该文说,“改革就是不断把私权归还给个人”,“哪些权力应该是个人的,哪些权力应该是政府的,就是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显然,这里的公权、私权的“权”字,指的是权力。他又说,“现在是有权力的人提着笼子到处关别人”。我们党的提法明明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他却说“提着笼子到处关别人”。这么说,这么炒作,却居然畅行无阻。有什么办法制止呢?什么办法都没有。
“我有权力写作”、 “我有权力发言”、 “我有权力开公司” 、“我有权力雇佣劳动”,如此等等,都被认为是“私权力”。难怪这个“国家级智囊团”的人呼吁“权力应该是个人的”。权力是国家的,怎么跑到你们哪儿去了呢?取缔你们的“权力”,正是国家权力的任务。
权力社会化,就是权力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社会到处都存在权力现象,存在制御他人服从之力。有产者与无产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乃至师与生、父母与子女、牧师与教徒等,都变成了权力关系。这样的多样化的权力关系,是长期形成的,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就是说,它超越了个人的具体人格,而形成了社会的行为方式。权力关系被惯例化了。
马克思从来没有使用“公权力”和“私权力”这些术语。他把权力归结为“国家权力”,并对“国家权力”进行了科学的解释和论述。马克思分析了权利的异化,指明了财产权利异化为财产权力,深入论证了财产权力和权力财产,这就揭穿了资本主义的“私权力”的全部奥秘。
其实,“私权力”“公权力”是一对范畴。“公权力”术语是在肯定“私权力”的前提下使用的。否定“私权力”,“公权力”也不存在了。既然否定“私权力”,当然否定“公权力”术语本身。因此,用“国家权力”替代所谓的“公权力”,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公权力” 是与“公法”连在一起的,“私权力” 是与“私法”连在一起的。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部著作里有约23处使用“公法”术语,但不是在公法、私法划分意义上使用的。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在科伦陪审法庭面前”一书序言》中的“公法之外,即法律之外”提法,明确说明了“公法即法律”的思想,绝不具有公法、私法划分意义。而且,从这23处论述的内容看,“公法”字样都是围绕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使用的,排除了前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种情况,同前述相吻合。
把“私法”变成纯粹的法律形式,变成永恒的东西,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惯用手法。必须明确:世界上只有几个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公法、私法划分,使用公法、私法术语,绝大部分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这种划分和采用。近40多年来,我国法学界把公法私法术语视为奇货,承继了德国——日本——蒋介石政权的传承线路。相应地,“公权力”、“私权力”也成为了不可异议的术语。
在我国,“公权力”这个词在媒体上和一些人物,特别是地方领导人物那里屡屡出现。其实,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公法、私法,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也不承认公法、私法的划分。列宁反对把民事立法说成“私法”。他在《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中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我们容许的资本主义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如上所述,就是我们。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列宁全集》第42卷第427页)
注意,列宁这里所称的“公法”,仍是在马克思的“公法即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这里的“私人”不等同于“个人”, “私人”是拥有生产资料的人和社会组织,而“个人”是与集体相对应的单个的人。我国立法明明写的是“私营企业”,可铺天盖地的传播工具皆曰“民营企业”。他们为什么对“私”字讳莫如深、对“民”字抓住不放?一个私营企业寡头说“互联网就是共产主义”。妙极了。人民办的互联网企业,把全国和全世界联成一体了,还不是共产主义吗?他是把中外资本家说成人民,把私产说成共产。原来如此。
三、权力行使的合法性
前些年,在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策划下,另类意识形态者们一哄而起,提出政权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他们认为,政权和国家权力合法或不合法的判断标准是“人民”,“人民”反对,这个政权和国家权力就是“不合法”。他们打着“人民”的旗号,画上“为民请命”的脸谱,搞宪政、政治体制“改革”、西式民主化,旨在推翻共产党,进行历史清算。
这些人不是人民,他们也根本代表不了人民。只有傻子和精神病患者才能相信他们以抽象的人民作为判断政权和国家权力是否合法的标准。
我们讲的合法性,是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权力的实质是执行力,即执行法律法规的权力。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是国家机关独立行使权力的过程,因而强调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合法性的要求是:
一是权力措施不得与宪法及法律相抵触。国家机关所采取的权力措施,必须遵守宪法及法律的要求,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者乱法,对国家机制的良性运行危害尤烈。因此,必须强调“依法行使权力”。
二是不得利用权力设定权利或撤销义务。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国家机关无权设定或撤销。这样的设定或撤销,势必动摇社会关系的法律基础。法律规定的义务,非经法律许可,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撤销。
三是不得利用权力使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等承担法外义务,或侵害其合法权利。权利、义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非有法律根据,国家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加以改变。法外义务本身即具有非法性。
四是不得超越法定界限行使自由处置权。社会活动广泛而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一概加以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场合,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有自由处置的权力。自由处置权的界限,在于法定权限范围。超过法定范围,即为违法。
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要求权力的行使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不仅要有合法性,而且也要有适法性,即在没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场合,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四、国家主权是国家权力,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意志,是最终决定国家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的主体是国家总体和作为单一的、原始的、不可抵抗的、不可分割的权力。国家主权不服从其他任何国家或区域组织的权力。国家主权既是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又是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统治权,就是内政权。对于宪法规定的国内事务,如政体和国体;国家元首、政府、议会、行政组织、司法制度;基本制度等,拥有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就是固守主权权力,保持外交的独立性。
台湾的回归、捍卫南海属于我国的领土和领海领空,是国家主权,任何外部势力都不得染指和侵略。主权不能放弃、转移、委托,也不存在什么协商、谈判问题,因而不能说成权利。一些媒体和有关人物把主权说成权利,是错误的。在主权前提下,经济交往、文化交流等事项当然可以协商、谈判。例如,在我国主权海域同外国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可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须知,这是主权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主权本身的权力、义务关系。
假如在边界谈判中,我方一官员向外方泄漏我们的谈判战略和策略,致使谈判中外方得到了我方可让步的,还要得到我方所坚持不让的,使谈判十分艰难。这一官员利用权力,同外方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对方回报,是这一官员的权利,出卖情报是他的义务,然而,这里的“权利”却是违法的。
外事部门和人员,是绝对不可以把主权直接说成“主权权利”的。
权力部门委托办理行政事务是合法的。这种委托,是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办理其具体行政事务。这里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在我国目前是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委托办理行政事务是办理人以国家有关部门的名义经办,其责任和后果由该有关部门承担。这里应当指出,所委托办理的事务,是有关部门与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事务,如税收关系中的代扣代缴事务、国家借贷关系中的国家债券代为发行事务、统计关系中的某些基础统计资料的代为统计事务等等。涉及其权力关系中的事务,不属于委托办理的范围。因为权力是一种法上的国家强制权力,不能委托给只能具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行使。
“委托办理行政事务”不是“委托执法”。执法是国家机关的专属权限和职责,不能放弃、转移和委托。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自己的管理权限、审计机关把自己的审计权限、税务机关把自己的税收权限等“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乃至这些受托者成立什么“执法队”、任命“执法员”之类,不但无助于法秩序的稳定,而且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将“委托办理行政事务”与“委托执法”加以区别。委托执法是一个违反我国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术语,其严重后果,给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损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关于委托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关于委托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其中,限定只能将处罚权委托给“组织”,而这里的组织是第19条规定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这种专门的、单项的委托规定,有一定必要性,但我们不能将这一规定作演绎性解释,也不能由此扩大为“委托执法”。
国家网信管理部门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权力不可以放弃、转移和委托,不可以授权执法。网站不可以成为授权对象或委托对象。
网站是商业组织,不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稿件和言论的管理,同刊物、出版社一样,属于内部职能管理。
国家网信管理部门目前对网站等的管理、监督是有成效的。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网信管理部门对网站等的管理、监督,也可以以行政规范形式,明确载明被监管网站等的名称、其内部职能权项、权利范围,以及对监管网站等的法律监督和网站等的工作报告、备案制度,以及批准或撤销、违规责任等规定。
网站等平台不享有国家权力。该平台有权利对稿件内容和言论等进行审读和审查,可以做出播出或不播出的决定,但无认定权。认定权只能由国家网信管理部门拥有。现在网站等平台实行的审查公示方式,是不正确的。一篇稿子“黑屏”,打出“据举报,因影响”什么、“据举报,因违反”什么等,可以作为审查结论,但不能公示,如同刊物、出版社的审查结论不予公示一样的道理。总是这样办理,容易被受众误认为同国民党时期报纸“开天窗”是一样的。网站等平台同作者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一方的审查结论,作者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或通过诉讼解决。为稳定局势,对于网站等平台认为有问题或有错误的稿件,可以做“不播出”处理。很简单嘛。
网站等平台没有认定权。一个人掉到河里了,是失足落水还是自杀、他杀?只有有权机关有认定权。有人说是被人推下船去的,这可能是事实,但不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经过公安部门认定后的事实。由此可知,网站等平台的审稿结论,未经网信管理部门的认定,是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的,无法律效力。其公示,属于违法行为。
现在网络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网站等平台是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但大都为中外资本所掌握。如果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平台,为达到和平演变和颜色革命目的,组织水军,围攻打击进步势力,或为反共反社会主义言论开路,制造热点,挑起事端,诱导“群殴”,实行“舆论大轰炸”,那么,党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便成为一句空话。
为什么必须对网络和网站等平台进行根本性改变呢?从经济和专业方面说:
第一,经过恶性竞争,国内形成了网络垄断。目前的结构和状态,都符合反垄断法关于垄断的规定。因此,必须认真解决网络企业支配力过度集中的市场结构问题。
第二,办综合性网站等平台不利后果很大。要实行专业化、专门化,对每一网站进行专门化分工。参考国家广电频道的设置,网站可分为体育、文艺、军事、财经等网站。不设置综合类网站。不得跨专业、跨业务,不得违反运营范围。取消跟帖、评论和个人微博等设置。
第三,废除网站等平台对所载稿件的认定和公开评价制度及其公示制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没有这样的制度,应当向它们看齐。
绝不允许社会主义国家的网站等传媒平台,成为埋葬社会主义的坟墓。
五、社会主义阻却权利异化为权力
权力专属于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是不允许拥有权力的。马克思提出的“社会权力”,明确地指出的是“资本权力”,这种权力是货币权利异化为货币权力,进而转化为资本权力的结果。权利是主体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益,是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表现,而货币权力、资本权力则不是。
权利是社会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活动目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权利具有法律规定性质。权利是被法律所规范并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实现的,法律是权利的可能行为的尺度。这是权利的根本特征。
首先,权利是被法律设定的,法定性是权利的根本属性。这里的“被法律设定”,是指权利是法律规定出来的;主体的权利主张依据于法律;权利可能性的界限为法律所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权利都是法定权利。
其次,主体自主实现自身法益,是权利的首要含义。法益即合法利益,它是权利的核心概念。只有当某种利益被确定为法益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益的自主实现是权利的显著特征。这种自主性是法律承认的自主性。
最后,权利只是社会主体活动的法律界限,法律界限限定了权利的基本内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方式,主体才能实现自身权益。
权利是一种法律资格。凭借这种资格,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参加具体的法律关系。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之外,其他什么 “道德权利”、“政策权利”和“自然权利”等“社会权利”,对于主体没有法律意义。
权利存在于平等的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而权力是国家的。那么,“社会权力”是如何产生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何以变成“御使他人服从之力”?答案是:盖源于权力异化为权利、权利异化为权力。(我在拙作《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3卷的第843-903页,有较为完整的阐释,下面是摘其要点。)
货币权利、资本权利异化为货币权力、资本权力,始于劳动的异化。
工人以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生产产品,而产品的所有权则不属于工人而属于资本家。这就是人格的物化和物的人格化。即主体的劳动力人格,转化为物(产品),而物(产品)转化为主体的资本家人格。
在这个人和物的双向转化中,实现了人和物的双向对象化,即主体的工人变成了客体,作为其产品的客体变成了人格化的资本家。
在人和物的双向对象化中,工人只有一种权利,就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出卖权,而资本家所获得的是产品的所有权和在整个经济关系中及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完整的一系列权利。
人和物的双向对象化,始于生产领域,但私有制的功能使其扩展到整个社会。社会关系也对象化了。譬如,私人飞机、私人游艇、爱马仕包等是物,它们的对象是人,成了富人的符号;跳蚤市场的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它的对象是穷人,成了穷人的符号。雨果《悲惨世界》里描写芳汀打扮入时,看上去是“上流社会”的名媛,可用“刺鼻的香水味”六个字,就为芳汀在“社会底层”挣扎的人生埋下了伏笔(可我们的被树立为“文学大师”、“文学奇才”、“××大奖”的那些人,写的是什么东西呀,白开水呀,中学生水平呀)。作为物的劣质香水——“刺鼻的香水”的人格化,正是芳汀。
人格的物化,形成了人对物的权利,其基本权利是货币权利等财产权利。
货币转化为资本之后的资本,是货币资本。实行雇佣劳动制度,使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才能使货币的职能转化为资本的职能。货币资本,使货币权利而成为资本权利,从而在广泛的社会领域,从事剩余价值的增殖和财富增加等活动。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使货币权利、资本权利异化为货币权力、资本权力。这种权力,改变了当事人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性质,而成为对雇佣劳动者的管制权、对竞争对手的毁灭权、对国民经济的控制权、对劳动人民的统治权。什么叫货币权力、资本权力?就是谁有货币权力、资本权力,谁就是大爷!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里,集中论述了货币和货币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提出并论述了货币权力。列宁对货币权力论述较多,提出了“工人国家是货币权力的敌人”的著名论断。
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列宁在国民经济异常困难,内外敌人十分猖獗的形势下,毫不动摇地发出号召:“我们不愿意后退而且决不会后退,去恢复资本家的权力,恢复货币的权力,恢复发横财的自由。”(《列宁全集》第35卷第471页)
如果国家权力转化为权利,资本权利转化为权力。那么,国家就改变颜色了。那时候,牛鬼蛇神一齐跑了出来,人民至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保护革命英雄和先进人物、改善老区人民生活、脱贫攻坚战、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富裕、反腐倡廉、自我革命、不许资本野蛮生长和台湾回归、保卫南海主权,特别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弘扬传统文化、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等等,等等,顷刻即被掀翻。
这就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