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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炼利:“剥削”两字是鸵鸟?

作者:王炼利 来源:江南app网址

“剥削”两字是鸵鸟?

绕不过去的问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

何必避讳“剥削”两字?

在中国现阶段,“剥削”指什么?

权贵资本剥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不该的剥削

绕不过去的问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

最近的一次宪法修改,是在2004年3月。从1993起,宪法修改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题。

但关于我国的根本制度,宪法修正案仍然沿袭了1982年宪法的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序言部分);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序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六条)。

这些条文都只字未改。

然而,1982年宪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与2004年时已经有了根本区别。 “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当时间跨入2004年,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是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所有制经济,其地位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此刻,“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是否还能成立?

早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私有制经济,那等于说,所谓“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只是“过去完成时”了,现在,我国的私有制经济可是方兴未艾!到2006年6月,我国的私营企业已经有465万户,雇工人数近5000万;个体工商户2500万户,从业人员5100万人(见《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综合报告》)。2005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36条)更是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并可参股自然垄断行业;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可与国有企业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商业性勘查开发权;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面临这种现状,中国是否还存在事实上的剥削行为?事实上的剥削行为其存在面是否广泛?

对此诘问,不是要否定在我国发展私有制经济,而是希望在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立国的社会主义国家,能在发展私有经济的同时,不忘维护、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当我国的矿难事故层出不穷、当黑砖窑事件惊动了世界、当把“深圳血汗工厂”六个字输入百度搜索网站,搜索到的网页达35.5万篇、当学者们认为制定最低工资法会赶走投资者,竞相为新时期的资本方“仗义执言”时,我们才重新认识到对劳动者提供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如果把1999年及以后的宪法修正案与1949年制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相对照,会发现在同样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共同纲领》对劳动者提供的宪法保护要全面细致得多。

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亦称“人民大宪章”。当时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国营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经济)、合作社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性质)并存,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国家是鼓励和扶持其发展的(与当前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态度是一样的)。既然要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见《共同纲领》第三十条)加以保护护持,《共同纲领》也就不提“剥削”两字,却把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制订入《共同纲领》,因为这些条文属于“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之列。

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这样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是 “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立国之本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因此,《共同纲领》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可以说,自《共同纲领》以后,我国宪法对保护劳动者的条文制定从没有这么详尽——1954年第一部宪法制定已经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前夜,已经是“资本家经济”将绝迹、 能“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了(见1954年宪法序言)。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是劳动者为国家主人,在宪法中再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似乎已经没有必要——制订1954年宪法的那个年代是料不到四十年后私有制经济将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而自从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私有制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宪法并没有相应增补如何保护私营企业中雇佣劳动者利益的条文,包括如何保证《劳动法》得以实施、如果抗拒《劳动法》实施法律将如何制裁等的条文。

重温《共同纲领》,再对比1999年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我们不难发现这两个宪法修正案的缺陷和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现实中大量侵犯剥夺劳动者权益的案例触目惊心(不限于私有企业),另一方面,宪法坚持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一方面,弱势群体(人民中的大部分!)权益受损灾难深重,另一方面,宪法已难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的眼前利益。

宪法中“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的提法只剩下了讽刺意义,宪法将共和国陷于尴尬的境地,宪法将宪法自身陷于尴尬的境地。

要避免尴尬,只有实事求是。

何必避讳“剥削”两字?

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始终避讳在现阶段存在剥削这个事实,不管宪法修订者有何苦衷,为此啃苦果的是广大劳动者。因为宪法不能正视事实上存在的剥削,就不可能对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其结果,建设了半个世纪社会主义,却连新民主主义阶段的国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都难以对劳动者兑现。

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该怎样认识“剥削”?四十九年前的1948年8月,包括解放区和国统区在内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全国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哈尔滨召开,会上作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议认为:“公营和合作经营的企业中,职工们已经是企业的主人。在私营企业中,职工们仍然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但职工们既是在政治上社会上和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的主人地位,就保障了职工们可以不受到压迫和过分的剥削。”工人们在私营企业中“有责任完成资方的生产计划,遵守劳资双方所订立的契约,遵守政府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但同时有权利要求资方履行劳资两利原则,督促资方执行政府法令。”

新民主主义社会必须发展私有经济,发展私有经济就回避不了“剥削”现象的产生。但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私有经济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而国有资源和企业,既是国家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又是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共同纲领第二十八条),因此,新民主主义社会才不会视剥削如洪水猛兽——国家有足够的信心和力量把剥削行为掌控住。

有了足够的信心和力量,就会有实话实说的底气,就敢实话实说。

笔者认为,四十九年前《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新民主主义阶段的私营企业中的工人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阐述、私营企业中工人的责任和权利的阐述,是实话实说的,是能被社会各个层面接收,也是不容易产生歧义的。

今天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发展私有经济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们今天发展私有经济,同样回避不了“剥削”现象产生,但我们却不愿承认“剥削现象”的存在,那怕是在一桩接一桩血腥野蛮的“剥削事实”面前。

如果能循着新民主主义的思路前进,国家在决定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就应该坦率告诉全体公民: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们需要引入市场机制,需要多种所有制并存,需要保护私有经济;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会使劳动者“受到过分的剥削”,如果劳动者“受到过分的剥削”,国法将予制裁。如果我们能有勇气对人民这样说了,搞市场经济也不至于搞到那么多的底层劳动者都沦为“弱势群体”!

在中国现阶段,剥削指什么?

宪法在规避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

中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当然存在。否认剥削存在,如同否认自己的存在一样荒唐。

什么是剥削?剥削就是通过生产资料来无偿占有别人劳动,这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部分就叫做剩余价值,其实,计划经济时的国有制企业也是靠剩余价值而发展的,也是通过“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来无偿占有很大一部分“全民”的劳动的——那是“国家剥削”。问题在于国家是通过宪法承诺取之于民的要用之于民,人民也接受了“大河有水小河满” 舆论灌输,人民才心甘情愿作奉献——今天的奉献为了明天能更多的得到(不为自己也为后代)。然而私人企业主没有做过这种承诺,他们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只是为了自家得到更多的利润,这不是剥削又是什么?况且这是肉包子打狗式的剥削!

新古典主义以资源配置理论来否定剥削,张五常就说过他不知道剥削为何物。其实新古典资源配置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是技术关系,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是社会关系,从研究技术关系出发,资本只是一种生产要素,从研究社会关系出发,资本是支配劳动的手段;光研究技术关系,认为资本购买劳动力就是一种资源配置,体现的是资本与劳动的平等交换,因此剥削不存在;如研究社会关系,只要是资本在雇佣劳动,只要资本是支配劳动的手段,就必然存在剥削。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劳动力凡是被资本在雇佣,剥削的前提就始终存在,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不是不同在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上,而是不同在分配方式上,不同在到底是少部分人得到社会大多数产品还是大多数人能最大程度地享有自身劳动成果。这十几年来,中国的大多数人都感到是少部分人在攫取挥霍大多数人的劳动成果,也就是大多数人普遍感觉到剥削的存在,这已经不是一厢情愿想否定能否定得了的。

更需要指出,90年代末以来国有资产由“公”化“私”的很大部分,就是几十年来“国家剥削”的积累,这本是国家对全体人民的欠帐,国家许诺要还给人民的,结果国有财产私有化后,就意味着私有化财产积累的第一桶金,是国家在为其积累的!五十年前是工农和民族资本家共同为国家积累作奉献,五十年后几代国民的奉献不过是为小部分人提供了剥削大家的成本!这一幕幕荒诞剧上演至今,还没有落幕迹象哩。

虽然,宪法是否定剥削阶级的存在,也否认剥削制度的存在——都“已经消灭”了。

但消灭了,就不能再产生?465万私营业主还不够形成一个阶级?

权贵资本剥削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不该的剥削

资本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这是平淡无奇的老生常谈。昔日的工人早就没有了“领导阶级”的那份矫情,早就适应了任劳动力市场挑余拣剩。因为企业破产了,因为企业关并了,原先的“主人”不过就是件劳动力商品。

那么,把企业经营跨的哪些人呢?他们中相当部分在继续经营企业,甚至继续经营的还是原先的企业,只不过把企业从姓“公”经营到姓“私”了。

“本次调查显示,有20.3%的私营企业是通过改制、收购原国有、集体企业而发展起来的,其中,以1998-2003年发生的最为频繁,该时间段占到企业总数的7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有35.2%是改制、收购的国有企业,42.4%是改制、收购的城镇集体企业,22.4%是改制、收购的农村集体企业。”(见《综合报告》)

20.3%即五分之一,五分之一的的私营企业是通过公有制企业改制收购得来的,这只是反映了改制企业户数量的比重,改制企业资产的比重是远不止占五分之一的。

因为同一个报告用统计数据证明: “改制企业和非改制企业在规模上差异很大。”“‘典型企业’与‘普通企业’规模差异很大。”

“改制企业”和“非改制企业”是《综合报告》对私营企业来源的划分。“典型企业”与“普通企业”则是对私营企业规模的划分。

“典型企业”与“普通企业”的规模差异有多少?“所有者权益中位数在1亿元以上的‘典型企业’户数虽然不多,但属于大型私营企业。这类企业销售额中位数14亿,雇工中位数2560人。”“‘典型企业’呈现数量少、规模巨大的特征。”《综合报告》这样分析。

“普通企业”与“典型企业”企业规模分析表

所有者权益

(万元)

销售额(万元)

税后利润

(万元)

企业雇工(人)

企业总数

均值

中位数

均值

中位数

均值

中位数

均值

中位数

(个)

普通企业

1084

210

3544

765

173

25

173

53

2131

典型企业

32010

10000

173510

141000

4698

3266

3242

2560

15

典型企业是普通企业的倍数

29.5

47.6

49.0

184.3

27.2

130.6

18.7

48.3

0.70%

资料来源:《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

典型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位数是普通企业的48倍,销售额中位数是普通企业的184倍,税后利润是普通企业的131倍。典型企业是这样的规模,普通企业简直要“高山仰止”!“进一步分析发现,本次抽样调查的‘典型企业’中有50%是从国有企业改制、收购过来的。”“‘典型企业’改制前主要是国有企业,而‘普通企业’改制前排在第一位的是城镇集体企业。”根据报告中的数据表反映,普通企业中只有22%是转制企业,而典型企业中转制企业比重高达50%。

典型企业是这样的规模,自然也就财大气粗。《综合报告》用数据分析有力证明:“‘典型企业’具有超强的银行融资能力”。

那么,“典型企业”是怎样从国企变成私企的呢?《综合报告》告诉我们,私企中的“典型企业”主要通过“原企业全体职工购买、经营者持大股”转制的。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真正能大富的那部分人,远不是雇工中位数只有三十几人的非改制企业(非改制企业占企业总数80%)的业主。《综合报告》认为“‘典型企业’和‘普通企业’的作价,相差甚远。”相差甚远到什么程度?“改组、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时的作价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本次调查显示,被改组、收购的国有、集体企业作价的中位数为160万元,‘零’收购占5.3%,超过1亿元的占0.8%,最高的案例为8亿元。”“改制企业”作价的中位数是160万元,超过1亿元最高达8亿元的都属于“典型企业”的作价,但“典型企业”的作价中位数《综合报告》并没有告诉我们,“普通企业”的作价中位数也不见显示(作价中位数160万是指全部被改制收购企业的作价中位数,包括了“典型企业”,也包括“普通企业”),虽不见显示,但我们却可以因此感受——“典型企业”作价与“普通企业”作价如都公布,恐怕又是导致“不安定”的因素。否则,这样一份详尽的数据分析报告为何在作价上只提供了可供充分想象的相差空间——“相差甚远”,却对能反映“相差甚远”的具体数据欲言又止,三缄其口呢?

“典型企业”与“普通企业”的企业规模相差巨大,那么,“改制企业”与“非改制企业”的企业规模相差怎样?曾记得有些著名经济学家们鼓吹“靓女先嫁”,改制企业想必在规模上也是享有优势的!

“改制企业”与“非改制企业”企业规模分析表

所有者权益(万元)

销售额(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企业雇工(人)

企业户数

均值

中位数

均值

中位数

均值

中位数

均值

中位数

(个)

非改制企业

1121

170

3725

510

166

20

136

36

2870

改制企业

1723

500

9152

1764

335

45

345

100

730

改制企业是非改制企业的倍数

1.5

2.9

2.5

3.5

2.0

2.3

2.5

2.8

25.44%

资料来源:《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

果然,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非改制企业的2.9倍,改制企业的销售额是非改制企业的3.5倍,改制企业的税后利润是非改制企业的2.3倍,改制企业的企业户数却只是非改制企业的25%。

企业为什么要改制?因为对改制感兴趣。对改制兴趣非凡者是因为改制中有利益增长点可以挖掘!

中国企业改制——从姓“公”改到姓“私”中的暗箱作业,在《综合报告》中也得曲折的反映:“在回答如何改制、收购的问题时,28. 4%的企业表示是通过社会公开竞标的,有12%是政府邀请特定购买人个别商谈的,19.7%是原企业领导层购买的,20.4%是原企业全体职工购买、经营者持大股的,5.5%是先托管、后收购的,7.4%是企业资产、债务相抵和负责安排原企业下岗职工后“零”收购的,还有6.6%是通过其他方式收购或改组的。”

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公开招标”都可信吗?“政府邀请特定购买人个别商谈”,这幸运的特定购买人又给了政府多少好处?原企业领导层购买的企业给原企业职工是带来了利益、还是仅仅带来 “由于你们不努力工作,你们将努力地去找工作”的“福音”?“典型企业”的经营者持大股的钱又是从哪个渠道得来的?“典型企业”能很容易从银行融资,为什么大量普通企业业主却没有这份便利?根据《综合报告》总结:“从此次调查结果来看,85.5%的业主感到贷款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14.5%的人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抵押、担保条件太苛刻等问题更加突出了,贷款成本太高,其影响面扩大了37.8%”。不给85.5%的私营业主提供贷款方便,相反把贷款成本提得更高,这不但不像要让大多数人富起来,连让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富起来都不像呀!

这些问题,我们已经知道不会有回答的。但我们还是要继续再问这样几个问题:1.如果不是计划经济时期将巨量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用国家力量集中起来,各省各市甚至各县能有伸手就能拈来的公有制资产可卖吗?2.把巨量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集中起来,全体人民是花了大代价的,全体人民花了大代价集中的公共财产,是为了有朝一日能方便地“卖”?是为了方便若干年后特定时期特别幸运的“国有企业当家人”和“人民公仆”能“先富起来”?3.计划经济曾把社会一切经济活动都囊括进去,自然力不能及,弊病也显而易见,但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庞大的中国工业体系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中国的国体还在,要卖也得通过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吧? 计算一下国有资产总份额,让每个公民都能计划到一份,——至于怎样兑现可以另行“计划”,但需要对公民在国有总资产这个“大股”中的股权进行“国家确认”——这不过分吧?这样一种声音也响了好几年了,被认真对待过吗?【注1】

这样提问实在不是无理取闹。根据在于:“本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2001年后注册为私营企业的私营业主中,其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占32.2%”。 “从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私营业主的职业背景看,他们中,在开办私营企业前曾经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过一般干部、科级干部、县处级干部、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分别占56.4%、30.7%、11.6%和1.4%。在中共党员私营业主中,有55.2%的人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负责人”

难道共产党员干部企业主的剥削就比普通企业主的剥削更具有先进性?

笔者倒认为,随着国企改制后共产党员在私营业主中越来越富有代表性,广大想富未富的人们求富将更加无望!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口号只有在一个很特殊的很不正常的年代里才有振聋发聩的意义。一旦人们的思维和行动的逻辑回归常识范畴,这个口号就是荒唐的。想富起来这个愿望不同与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愿望,没有任何高尚的色彩,只需要原始的利益冲动。想富,就是想发财,想自己创业,就是想自己当老板;“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就是想做大老板。利益增长点找准,就能致富,就能发财。各时期各阶段各地都有不同的利益增长点,会做生意就是善于找利益增长点。如果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你比我会做生意,是你比我行,但是在中国,你比我会做生意,就不一定是你比我行。因为你比我掌握更多的资源,在所有的资源中,最有价值的是权力资源。权力资源掌握得越丰富,越能大富,“先富”没什么了不起,菜市场上贩鱼卖虾的,当初都是“万元户”。糟糕的是当初贩鱼卖虾的为所有中国人闯出了一条先富的路,他们并没有挡着别人不让别人富,而我们曾在党旗下宣誓的精英富起来后,真的把“共同富裕”的路挡住了!

还是《综合报告》告诉我们:“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是以三类精英为主,即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合计的比例从33.8%上升为67.4%,升幅达到99.4%。这种趋势,实际上在历次调查中都有表现,尤以这次调查反映得最为明显”, 看到吧?私营企业主越来越与下层人士无缘——“农民、工人、服务员和普通职员所占比例(占私营企业主比例,笔者注)从最初的57.9%下降为26.7%,降幅达到53.9%;干部、国有或集体企业负责人(承包人、承租人)、企业供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所占比例(占私营企业主比例,笔者注)从26.3%上升为47.0%,升幅达到78.7%。”

这就是“共同富裕”?这是少数掌控优质资源的权贵垄断了致富之路,堵住了广大社会底层人员的致富之路。早在2003年,中科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原政府官员进入从商队伍后,其开业资本是平均数的1.8倍,销售额是平均数1.8倍,纯利润是平均数的1.9倍,而拥有的资本达到平均资本2倍以上。走出官场走向市场的原政府官员加上原国有资产管理层人员,这两部分人既是旧体制得益者,又是在中国式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的得益者。旧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交集是他们财富涌动的源泉!

曾经有人认为共产党员创业带动了一批人就业,是有功德的,但看看“典型企业”(那可是共产党员领导为多数!)的雇工人数是普通企业的48倍,销售额是普通企业的184倍,税后利润是普通企业的131倍,为什么就不能理解成私营企业中“典型企业”对员工的剥削可能比私营企业中的普通企业更厉害呢?

《综合报告》还告诉我们,私营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覆盖率是如何低的: 2005年,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为29.2%——按制度规定,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为76%;2005年,私营企业失业保险覆盖率为18.2%——按制度规定,城镇企业失业保险覆盖率为78%。2005年,私营企业工伤保险覆盖率为10.7%——按制度规定,工伤保险覆盖率为69%。【注2】

而到2005年为止,私营企业建立医疗保险的企业只占私营企业总数的36.9%(2003年占33.4%),建立养老保险的企业占43.9%,(2003年占38.7%);建立失业保险的企业占22.2%(2003年占16.6%),建立工伤保险的企业占24.4%,建立生育保险的企业占13.9%。

如此看来,党员、干部、原国有集体负责人占私营企业业主比重的增加难以改变私营企业职工缺乏保障的局面,即使共产党员当上私营企业业主,在执行国家对企业员工劳动保险的制度政策上也是很打折扣的,这直接违背了党章中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如下义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这个逐利机制面前,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否则,面对利润利益,党员和党员干部也很难坐怀不乱的。

宪法该怎样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该怎样保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已经是关系到和谐社会能否能建成的实质性的问题。

又一次修宪在即,人们在期待着。。。。。。。。。

【注1】单是笔者自己,2004年就撰写了四万字十几张图表的文章《对工业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审视》,被《中国改革》改编成《工业企业:八年改革,八大反思》发表。

【注2】“制度规定”是指在2007年11月29日劳动社会保障部 发布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中提及的有关内容



//www.pegstown.com/wzzx/llyd/zz/2013-05-02/12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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