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道个歉就行了吗?依法治国不能绕过周杰伦
尹国明
4月30日,周杰伦西安演唱会,对在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口出狂言,让警察“给我滚出去”。
这个事情在美国是不可以想象的,因为美国的警察不好惹,在美国出现这样的事情,周杰伦这样的情形构成辱警,那性质是很严重的,处罚也是足以让周杰伦吃不消的。
但是在中国,周杰伦就敢这么做,大概因为他觉得在中国这么做,并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大不了道个歉,意思意思。事情出现之后,周杰伦,就通过他的官方微博表示道歉,但是这个道歉也很难说诚意满满。所谓的道歉微博,把被他痛斥“滚出去”的在场警察抽象的说成是安保人员,刻意回避警察的身份,也是透着某种心机,大概是因为他知道大陆的法律对他这种情形也是有处罚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处罚。
那个道歉的字里行间,充满着对自己行为的辩解,对事情性质的避重就轻,但就是少了点诚意,所有有些人大可不必因为他道歉了,就觉得事情可以了结了。
话又说出来,就算道歉有诚意,就可以算了吗?且不说,现场的警察是为了演唱会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安全问题,而放弃休假。现场的安保措施,周杰伦是最大的受益人之一。周杰伦此举,固然有取悦粉丝的表现,但更多是一种内心骄横和膨胀的自然流露。但这些都不重要,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学会理解别人,一些明星被众星捧月习惯了,早就习惯了把别人的付出当成理所当然,也不是个例。我们也不说他这种举动是不是无义的表现,我们就问:既然他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了,那么该怎么办?
既然周杰伦的此举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做到有法必依吧。否则,四中全会强调的依法治国,如何落地?如果仅仅因为周杰伦是名人,有一大批粉丝,就可以把法律规定放在一边,那法律岂不是成了因人而异的松紧带?
这个事情,社会瞩目,大家都在看着呢。依法处理周杰伦,这个事情就会变成依法治国的一个正面案例,对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如果因为周杰伦是名人就放纵,就会成为一个反面的有法不依的案例,那么以后,还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和更多个周杰伦。
周杰伦这一句“给我滚出去”含有的蔑视,可不只是对现场的那个执法的警察个人的,而是对国家公器的挑衅。从他们事后的道歉,我并没有看出,周杰伦对自己的行为有多少反思和后悔,这个道歉微博的字里行间,总感觉流露着一种满不在乎。
一个台湾人,来到大陆就学会了蛮横,恐怕部分就是出于他们对违法也没有后果和成本的预期,而他的这种示范效应,也会随着对周杰伦的宽纵而扩散。
西安警方,不要做有法不依的反面典型,而是应该做有法必依的正面典范。法律是国家公器,并不是你们西安公安局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使用的自有权力。这不是你们自己的事情,捍卫法律尊严是你们的责任,放纵是你们的失职渎职。
众目睽睽之下,你们这次如何做,都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在此也劝一下那些为周杰伦辩护的粉丝,追星是个人权利,但是自己的偶像触犯了法律,还继续辩护,表现出过度的宽容,以至于失去了是非,对你们的偶像并不一定是好事。周杰伦虽然年纪已经不小,但按法律规定给其应有的处罚,也是他人生成熟过程中必须要交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