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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人:美国宪法是如何产生并摧毁民主的

作者:邋遢道人 来源:

邋遢道人:美国宪法是如何产生并摧毁民主的

多少年来,美国民主制度被罩上了圈最绚丽的光环。中国带路党一说到美国民主制度,说到三权分立的美国联邦宪法无不口吐白沫,哈喇子乱流。他们说1787年费城聚集的那群联邦宪法的制订者为美国人民,起码是美国的大多数人创造了一部适合全人类的政治制度。声称那套制度是为了限制封建法权,为了限制统治者滥用权利而设立的。二蛋网友今天说:“美国的民主体制对传统国家的治理方式是一种颠覆。在统治者看来,美国的民主思想是十分有害的,必须加以抵制。要创造一个普遍的世界和平,就必须根绝世界上任何一地任何一国的干涉人民自由权利的专制思想与体制。”对于美国宪法制订的初衷究竟是为了限制美国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还是限制少数人的权利,是体现了已经在独立运动中获得民主权利的大多数美国人的意愿还是体现少数人富人们的意愿,以及这部三权分立的宪法的制订过程究竟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就不愿意深究了。他们宁可不打听,不了解,不知道。把无知作为招摇撞骗的名片。  

贫道写的一个帖子最后一段话——“其实,只要静心想一想,我们真的生活在一个谎言世界中,只是多数人不想罢了。习以为常,自娱自乐”——并不是自认为先知先觉,而是通过阅读和思考对自己此前混账认识的自我批判。贫道也曾经这样认为:美国联邦宪法设立的三权分立的初衷是为了遏制独裁者,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后来读到一些东西,仔细想想,才知道并不是那么回事儿。这里贫道就给二蛋网友介绍一下杰斐逊参与的美国联邦宪法究竟是为什么产生的,怎样产生的,以及究竟是为了限制多数人权益还是维护多数人权益。希望二蛋和其他带路党们以后在每次赞扬美国式民主时出言稍微谨慎些,脸皮稍微薄一些。  

一、美国宪法制订的原因——民主威胁到了富人的财产  

大概中国所有知识分子都认为,美国联邦宪法制订的原因,是美国独立后为了巩固美国人民已经获得的民主权利,是为了消除封建势力,避免以后出现独裁者而制订的。如果了解美国历史就知道,这完全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臆想。因为当时的美国根本不存在什么封建制度,阶级这个词是旧大陆的事情。这里既没有过秦始皇也没有过路易十四,连拿破仑这样的人都没有出现过。这些欧洲大陆来的移民多数已经是第三代甚至第四代,对什么封建制和皇帝独裁根本没概念。这些人怎么会假设一个根本没见过的恶魔并制定宪法去防范呢?实际上,美国联邦宪法的制订是因为多数美国穷人应用在独立战争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维护自己利益时,富人们紧急组织起来剥夺这个权利才产生的。  

独立宣言发表后,美国各州都开始制订州宪法。各州宪法都遵照洛克的立法权至上的思想,立法机构在政权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由于农民、工人、城市平民是独立战争的主体力量,因此一些东部州的法律摈除了参与者的财产限制,规定“凡缴过人头税的成年男子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他们还制订了一个非常合理的,类似雅典全民公决决定重大公共事务的体制,即不再分设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采用一院制。他们说:“在美国,人民只有一个等级,所以……政府中他们应该只有一种代表。”(邓恩《民主的历程》)。由于穷人总是社会的大多数,如果真正现美国这个时期的民主,必然会产生穷人议员在一院制的议会中占有大多数并拥有立法权利。这个时期的美国政治制度,确实有点“人民当家作主”的味道。  

这个时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自耕农为主的经济中,农民和手工业者借贷是必然的事情。这在中国等小农为主的国家历史上都是这样情况。这是小农经济社会的本质特性。由于各州多数农民债务累累,处于破产边缘。在资本主义制度中,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意味着在要么倾家荡产,要么进监狱。于是他们通过民主政权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准许延期偿还债务,另一个是要求发行纸币,用纸币还债。发行纸币实际就是一次货币贬值,也是一种债务人通过政治手段减轻债务的方法。于是,13个州中有7个州按照“人民的意愿”发行了纸币。显然,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富人们的利益。富人们惊呼“倘使民主分子多分得一些立法权,即让他们在立法机构中起支配作用或占优势……他们就会通过表决剥夺你们的财产”(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  

但在这个时候,已经发行纸币的州里,富人们并没有多少选择。因为如果按照当时的政治体制,富人们无法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自己的意愿,他们不能阻止纸币的发行。他们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通过暴力实施少数人专政,一是绕开州政府,在联邦政府角度寻求突破。  

另一个让富人们头痛的问题是,战争期间,各州和大陆议会发行了巨额的公债,本息总计6000万美元。由于联邦政府没有收税权利,支付能力明显不足。于是公债贬值到票面价值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穷人因为生活所迫的公债早就便宜卖光了(就像俄罗斯分配给俄罗斯人的国有股),公债大都集中在富人手力。这些公债如果能够如额支付,富人们能获利4000万美元。这对只有300万总人口,数万富人来讲不是个小数字。如果能够有一个强大的联邦,不发行纸币的中央政府,富人们得到的好处是显然的。  

因此,找到一个制止占人口多数的穷人通过票决危害富人利益的制度形式,找到一个能够偿付因独立战争欠下富人债务的机构,这才是一些人推动制定联邦宪法的根本原因。  

于是一场为了破坏民主的基本原则——按多数人意见办事的斗争开始了。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人不能为自由和生命而联合,他们只能为保护财产而联合”。富人们这次没有通过暴力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公债集团、债权人集团等富人们联合起来选择了制订联邦宪法这条和平的,但是充满违宪和欺骗的手法。  

二、一部非法的宪法——美国宪法制订过程  

根据《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宪法的制订和修改要经国会提出交州议会批准。这是基本法。按照这个条例,富人们既无法保障在国会中制订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宪法,即使制订出来,也无法保障按照自己在州议会得到通过。最主要的是,如果要他们明确提出要制订一部新的联邦宪法,这件事情可能在一开始就夭折了。  

但是富人们在这方面不缺乏智慧,他们在这方面玩了几千年的把戏。1787年2月,佛吉尼亚的汉密尔顿力劝州议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邦联召集一次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结果州议会通过并且获得邦联同意。于是5月份各州议会派代表到费城参加这次“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但这实际是一次“制订联邦宪法”的会议。  

这样的一个瞒天过海手段确实让多数穷人占支配地位的州议会中的穷人代表疏忽了。独立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多数没有参加。喊出“不自由毋宁死”的著名马州议员帕特里克-亨利虽然参加了,但因为怀疑这个会议动机,竟然拒绝出席。当然,历史上穷人在和平运用政治权利的技巧比富人们一直是逊一筹的。于是,55名代表中持有公债的不少于40人,债权人不少于24人,奴隶主集团不不少于15人,土地投机者不少于14人(重复计算),而且多数是律师出身。  

出于对民主的恐惧,会议实行严格保密,以防止外界压力。不许任何人用任何方式透露会议情况,甚至不准做会议纪录。  

代表们对国会和州议会赋予他们讨论修改邦联条例的权利置之脑后,未经任何人授权,自行主张的把议题定在了制订联邦宪法上。  

稍微了解点关于民主权利规则的右派应该知道,几十个未经任何授权的人决定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命运,属于什么性质,起码是非民主的。美国法学家伯吉斯后来说:“如果朱利耶-恺撒或者拿破伦作出这样的事情,人们早已把它称为政变了”。  

三、玩弄政治本来就是统治阶级的拿手好戏  

最后出台的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不得……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追朔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第一条第八款:联邦将有权组织常备军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或者“应州议会或者州行政长官请求平定叛乱”。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直接税税额按人头比例在各州分配,富人们根本不用比别人多缴纳一分钱。  

我们可以先不讨论这条法律究竟是对国家有好处还是没好处,也不管究竟对谁更有好处或者对谁的长远有好处这些问题,也不说富人、穷人这些让强坛右派听起来感觉刺耳的问题。起码我们可以从美国制订这个宪法的程序中让中国的右派感到难堪:  

如果这条法律是对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是有益的。那么显然这么好的法律条款是不可能通过民主程序实现的。只能通过非民主的,接近政变性质的政治手段才能实现。  

如果这条法律是对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是有害的。那么美国少数几十个人用违法手段奠定的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础是非民主的,是应该全体带路党都唾弃的政治制度。二蛋网友万不能像现在这样拿着脑袋上鲜亮的脓疮当作鲜花到处显摆。  

富人们对宪法的批准也煞费苦心。所有州议会都分成两大派。  

由于财产资格限制,一些州的穷人并不能起作用。加上准备不足,消息闭塞。新宪法对他们的明确利益关系远不如联邦派那么直接。因此比较冷漠。联邦派事关重大经济利益,准备充分,信息灵通,组织有力,居住地接近投票处。他们拥有金钱、人才、宣传组织能力。一边是阴谋策划,一边是蒙在鼓中。突然要表决,自然后者要吃亏。  

即使如此,宪法通过也很困难。马萨诸塞商人向造船厂工人保证,只要通过新宪法,就增加造新船数量。于是工人转而支持宪法通过。  

加上当年冬天异常寒冷,农民不愿意到城市投票。最后只有四分之一的成年男子参加投票,整个16万参加投票人中赞成者不到10万人。即成年男子(也就是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六分之一。这就是说,著名的美国联邦宪法投票率只有25%,最后是全体公民的15.6%的人投票赞同后被通过的。15.6%的人,虽然不叫“一小撮”,但说成是“极少数”总不为过。  

四、三权分立——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富人权利的控制阀  

没有一个带路党承认1787年费城的那些律师们设立的三权分立是为了保障富人的权利不受穷人损害,是为了不放心一旦穷人真的利用联邦民主重新占据上风,并再次侵害富人权利的。他们都声称三权分立是防止独裁,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有效措施。  

带路党们要么是无知,要么是无耻。不过这两点哪样都不能给右派脸上填光彩。  

估计所有带路党都会说这是贫道对联邦党人高尚动机的无耻猜测。可惜,联邦党人对他们设计美国“民主体制”的目的一点也不隐讳。《联邦党人文集》里清楚记载着这些话。先看宪法起草人之一麦迪逊的原话:  

“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不同的感情和见解的支配。管理这各种各样有互相不容的利益集团是现在立法的主要任务。……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的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我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是,维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受这种党争的侵害,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  

也就是说,民主的弊病在于它有存在使多数的穷人侵害少数富人权益的可能性。真正的政治艺术在于找到一种既要实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内容”,又要实现“多数人正在实现统治的形式”。  

汉密尔顿直接就在制宪会议上说:“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的人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永久的地位。他们可以组织多数阶级的骚动……人民!人民是一个大野兽!”  

麦迪逊的看法也是这样:“一般生活艰苦……人的数目,一定会超过与贫穷绝缘的人。根据平等选举的原则,政权必然会落入前一种人的手中……应该组织这样的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  

要让多数人看着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伸张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上让他们根本不可能得到这样的权利,这个问题虽然提出来了,但操作起来并不容易。但富人的代言人不缺少这方面的智慧。  

麦迪逊提出了解决这个难题的原则,他说:  

要点在于“使具有同样情感和利益的大多数人……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使全体多数人的联合既办不到,也无法实现”。逻辑为:“社会越小……组成多数的人数越少,他们所处的范围就越小,他们就容易联合起来,执行他们压迫其他人的计划……把范围扩大,就可以包容更多的利益集团,全体中多数又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就小了”。也就是说,第一是要把民主权利在联邦范围内进行,使民众难以找到完全一致的利益和口号。这样的好处还在于“由人民代表发出公众的呼声,好比人民为此机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众利益”。(引自《文集》)  

确实,如果仔细想想会发现确实是这样:在比较小的地域范围中,人的共同利害关系比较清晰,比如一个小区会在停水时会很快形成对待自来水公司的一致意见。但地域范围以扩大,找到共性意愿的可能性就小。让一个区所有居民对停水问题投票,意见肯定比单一小区混乱得多。你们操心的事儿不见得是我们操心的事儿,最后形成强势意见就困难,这时再采用些技巧引导就容易得多。  

麦迪逊显然是“通关高手”,按数学说是理工科思维的典范。  

其实像美国这样的大国,后来达到上亿人口的国家,多数人意愿的表达以至于形成联合是困难的。麦迪逊等多虑了。共同意愿的信息在美国这样的大国传输和互动是要媒体和媒介的。只要控制住媒体一切远没有美国宪法制订者忧虑的严重。因为媒体总会在富人手中控制的。这一点马克-土温早在信息理论出现以前就用小说形式告诉大家了。  

但是毕竟穷人是大多数,这样的简单控制是否有效,也值得怀疑。如果这些措施最终无力制止多数人的代表控制议会,怎么能保障少数富人的利益呢?  

办法也有了,就是通过三权分立来分散权力。一个部门只掌握一部分权利,每个部门的权利来源要不同。哈密尔顿说:“我们需要从民主中被拯救,但提出的手段呢?一个民选的议会要受到另一个民选的参议院的制约,而这两者都要受到一个民选的大法官的制约”(阿克顿《自由史论》)  

汉密尔顿告诉大家:“一院制而人数众多的议会,都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情感冲动而左右……这足以说明设立参议院的必要”。如果要听更明白的分权目的,制宪代表约翰-亚当斯说得更明白:“要建立一个使富人的自由和财产感到安全的参议院,一反对穷人占多数的众议院的侵害”。  

即使哪天穷人连参议院也占据强势地位,还有一道重要门槛,就是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联邦大法官。大法官的作用在于“限制立法机关越权”。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免,而且无失职行为终身任职。即使穷人偶然占据参议院,甚至选了出了个总统,也无奈大法官。  

1895年,经过工人通过罢工、暴动和社会动荡,参院不得不通过了所得税法,让富人多纳税。但是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这个提案是“这支6000万的大军——这个得意洋洋和蛮横无理的多数——的新理论。他们要惩罚富人,没收他们的财产”(施瓦茨《美国法律史》)。并宣布议会宪法修正案无效。过了100多年,大法官们的口气和出发点与当年聚集在费城的联邦党人的口气一点也没有改变。一直到1913年,才通过了这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  

最高法院的保守性还表现在南北战争时支持南方。更表现在无数次否定劳工法,因为他们认定无产者根本没有权利与拥有资产的人订立契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到1937年最高法院才使劳动法通过。  

众议院议员任期只有2年,参议院任期6年,总统任期4年,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只有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出,参议院由州议会选出,总统由选举人选出(美国选举人制度本身就是要创造多数选民的意愿并不一定能决定谁当总统的体制。2000年小布什与克尔的对决就给全世界演绎了这场大戏),大法官由总统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免的。每个权利的来源都不同。只有众议院的来源是选民选出的。而且一直有财产限制(美国一直到1963年才取消选举权的人头税限制)。其他权利都不是选民直接意愿的结果。  

三权分立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应该是一目了然的。最主要的是,宪法的制订者并没有隐瞒这里的奥秘。只有中国带路党才故意混淆里面的含义。贫道说的不对吗?  

关于这一点,西方学者也不避讳,他们说:“美国制宪三权分立的全部目的,就是对民主最有效的限制”(阿克顿《自由史论》)。  

如果有人说:美国民主制度是为了“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侵犯”,带路党一定说这是造谣。但如果他们知道这是美国宪法最有力的推动者、奠基人汉密尔顿说的,也许带路党们会有点“汗颜”?  

贫道上面介绍的是“美国代表性的三权分立体制设计初衷是为了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侵犯”,并不是对现在美国民主制度本质的描绘。因为1887年美国还不是一个依靠掠夺其他民族财富生存的国家,而是一个小农经济、奴隶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混合体。这种状态下,生产资料占有者与没有生产资料的打工者和奴隶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博弈关系,劳动者拿的多,资本拥有者就拿的少,反过来也如此。这种以私有制和美国人自己创造主要财富的经济体下,票决决定重大事务是不可允许的。因此,即使有了什么“民主制度”,也都是“多数人正在统治”的“形式”,而实际“内容”,只能是“少数人在统治”。  

今天的美国虽然还是当年的基本体制,但“民主”多了些。原因很简单:美国人已经大量依赖依靠暴力支撑的,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全球经济规则,通过这些规则的操作,美国人可以从全世界其他民族的劳动中攫取大量财富。这些财富的进入冲淡了美国国内因生产资料占有和不占有产生的矛盾。这就像一个赌场:假如只有你我二人,我多的一定是你少的。如果赌场老板不断给咱俩发钱,我增加的钱不见得都是你的钱。你的怨言就会小,咱俩就可以和和气气地玩儿。这时咱俩对赌场是不是不断发钱更在意,对你多我少的差别气儿就小些。这也是为什么只要美国对其他“利益相关国家”动武的时候,全体美国人都很兴奋的原因。  

民主是个好东西,可惜好东西都是要条件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民主是个好东西。在私有制,同时又没有“外快”条件下,民主是个坏东西。在私有制但有很多外快情况下,民主不坏也不好。  

当然,贫道从来不指望带路党能同意贫道的意见,甚至不指望他们真的去读读《联邦党人文集》,虽然他们标榜自己是美国民主的继承人。 

附文:美国是怎样消灭民主制的?

作者:长弓双木


美国德高望重的国父本杰明·富兰克林指出,美国新宪法确定的政体是一种“选出来的君主制”;而《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则称美国的新政体是“君主制的新版本”。美国新宪法将民主牢牢地关在了笼子里,这就是美国宪法的最大特征。

一、美国国父们谴责“民主”是一种摧残自由的罪孽

1、国父们眼里的“民主”与“共和”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特别强调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制宪者们对这两个概念作了严格的区分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人民能够参与治理国家

共和:共和的底线是国家禁止权力的世袭继承方式

为何美国的国父们会如此强调“民主”与“共和”的区别?这是因为在当时,依照《邦联条约》建立起来的高度民主的邦联政体已经接近崩溃的边缘,各种动乱势力都打着“民主”旗号来发动骚乱,“民主”这个词已经被搞得声名狼藉,充满暴力色彩。

2、制宪会议上,国父们高声炮轰“民主”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总是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国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

翻阅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的总统就职演说,他们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体”,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样。这是为什么?

制宪会议的一个背景就是——谢斯起义,起义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号,在当时的上流社会里,“民主”已经成了粗暴蛮横、贪婪无耻、巧取豪夺的代名词了。制宪会议代表中有很多人对民主没有好感,对人民也不信任。制宪会议的骨干分子们更是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

制宪会议主要的活跃分子之一汉密尔顿就指出,“当年抓住共和主义紧紧不放的人,如今也和大家一样,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还强调“对群众的要求让步,就证明任期参议院还是不稳,这是因为对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蛮横估计不足”

谢尔曼代表说,“老百姓眼下对建立政府的事还插不上手。他们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误导”。

格里代表更是炮轰民主:“我们所经历过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马萨诸塞州的经历证明,一引动人精心炮制出各种虚假报告,到处传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误导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说些最作孽的话,这些虚假报告又无人可以当场揭穿。一个主要的罪过,是说要对政府雇员实施正当程序,仿佛把公仆都饿死才是民主的极致……”

就连最倾向民主的乔治·梅森代表也承认,“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

“美国宪法之父”,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代表指出,“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遣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认,“我们都遭受过民主带来的迫害和不公正……”

难能可贵的是,虽然他们如此反感民主,但们依然保持了清醒的头脑,并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没有彻底地把人民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排除出去。他们仍然坚定地主张共和政体的根本目的就是使这个政权,使各种权力最终奠基于人民之上。

不过要想指望这样一群对民主非常反感的美国国父们能制订出一部保障人民参与治理国家的新宪法,用制度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政府制订政策时能插上话和施加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

二、推翻邦联的民主制,大胆创新,建立强有力的总统制共和政体

1、削弱议会的权力,降低议会的政治地位

美国的国父们要建立的是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的特点是“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则属于从属的地位。立法权是属于议会的,议会是国家机器中的民主机关,是一个国家里的与人民联系最紧密的机关,最能反映民意。

美国国父们对民主是非常不感冒,他们对议会自然也不可能有什么好感,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对议会就有这么一段非常负面的评价:

在议会中,议员们有时似乎自以为就是人民的化身,面对来自任何其他方面最小程度的反对,就暴露出不耐和厌烦的病态;好象不论是行政或司法部门只要行使其权限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立法机构常常表现出企图横蛮控制其他部门的意图;而且,由于立法机构一般有人民站在他们一边,就总是在行动时势头过猛,致使其他政府部门难于维系宪法规定的平衡。

国父们对议会的反感和排斥可见一斑,所以他们绝对不愿意建立一个由议会主导的政体,而是要建立一个行政主导型的政体。

要把通常是议会主导的共和政体改造成行政主导的共和政体,首先就是要削弱议会的权力。国父采取的第一个措施是,分割立法权,“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参议院相当于“政府中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意见多变的众议院。立法权一分为二,让他们互相牵制,便于行政首脑对他们分而治之,各个击破。

第二个措施是,实行“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引入,非常巧妙、非常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立法权至上、议会主权,也就是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民主机关在共和政体中的支配地位。

第三个措施是,赋予行政首脑“帝王般的权力”,使行政首脑的政治地位高于议会。制宪会议的代表大都非常熟悉英国宪法,在代表们的辩论中,直接提及英国制度多达111次,间接提及的有24处。

迪金森代表在制宪会议上就反复重申他对英国宪政的热烈歌颂,认为“受到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态之一”,甚至说“任何共和制的政府形态,都永远不会得到与此同等的祝福”。

2、加强行政首脑的权力,使行政首脑获得主导地位

美国总统的权力设置以英国国王乔治三世为原型。就权力的集中程度而言,美国国父们非常坦率地承认,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于上耳其皇帝、鞑靼可汗”。美国总统的权力主要有“行政权”“军权”“联邦法官任命权”“大赦权”“立法复决权”。

这样的权力设置,赋予总统有效压制议会内的反对势力的权力,使总统在美国政体中的地位比议会明显高出一截。

强而有力,高度集权,是国父们在总统的权力设置时遵循的原则。他们强调,

“一切通情达理的人无不同意需要强有力的行政部门”。

“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够的权力”。

“权力集中才有力量,这是不容争议的。一人行事,在决断、灵活、保密、及时等方面,无不较之多人行事优越得多;而人数越多,这些好处就越少”。

“以原则立场最坚定、态度最公允而著称的政治家和国务活动家,都曾宣布主张单一的行政首脑与庞大的立法机构并存。他们都已十分正确地表示赞成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而且都认为为此最宜集权力于一人;他们还都同样正确地指出,集权力于一人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最足以取信于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

美国新宪法的反对派们最反感的就是总统权力太大,他们对新宪法的反对意见几乎全部集中在总统的权力设置上。在随后的新宪法的全国性辩论中,总统权力设置成了双方攻防的全部焦点。

反对派群情激愤,做出非常激烈的反应,他们预言,总统集中太大的权力必然使美国的共和政体逐步解体并滑向专制独裁的帝制;但是美国的国父们非常坚定,针锋相对,寸步不让。他们强调,把大权集于总统再加上实行任期制,不仅不会导致专制独裁,反而能断绝一切野心家在美国建立专制独裁制度的念头。

辩论是如此的激烈,以至于双方都不再顾及斯文,在报纸上相互破口大骂起来,反对派大骂国父们妄想“冕旒加额”“紫袍罩身”“宠臣嬖姬”;国父们则痛骂反对派“拨弄妖术”“毫无廉耻、男盗女娼”。

国父们把能否坚持集大权于总统这一新宪法的重要原则,上升到了事关美国生死存亡的高度,他们反复向美国人民强调,“舍此,不能保卫美国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

面对反对派强烈批评总统权力太大,使美国的新政体已经带上浓厚的君主制色彩时,国父们客气地反击:“我们却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也就是说,国父们并不承认某种政治制度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优势,他们认为,任何一种政体好与不好,正真的检验标准是“治国安邦”,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他们还指出,行政部门软弱无力通常都是民主政体的通病,“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可见,在国父们的眼里,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坏政府。

3、建立不受民意影响的具有非常浓厚贵族色彩的法院

宪法赋予法官以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之前美国的法官是由议会任命),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作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贵族精神以新的形式在美国宪法中延续下来了。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

三、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禁止人民参与治理国家

“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分存在的人民”,这是国父们在介绍美国新政体时所强调的。

《美国宪法原理》中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如何来确保总统的独立性,一个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宪法只赋予人民间接选举总统(先选出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选出总统)的权力,没有罢免总统的权力。总统只有在严重违法并且被议会逮住了把柄,并且还要弄到连议会中本党的议员都众叛亲离之后,才有可能被议会赶下台。

美国的国父们对待民意的态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们直言不讳地指出:

人民普遍地是从自己的公益出发的。但这一点常亦用来说明人民也会犯错误的。人民从常识出发是会蔑视阿谀奉承的人的,而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胡说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是贤明的,都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的。但人民从自己的经验知道自己有时候是会犯错误的;因为人民终日受那些别有用心的寄生虫和马屁精的欺骗,受到野心家、贪污犯、亡命徒的欺诈和坑害,受那些不值得信任的人的蒙蔽,受到巧取豪夺的人的耍弄。要说人民在经常受到这样一些干扰的情况下,也不会经常犯错误,勿宁说这是个彻头彻尾的神话。

所以他们主张,设计美国的新政体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行政部门肯定应该处于敢于有力量、有决心按照自己意见行事的地位”,也就是要确保执政者能够按照自己的理念施政,而不是按照民意来施政。

人民可以自由于表达自己的意见,但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国父们还主张,政府不但要服务于人民,还要有能力教育和训化人民——

当美国人民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下,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的职责应该是坚决抵制这种一时的误会,以便给予美国人民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这种作法能使美国人民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使其有勇气和雅量为美国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致美国人民一时的不快,但他将得到美国人民长期感激和纪念。

四、国父们对美国新政体的评价

美国德高望重的国父本杰明·富兰克林指出,美国新宪法确定的政体是一种“选出来的君主制”;而《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则称美国的新政体是“君主制的新版本”。

(注:主贴中引用的文字出自《美国宪法原理》和《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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