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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杰:公民居住福利,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

作者:沈晓杰 来源:江南app网址

中国房地产十大批判之六(三a)

公民居住福利,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

在现在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导向上,有若干基本的问题存在着“路线差别”。首先,是把房地产当作一个基本的民生保障,还是作为提高GDP增长的“支柱产业”?如果是后者,高房价就是一种提高GDP、发展“支柱产业”的强有力“拉动”工具;如果是前者,房价则应该回降到和市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合理水平,只有让公民买得起房,“居者有其屋”,基本的和谐才有保障。第二,在房地产的政策导向上,是唯开发商是瞻,靠牺牲百姓的最大利益来维护开发商的“效率”,还是回归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公平”地站在公众的立场,代表人民的利益重新架构和设计住房供给和消费模式。这一切的一切,都取决于我们实行什么样的住房政治。

住房政治,房地产和公民住房优劣的“灵魂”

我们知道,和每平方米数千甚至上万的高价商品住房相比,建房的自然成本(建筑安装费)低的只有4-500元,高的也就1000多元。建房的自然成本仅仅只有高房价的几分之一、甚至是十几——几十分之一。而所有这些建房自然成本以外的住房价格,都是我们的住房政策及房地产导向所引致的综合政策作用的结果。比如说,我们身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却要在全民共有的土地上为自己买房交纳土地出让金;比如说,我们除了出让金外,“政策规定”我们还要再交其他的七税八费;再比如说,除了这些费税以外,我们还要用相当于高房价一半的价钱,为开发商的利润买单。而开发商之所以能对全民进行“财富大掠夺”,使公民一点一滴来之不易的血汗钱转身成了暴富的资本,还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偏向”。在各地的房地产市场上,还有多少地方的“相关官员”不是对开发商的暴利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合谋吗!所有这些都是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的结果。我们把它称之为住房政治的综合导向。

所以说,选择什么样的住房政治,决定了一个国家公民居住的好坏,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基本走向,决定了住房政策的“灵魂”。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它取决于两个基本层面:首先是对公民基本居住权利的认知,是不是把公民的住房当作人权的基本保障;第二,是对政府在行政“价值观”上代表性和利益取向的认知,是代表开发商还是为了人民。

有人说,居民的住房问题,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从来就不认为住房供给应该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更不要说一个牵涉到数亿人最大民生的基本市场,放任的由一个连基本市场规律和制度都不完备的“伪市场”来操控。相反,不少国家在属于“上层建筑”的政治层面上,对公民的居住福利和住房保障都有着不少明确而具体的“说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让我们还是先来重温一下国际上对公民居住权利(也称住房权、住宅权)的基本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一条中也指出:“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一九九一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意见”的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说国际上这些“宣言”和“公约”主要还是阐述了公民居住权利的“精神灵魂”的话,那么世界各国具体如何实行,在“价值取向”和“政策力道”上采取什么样的住房政治,那就是各国的执政者根据自己所代表的选民的利益,制定和实施不同的住房政策。

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的公民住房福利保障的政治基础应该是最好的。在我国的宪法第十条中就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宪法在还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尤其是城市的国有土地属于全民,为他们所“分享”,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极大体现。因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房地产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居住福利,究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石破天惊”般的启示

2005年11月2日至3日,由日本居住福祉学会、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和韩国居住福祉学会联合举行的第5届中日韩居住问题研讨会在日本奈良召开。看起来这只是一个在媒体报道上基本“不见踪影”的“档次不高”会议,最多也就是一个“跨国的行业例行年会”。但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在会议主办者的大力倡导下,会议代表“就东亚各国居住褔利问题”发表了一份在当今中国看来可谓是“石破天惊”的“民间宣言”。

由中日韩三个住房协会共同签署的这份宣言,全称叫“关于东亚居住福利的宣言”。它充分反映了现代文明民主社会对公民居住权利的在人权上的认知和保障,尤其是对当今居住问题已成为城市中“最大的不和谐因素”的中国来说,更是一份难得的好教材。在这里,我们不妨对这份“宣言”的精神进行基本的转述:

“宣言”一开头就开宗明义:“所有的人都生活在地球之上。人如果没有安全和安心居住.就难以生存,就没有基本的人权”。宣言强调:“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章程、联合国人居会议伊斯坦布尔宣言等国际文件”都“提出了‘适当居住的权利’…等要求。各国政府都对实现上述要求做出了承诺”。

接着,“宣言”就什么是“居住福利”以及为什么说“居住福利”是基本的人权作了简要的阐述:“ 我们把拥有这种基本居住权利,人人能够有适当的住房可住,能够维持自己的尊严,能够安全、安心地生存和生活的状况称为‘居住福利’。‘居住福利’是人类生存和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应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必须实现的目标。大家必须认识‘居住福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份“民间宣言”为此“强烈呼吁各国政府认真履行其在国际会议上做出的承诺,确保‘人人享有适当居住的权利’,确立‘居住福利’”。

为了使“居住福利”的理念在各国都能得到更好的实施,日本、韩国和中国三方的与会代表还从八个方面,“特向东亚及全世界发出”“民间宣言”。这八个方面分别是:树立居住福利的理念,禁止社会性的排斥和居住中的歧视,实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尊重和传承地域固有的居住文化,正确评价并有效利用“居住福利资源”,发展居住福利的功能和做好预防工作,提高居住福利的主体能力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在“树立居住福利的理念”方面,“宣言”指出“所有的人都有获得适当居住的权利。各国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来做出努力。通过树立以人权为基础的居住福利理念,以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为重点,以及多供给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住宅等有效措施,通过适当社会保障和住房商品化相结合、使不同收入、不同条件的居民都能居住适当的住房”;在“禁止社会性的排斥和居住中的歧视”方面,“宣言”强调“必须禁止并消除居住歧视,并把解决弱势人群的居住问题作为推行居住福利的‘重中之重’。要通过立法,保证向所有的人,包括无法自力获得居住的人们提供居住保障”;在“正确评价并有效利用‘居住福利资源’”上,“宣言”认为“我们所居住的各种不同层次的生活空间…,都应作为‘居住福利资源’来定位”;在“宣言”最后的“提高居住福利的主体能力”一段中,它特别强调“在推进‘居住福利’的进程中,广大居民处于主体地位,要不断地促进民主化,推动广大居民广泛参与住房政策的制定、政策实施的监督并积极实践。这是推动政府不断地完善居住福利政策措施和广大居民获得‘居住权利’的重要保证。因此,要通过普及教育、信息技术和各种民主活动,开发居民自身的‘居住能力’和公民权利,提高居住福利的主体能力”。

这份普通的“宣言”在我们看来之所以“石破天惊”,就在于它给了正在遭受高房价这座民生最重的“新三座大山”压迫的中国百姓以太多的启迪:

启示一:安心和安全的拥有基本的居住权利,人人都有适当的住房可住,是所有生存在地球上人的基本人权,而不是任何人的“恩赐”;

启示二:保障公民“适当居住的权利”,是各国政府的共同承诺。各国政府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在国际上做出的“承诺”,努力确保“人人享有适当居住的权利”,确立“居住福利”;

启示三:“居住福利”是人类生存和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应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必须实现的目标。从这点来说,它应该是比官员“建马路、造广场、盖豪宅”之类的“政绩形象工程”来得“更刚性”的、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政绩必考项目”;

启示四:包括城市、农村、江河湖海、森林绿地、住宅、居住地等等“我们所居住的各种不同层次的生活空间”,都应作为“居住福利资源”来定位,必须“积极保护、有效利用”公民“安居乐业”所需要这些基本条件。而在中国的城市“改造”中,越是优质的百姓居住资源,就越是被“官商合谋”的特殊利益集团所霸占。公民的公共资源不仅成了官员搞政绩形象工程的“大金库”,而且也成为不法利益商人暴富的“银行”;

启示五:在社会群体中,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拥有居住福利的权利。不管他是富人,还是穷人,不管他是强势利益集团。还是弱势社会群体。政府和社会“必须禁止并消除居住歧视,并把解决弱势人群的居住问题作为推行居住福利的‘重中之重’”。而且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向所有的人,包括无法自力获得居住的人们提供居住保障”;

启示六:要真正的实施和推进“居住福利”,单靠政府不行,老百姓才是推进“居住福利”的主体。只有广大居民“广泛参与住房政策的制定、政策实施的监督并积极实践”,才能“推动政府不断地完善居住福利政策措施”,才能使广大居民“居住权利”有了重要的保证。所以要“不断地促进民主化”,“开发居民自身的‘居住能力’和公民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民实施“居住福利”的“主体能力”。

住房福利制度优劣,也是国家竞争力

从国家的社会制度上来说,由“资本主义国家”在公民的“居住福利”上给“社会主义国家”“上课”,实在是给人以“颠倒黑白”的感觉。因为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管是从国家的宪法上来说,还是从执政党的纲领来讲,都从制度上对公民的居住权利有了最好的保障。

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头的总纲中,醒目的写着“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把“三个代表”视为“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而在宪法上我们前面也讲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农村的土地一般也属于集体所有。众所周知,土地所有制的归属,是住房问题的核心所在。土地的全民国有,从宪法上就意味着中国人可以用最小的成本解决居住福利问题。

但实际的状况恰恰相反。虽然中国的市民在居住权利有了较好的宪法保障,但经由建设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后,竟然产生了一个最坏的居住福利效果,使数亿中国市民的住房负担高居世界各国前茅,市民的房价收入达到一个空前荒诞的水平。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主管行政部门还在拿“稳定房价增长”说事。这样的“行政异化”,使中国市民的居住权利被行政性的政策法规“空置化”。以至于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竟然也敢拿“住房问题”,和我国进行暗地里的“制度竞争和挑战”。

就是在去年底举行的中日韩三国住房协会年度例会上,“关于东亚居住福利的宣言”的产生还有一段“耐人寻味”的插曲。根据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会议前的通知,这次“会议主题”是“居住文化的传统和未来”。但到了会议上,主办方却拿出了一份先前草拟好的一份文件,希望与会代表共同“就东亚各国居住褔利问题”,发表一个“民间宣言”。而在中方原来的通知中,并没有要发表如此的“居住宣言”内容。但从今天来看,就是这么一份看起来普通的“宣言”,背后却更像是一种制度优越性和公民民主政治的“国家角力”,尽管这场竞争的舞台,是在民间协会的层面上展开的。

人们细细想想,可能会“不禁发笑”:一个土地完全私有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个人均土地面积要比我们少得多的岛国,一个经济发达程度要比我们强了很多的“第一世界”,一个地价比我们要高上不知道多少倍的地方,竟然会“扬短避长”,和我们“地大物博”、经济欠发达、特别是“土地公有”的社会主义大国,在公民的居住福利上“较量”,是不是太“自不量力”了?但现实却是那么“无情”:确确实实是别人的买房负担及居住成本(以房价收入比高低为标志)比我们要低得多。中国的官员们是如此的“不经斗”,以至于在这次会议后,这份“特向东亚及全世界发出”的“民间宣言”,除了在建设部的专业报刊“露过面”外,在中国的大众媒体上基本上就“不见踪影”。

居住福利,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谓是最大的“民心工程”。同样,公民和政府“向心力”的高度集中,对一个国家来说,也是它的最大的“竞争力”。借用一句老话:“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反之亦然。


沈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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