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007年,农民纯收入实际只增加了1.76倍
——再与中新社8.14新闻算笔账
我从不忽悠人,不发表误导公众、哗众取宠从而制造社会不安定的言论。我告诉大家的数据经得起经验!我愿担当法律责任!我只是想把我知道的告诉大家!为了我的同胞,也为了我们的国家!
8月14日,就中新社一则有关农民收入问题的新闻,我写了网文“是增长6.3倍,还是增长31倍?”给予质疑。几天下来后发现,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阐述,那就是1979年到2007年二十九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只增加了6.344倍,那还是因为1979年到1984年连续六年纯收入两位数增长“带”上去的,那么,1985年以后,即农民收入从此后只在一位数上微弱增长后,这二十二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了多少?总增长又是多少?
以拙文“是增长6.3倍,还是增长31倍?”告诉大家的同样的计算方法计算:
按1985年价格计算,当年的农民纯收入是397.6元,2007年,以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民纯收入是4140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民纯收入是1096.07元(与1985年可比),农民纯收入实际只增加了1.76倍,或者说,是1985年农民纯收入的2.76倍(以1985年价格为基准价格),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减掉了通货膨胀因素3043.93元(4140-1096.07=3043.93)。二十二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是699.78元(397.6*2.76-397.6=699.78),平均每年增加农民纯收入31.81元。年均增长4.7%(1979年到2007年年均增长7.2%)。
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85年的4.68倍(比1985年增长了3.68倍),年增长7.3%(1979年到2007年年增长也是7.3%)。
同期GDP 增长9.8%,(1979年到2007年年增长也是9.8%)。
1978年到2007年的收入增长比较与1985年到2007年的收入增长比较有什么不同?可以发现农民收入增长明显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
年均增长的不同:
1978年到2007年,农民纯收入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少增长0.1个百分点,比GDP年均 少增长2.6个百分点;1985年到2007年,农民纯收入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少增长2.6个百分点,比GDP年均少增长5.1个百分点。
总增长的不同:
1978年到2007年,农民纯收入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少增加0.18倍;1985年到2007年,农民纯收入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少增加1.92倍。
附8月18日网文。
是“增长6.3倍”还是“增长31倍”?
——为中新社“农民收入增长”新闻稿补充并改错
8月14日,中新社发布了这样一则新闻:“改革开放30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4元,增长近31倍,平均每年增加138元,年均增长7.1%。”
中新社这个新闻发布发布得不完整并且有错。
不完整在哪里?不完整在仅发布了用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而不发布用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新社新闻中“1978年的133.6元”和“2007年的4140.4元”都是指当年价格,而不是不变价格。
错在哪里?一错在记者把“4140.4是133.6的30.99倍”误解成“4140.4比133.6增长30.99倍”,二错在光将以当年价格计算的人均纯收入作比较,没有将以可比价格计算的人均纯收入作比较。
其实,统计部门很明白对“收入”这类数据作年度纵向比较,前提是要“可比”。当然,“年均增长7.1%”是根据可比价格计算的,这个增长数据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但仅公布这点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普通读者而言,“年均增长7.1%”哪有 “增长(指总增长)近31倍”、 “平均每年增加138元”这样直观?而偏偏“增长近31倍,平均每年增加138元”是对公众的误导。
为什么对收入这类数据作年度比较要用到“可比价格”这个统计概念?为的是要去除通货膨胀因素。
1978年,用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133.6元,2007年,用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4140.4元;用当年价格比,2007年比1978年增长了2999%,即29.99倍;但是,2007年相对于1978年的通货膨胀率是376.7%,这样,就需要求出一个去掉通货膨胀因素的农民收入,这个新求出的收入,就叫做“以可比价格计算的收入”。那么,“可比价格”又从何而来?这通过国家统计局给定的指数关系得出。指数反映了什么?指数反映了以某年价格为基准价格,其余年份的价格变动在缩减了通货膨胀因素后,与基准价格的倍数关系。例如,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数的统计语言表达式是:1978年=100,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数734.4,也就是说,在缩减了通货膨胀因素后,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是1978年的7.344倍,或者说,比1978年增加了6.344倍。
这样计算的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就是133.6*7.344=981.16元。981.16元也就是以可比价格计算的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1978年可比)。
很清楚,用2007年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4140.4元与用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981.16元,要相差3159.24元。这3159.24元就是2007年当年价格中蕴积的二十九年的通货膨胀因素。我们计算可比价格,就是为了将通货膨胀造成的虚假收入增长因素缩减掉。
缩减掉通货膨胀因素,二十九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额就只有847.56元,(133.6*7.344-133.6=847.56),平均每年增加29.23元,而不是“平均每年增长138元”。2007年比1979年,是增加6.3倍([981.16-133.6]/133.6=6.3),而不是增加31倍或者30倍。
以往官方媒体对凡涉及到“收入”的,在公布相关信息时总是显得很吝啬,不肯多告知一些,因此,笔者将2007年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GDP都折算成能与1978年“可比”的数据告知大家,同时将2007年当年价格和1978年价格也呈上,让大家都来了解中国的“收入增长”全貌——GDP本身就相当于国民总收入。
1978年,我国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43.4元;2007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785.8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583.40元(与1978年可比)。这样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78年的7.523倍,或者说,比1978年提高了6.523倍,按可比价格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缩减掉了通货膨胀因素11202.1元(13785.5-2583.4=11202.1)。二十九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额是2240元(343.4*7.523-343.4=2240),平均年增长77.24元。年增长率7.29%。
1978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职工平均工资是615元, 2007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职工平均工资是28244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的职工平均工资是4304.4元(与1978年可比)。这样计算的职工平均工资是1978年的6.999倍,或者说,比1978年提高了5.999倍,按可比价格计算的职工平均工资缩减的通货膨胀因素高达23939.62元(28244-4304.39=23939.6)。二十九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实际增长额是3689元(615*6.999-615=3689),平均每年增加127.21元。年增长率7.1%。
1978年,我国按当年价格计算的GDP 是3645亿元; 2007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GDP 是24.95万亿。按可比价格计算的GDP是54701亿元(与1978年可比)。这样计算的GDP总量是1978年的15.007倍,或者说,比1978年提高了14倍。二十九年的实际增长额是5.1万亿(3645亿*15.007-3645亿=51056亿),平均每年增加1761亿。年增长率9.8%。
需要指出,GDP本来应该与国民收入有密切关联的!美国早在1940年,个人可支配收入就占到GDP 的73%,在1990年,占84%,2002年,占85%。我国的GDP从总量看相当于国民总收入——1978年GDP总量就是当年的国民总收入总量,2007年GDP总量与国民总收入总量只相差1%;但中国居民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占的比重一年比一年少。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提供的2004年度资金流量表计算,2004年的GDP 中劳动者报酬比重占47%,而2006年各地区生产总值组成表反映,劳动者报酬只占到40.6%。特别是1985年以后到2003年,GDP增长已经与七、八亿农民的收入提高无甚关联。
了解了“收入”,同时也该了解一下“消费”。收入必须与消费对应,才能表达“收入”的完整意义。先要说明的是,这里反映的消费没有包括居民的购房费用——按照统计规则和国际惯例,购房费用不属于“消费”范畴。
1978年,我国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金额绝对数是405元,2007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金额绝对数是11777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金额是2381.8元(与1978年可比)。这样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金额是1978年的5.88倍,或者说,比1978年提高了4.88倍,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金额缩减掉了通货膨胀因素9395.2元(11777-2381.8=9395.2)。二十九年的城镇居民消费金额增加额是1976.81元(405*5.881-405=1976.81)。平均每年增加消费金额68.17元。年增长6.4%。
将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2007年的差数是2583.4-2381.8=201.6元,1978~2007年的累计差数是负的2507.6(30716.1-33223.7=-2507.6)
1978年,我国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绝对数是138元,2007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绝对数是3210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金额是738.99元(与1978年可比)。这样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金额是1978年的5.36倍,或者说,比1978年提高了4.36倍,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金额缩减掉了通货膨胀因素2471.01元(3210-738.99=2471.01)。二十九年的农民消费金额增加额是600.99元(138*5.355-138=600.99),平均每年增加消费金额20.72元。年增长6%。
将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减去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2007年的差数是981.16-738.99=242.17元,1978~2007年的累计差数是3473.07元(14913.37-11440.29=3473.08)。
再讨论一下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
笔者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8)》中公布的指数,计算出1979年~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2%,这是“一位数”的年增长率。不过,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位数增长”并非没有发生过:1979年~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六年两位数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达16.5%,超过了同期GDP年增长率9.3%达7.2个百分点;超过了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8.1%更达8.4个百分点。在1979年和1982年这两个年份,农民纯收入的增长率高达19.2%和19.9%,这是在农村率先进行的改革开放曾给农民带来了翻天覆地切实好处的例证。
然而,自1985年开始后,农民收入增长就趋于减缓甚至停滞。1985年到1988年,农民纯收入增长一下跌到了5.7%,同期的GDP 增长是11.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是3.7%;在1989年到1991年,农民纯收入只增长了0.7%,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5.3%,GDP增长5.7%;在1992年到1996年,农民纯收入增长5.7%,GDP增长12.4%,城镇居民收入增长7.3%;在1997年到2003年,农民纯收入增长了4%,GDP增长了8.7%,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8%;到了2004年~2007年,农民纯收入才“恢复性增长”到7.5%,同期GDP增长11%,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收入增长10%。
按可比价格计算后的各类统计项,远没有按当年价格计算的统计项“壮观”。不过,这才是计算可比价格的本来目的——计算可比价格本身就是为了在当年价格基础上“缩减”,是在做减法。
如果公布数据是为了忽悠人,数据当然越壮观越好;如果公布数据是为了让人民知情,为了给决策者提供依据,那对数据的要求唯有两个字——真实。
注:笔者按可比价格计算了1979~2008年的每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费、农民人均消费、职工平均工资、和GDP,计算依据为《中国统计摘要(2008)》中的相关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