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打印

法官背后暗开的“旋转门”

作者:唐绪回 来源:观察者网

  2010年拿到法学硕士学位后,笔者曾有一段在律所实习的时光。当时离开家乡小城,满怀期望来到大城市求职律师工作。在一家律师事务所面试时,所里领导特别强调他们聘请了几位退休下来的法官担任顾问一职,可以给我们这些实习生传授无处可学的诉讼及庭上经验。怀着成为资深律师的职业憧憬,笔者对此自然忙不迭称是,对了,我们领导本人也是从检察院岗位上“下海”的。

  想起这段旧事,是因为最近上海高院出了一桩丑闻。一家与法院关系密切的建筑公司高管请高院的一位法官吃饭,这位法官又拉上另外3名同事。饭毕,除一名法官因不胜酒力外,其余4人都参与了嫖娼活动。而这一切又被一位冷眼旁观者默默盯住,这位旁观者自称曾在一起案件中遭遇司法不公,败诉后就盯上了当时的主审法官,时间足足有一年之久。据这位爆料人的说法,平时宴请那名法官的人,90%以上都是律师,甚至有的律师之前就是法官、检察官。爆料人的言外之意不言而喻,但关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身份的“旋转”,还要做具体分析。

  首先,爆料人所说情形的确存在。笔者实习期间,有一位同事负责的事务中就包括下午给领导准备一份食物。领导经常要先垫一点肚子,晚上才好出去应酬,所应酬者,法官也。而法官、检察官“下海”当了律师,就更是数不胜数了,除了我们领导的例子,还有全国知名的陈有西律师,曾在浙江高院工作过,尽管担任的不是审判工作。曾代理过张子强绑架案的广州刑辩界知名律师钟闻东,也曾在广州中院担任过助理审判员,现在他已经是一家事务所的主任。

  这几位律师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下海”的时间都比较早,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这一方面是邓小平“南巡”后“下海”大潮一部分,另一方面,也和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阶段相关。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正式恢复了律师职业,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整个80年代,律师人数极少,据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一书中相关资料,1984年全国有律师20090人,其中专职律师10262人。80年代末,中国律师业开始了一个长达十几年的私有化过程,各种“国办”律所改制为“合作”或“合伙”所。与此同时,律师数量大幅增长,到2000年,律师总人数已经达到117260人,其中一部分正是从法院、检察院、司法所以及高校中“下海”而来。

和美国“旋转门”不同的是,这些从体制里出去的人,大部分在“下海”中获得了甜头,极少有再回到公职部门任职的。甚至有的律师在近些年政治气候的影响下,变成了潜在的“反对派”,在微博中活跃的律师群体常常带有这种鲜明标签。尽管如此,“下海”的前法官、检察官或司法行政人员仍然会利用他们与公职部门的“亲密”获得一些“业务之外”的优势。且不说比较基层的司法行政人员所组成的“法律服务所”,即便是相对正规的律师事务所,除了这种吃喝关系外,在案源、案件调解等等问题上,仍然会获得一些“照顾”。笔者实习的时候,处理过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案子正是来自高院的某位法官,最后也是在高院调解结案。自然,我们律所是没有吃亏的。

  而在相对较为混乱的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公职人员和“律师”之间的身份混淆更让司法过程看起来漏洞百出。之所以打上引号,是因为这些人常被正式律师视为“黑律师”。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一书中提到:“1990年代是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黄金时代。在全国的绝大多数城市和乡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人数都远远超过了律师人数……在这一时期,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了许多五花八门的新形式,如‘法律服务所’‘挂牌所’‘社会所’和‘法律服务中心’。许多退休或专业的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行政人员都加入了这一行业,并且直接利用他们从前的工作关系来办案。在某种程度上,1990年代的乡镇法律服务几乎就成了司法局和其他政法机关的‘自留地’。”

  对于中国基层司法问题的复杂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苏力教授曾不断撰文提醒,因此对于这些公职人员利用他们的“地方性知识”搞定了很多细碎纠纷的情形,我们也不好全以“腐败”或其他单一概念来概括。只能说,退休法官、检察官干律师在我国形成了一个不长不短的传统。加上2001年律师业行业准入制度出现一次重大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统一资格认定方式,知识上的共享更是为这三个职业群体的流动带来了更大方便。以至于笔者就这一“旋转门”相关问题请教那些已经从业多年的律师同学时,他们认为这种情形非常正常,甚至可以说“主流意见鼓励这种流动”。

  是否存在这种“鼓励”笔者并不十分清楚,至少就一些网络言论来看,普通网民更希望律师与公职人员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禁止职业流动,而是在不禁止流动的情形下,尽量保持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对此,现行制度上也存在一定的保障:对这三个职业群体,我国分别制定了《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规定和《法官法》是一样的,而且显然比《律师法》更为严格一些,绝对禁止离任法官、检察官以律师身份在原任职单位从事相关业务。

  这样的规定显然并不能阻止离任,尤其是那些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到律所任职,这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顾问一职的由来。这些被律所返聘的退休人员,一般来说在原来的单位中都取得了一定地位。笔者所在律所中共有3名这样的顾问,其中一位是区级法院庭长,另两位是市中院庭长。毫无疑问他们一方面拥有丰富诉讼经验、另一方面也有强大的关系网。从积极的一面而言,他们发挥余热,可以在律所内部的讨论中提供法官的视角,从而帮助律师查缺补漏,避免庭上出现意外或出现思路上的重大失误;从消极一面说,这样的关系无疑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另外,在一些非诉的法律服务中,律所通过向客户不断暗示我们这里有几位“重要人物”,自然也会让“关系胜过法律”的观念在社会中越传越远,从长远而言,非常不利于社会中建立对司法的信任,而这又会进一步促使客户寻找那些有“关系”的律师或律所。简单来说,这是个恶性循环。

  本文既然谈论中国法律的旋转门,在当下氛围中,就不能不和美国做番比较。与中国相比,英美两国法律系统倒是很不一样。在英美两国,更常见的是资深律师被吸收到法官系统中。苏力教授对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有过深刻分析,他认为相比较于大陆法系而言,英美两国的法官地位更高,后者肩负着“造法”的重任。单就美国而言,托克维尔曾说所有的“政治问题都会变成法律问题”,因此法官尤其是美国联邦法官,按照波斯纳(法律经济学家——观察者网注)的话来说,差不多都是个“政治家”。在这种法律文化中,法官职位自然更可能落到那些已经有了丰富阅历、政治上更为成熟的人。而在我国,法院每年都在公务员考试中吸纳大量的大学毕业生,这些人一旦拥有了丰富的业务经验,不甘于在法院一直干下去,同时又艳羡体制外收入、自由度时,更可能倾向于出来自己执业。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法学院培养及法院工作人员招募体制而言,基本上可以断定很难杜绝这样的流动。笔者倾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在于司法体制的内部,而在于更大范围的政治气候影响。

  上海对于此次事件的回应可以体现这个看法。上海纪检除了积极回应网络质疑并很快对涉事法官作出处理外,上海法院系统8月7日还举行了全院领导干部大会,市委书记韩正在会上说,几名法官的行为“给整个城市抹黑”,还说“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都在严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三十条具体规定,却仍然有极少数人完全无视各项规定,根本不把党纪国法、制度规定放在眼里,顶风作案,影响极坏。”也就是说,在难以杜绝法官变成律师的情形下,首先可以抓以及能抓的是对法官腐败行为的及时处理,至于律师,或许因其精通法律,想在法律上对付他们可能任重而道远。



//www.pegstown.com/wzzx/llyd/zz/2013-08-09/22364.html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