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泊中的见义勇为与拘留所中的防卫过当
铁云
为什么见义勇为者不是倒在血泊中就是要面临“防卫过当”的指控?
就在不久前的2019年2月18日,在“感动中国”2018年度颁奖典礼中,一位名叫吕保民的退伍军人得到了“感动中国”的殊荣,感动中国组委会在给他的颁奖词中这样写道:
【生在市井,未曾放下心中豪情;曾经军旅,岂容凶残闹市横行。于人群中挺立,喝断暴徒的路,聚拢起民间的正气,侠隐于市、见义而勇,勇不在于强悍,而在于无所畏惧。】
为了抓捕在街市上行凶的持刀歹徒,吕保民身中五刀陷入昏迷,经过医院的奋力抢救才保住生命。面对残暴的歹徒,拥有强烈正义感的他不顾个人安危,毅然决然地与犯罪分子搏斗,不仅令歹徒落入法网,也感动了每一个心存正义的人。吕保民获得“感动中国”的荣誉,可谓当之无愧。
但令人觉得难以相信的是,另一位名叫赵宇的小伙子,在面对他人遭受危难的时候挺身而出,却被当地公安刑事拘留并面临牢狱之灾的威胁,直到在引起多方关注和当地检察机关明确表示因为要“鼓励见义勇为”从而对他的“防卫过当”不予起诉之后,赵宇才转危为安。不仅没能“感动中国”,还差点自身难保。
同样是见义勇为,为什么一个感动中国,一个却不仅被刑事拘留,还险些面临牢狱之灾?笔者思前想后,发现二者确实有些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前者中的行凶者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及生命的伤害,而后者在行凶尚未达到无可挽回的结果时便被及时制止了。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是不是只有当行凶者造成严重的伤害之后,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才能得到完全的认可?抑或只有当见义勇为者倒在血泊中险些丧命的时候,才会被确认为是见义勇为?
有些人可能会说,因为赵宇的见义勇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将正在行凶的李某打倒后此人已经丧失了危害他人的能力,所以赵宇的行为已经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以至于故意伤害了。说这种话的人,忽视了一点最基本的常识,那就是大多数人都不是武侠小说中的武林高手。
武侠小说里,侠客们要制服一个暴徒,往往只要隔空来个点穴,就能把几十米外的歹徒定住,不费吹灰之力。但现实中的人不仅大部分不会这样的“黑科技”,甚至连基本武术都完全没接触过,他们在制服歹徒的时候,往往只能采取徒手扭打的形式,而歹徒往往也不会坐以待毙,所以往往表现为双方扭打在一起。因此为了制服歹徒,好人只能采用拳打脚踢以及使用工具在内的一切办法对歹徒发起攻击,直到歹徒不再反抗为止。但歹徒既然敢于行凶,便往往不会坐以待毙,一定是“不死不休”,结果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好人为了成功制服歹徒,一定会用尽全力,甚至出现某些人认为的“过当”的情况。
例如,在发生于2018年8月27日的“昆山反杀案”中,被肥肠男持刀追杀的于海明抓住肥肠男长刀脱手的时机,迅速将刀捡起并反杀了肥肠男,在很多人认为于海明“防卫过当”板上钉钉的时候,公安机关结合前因后果,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就是在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得出的最终结论。
又有些人可能会说,行凶的李某被鉴定为重伤,这大大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以赵宇的行为还是不能算作“正当防卫”。但从官方资料看,事情发生于2018年12月底,至案情引起公众关注时,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所谓“重伤”的李某就已经可以四处走动并参与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了,和人们认识里的“重伤”的情况完全不符,要知道在中国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即使是残疾率高达50%,需要长期修养才可能有所好转的骨盆骨折,也尚处于轻伤的范畴。
对于以上种种,笔者有些疑惑,是否是因为行凶者没有造成重大伤亡,只是殴打了一名女性,所以在赵宇制服行凶者李某的过程中对其造成了两个月左右就恢复如初的伤害就从“见义勇为”变成了“故意伤害”?虽说法律讲究个“论迹不论心”,不处理没有发生的事情,但是如果连基本的行为预期都没有,岂不是等于在坐视群众受到伤害?难道在反恐活动中,不是最好在恐怖分子尚处于筹备阶段时将其抓获,而是要等到其制造完恐怖袭击才要“证据确凿”的将其逮捕么?如果有人以“当前没有追究行凶者行为预期的法律出现”,那么为什么不进行相关的立法呢?我们难道真的要制造出一个坐视犯罪分子行凶,而无人敢见义勇为的社会环境吗?
就在笔者筹划这篇文章的时候,传来了江西吉安一男子持刀砍人,造成11名辅警、群众受伤,最终被群众联合制服的新闻。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的心宽慰了许多,至少现在我们的国民在面对行凶者的屠刀时,还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但是,如果见义勇为者总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来医治创伤或自证清白,还有多少人愿意面对暴徒挺身而出呢?
我们该庆幸,当暴徒举起屠刀的时候,我们的人民前不惧歹徒的屠刀,后不惧牢狱之灾的威胁,挺身而出,积极地与犯罪分子搏斗。对于这些青年,我们也许不能让他们刀枪不入,但能否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让他们不必犹豫,不必独自承受伤痛和不必承受本不该承受的苛待呢?我想唯有如此,才能有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令正义得到伸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