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工资问题”再解惑!
王炼利
2007年,当一则“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连续4年实现两位数增长”的报道在网上招来了一片声讨声时,我上网发表了《我来为“工资的两位数增长”解惑》。只为7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又公布了“工资两位数增长”的消息,并且增长幅度达到18%,网上又掀起了轩然大波,可见我去年做的工作的普及程度还不高,为了让大家都知道工资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只能继续“解惑”。当然,这次可以利用2006年度的工资数进行分析了(去年利用2005年数据)。
首先,还是要就“工资”给大家做一番普及。因为大家理解的“工资”与官方公布的“工资”不全是一码事。别说普通老百姓,很多官员很多学者都不一定明白每年官方公布的“工资”到底是指什么。
什么是“工资”
什么是“工资”?要搞清楚什么是“工资”,先要搞明白“职工”是指那些人。中国劳动统计统计制度中所定义的“工资”,只是指被列入“职工”范畴的那部分人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国的劳动统计制度规定,并不是所有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都能称为“职工”的。
《中国统计年鉴(2006)》对统计条文“职工”这样解释: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乡镇企业就业人员;(2)私营企业就业人员;(3)城镇个体劳动者;(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5)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6)民办教师;(7)在城镇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及港、澳、台人员;(8)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1998年及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2007年城镇就业者2.94亿人,在岗职工1.14亿人,“职工”只占城镇就业者的38.8%。2006年 ,中国的城镇就业者是 2.83亿 人, “职工” 1.12亿人,“职工”占城镇就业者的40%。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城市的“职工”人数是受中央严格控制的。因为每招一个“职工”,国家就要对应着支出一份工资。由于计划经济时所有制关系简单单一,那时城市的“职工”人数基本上就等同于城市就业人员。例如1985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是12808万,职工人数是12358万,两者仅相差3.5%,因此,计划经济时的职工工资基本就是全体城镇劳动者收入的直接反映。是九十年代以后的企业所有制变革使得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大量涌现,这以后“职工”占城镇就业人员的份额直线下降:1990年,城镇就业人员是17041万,职工人数是14059万,职工人数是城镇就业人员的83%,到2007年,职工人数只是城镇就业人员的38.7%了。此时的“职工工资”最多只是反映了城镇就业者中38.7%的人员的报酬,公布这样的“职工工资”,又有什么意义?
而对于“工资“,我们的确需要增进了解。
《中国统计年鉴(2006)》对“工资总额”条文这样解释: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这就很清楚了,大家不要把对“工资”的理解局限于自己每月到手的这些钱上。现在每个人到手的工资的确只是你理论上该得的工资中的一部分,因为其中把所得税扣了,把属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扣了,有些人的工资中还扣除了住房公积金,由于这两年工资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各类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加了不少,到手的工资自然要少了。
工资的确在“两位数增长”,但公布此数据了无意义
当然,网上的声讨还有这样一层含义,每年增加两位数?能增加这么多吗?笔者坦诚地告诉大家,是有这么多,而且即使每年增加两位数,对于从事最基层作业的普通职工而言,增加后的工资数字也是很可怜的。譬如,2005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8364元,2006年21001元,增加了14.4%,2006年的职工平均月工资是1750元;制造业职工2005年平均工资是15757元,2006年是17966元,增加了14%,2006年制造业平均月工资1497元;连属于低工资行业的住宿餐饮业,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13857元,2006年15206元,也增长了9.7%,2006年住宿餐饮业平均月工资1267元。这些平均工资是我国基层行业职工在不扣除所得税、不扣除“四金”前提下应该得到的平均工资。这些平均工资谈得上多吗?比起上一年,是“两位数增长”了,并且,象这样的“两位数增长”持续了好几年,但看一看增长后的2006年月平均工资,又有什么可骄傲自豪的?
而多少双眼睛紧盯着的教育、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和党政机关,其“平均工资”比大家想的要低得多。如大学教职工2005年平均工资是29689元,2006年34272元,增长了15.4%,2006年大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2856元;房地产开发业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69元,2006年24475元,增长了10.9%,2006年房地产开发业月平均工资2040元;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27037元,2006年31179,增加了15.3%,2006年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月平均工资2598元;党政机关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20505元,2006年22883元,增加11.6%,2006年党政机关月平均工资1907元。
大家肯定怀疑,大学教职工、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和党政机关的职工平均工资会这么低吗?我认为,全国有283个地级市、369个县级市,这样平均下来,基本可信——光是指“工资”而言。
不过,即使大学教职工、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和党政机关的职工平均工资“这么低”,如果以 “全行业平均工资”21011元为界,已经区分为泾渭分明的“低收入”行业和“较高收入”行业——笔者不忍称“高工资”,再高的行业工资“平均”下来,也实在不算高呀!
2006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21011元,其中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20555元,事业单位平均工资21259元,机关平均工资23360元。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而企业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的66%,事业单位占25%,机关占9%。
2006年,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在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以下!而企业职工有7325万人。制造业有30个行业,职工人数3250万,但只有5个行业大类的平均工资超过了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这5个行业大类是烟草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这5个大类的职工人数在2006年占全部制造业职工的23%。
与以上5个行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着280万职工的纺织业的平均工资是11964元(月均997元);有着109万职工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平均工资是12942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职工206万,平均工资13334元(月均1111元)。这三个行业占了全部制造业职工人数的18%。
其实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行业除了制造业,还有农林牧渔业(单指职工,不包括农牧渔民)、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业、社会服务业、公共服务管理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仓储业、中小学教职工(小学教职工平均17729元)、娱乐业、文化艺术业等等。
中国国家统计局7月28日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964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0%。统计还显示,2007年全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其中,2007年上半年为10990元,同比增长18.5%。 不过,公布这些数据真的没有什么意义,我去年就说过:“这种公布模糊了人们对中国城镇劳动者报酬的认识,扭曲了中国城镇劳动者收入的真相,同时也误导了决策层面,最终的后果是,中国的收入问题成了一个积重难返的、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严峻的社会问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7年开展的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其中10.2%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500元,24.5%低于700元。 这就和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的结果异曲同工:2005年和2006年,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工资总额都占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3%,职工人数都占当年度全部职工人数的51%,这些行业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少12个百分点,而在1998年,这些行业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少6个百分点。
2005年,教育、卫生、金融、房地产开发、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党政社团职工的工资总额占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职工人数占当年度全部职工人数的35%,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多5个百分点,而在1998年,这些行业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多3个百分点(暂缺2006年分详细行业的工资总额数据)。
1998年到2005年,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职工从业)的职工人数在减少,减少了1724万人,工资总额提高了70%;教育、卫生、房地产开发、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党政社团等行业的职工人数在增加,增加了305万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7倍。
由此可知,行业工资的高低差距就是这十来年里拉大的。并且是与低工资行业的人员大规模下岗分流,较高工资行业的人员增加这样一个现象同步发生的。
其实,高薪行业公布的“平均工资”,只是比较确切地反映了本行业主业人员的“基本收入”,以上海为例, 2007年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平均工资是50782元(2005年33187元,2006年42703元),教育部门的平均工资是49201元(2005年28908元,2006年39501元),金融部门的平均工资是100849元(2005年45946元,2006年72959元),房地产全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平均工资40597元(2005年33336元,2006年34075元),卫生部门的平均工资是56593元(2005年32280元,2006年45585元),我们难道会相信,这就是这些行业的主业人员的实际所得?事实上,统计工资问题如果是立足在给国计民生发展提供详实数据的出发点上,那么大学门卫与大学教授的工资放在一起 “平均”,是反映不了行业主业人员工资收入真相的,收入高出普通员工十几倍的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放在一起“平均”,是反映不了底层社会群体的真实生活状况的。
请关注“职工以外”的占城镇就业者 61%的群体
隐藏在这些表格、数据后面的问题其实更为严峻。因为能称得上“职工”的,无论如何也是当今中国最有保障的一族。城镇就业人员中职工以外的61%的就业者,他们的收入状况、他们的生存状态,才是我们更应该关心的——中国全部的城镇劳动者报酬是从来不见公布的(GDP中的劳动者报酬按三次产业统计)。
笔者曾经计算过1990年、1995年、1998年到2003年的制造业总产值中劳动报酬的含量。在1990年时,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是6.7%,1995年是6%,1998年4.8%,到2003年,仅剩下3%。而早在1980年,美国、日本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分别是17%和12%,印度是9%,韩国是10%,当时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南斯拉夫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是10%,、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都是8%。劳动报酬含量最低的印尼和巴西也达到7%(联合国《工业统计年鉴(1984)》)。我国虽然在 1990年时的劳动报酬占6.7%,但那时职工还处在“生老病死有保障”的时期,当时的劳动报酬占6.7%的“含金量”要远高于以后的年代。这说明无论作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我国现时的劳动者报酬在总产值中的比重已经是空前的少。而这些统计数据统计的还是国有企业和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可想而知,那些未上规模的企业其劳动报酬占产值的比例只会更低而不会更高。劳动报酬占总产值比重少了,必然地,利润部分占得就多了。那么,超额利润是谁得去了?劳动者是有权追问的。根据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劳动者是能够理直气壮地索要自己劳动所得的!
人民有“知情权”,官方就有着让人民“知情”的责任,这样,公布数据就成了政府履行“让人民知情”职责的一部分。公布数据不是为了例行公事,不是为了让领导高兴,更不是是为了忽悠人民、忽悠最高决策部门。在公布工资数据会掀起如此轩然大波的今天,我们是否需要重新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公布数据是为了什么?是让人民知情还是为了搪塞人民?。
最后,还是说一句我去年说的老话:我是在越俎代庖了。我做的事其实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在公布工资数据的时候就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