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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精神内化于心

作者:张利英 来源:《红旗文稿》2014/22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言下之意,法律法规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公民是否将法治内化于心,更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要建设法治中国,就离不开对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

  谈到法治,在现实中有这样一种现象,有人负责写,有人负责学,有人负责讲,有人负责信,但是在学的人不讲,在写的人不用,在用的人不信,出现了写、学、讲和信分离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制”手段与“法治”思维的断裂,是缺乏法治精神的表现。“法治”与“法制”虽一字之差,却有着根本的不同。法治,是法治精神的培养,期待着“防于未然之前”;法制,是制度规则的设定,执行着“惩于已然之后”。前者是以教化来实现思维方式上的依法观念,后者是用禁令来规范道德底线上的守法行为。如果仅仅设定了严格的法规制度,却没有依照法治行事的思维,就会出现上面所说的学用分离、讲信分离的倾向。

  “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不可动摇的拱心石。”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话,其意也是在强调法治精神与法治思维的重要性。那么如何才能使法治精神真正成为“慢慢诞生的风尚”,成为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呢?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首先就是要在全社会营造公共规则意识,这是培育法治精神的社会基础。所谓公共规则,就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生活、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公共生活准则。公共规则意识就是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确定每个人应该担负的责任。人们在处理权责问题时,不感情用事,而是依据所定规则作具体分析。法治是对公共规则的制度化提升,是用法律的手段使人们约定的规则得到权威的确认。只有在全社会具有良好的公共规则意识的基础上,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精神。大家都知道“中国式过马路”,不必看红绿灯,只要凑齐一堆儿人就能过去。这是典型的公共规则意识的匮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没有法规吗?不是的,交通法有明文规定:红灯停,绿灯行。所以说,形成法治精神的前提必须是公共规则意识的建立。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其次就是要在全民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培育法治精神的思想基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基本要求。之所以把法治纳入到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表述中,一方面是培育法治精神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另一方面是核心价值观建设呼唤并能促进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培育法治精神,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完善,还要着力在规则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等方面加以深化,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孙子兵法》讲“朝气锐、昼气惰”。法治精神的涵养应以青年为主体,充分发挥青年人的影响力。这是培育法治精神的群众基础。“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年之于社会,犹新鲜活泼细胞之在人身。”正如陈独秀在《新青年》发刊词中所言,青年之于国家,意味着希望和未来;青年人最具可塑性,其价值观正处于形成时期,其思想正处于建构时期,能够较快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法治精神的培育应当以青年为主体。

  培育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让法治精神内化于心。

(作者单位:求是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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