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以来,一些主张经济学“西化”的人,就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制造了许多贬低、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舆论。在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布之后,有人竟公开说,“国企的存在就是问题”、国企“会破坏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把国企‘做大做强做优’是错的”;这些都造成不可低估的思想混乱。我们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就必须高度重视在改革理论上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
一、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否平等
应当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已经明确,公、私经济在生产领域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维护这种不平等,劳动人民才能有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当然,公、私企业的商品在流通领域(市场关系),坚持等价值交换的原则,这种关系是平等的。但是不能用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在流通领域的平等,来替代生产领域的不平等。这种理解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可是,有人却主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资料”;同样含义的说法还有,“‘国退民进’或‘国进民退’都不应是政策目标”,言下之意,应当给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其实,把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理解为它们相互之间只能实力相等、占有同等的生产资料,这种要求对于任何市场经济都是荒谬的。在市场竞争中,无论是卖者之间、买者之间,还是卖者与买者之间,其实都以有强有弱的不平衡发展为前提,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本身就说明市场主体之间的实力不可能“平等”。所以,要求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资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实质上是图谋改变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还有一些人把国企称之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企业”,要求改掉国企的垄断地位,这是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另一种说法。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垄断是私有制经济范畴,绝对不应当用来表述公有制经济;用私有制经济范畴强加于国有企业,只会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如果按照这些主张去深化国企改革,就不可能自觉主动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是否应当区分国企和非国企
在市场分工制度和信用制度发展的条件下,适应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企业资本(产业资本)集中或分裂,是一种正常现象。因而同属私有资本但所有者不同,或者同属国有资本但经营者不同,这些来自不同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资本会投入同一个企业,形成股份制企业;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则专指不同所有制的资本投入同一企业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否则,就没有必要再在股份制之外再创一个新概念)。可见,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投资同一企业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实属正常。不过,用劳动二重性的基本原理分析,股份制企业在实物形态上“财产混合”,但是在资本所有权上却绝对是“产权明晰”的。按照历史形成的股份制规定,控股资本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管理的控制权和最终决策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由控股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如由国有资本控股,则具有国有企业性质;而由私人资本控股,则具有私有制企业性质。强调这种区分十分必要。因为只有国有资本控股,才谈得上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如果不做这种区分,在国企深化改革中放弃国有资本控股,就会导致国企失去自己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如果放任私人资本在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中控股,国企改革的性质也就蜕变为私有化的改革,也就谈不上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所以,从理论上分清国有(全民)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资(私人)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于防止有人利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也是有区别的。在前者,不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会在同一企业发生,这就要求在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范围内高度重视维护国有资本的所有权。
三、少量国有资本是否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根据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决定流通的基本原理,国有经济要成为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生产领域的国有企业就应当具有超出非公有制企业的竞争实力。非但如此,还应当努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发挥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带动作用。但是,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议论中,有人却把“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解释为“以少量国有资本撬动更多境内外资本”。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国有企业就不必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构成的公有资本更无须在全社会资本总量中占优势。其实,适用于自然领域的阿基米德杠杆撬动原理是完全不适用社会领域国民经济的运行逻辑的。这种张冠李戴的比喻,会使人们造成错觉,似乎只要少量国有资本,就有可能带动整个社会资本运动。不错,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股份制经济中,一个股份公司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条件下,10%的股权也许就能当董事长,起控股作用;但是,国民经济的整体运动毕竟不是一个放大了的企业。须知,每个行业只有资本量达到一定规模、有机构成(相当于人均占有资本)达到一定高度的企业或企业组织,才有可能科技领先、有较高生产率,从而在行业市场竞争中起控制作用,国有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不能不在各行业都有较大的规模。所以,国有资本要通过投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各行业的国有企业在质上有机构成就必须较高,在量上就必须有较大规模。从资本的本质是生产关系(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意味着公有资本涵盖的从业人员必须占社会总资本中的从业人员的50%以上,这样,在国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条件下,公有资本(国有、集体资本)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的就要显著高于50%,才能占主体地位。可见,“以少量国有资本撬动更多境内外资本”的说法,不过是一种反对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欺人之谈。
四、商业类国企是否应当做强做优做大
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前者“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要“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后者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要“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可见,两类国企都要“保值增值”。众所周知,多年来一些人照搬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不断宣扬国有资本应退出竞争领域,其实就是完全排斥商业类国企。应当说,《指导意见》否定了这种主张。强调商业类国企的活力、功能和保值增值,这极为重要。这是因为,在国民经济中,商业类资本比公益类资本涉及的从业人员更为广泛,占用的资本量比重更大。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商业类企业同处竞争性领域,存在争夺利润和市场控制力的矛盾;只有商业类国企在资本规模、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占优势,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占主动地位,从而才能保证市场利润大部分归国有资本的主体即劳动人民占最大多数的人民占有,而不是归私有资本的主体占有,才能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市场竞争领域,从而主导整个国民经济的运动。当然,处在国家安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公益领域的国有资本,其产品具有公益性、共享性,应当随着国有资本的整体实力增强而逐步扩大绝对量。但是,它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毕竟较小,而且是为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和全体公民服务的,利润也比较低。如果国有资本只能投在公益类国企,那就意味着国有资本只能在社会总资本中占“小头”,把竞争性的市场利润让私人资本占有,国有经济也就无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了。所以,在深化国企改革过程中,针对目前国有资本比重降低的现实,很有必要突出做强做优做大商业类国有企业。
五、是否能把向私营企业参股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途径
《指导意见》在阐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明确提出“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这就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唯一途径,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在深化改革中继续保持独资。但是一直以来,有人却主张,“国有企业尽可能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一律要按股份制企业模式运行”;在贯彻《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则根本不提“宜独则独”和“宜控则控”,也不解释“宜参则参”的含义,而是突出国有资本投向私营企业,说“在以商业性国企居多的地方国企混改中,混改途径则既有国有资本向民营资本战略投资,也有将部分国资向民企协议转让,还有‘借壳上市’等多样途径”。不错,在国企改革中,国有资本管理部门有可能根据国有资本的整体布局和增值的需要,关停某个国企、进行国资转移;有些实力强大的国企在资本积累过程中,会出现部分闲置资本需要寻求适宜的投资场所,这些都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正常举措,也是“宜参则参”的原因。但是,这种资本转移和闲置资本投入,都以从总体上做强做忧做大国企为前提,因而也包括在国有经济内部的转移和参股投入,把它们向私有企业参股、转让,当作“混改”唯一途径,这显然有损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须知国有资本总量是一定的,如果大量国有资本都用于参股私营企业,都在私营企业处于被控制的地位,那么,独资和控股的国有资本量势必减少,这又如何能保证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成为主导力量?因此,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中,应当主要强调“宜独则独,宜控则控”,而把“宜参则参”放在次要的地位。