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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钟成:“宪政”概念体系是一种信息舆论战武器

作者:马钟成 来源:海疆在线

  “宪政”概念体系是一种信息舆论战武器——宪政神话的覆灭与宪政争论的终结

一、当今中国形形色色的“宪政”思潮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开始,随着自由主义正式浮出水面,宪政理念也开始在中国大行其道。在持续多年的宪政争论中,大体上展示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的对立。

  马克思主义学者反对在中国推行宪政,他们认为,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在宪政体制里,旨在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政实行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司法独立、多党竞争、军队国家化等政治制度……总而言之,社会主义中国要拒绝宪政。

  中国的自由主义学者的立场则相反,他们认定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极权”、“专制”,而唯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为了实行自由、民主的宪政,只能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

  两种理论尖锐对立,但他们在这一点上却取得了难得的共识:宪政只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无法兼容。

  在上述两种主要的观点之外,有少数学者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主张。

  绝大多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其实认同的还是自由主义思潮,他们认为中共有“广泛社会基础和强大实力”,自由主义的激进主张不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因此要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最终达到“资本主义宪政”的目的。

  另外还有少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他们并非是否定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自由主义者。他们认为,“宪政有资产阶级宪政与无产阶级宪政之分”。这种观点可称之为真诚的“社会主义宪政”。

二、精妙的宪政理论“陷阱”究竟由谁一手设计?

  上述文字勾勒了宪政争论的概貌:单单主张“宪政”的学者中,就呈现出右、中、左三种不同的倾向。所有这些宪政论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陷阱”:由于“资本主义宪政”一时难以被全党全民接受,于是各类“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纷纷出现。这种复杂而精妙的理论“陷阱”,不仅仅出现在“宪政”问题上。例如,苏联解体后,新自由主义休克疗法的大戏在俄罗斯隆重登台,但是在瓦解苏联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戈尔巴乔夫、雅科夫列夫、叶利钦等人,却是一开始以民主社会主义者的面目在苏共内部活动的。假如当年戈尔巴乔夫们直接以新自由主义者的面目出现,他们很难获得那样大的权力。

  这样一系列的理论“陷阱”,恐怕不仅仅是自发形成的。

  站在美国实施信息舆论心理战的角度看,为了渗透并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仅仅依靠那些极右翼的文人或“脱党分子”等共产主义叛徒,宣传赤裸裸的资本主义恐怕会适得其反,因此“社会主义宪政”、“民主社会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渗透路径就被开发出来了。

  早在冷战初期,美国中央情报局就一直在思考:“究竟什么样的人才能比那些脱党分子更有效地与共产党作斗争”?美国政府及情报机构逐渐认识到,“依靠那些已对共产主义产生幻灭感但仍坚持社会主义理想的知识分子的想法是正确的”,在东西方对立的冷战时代,美国物色到的是那些“非共产党员的左倾人物”,重用这种人物的战略,成为了“此后20年内中央情报局反共政治行动的理论基础”。 1美国着名的自由主义历史学家亚瑟·施莱辛格在其1949年出版的《至关重要的中心》一书中就重点论述了一战略思想,该书分析了“1917年革命以来左派的衰落及其最终在精神上的瘫痪”,进而指出,非共产党员的左倾人物“是团结那些争取自由天地的人们的一面旗帜”。亚瑟·施莱辛格后来于1996年回忆说:“这个论点激活了动员非党左派的工作。奇普·波伦、艾赛亚·伯林、尼古拉斯·纳勃科夫、埃夫里尔·哈里曼和乔治·坎南都表示拥护这一论点。我们都认为民主的社会主义是抵御极权主义的最有效的堡垒。这一论点成为这个时期美国外交政策潜藏的或秘而不宣的主题。” 2

  按照美国中央情报局的部署,如果说民主社会主义是对抗共产主义的最有效的堡垒的话,“社会主义宪政”不正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最有效地武器吗?

  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为了有效地服务于美国资本的全球化,美国资产阶级通过美国政府以及民间组织(如福特基金会等)开始史无前例地大规模对外输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美国法学思想,即实现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和法学的全球化,其最终意图是削弱、改造、控制第三世界的国家政权,使这些政权全面服从于美国资产阶级所设计的全球性法律、规则、秩序,也就是服从于美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苏联土崩瓦解。

  自1987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ACLS,American Council of Learned Societies)组织了全球性的比较宪政研究,其目的是激励世界各地的学者和公民对宪政这个当时相对薄弱的重要领域开展深入思考和研究,为立宪者、官员和公民提供理论观点,推动全球范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宪政化进程。当时苏联的一些着名的法学家积极参与了这个研究,其中有韦尼阿明?叶夫格尼耶维奇?奇尔金(即 VENIAMIN YEVGENJEVICH CHIRKIN),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律研究所的某部负责人、苏联政治科学协会第一副总裁;弗拉基米尔?恩廷(即VLADIMIR ENTIN),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律研究所研究人员,之前曾在苏联司法部下属的苏联立法研究所联盟工作;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托波尔宁(即Boris Nikolayevich Topornin),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律研究所研究人员,等等。 3众所周知,上述苏联着名法学家也是戈尔巴乔夫的智囊,他们都在推动苏联解体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年的戈尔巴乔夫、叶利钦之流,就是以宪政为武器,取消了苏共的执政地位,并最终瓦解了苏联。

  在1988年6月末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上,戈尔巴乔夫在其报告中提出了“法律至上”思想,他认为苏联应成为法治国家,而“法制(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就是切实保障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戈尔巴乔夫同时又指出“许多现行的法律文件变成了社会发展的阻碍”。 4

  从1989年开始,叶利钦、戈尔巴乔夫已经逐步公开倾向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所谓宪政制度。1990年苏共中央召开了二月全会,在此次会议上叶利钦等人力主多党制,戈尔巴乔夫则予以呼应,提出苏共“放弃任何法律上的和政治上的优先权”,并同意修改宪法取消其中关于苏共的领导地位的规定。 5苏联宪法中最核心的内容都被当做保守的东西“改革”掉了!也正是在这次全会上,苏共明确接受了三权分立这个宪政的核心理念。1990年3月苏联召开特别人民代表大会,从宪法上取消了苏共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 61990年7月,苏共28大确立“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政治路线,多党制和西方议会制正式成为党的行动指导方针。 7一年多以后,苏联正式解体。

  强大的苏联曾经一度在军事上压倒美国,然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却在“民主社会主义”与“宪政”这两大信息心理战武器的攻击下土崩瓦解。

  而中国的宪政思潮,也是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宪政思潮里的核心人物陈小平2002年曾承认:“当代宪政话语在中国复兴的最初源头可溯及到90年代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宪政研究项目的支持计划。当时,美国福特基金会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展开"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计划。为进行这一研究计划,福特基金会与中国的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其策划的研究战略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为这次培训班而准备的教材、资金以及逐渐积聚起来的宪政研究的人力资源则通过各种形式保存下来,从而为90年代初宪政话语在中国的兴起储备了一定资源。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出现的着名的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宣传阵地《公共论丛》以及中国大陆中青年学者梁致平、贺卫方领衔主编的《宪政译丛》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研究课题基本都是"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的遗产项目。” 8

  福特基金会成立于1936年,到50年代末时,基金会的资产已经高达30亿美元,是福特财团最庞大的免税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特基金会“自觉自愿地充当美国外交政策的工具,基金会的董事、官员和美国情报机构有着密切的关系,或干脆就是情报机构的人员。”从1952年开始主导福特基金会的是理查德?比尔斯,“他在福特基金会的任期内经常与艾伦?杜勒斯和其他中央情报局官员会晤……1954年1月,他突然离开基金会加入中央情报局,担任艾伦?杜勒斯的特别助理,在此之前,他已经使福特基金会变成冷战思维的先锋了。” 9比尔斯的继任者是20世纪美国权势集团的代表人物约翰?麦克洛伊,在进入福特基金会前曾任助理陆军部长、外交委员会主席等职,“麦克洛伊在政治上深通世故,在他担任福特基金会理事长之后,对于中央情报局不可避免地会对基金会发生兴趣采取务实的态度。”麦克洛伊专门建立了一个管理部门(以他为首的三人委员会)来与中央情报局对接,“做出上述安排之后,福特基金会就正式成为中央情报局能够用来对共产主义进行政治战的机构之一了。” 10

三、“宪政”的起源及马克思、列宁、毛泽东论“宪政”

  “宪政”这个概念,其含义究竟是什么?

  宪政的起源一般被追溯到英国的大宪章,而大宪章,正是资产阶级开始跃升为统治阶层的产物。J.W.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中指出,在11至13世纪的英国,“前所未知的一个新社会集团,即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出现了。一种新的生产财富的方式开始流行,一种商业和工业使欧洲所能产生的财富是注定要远超过于农民组织和农业所曾能生产的财富。”他引用“近代最大学者西摩勒”的话说:“这项运动是一个经济革命;我认为它比以后的任何革命更为重要……这些后来的革命,只是12世纪到13世纪伟大的经济社会转化的从属的后果而已。” 11

  与中国不同,英国的王权一直相对弱小,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很早就开始进入统治阶层,这也是西欧率先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1215年6月15日,英国伦敦城的金融贵族(伦敦等城市的统治者,包括商业贵族和土地贵族)利用英国国王约翰与法国国王腓力二世战争的失利,逼迫国王约翰在泰晤士河边草地上签署了《大宪章》。所谓“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当时英国金融贵族的军队与国王约翰的军队在泰晤士河的两岸对峙,两方势均力敌。这就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即所谓宪政的起源。通过《大宪章》,国王的权力被限制,商人的地位得到法律的保证,金融贵族们活动的伦敦金融城开始成为国中之国。《大宪章》共有63款,其中直接涉及到商人、商业和城市的有8款,还有很多条文涉及商业社会的观念。 12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光荣革命后,《大宪章》的原则被进一步确立和发扬,君主立宪政体正式确立。宪政的背后,是资产阶级强大的经济、政治乃至军事实力。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总之,统治阶级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13

  没有什么比“宪政”这个概念更加符合上述马克思的论断了。“宪政”一词,是对英文constitutionalism 一词的中文翻译,在当代西方政治和法律学界,它被理解为“受宪法控制的政府或制宪原则”,因此它可被翻译成“宪政”或者“立宪主义”。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constitutionalism正是从冷战初期开始被更加频繁地使用的,在历史上还有两个词组与其近乎同义,即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和constitutional republic 。在历史上首先出现的是英国的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政体),随着法国大革命以及美国革命的爆发,立宪共和政体(constitutional republic)出现了。无论是在英国、法国还是美国,这两种政体都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实行专政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这一点,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并不十分讳言。而在20世纪下半页开始的冷战中,美国垄断资产阶级更加自觉地利用情报机构来干预各种经济、政治学术理论着作的创作和传播,constitutionalism(宪政)一词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使用,只不过这一次,“它”已经坚决不承认自己是反对人民民主的资产阶级专政体制了。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其着作中,也屡次谈到“宪政”问题。比如,马克思在1848年一篇文章中说,“大家知道,我们的政府是实施宪政的政府。……在立宪国家中,都有细心听取反对派报纸的意见的usus〔习惯〕。因此,如果我们建议政府把杜塞尔多夫最高检察官的空位授给我们的黑克尔,也不算是离开了宪政基地。” 14马克思在1849年一文中说,“我们并不认为,短短的几句誓言就可以改变一个人,就可以使一个黑白色近卫军中尉变成‘宪政自由’的维护者,——应当认为,‘新普鲁士报’是会相信我们所说的这一点的。” 15马克思着作中多次使用的“宪政”一词,指的就是君主立宪制度,其性质就是资产阶级专政体制。

  当然,今日人们使用的“宪政”概念,更接近“立宪共和体制”的含义,而马克思的着作中同样多次提到过“立宪共和”这个词汇。马克思在1850年《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这篇着作中指出,“农民所受的剥削和工业无产阶级所受的剥削,只是在形式上不同罢了。剥削者是同一个:资本。……只有资本的瓦解,才能使农民地位提高;只有反资本主义的无产阶级的政府,才能结束他们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地位的低落。立宪共和国是农民的剥削者联合实行的专政;社会民主主义的红色共和国是农民的同盟者的专政。”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指出“立宪共和国”这种“宪政国家”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农民进行剥削和专政的国家,还明确提出反资本主义的工农联盟的社会主义政府,是“红色共和国”以与“宪政国家”相区分和对立。

  总而言之,在马克思生前,今日所流行的宪政概念和宪政实体就已经出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很明确,宪政,就是资产阶级专政。

  这一点,在列宁那里也是十分清晰的。列宁在1918年指出,“如果你们说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苏维埃共和国,那你们是正确的……资产阶级的制度既有旧的君主制,也有立宪共和制。” 16在列宁看来,所谓宪政,无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立宪共和制,都是“资产阶级的制度”,而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苏维埃共和国”。在列宁的时代,所谓的“宪政”,不管是“君主立宪制”还是“立宪共和制”都已发展到了其高峰期,但列宁和马克思及恩格斯一样,从未接受“宪政”这个概念,搞出“社会主义宪政”这样的名堂。

  总而言之,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政”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是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这是对“宪政”所指代的政治实体的客观描述。这样的“宪政”,也仅仅只在资本主义社会或者准资本主义社会里才会存在。1940年,当毛泽东谈新民主主义宪政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汇,这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是一致的。

四、美国开国元勋的证词:“宪政”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专政

  当今美国有良知的独立知识分子,如批判法学学派,承认如下基本常识:美国的宪法及法律只是更加细微的政治意识形态,是根据统治阶级利益形成的、并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法律倾向于拒绝穷人和工人阶级的正义要求而保护富人及权威者的利益……

  美国的宪政的本质,就是限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凡是读过美国国父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所着的《联邦党人文集》的人,都会了解以上常识。

  如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当过两任国务卿两任总统)所言,“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了获取财产的各种不同才能……从而使社会划分成不同利益集团和党派。” 17麦迪逊认为,富人与穷人之所以在财产上不平等,是因为他们拥有不同的才能,保护这不同的才能以及所产生不同的财产权,是美国宪政政府的首要目的——说到底,是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不能受无产阶级侵犯。

  而汉密尔顿(美国首任财长)的文章所展示的立场,比麦迪逊更加清晰,他说,“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汉密尔顿认为要用一切手段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富人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办法,第一是采用那种封建独裁专制方式,即依靠所谓“不受社会本身约束”的“世袭的或自封的权力”,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可靠。汉密尔顿建议采用由“美利坚联邦共和国来作范例”的第二种办法,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 18总而言之,美国宪政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受无产阶级的侵犯,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使无产阶级永远处于一盘散沙的局面而无法联合起来,只要无产阶级保持这种状态,资产阶级的统治就可以千秋万代了。

  在宪法辩论会上,汉密尔顿的发言比上述所写的书面文章更加坦白:“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人民总是扰攘不安的;他们很少判断或正确做出决定。因而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 19

  当然,宪政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宪法的制定,更在于宪法的实施。对美国宪政产生最大影响的,除了那些开国元勋之外,便是于1800年至1801年担任美国国务卿,1801年至1835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他被称为“美国宪政第一人”。“通过这些司法实践,马歇尔把纸上宪法的文字,变成了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宪政。”然而,马歇尔法院所作的宪法案例判决却都围绕着三个目标进行:“第一,保证新生的共和国拥有实现其有效统治的权力,第二,保证联邦权力高于州权,第三,保证私有产权不受政府公权力侵犯。” 20由此可以看到,美国的宪政,无论是从制度设计还是司法实践来看,最根本的实质就是保障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五、“社会主义宪政”如何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

  与自由主义宪政不同,“社会主义宪政”有更大的迷惑性。这里略作分析:

  第一,“社会主义宪政”曲解中国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看做是最紧要、最核心的内容,并把这些内容解读成“全世界所有立宪国家公认的宪理”。

  众所周知,中国宪法的最核心内容在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里,对中国国家性质及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进行了规定。实施宪法,当然最关键最重要的是落实宪法的这些核心条款。中国宪法认为,只有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只有保障劳动阶级的阶级利益,才有每个个体的利益;只有限制和剥夺一小撮剥削阶级的财产和自由,才有全体人民大众的财产和自由。

  西方宪法的核心逻辑则相反,它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否认阶级及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存在。所谓西方“立宪国家公认的宪理”及“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其核心内容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资本主义雇佣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每时每刻都在被垄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阶级侵犯,但是美国宪法并不保护劳动阶级对其劳动果实的所有权。当劳动阶级主张用各种手段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时,在美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看来,便是侵犯了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也必然会遭受以法律为名义的残酷镇压。

  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21反过来讲,占有生产资料防止被资产阶级剥削,是无产阶级的首要人权。因此,生产资料所有权才是最根本的人权,而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阶级这最根本的人权,已经被资本寡头们剥夺干净了。这就是“全世界所有立宪国家公认的宪理”。

  第二,“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主张“消除或者淡化阶级斗争学说给现行《宪法》打下的深刻烙印”,他们污蔑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条款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体现,因此要将“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删除。

  基本的历史和现实常识告诉我们,在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前,阶级矛盾是无法消除的。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享有民主,无产阶级等人民大众便会遭受专政;反之亦然。

  当前,中国社会两极分化,国际垄断资本及其在华代理人对中国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虎视眈眈。“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上述主张,其实质就是要按照美国宪法来修改中国宪法,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打着“民主”的旗号恢复资产阶级专政。这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否认阶级斗争这一马克思主义及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并妄图取消宪法中“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基本条款的根本原因。

  第三,“社会主义宪政”主张借鉴欧美用“自然权利的学说”解决“个人权利的本源和地位问题”,他们认为从马克思到邓小平都没有解决此问题。

  其实,英美天赋人权及自然权利、自然法理之类唯心主义观念,没有丝毫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当然是生产关系及生产资料所有制。资产阶级所享有的统治权利,并非与生俱来、上天赋予,而是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必然产物。

  中国宪法序言对中国人民大众的权利来源说得十分清楚:“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者看来,中国革命侵犯了上天赋予他们的“财产”和“自由”。而中国人民则指出,你们的“财产”、“自由”,恰恰来自于对中国人民的剥削、压迫、掠夺。这个判断从本质上讲,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科学判断,并不需要用宗教神学以及唯心主义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理来论证。

  美国资产阶级为何要通过天赋人权以及自然权利、自然法理学说来建构所谓宪政制度呢?

  自然法理学说、自然权利学说认为,存在一种体现自然理性以及宇宙内在规律的法,人间的任何立法都受自然法的支配,自然法高于一切,约束着人间的最高权力,统治着整个人类社会。美国资产阶级认为,自然法赋予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即所谓天赋人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神圣的财产权。美国宪法保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在贯彻自然法。这样,美国宪法也便高于一切,任何人不能撼动,包括人民大众。正是通过自然法理论,美国宪法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其实,在这里,美国的资产阶级不过是在通过曲解基督教神学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统治。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却认为他们的宪法体现了自然法。换句话说,资产阶级认为他们本阶级的意志,代表了宇宙规律,而他们自己,便是上帝!的确,在当今的美国,金钱,就是上帝!美国垄断财团,却是金钱的主人!

  对于现行宪法,中国宪政学者一方面主张“最好做一次全面修改”,另一方面又主张“宪法至上”,总而言之就是主张借用唯心主义的自然法理论,使他们认同的资本主义宪法能够在中国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

六、结论:“宪政”概念体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心理战武器

  1、名不副实的美国宪政

  英美主流学者认为其宪政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宪法是高于一切的权力,是最高的权威,而宪法是自然法和全民意志的体现,于是美国就是一个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社会。

  但美国的宪法本身便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它在根本上保障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剥削人民大众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在很多地方谈人民主权、全民自由。这两者是无法同时存在的。究竟哪个方面权力更高、更能得到落实呢?显然是前者。

  在美国,宪法的确高于美国人民大众的意志,但并不高于一切。美国宪法不是最高的权威,美国垄断资本寡头的意志才是最高权威。美国宪法及法律如何解释、如何执行,都以美国垄断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为转移,而资产阶级能够完成这一切,从根本上看正是依靠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

  可见,美国的宪政之“名”,完全不符合宪政之“实”。美国主流宪政学者及其中国附庸们所宣扬的那种全面民主、自由并体现天意的“宪政”,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这种宪政概念体系,即是美国迷惑、欺骗人民大众,维护自身专制统治的神话和骗局,也是美国垄断资本寡头及其在华代理人用来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心理战武器!这种根本不存在的宪政制度,当然更无法与社会主义兼容。

  2、美国政府权力并不受宪法约束

  某些“真诚的社会主义宪政”学者认为,苏联之所以解体,根源在于苏共精英由于不受宪法约束,逐渐蜕变成一个特权官僚阶层,背叛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他们看来,美式宪政对这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借鉴资本主义的宪政模式里的合理的治理因素,使国家政权始终受宪法约束,始终服务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他们看来,这就是社会主义宪政。

  美国的政治模式稳定运转两百多年,其根本性的内部原因,是美国资产阶级的成熟、强大以及无比严密的组织性,对应的则是无产阶级的相对幼稚、弱小以及一盘散沙的形态。从外部看,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帝国主义国家一直在以旧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方式对第三世界进行经济剥削和压榨,并非其本身的制度有么优秀。比如,美国的宪政也曾遭遇南北战争这样的严重危机,美国差点分裂,美国的宪政也差点因此夭折。正是由于外部环境的相对宽松,使美国资产阶级和美国宪政制度艰难地渡过了濒死时刻。

  因此,所谓美国总统的权力被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说法,是一种障眼法,美国总统其实是被关进了资产阶级尤其是垄断资本寡头的笼子里了。当美国官员突破宪法和法律限制,利用手中权力为资本财团牟利并获得巨额佣金时,他不会遭受惩罚——在美国,官商旋转门、权钱勾结、官员腐败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假如他突破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为无产阶级服务时(比如动摇资产阶级的神圣财产权),他一定会遭受清洗和镇压。在美国宪法这个最高级别的成文法之上,还有一个凌驾其上的高级法,不过这个高级法并非基督神学、上帝意志或者自然法,而是垄断财团的意志和利益。

  为了保障资产阶级的根本权力,美国宪法必须对资产阶级专政的根基即财产权进行保护;而为了对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进行掩饰,美国宪法必然带有一定的虚伪性,比如不敢明确承认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比如那些抽象的全民自由、人民主权字眼等等。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只要保障资本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性权利,便不会存在广大美国人民的民主和自由,这也是美国宪政名不副实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中国宪法与其完全相反。无产阶级治理国家的逻辑和方式与资产阶级根本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借鉴美国宪政的结果,只能是给官商勾结的美式宪政铺路架桥,给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打开缺口。戈尔巴乔夫搞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因为以西方宪政为蓝图而彻底失败。前车之鉴,殷鉴不远。

  3、社会主义制度下宪法、党与人民三者间的关系

  中国的宪法,当然是、也只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彻底体现,宪法要对人民意志惟命是从。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稳定,从根本上看,取决于无产阶级的成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从历史的归根结底角度看,无产阶级的成熟程度决定中国共产党的成熟程度,而后者对前者有反作用。当然,在历史的某些关节和片段看,中国共产党对无产阶级的成熟程度能起到决定性的反作用。而宪法是对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根本意志的最高法律体现,中国宪法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实,在历史的某些关节和片段看,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努力,而从归根结底的角度看,取决于人民大众的意志。

  只要弄清楚了宪法与人民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宪法的关系也就一清二楚。当中国共产党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理念时,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大众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将宪法与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相割裂,根本不符合马克思主义。

  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使中国共产党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资本家服务的政党,使掌握中国各级权力的官员都认同宪法里的核心原则。否则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如果不能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章,就无法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比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然而,这一条最核心、最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中国贯彻的并不十分理想。原因何在?这是因为中国某些官员信仰经济新自由主义理论,热衷于在中国推行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的经济改革,因此宪法的核心原则得不到落实。

  美国那些为垄断财团服务的宪法条款和相关法律为何能得到比较彻底的贯彻,而那些对人民有利的法律条款却无法落实?因为各级、各类主要的权力机关都掌握在垄断财团手中,这体现了美国垄断资产阶级自身的成熟,其力量之强大、组织之严密让人叹为观止。宪法的落实需要依靠组织性的力量。假如掌握美国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官员们有很多人认同社会主义理念,美式宪政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核心信条就会得到抵制而无法落实。这一点,是美式宪政最大的秘密,也是中外所有的宪政学者都极力掩盖的真相。

  相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还是一个新生儿,无产阶级的全面成熟和全面组织化,仍然是个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无产阶级政党将在落实宪法、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稳定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只要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搞所谓的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

  中国宪法规定,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必然的结论。

  在美国宪政理论看来,阶级剥削、阶级斗争乃至阶级本身都是不存在的,社会中存在的是一个个不同的群体和个体。按照自然法则,上天赋予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每个个体相互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意志和利益都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各种不同的政党代表不同个体、不同群体的利益。按照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念,必然呼唤出多党制、三权分立乃至多权分立等制度架构。美国开国精英为美国所设计的这种社会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根本目的是使无产阶级“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使无产阶级的“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在这一点上,美利坚联邦共和国的确可作为范例(汉密尔顿语)。

  而在中国社会主义理念中,按照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是一个整体,人民大众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则上必须只能有一个共产主义政党来代表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利益。为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共和国,只能与美利坚共和国那个资本主义范例相对立。前者要实现全国劳动人民乃至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而后者则要力图使无产阶级变成一盘散沙。

  由于垄断资本寡头们的根本利益也有整体性、一致性的特性,美国政治表明上是两党制,其实也是一党制,小布什的政策奥巴马几乎萧规曹随(如大中东秘密战略、全民监听项目等等)。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内政外交大政方针几乎完全一致,实际上是美国垄断资产阶级一个政党(即秘密组织运行的幕后政府)的两个不同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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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弗朗西丝·斯托纳·桑德斯:《文化冷战与中央情报局》,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第66页

  2 弗朗西丝·斯托纳·桑德斯:《文化冷战与中央情报局》,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第67页

  3见ACLS 官方网站,The ACLS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ism Project ,http://archives.acls.org/op/op13app_e.htm

  4 《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文件和评论》,新华出版社,1988年,第68页

  5《苏共中央二月全会文件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第4页

  6孔寒冰:《历史瞬间——20世纪重大事件的起源及其影响》,重庆出版社,2000年,第382-384页

  7季正聚:《戈尔巴乔夫时期苏共党内民主建设的教训及启示》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6期

  8陈小平:"宪政"在中国的再兴起,BBC网站,2002年10月30日,http://news.bbc.co.uk/hi/chinese/china_news/newsid_2377000/23776211.stm

  9弗朗西丝?斯托纳?桑德斯:《文化冷战与中央情报局》,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53-154页

  10弗朗西丝?斯托纳?桑德斯:《文化冷战与中央情报局》,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56-157页

  11 J.W.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07页

  12雷敦龢:《英国大宪章今译》,http://peace.ls.fju.edu.tw/paper/026.pdf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526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392页

  16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27页

  17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46页

  18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266页

  19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37页

  20 任东来 胡晓进等:《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中国法治出版社,2006年,第100页-101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1版,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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