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意识形态领域,“党大还是法大”又被炒作成热点之一。有些人变换手法,以西方宪政民主为宗旨,打着宣传“依法治国”的招牌,歪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党的领导诋毁为“一党专制”,以混淆视听,成为这次炒作的突出特点。
谁都知道,对于相互联系的事物,按照一定标准,通过对照、比较,分析其异同及相互关系,从而形成对该事物的本质认识,是逻辑思维的常识。是早晨 的太阳大还是中午的太阳大?现代科学表明:关于太阳近大远小、远凉近热的争论,是不懂得视差、光渗作用、直射与斜射等原理的缘故。太阳就是太阳,不存在什 么情况下大什么情况下小的问题。区分事物的首要前提是标准,离开采用正确的标准这个前提,肯定会犯错误,甚至何种事物都无法区分。
“党”和“法”只存在相互关系的性质和联系机制问题,不存在孰大孰小问题。两者相互区分的标准,只能从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方面去寻找,而在质的规 定性之间不存在什么大小问题。很显然,由“党大还是法大”推出的“法大于党”命题,不能成立,是一个反逻辑的思维混乱的伪命题。
进而言之,事情远不止于逻辑学上的命题问题。“党大还是法大”这一命题本身,就是个政治陷阱。
“法大于党”命题之所以说是伪命题,正是基于对“党”和“法”相互关系的认识。
第一,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中,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共存共生关系,不是对立矛盾的关系或“谁大谁小”、“谁管谁”的关系。
政策是执政党存在的表现形式,政策实施是其实现方式,因而否定或推翻执政党,总是从否定或推翻执政党的政策开始的。“党大还是法大”是“政策大 还是法大”的升级版。政策,是执政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时期国家任务而制定的方针性、方向性措施的总称。国家政策有政治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社会 政策,等等。在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立法领域都存在国家政策。在那里,不曾普遍发生“政策是绝对坏的东西”还是“法律是绝对好的东西”之类的争论。
国家和法的相互关系原理告诉我们,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政策是直接实现统治的统治阶级意志,两者都是通过职责机关维护统治的。在“统 治阶级意志”这一点上,两者具有高度一致性。法绝不是什么“神的意志”、什么“公共意志”,按照列宁的思想,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
政策是一种政治措施,法律也是一种政治措施。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这是说,法律是依据政策制定的,政策是依据法律施行的。这是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律。按照法定程序相互转化,正是政策与法律的相互关系机制。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是转化的基础。
把法律与政策对立起来,用法律排斥政策,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说起初认为“法大于政策”是幼稚认识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出“法大于党”,则是把矛头直接指向党的领导的政治煽动。
第二,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两者是一致的、缺一不可的关系,摆脱或取消党领导的“依法治国”,只能将中国引向邪路。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的,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载入宪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关系,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是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 基本方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一个能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纵览全局并正确反映和妥善处理各种关系和调动各方面力 量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离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无从实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语破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战斗司令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领袖”。无数事实证明,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需要权威、集中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统一意志的司令部,就是中国共产党。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 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其中后 一点,是在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基础上,对党的领导含义的最新诠释。
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 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法律化。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一些人贩卖西方法学和宪政思潮,却打着“落实依法治国”的旗号,移花接木,把依法治国解释得牛头不对马嘴。人们不禁要问:谁治国,是不是党领导 人民治国?依什么法,是不是依载明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宪法和法律?治什么国,是不是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这一切都不是,那么究竟是些什么?
第三,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关系中,把两者统一起来,既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又同个别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员个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首先必须明确,我们党坚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领导立法和带头守法是高度统一的。
这里的党,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是指执政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共产党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共产党永远是合法政党,不存在违法问题。党“在宪法法律 范围内活动”,正是党的合法性表现,不能仅仅理解为义务,还应当理解为职责和权利。人们不是没有看到,苏联解体,在宣布共产党“非法”、“停止活动,解散 其一切组织机构”、“所有资产归为国家财产”之际,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何等珍贵!当然,具体到一个党政组织、领导干部个人,则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应当承认,不少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乃至徇私枉法问题。对于各级党政组 织、领导干部个人,权大还是法大是真命题。在“权力至上”者那里,认为权力是个人“奋斗”出来的,找靠山弄来的,花钱买来的。这些林林总总的思想和行为, 不是加强党的领导的结果,而恰恰是削弱或摆脱党的领导的表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就是说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受控的,不是随心所欲的。
一些人置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的事实于不顾,专门炒作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是把个别党组织和党员 个人违法,说成共产党违法,要共产党下台。只要我们不放弃党的领导,西方一些国家就不会承认我国是法治国家。想让西方承认,就是往人家挖的坑里跳。然而, 我们要西方承认干什么?我们不需要这个牌坊。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资格、有能力继续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胜 利。坚持党的领导,是理直气壮的,不要左顾右盼,不要东张西望。
总而言之,在党和法的相互关系上,不存在“法大于党”,也不存在“党大于法”,存在的是党和法的辩证关系。心怀鬼胎的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诘问,无非是在挑起争论的迷雾中,从“法治”打开缺口,传播西方宪政民主,美化资本主义国体和政体,瓦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在中国发生像1991年11月6日宣布苏共“非法”一样的“那一天”做准备。这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对此,我们不能畏首畏尾、遮遮掩掩,必须明辨是非,必须旗帜鲜明。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