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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

作者:陆德生 来源:《红旗文稿》2014/15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一重要讲话,不仅对维稳和维权的辩证关系作了精辟阐述,突出了维护群众权益的极端重要性,具有极其深刻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我国平安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社会总体稳定、和谐,活力不断增强。但是,不稳定的因素也大量存在,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干部群众高度关注,也引起各方面探索研究。大家普遍认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与矛盾凸显期,其重要特点就是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多元多变,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因此,在社会变革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呈现出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的情况,并直接影响到社会平安与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怎样预防和化解新情况下出现的种种社会矛盾?关键是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不断与时俱进,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

  第一,要用辩证思维来认识和对待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以维权保维稳,以维稳促维权,努力把两者统一起来。

  社会大局稳定,是进行改革和各项建设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在这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也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只有在稳定的环境中促进改革和建设顺利发展,才能使广大民众的各项权益得到落实。所以,维稳是维权的前提条件,没有稳定的局面就什么也干不成,维权也无从谈起。有效保障公民权利是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础。公众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不断发展,就会不断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心协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各项建设事业就会稳定发展。反之,如果群众权益不被重视,受到损害、侵犯,就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会出现群体性事件。所以离开了维权就谈不上维稳,维权与维稳不可分割。但是,有些地方片面强调维稳,而忽视了维权。这样做虽然形成了表面上的社会稳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稳定,其基础是不牢固的。只有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很好维护,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稳定,才是真正的稳定,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利益诉求多种多样,维权观念也日益增强。但有些人不能全面地考虑个人与集体和国家的关系,不善于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加上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尚不健全,加之少数政府部门对社会热点问题举措失当,甚至有极少数公务人员违法失职,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态保护、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工伤事故、食品安全、城管执法、医患纠纷等问题上,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不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干群关系。通过解剖典型案例可以看到,许多突发性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主要根源往往在于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调节好,人民权益没有维护好。所以,在维稳中要把治标与治本更好地结合起来,就必须更好地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这是确保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我们牢牢把握维稳与维权的内在统一性,在思想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把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权益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要用人民主体思维看待和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更好地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重要的是要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学会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以确保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为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就要求我们把服务人民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更好地体现、落实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益。特别是具体在作决策、定项目时,要高度重视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民愿。这不仅是决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和确保决策减少失误的重要一环,更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表达权与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在当前利益多元化、价值追求多样化的情况下,领导决策的复杂性更加明显。因此,干部一定要放下架子,迈开脚步,广泛深入地了解群众的困难和期盼,从中取得决策的依据,以避免认识上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杜绝凭老经验发号令,拍脑袋作决定,拍胸脯下决心的现象。只有把领导决策建立在民意基础上,把领导才能的增长建立在不断从群众中汲取智慧的基础上,才能在治国理政中做到“令顺民心”,举措得当。

  一心一意谋发展,千方百计搞建设,是我们的首要职责,因此,确保一定的发展速度也是完全必要的。许多社会问题要在发展中求得解决。但这种发展应当是科学发展,可持续的发展,特别是在发展中必须注意处理好发展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谋划发展、推进建设、制定方案,务必坚持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依据,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而不能片面追求一时一地的招商引资成果喝不可持续的所谓跨越式发展与GDP的迅速提升,更不可为追求所谓政绩,搞什么形象工程,不惜浪费国家财力与民力,损害生态环境。事先一定要认真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全面考虑利弊得失。既要考虑到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决策项目的实际效益,特别是可能对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对生态环境带来损害等等。

  在各项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性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当它呈现出复杂化和激化趋势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通过适当的媒体或平台,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交心,倾听对方的申述和利益诉求。在慎重弄清事实真相和是非曲直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的焦点,坚持依法依规加以解决,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依法断事,做到公平公正,各得其所。只要把事关群众权益的问题合情合理合法地调节好、解决好,群众就会心平气和,事态就会很快平息。如果确有个别蓄意煽动、图谋不轨、违法打砸抢烧的人混杂在其中,只要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害问题解决好了,形成了团结一心的局面,那些别有用心、触犯法律的人就一定会被孤立起来,被揭露出来,再对其依法处置。所以说,正确对待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一定要着眼于信任和依靠群众这个基本点,处理好群众的利益诉求,化解好社会矛盾,从而促使社会安定和谐局面得到加强,社会活力得到持久发挥。

  第三,要用法治思维来剖析和处理维稳和维权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一步彰显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把维稳和维权纳入法治轨道。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逐项落实。就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来说,以下几点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

  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但从形成到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必须在重质量的基础上,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前提下,使立法工作的推进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重在解决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和弊端,对于应兴应革的内容都需要在立法中通过“立、改、废”来解决,作出规范性的规定,从而更好发挥法律的先导、保障和推动作用。对于一些重点领域的立法要紧紧跟上,例如怎样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怎样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怎样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怎样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怎样保障农民财产权利,怎样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等,都是应当优先考虑和安排落实的。

  二是加强对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国家机关在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不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而且要依法决策。既防止决策失误,越权行事,又防止规范性文件互相打架。所以,在决策过程中,务必十分重视以法律为准绳,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这就是说一定要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通过严格实行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确保依法决策。

  三是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行政执法的难题突出表现在城管执法上。多年来推行综合执法,积累了许多经验,也有不少教训,当务之急是要认真总结,适应新的形势,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执法权,明确规定实行综合执法的权、责、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等问题,构建权威、亲民、高效、文明的执法体制。

  四是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诉求、申诉和举报,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和推进法治的需要,应该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等诉讼案件,由政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是完善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有重要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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