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仲音文章,指明“公有制为主体”是中央的一贯思想和政策,这就解决了党的二十大到底是不是想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消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误解和疑虑。
中央的态度是明确的、一以贯之的。但在“公有制为主体”问题上,还有一些人存在糊涂认识。比如,有人说,“国企、民企,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主体,功能作用都很突出,都不可或缺、不可替代”。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不管论者意识到与否,其客观效果只能是把“公有制为主体”搞成了一本糊涂账,进而在糊里糊涂中潜移默化,消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解析这本糊涂账,需要大量篇幅,下面先说说有点学理味的个人看法。
第一笔糊涂账,把“经济主体”与“法律主体”弄糊涂了
“国民经济主体”这个术语本身,很值得商榷。进行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是经济主体。由于经济活动贯穿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整个经济过程,因而经济过程的每一环节都会形成经济主体。然而,静态的“经济主体”是没有意义的。经济主体必然要进入经济关系之中,成为动态的经济主体。经济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经济主体是自觉地、能动地进行经济活动的实体,内容是相互权利和义务,客体是内容指向的标的。
经济关系形成的重要前提,是这种关系的主体性。以一定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总是要发生一定的经济联系,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每当这些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加经济关系时,便为法律所规范,形成法律关系,从而成为法律主体。成为法律主体是需要取得法律资格的。譬如,按规定,该建筑要求具有一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图纸。你是具有二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你就不能进入该设计法律关系,因而不能成为法律主体。
国有企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而获得一般法律地位,而取得法律主体的资格的。当国有企业参加现实经济关系,被法律所规范,便与相对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主体有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共六类。当国家发行国债、进行国际借贷时,便成为法律主体;国家机关进行税负征收以及滞纳金的债权抵押时,也成为法律主体;社会组织,是最普通的法律主体。社会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经济活动,并对自己的活动后果负责。个体工商户,以本人或家庭的生产或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组织内,按照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所有这些,也都是法律主体。
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只能划分为经济主体、法律主体。其主体资格,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参加具体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国民经济是一个宏观的综合性的概念,其本身不存在具体主体问题。假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同是“国民经济主体”,那宪法上再按所有制的性质划分企业便没有必要了。这实际上也就成了不按所有制的性质划分企业,或是取消“公有制为主体”提法的缘由。
应当明确,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是为法律所规范的主体,企业的所有制称谓、性质不能变,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变,法律地位不能变。变了,就是违法。现行宪法是按所有制分类的。虽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于2018年废止,但宪法规定的“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称谓,仍然有效。宪法上没有“民营企业”术语。这个术语含义模糊,无法定义。
第二笔糊涂账,是把“实体自身”与“实体间的比重”弄糊涂了
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的“主体”,显然指的不是企业实体本身,而是指“主体地位”,即在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这个比重称为“主体”,指的是“主要部分”。由此,才存在“主导作用”问题。应当认为,从提出国民经济主体的人所讲的内容看,“国民经济主体”,不是指“主体地位”,而是企业实体。令人不解的是,“经济主体”在其内涵和外延方面已有准确定义,已经足够了,为何还要另制造一个生疏的“国民经济主体”术语呢?
严格地说,国民经济运行问题的出现和作为重大社会问题的提出,是由自由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到垄断特别是国家垄断之后的事情。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完全失去了自律性,整个社会经济必须靠他律性来维持,其总体运行,不能不借助于国家和法。这就是说,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离开国家的经济职能和调节经济的法律,国民经济就会立即陷于崩溃。
国民经济运行,是指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产业部门、经济环节,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和手段实现社会经济运转。国民经济不会自然而然地运行起来。其运行要素,包括运行目标、运行过程、运行机制、运行规律和运行态势等。由于社会形态不同,资本主义国民经济同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运行要素,具有不同的内涵。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运行机制和运行态势。运行机制的核心是经济制度机制。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是形成运行机制的决定性基础;其运行机理,是利润最大化,还是劳动者收入最大化;其运行形式,是微观经济的还是包括宏观经济的、中观经济的等经济形式;其实现方式,是计划的还是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市场的等等。运行态势,指国民经济的运行状态及发展趋势。对运行态势不能仅仅理解为状态,还包括质态,即运行质量状态。这是我在上世纪90年代指出过的。国民经济从总趋势上看,是由低级质态向高级质态过渡的。
国民经济的运行,决定具体经济关系的主要目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对具体经济关系起主导和制约作用,处于核心地位。
主体是具体经济关系中的主体,国民经济的宏观性决定了本身不是具体经济关系,因而不存在主体问题。由此说来,提出“国民经济主体”新术语没有新意,反而使人不明就里。
对于“以公有制为主体”,要有确切地说明和解释,而我们至今没有,乃至连“正面清单”都没有。在外企外资的控制和垄断日益扩大和强化的态势下,在私营企业汪洋大海的包围下,没有“正面清单”是断然不可的。国有企业在西方国家是20%左右,资本主义的俄罗斯是25%左右,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是多少?国有企业的数量有多少才能称之为“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所有这些问题都应当明确。
美国惯于采用“正面清单”,乃至策动“颜色革命”,也有“正面清单”。《非暴力行动方法》,3大类、40小类,总共198条。我曾在一论证材料上替美国加了一条,就是“声东击西”。我写道,据我观察,这次哈萨克斯坦发生的“颜色革命”,采用了“声东击西”战术。先是在边远的小镇,挑起燃气涨价,诱使居民爆发抗议活动,以造成思想麻痹,转移视线;接着,在距离遥远的阿拉木图迅即暴乱,殃及全国。敌对势力在我国策动的“藏独”暴乱、“疆独”暴乱和前不久的香港暴乱,采用的也是“声东击西”战术。
我们似乎没有“正面清单”的偏好。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应当有个“正面清单”。
第三笔糊涂账,是把“性质”与“功能作用”弄糊涂了
论者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功能作用都很突出,都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取决于它的性质,即质的规定性。水桶与马桶的区别,根本的在于性质,性质不同,功能、作用不可能相同。水桶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功能是储水,作用是满足人们对水的需要;马桶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功能是放水,作用是满足人们对洗手间卫生的需要。
同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的功能是合理地、协调地、最优化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作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私有制的资本主义性质,决定了它的功能是通过剥削获取最高剩余价值,作用是满足资本家对于资本增殖及其统治的需要。在这里,没有什么纳税、投资、企业数量的比率、就业岗位等具体事项。这些具体事项,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常态,是社会经济所固有的东西,不能归结“功能”、“作用”。
法律规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基于公有制的人民性、先进性和优越性。私营企业、私营经济不可能具有这样的性质。
私营企业主、一些“学者”和领导干部,长于背诵私营企业的“5678”“数字经”。他们认为私营经济的功能、作用,用“5678”概括,最接地气,通俗易懂,也最容易记住和播散。“5678”指的是,民营企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贡献率超出了50%;来自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以及企业生产总值和直接对外投资额均超过60%;高新科技民营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比率超过了70%;创造和提供城镇就业岗位的数量超过80%。这就是论者说“功能作用都很突出,都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根据。
十月革命的硝烟还没有散尽,至1918年春,苏维埃实行银行、大企业和全部土地国有化,并制定《工人监督条例》。采取了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的措施。工人、农民当家作主了,心里充满了从来没有过的痛快,资本主义腐恶的社会关系为之一扫,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空前高涨。在这里,私营企业、私营经济“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吗?不是,而是退席了、被替代了。
那么,当代我国的私营企业和私营经济,也不能认为是是永远“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倘若清除实行人民至上、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障碍,那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纳税、投资、企业数量的比率、就业岗位这四个方面,将会远远超过什么“5678”的。当然,我这里并不是主张现在就取消私营企业和私营经济,现在还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我是认为,两种企业、两种经济具有不同的性质,它们的功能和作用,不能被说成纳税、投资、企业数量的比率、就业岗位这四个方面。
最近,一位企业家又一次提出“共产主义在我们这一代就可以实现”,他所针对的是技术高度进步能解放劳动力。不管怎样,世界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把社会化推向更高的程度和阶段,而资本社会化、生产社会化和劳动社会化的直接要求,是实行社会主义,改变私有制状态。
总之,我们应当对“公有制为主体”保持政策、理论、实践的清醒。政策上“为主体”了,理论上、实践上是不是“为主体”?如果理论上、实践上都不是“为主体”,那怎么落实政策上的“为主体”呢?公有制的发展只有底线,没有上限,底线就是“为主体”。冲破底线,不“为主体”了,就是走上邪路了,就是改旗易帜了。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