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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艰难的探索 成功的实践——关于律所改革的历史回顾与律所管理的感悟

作者:赵小鲁 来源:江南app网址

艰难的探索成功的实践

——关于律所改革的历史回顾与律所管理的感悟

赵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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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律师在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办公室(拍摄于2001年10月)

严格说,现代化律师体制改革发轫于1988 年至1989 年的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当时在国家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市场经济初现雏形,对律师法律服务需求极大增加。对外开放后,大量外国投资者关注中国市场的投资环境,其中不仅包括基础环境、市场环境,还有法律环境等诸多因素。很多外商对中国律师在享有国家干部身份、领取国家薪金的情况下,能否真正维护外商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深感困惑。

同时,律师队伍数量的发展也受到了传统体制的制约。人事管理体制、律所管理模式、分配制度、工作指导思想等都建立在传统计划经济基础上,与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均有诸多相悖之处。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在国家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在市场经济的强烈需求下,已经势在必行。

1988 年,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 “自愿组合、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原则,在若干省市进行试点。当时天津、上海等城市率先成立了若干家合作制所,既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败教训。在 1988 年至 1989 年,北京陆续成立了四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依据成立时间顺序依次是经纬所、北方所、君合所和大地所。

现在合伙制所早已是律师行业的主体模式,而在当时,对于律师从体制内转到体制外、律师事务所从国办所改制为民办所,这条路到底该怎么走还在摸索阶段,既有思想上的争议,也有实践中的困惑。以笔者亲身经历,从律师视角看,当时律所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四个。

第一个问题,民办所试点要实行什么模式?民办所是直接实行合伙制的私有制模式,还是实行合作制的集体所有制模式?司法行政机关在左右权衡之后,决定试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试点的本意是一种兼有合伙制管理模式和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现在看合作制既是合伙制所改革的过渡,也是合伙制所改革的雏形。以个人陋见,合作制所试点最重要的意义,是将律师事务所从体制内剥离到体制外,从而为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场要求和律师事务所内在规律发展创造了条件。

“四自”原则使律师事务所挣脱了传统体制内模式的束缚,因而迸发出极大生命力。合作制所除了在经济性质上还保留有集体所有制的痕迹外,其余律所建设的所有方面都已经摆脱旧体制的束缚,遵循律所内在发展规律,向着合伙制模式大步迈进。因此,合作制所是合伙制所改革的雏形和先声,并为合伙制所在中国律师行业的确立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二个问题,律师能否自己管理自己?“自愿组合、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既给了律师焕发主观能动性的广阔空间,也对律师行业自我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开始创办的若干家合作制所,有的在轰轰烈烈一阵后,陆续在管理上出现问题,带来了引人深思的教训。

北京的四家合作制所都在研究市场、开拓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同时,非常注重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的创建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在律所管理上,每一个今天看来已经极其自然的事情,在当时都存在诸多困惑,需要大家反复讨论。犹记当年大地所的五位创始合伙人日常除了办案出差,就是“泡”在所里,以所为家,亲如兄弟。大家经常为律所的管理制度反复讨论、经常争论,最终使大地所的各项制度从无到有,渐次完善。实践证明,律师自己管理自己不是生而知之,不是无师自通,而是在律所改革的实践中靠一步步的摸索、由浅入深的思考与一点一滴的经验积累,才得以确立基本的合伙制模式,逐步成熟起来。

回顾这段历史,我深刻领悟到律所文化的形成是合作制试点最终成功的保证。大地所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时事事对当事人负责”的最高工作宗旨,以及改革创新、艰苦奋斗、优质服务、研究探索、团队合作、甘当“铺路石”为中心内容的 “大地精神”均为律所发展注入了灵魂。

尽管北京的四家合作制所成立不久就赶上了经济滑坡,法律服务市场极度萎缩,但是四家律所遵循律所内在发展规律,立足于市场经济和优质服务,很快就克服困难、度过难关,顺利发展起来。

第三个问题,市场能否承认民办所?律师事务所从国办到民办,是一个质的变化,“惊险一跃”能否成功,在于市场能否承认民办所。

我们当时辞职下海,创办合作制律所试点时,遇到的困难绝非今天所能想象。在我们满怀豪情,创办民办所初期,所面对的是社会和市场对民办律师普遍持有的怀疑态度,这曾令我们尽尝酸甜苦辣,内心五味杂陈。

在当时的历史阶段,律师法律服务的客户主要是国营企业,而国营企业已经习惯聘请国办所律师,对民办所律师疑虑重重。能否取得市场认同是关系到民办所生存发展的严峻问题。我们认为,民办所要取得市场承认,就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坚持向市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优质法律服务就是我们的产品,产品质量好,不愁市场不承认我们。因此大地所在建所之初就提出最高工作宗旨,随后又探索建立了“过错责任限额赔偿代理制”。这两条在当时都引起激烈争论,但无论怎样我们始终坚持了这两条基本原则,就是要明确方向、自找动力,根本目的是促使律师以全心全意的态度,以时时刻刻的专注,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一流服务,我们坚信“优质服务则生, 劣质服务则亡”。

现在,对客户负责已经成为每个律师应该遵循的工作宗旨,而律师过错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也早已写进1996 年《律师法》,并为行业同仁所接受,逐步视为自然。

第四个问题,民办所的政治属性是什么?当时很多领导到民办所考察,几乎都提出了这个问题,民办所到底是社会主义性质,还是资本主义性质?

我记得大地所对民办所的政治属性问题曾经反复思考和争论,最后大家明确,民办所也是社会主义属性。因为律师是根据社会主义法律履行职责,我们的服务对象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所需。因此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政治属性是社会主义的,我们是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

这些话现在说起来很轻松,但在当时为了解决这些今天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我们不知道度过多少不眠之夜。最终,学习探索实践统一了大家的思想。

1989 年法律服务市场萎缩,律所成立之初联系的很多单位都不请律师了。客户归“零”,一切“从零开始”,律所处境极其艰难。但我们没有动摇,始终坚定改革开放的方向、坚信民办所的生命力。我骑着自行车满北京城一家一家拜访客户、开发市场。我们当时接到的第一单业务只收了 1500 元律师费,当时大家欢呼雀跃,因为这是市场承 认我们的第一个信号。从此,大地所度过难关,迅速发展。

我们在阐述大地所的名称时特别说明“人民就是我们的大地”。我们只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这一最广大、最深厚的市场服务资源,不论什么艰难困苦,大地律师都能克服。因为我们牢牢站在大地之上,始终得到广大老百姓的信任支持。

回顾历史,大地所应当是中国律所改革第一批试点的“关门弟子”。直到 1993 年,北京四家合作制律所以自己成功的经验对各方面的困惑、质疑和争论给出了答案,北京市司法局在司法部支持之下,又陆续批准了十六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6 年《律师法》,正式将合伙制律所模式写入了法律,并随之在全国全面推开,中国现代化律师体制改革以合作制试点为标志成功拉开了序幕。

律所改革的开创时期早已成为历史,律所发展如长江之水,奔流向前、从未止息。北京律师历经探索,成功创办了君合、大成、中伦、金杜、德恒等一批大所之后,又在探索中小所的发展道路和中小所精品化问题。我们对律所发展内在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律所改革正在经历“从大所一枝独秀到大中小所百花齐放”的新阶段。

律所改革初期,先后涌现出经纬模式、北方模式、君合模式和大地模式,对当时律师行业的律所改革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任何模式都只对律所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却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律所建设的基本规律总是通过各个所发展的具体情况体现出来。在律所改革初期,经过艰难探索得来的成功经验,给行业留下了宝贵财富,应当传承发扬。同时每个律所也要积极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模式和道路,这就是“探索与思考,改革与奉献”的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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