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英烈保护法草案》拟增加条款打击“精日分子”
孙锡良
我个人看法:要保护好英烈,还要保护好党和国家的已故领导人,要打击具体的通敌分子,更要全面准确地打击汉奸。
打击汉奸,需要在法律中对“汉奸”进行定义,以便能严格依法治国。
我曾经于2010年给汉奸定过标准,2012年又给汉奸写过定义,下面不妨再重述一遍。
汉奸的定义:所谓汉奸,即出卖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甚至是以陷害同胞为己任服务外国或外国人的败类。
汉奸的细化标准:
1) 充当外国势力传统间谍工具的人;
2)充当外国势力新形势下经济间谍工具的人;
3)用国有资产在国外投资,收益私占的人;
4)将腐败所得和其它非法所得财产转往国外的人;
5)利用各种途径侵吞国有资产并将资产转移国外的人;
6)利用手中的权力引入境外资本家套取国家公共利益的人;
7)非法融资所得和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所得快速套现后转往国外的人;
8)将国家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贱卖给国外投资商的人;
9)通过特殊参与配合西方搞颜色革命的人;
10)直接为外国势力干预中国事务或侵略中国充当带路党的人;
11)携洋自重制造民族分裂的人;
12)在国家核心利益问题上丧失原则导致核心利益受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