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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杰鹏事例看中国的意识形态法规缺位

作者:东以渐 来源:察网

从史杰鹏事例看中国的意识形态法规缺位

北京师范大学解除与副教授史杰鹏的劳动聘用关系,在学界引起了一定的回响。有正面积极的,也有负面消极的。

正面积极的,认为北师大党委的处置大快人心,就应该这样处置。负面消极的,基本上也是以言论自由这个宪法权利作为借口和工具进行切齿反对。

其中,有两种反应值得关注。

一个是以史杰鹏不是党员干部为由,认为不用严格处置,否则就是挑拨党群关系。这种论调认为只有党员干部有不攻击国家的义务,而把普通人设定为可以肆意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群体,实际上是说党员干部犯了罪应该接受法律制裁,而普通人即便是史杰鹏那样的推墙党违法犯罪就可以不受制裁。警惕官僚群体借全机打击左派和普通群众当然是有必要的,但是正常情况下,北京师范大学内部处理史杰鹏的干部可能会有三种类型,一是坚持维护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二是意识形态色彩淡化的中间派,三是偏右的类似史杰鹏那样的推墙党。前两种情况是大概率事件,我们当然应该支持。即便属于第三种情况,在党中央高压下北京师范大学被迫处理史杰鹏,爱国群众也应该支持此事,并呼吁党中央彻查史杰鹏在学校里的保护伞。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在负面消极的反应中,有一些以左翼思维作为基本特征的人,竟然认为国家处置史杰鹏是因为害怕揭露当局的某些不足。这种思维从极左走向极右,不论其主观如何,客观上都在帮助西方敌对分子。如列宁所说,真理向前走一小步,哪怕看似朝着同一方向走出的一小步,实际上就会变成谬误。

诸多正负面反应,告诉我们一个重大问题,在史杰鹏被处置的整个过程中,更多的是从集团、阶层乃至个人本能出发对利害取舍做出的感性反应,很少有从规则应然角度加以思考与探索,以至于对其处置显得更多了一些可争辩色彩。

从实质合理性角度观之,断然处理史杰鹏是理所当然的。史杰鹏的恶劣行为主要有哪些呢?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史杰鹏(微博网名:梁惠王)长期以来,在网上辱骂、抹黑、诋毁、造谣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缔造者毛泽东主席(如称毛泽东为魔头、腊肉等,还称毛泽东不会死,只是因为饿死几千万人,不好意思再掌权了,牠能活一万岁,怎么会死呢?)以及其它革命先烈(如邱少云等);还公开诋毁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称之为扯淡、无聊、无耻,脑残);支持香港占中,不仅支持台湾民进党的去中国化,而且鼓吹大陆早就应该去中国化,进行全盘西化,全面接受西方文明;美化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殖民侵略(如美化租界、日军等),在918当天自称生活在中国感到耻辱,甚至鼓励青年学生为买苹果手机,可以卖淫,不必卖肾等等。

史杰鹏骂了毛泽东那么多阴损的话,又辱骂中国共产党,哪个国家领导者也难以接受。毛泽东是谁?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作为新中国的主要标记,被你史杰鹏骂的一文不值,那实际上你就是在贬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又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者,你骂他也就是在骂中国共产党,在刨共产党的祖坟。所以,你史杰鹏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不是要贬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权吗?这都是不证自明的事情。严肃处理这样的意识形态敌对者,不仅应该而且当然。

但有人就不这么看。他们以为这是言论自由,美其名曰批评自由。什么是言论自由?你作为一个大学教授,在美国去公开唾骂华盛顿杰佛逊、林肯、罗斯福为腊肉、魔头试试,看看他们还给不给你言论自由?所谓自由,实际上就是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它的限度,超越限度就会质变为反面,就是破坏力量了。而且他们也未必会光明磊落地承认就是在挖共产党的墙角,甚至他们会说所谓的批评不过是提出一些建议,还是为了共产党好。他们什么话都能编得出来。况且,对于思想意识方面的事情,本来就容易扯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时间就难以掰扯清楚。

什么是国家?国家当然是政权为核心的,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产物。说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很多人又会不同意。这没关系,你就看看历史上哪一次政权更替不是阶级斗争?就连和平时期的一些变法,都要人头落地血流成河,更不用说要从统治阶级手里武力夺取政权了。所以,你可以不同意国家政权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但你否认不了支撑这个观点的客观事实。但终究,从不同视角去观察,同一客观事实可以激起迥异的主观认识。这就又要扯皮了,最后又在相互谩骂中被搅拌成浑水摸鱼。

国家政权确立之后,当然只能允许生产和宣传对该政权有利的思想意识,而不能允许生产和传播背反该政权存续的思想意识。如马克思所说,统治阶级不仅在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实行统治,同时也在思想上是统治阶级。无论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都会限制敌对性、颠覆性的政治势力及其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我们多年以来没有特别强调。习近平总书记担任国家领导人以来,强调地比较多,甚至认为意识形态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是对的。像前苏联卫星上天红旗落地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如果不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科学技术一时再强最终也会属于敌人所有。作为执政者,中国共产党当然应该特别重视意识形态的建设。

对一个人来说,有什么样的思想他就会干什么样的事情。如果认为共产主义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理想,他就会认为共产主义革命的对的,即便他并不一定现实地去干革命,却也能接受革命的行为和结果。如果认为资本神圣不可侵犯,那就一定会反对共产主义革命,而会主张建立资本的统治地位。思想意识引导相应行为,这就是思想意识的重要性根据所在。接受什么样的思想意识,就会主张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会拥护什么样的国家政权和执政党。所以,统治阶级当然要推行对自己有利的意识形态,而压制甚至扼杀对自己不利的意识形态。

史杰鹏们如果是国家统治者,他们也会这么干。别看他们在诋毁共产党时一派大义凛然的样子,好像天下的正义他们都长缨在手,单就他们用无比肮脏的词汇咒骂开国领袖、鼓动学生卖淫等公开言论反映出来的思维深度和心胸宽度,就决定了他们一旦成为统治者,也不可能容忍所谓的“极左”异己分子。没有任何政权会允许反对派损害自己,谁是主人谁说了算,这是显然的道理。如被国内西化分子奉为言论自由圭臬的美国,也不允许在其国内大力宣传共产主义,不就说明这个道理吗?既然美国不允许宣传共产主义,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国为什么要允许宣传自由主义这个敌对思想呢?对于稍具理性的人来说,这都是很自然而然的事情。

然而,实质上的理所当然却体现出更多的本位倾向性,会因为并未取得共识外表而给人以任意妄为、侵害权利的负面解释空间。尤其是当下的诸多爱国正义人士,在说理方面的能力还较弱。同时,因为史杰鹏们非常恶劣且狡猾,导致正义人士义愤填膺的激烈行为较多,则更容易给人以无理迫害的负面联想空间。所以,对于正义人士来说,需要找到以稳定的理性形式加以承载的社会共识。能够承担共识外表的,最有力的就是国家法规。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是通过国家机关特定程序确定下来的社会共识,它对社会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乃至国家行为都具有强烈而不可逾越的限制作用。

对于肆意攻击我党领袖、歪曲新中国历史的诸多宵小,仅仅以实质合理性为基础而切齿痛骂是不行的,以易变的政策和抽象的合理性推导为基础加以处理也难以深度服众。在现行诸多手段中,通过法律规范加以处理才更能服人。同样一个道理,通过法律规范表达出来,就更具有说服力。违背法律,就是违背社会共识,就是违背民众意志,就应该被处罚。从法律文本的成型意义来说,它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让人产生较大的规则预期,从而对行为产生更大的指向引导性。

现实中,我国对意识形态的法律还是比较缺位的。从北师大处理文件中可以看到,被引用为处理规范性依据的,基本是违反了意识形态管理红线和政治规矩,具体规范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相关依据可以说比较宽泛而且可解释性较强,确切适用性较弱。更宽泛地搜检会发现,与史杰鹏之类的违反国家意识形态要求的事例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校教师法》、《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部分、《国家安全法》和一些政策。但集中以意识形态作为主要调整领域的法律,还基本上没有。即上述便与之相关的法律,也缺乏直接可适用性,基本上处于容易陷于争议的政策推动状态,所以北师大处理文件中基本上并未引用为规范性依据。随着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伟大斗争的深入开展,这样的法律状态显然已经满足不了我国意识形态斗争的基本需求了。而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意识形态这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领域竟然没有专门性立法,显然这是法律缺位。

由此,应该尽快把诋毁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和行为,用法律规则加以规制,在制定统领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意识形态安全法》之外,还应该制定其他各种补充性的意识形态行政法规加以具体落实,如《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单行条例》和《关于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贯彻意识形态责任的规定》等。通过法律规定,哪些思想意识和意识行为是国家所能允许的,哪些意识和行为是国家所不能允许的,会一目了然。怎么处置史杰鹏们的恶劣行为,法律内有明确规定,而且法律还要设计实质正义理性来说服人,凝聚更多的共识;同时也设计程序正义理性来更高效地处理相关行为。同时,因为法律体系内都会要求各部分规定能够协调一致,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融合性地对接,使之在体系化之中能够产生最大的规则合力,进而最有效地惩罚那些在意识形态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由规则应然性带来的处罚必然性,会使那些诋毁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政权合理性的人处于万人唾骂的不利境地,他们还未开口就已经输理三分。显然,相对于那些相互扯皮一时间也说不清楚的各自义愤,法律体系更具有一锤定江山的决定性效力。特别是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代,赋予具有实质合理性的事物以强大的形式合理性,显然更有针对性意义。

可以想象,在存在意识形态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处理史杰鹏就会显得更加师出有名,因为史杰鹏你违法了,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开除你一切皆有法据,如果你对处理决定有意义,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因为有了相关法律,即便北师大党委不作为,社会正义人士还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渠道来起诉史杰鹏乃至北师大党委,让他们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相较于相互扯皮的你对我错,采用法治方式显然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基本需要,也更加能堵住那些动辄引用西方法治原则来攻击社会主义中国实行人治的西化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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